试比较汉代察举制与唐代科举制之得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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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汉代察举制与唐代科举制之得失

7.試比較漢代察舉制與唐代科舉制之得失。

引言:

唐代科舉制雖較漢代的察舉制公平,但其亦有不足的地方,反之漢代的察舉制雖有不足之處,但亦有其優點。

考試科目方面:

漢~科目能應當時之需(得)

唐~科目欠缺實用(失)

取士標準方面:

漢~取才重德行,但士人德行虛矯

受薦舉者愛憎影響甚重(失)

唐~較公平客觀(得)

~溫卷制使取才未盡公允(失)

風氣形成方面:

漢~風俗純良(得)

唐~文風鼎盛(得)

政權體現方面:

漢~政治機會開放,調和文化(得)

唐~政權開放,有助消除融門第(得)

取錄名額方面:

漢~例如:

歲舉、孝廉充斥仕途(失)

唐~考者人數眾多但官位有限,使仕途擁塞(失)

影響方面:

漢~結成朋黨引起東漢黨錮之禍(失)

唐~促成朋黨之爭(失)

結語:

從考試科目、取士標準、風氣的形成、政權的體現、取錄的名額、及兩者的影響六方面可比較出其得失之處。

組員名單:

林祖麗、趙淑怡

參考書目:

國史縱論(鄭佩華)

中國史析論(呂振基)

兩漢之世實施察舉制作為選舉官員的制度,這時的選舉制雖甚粗疏,卻開後世的先河;而唐創出科舉制,中國文官制度逐進入科舉時代。

科舉考試,更成為此後一千三百多年的楷模,開創中國公平選士的先河。

而唐代科舉考試制度,在中國政治制度方面雖具有輝煌的成就和重大貢獻,但就其本身的運用來說,亦尚有若干缺陷,仍不免為當時和後世的人所評議。

反之漢代的察舉制雖有不足之處,但亦有其優點。

在考試科目方面,漢代察舉制能應當時所需而設,但唐代科舉的科目則有欠實用。

漢察舉之精神在於選賢任能,除一般定期選舉外,大抵隨皇帝之意旨,以應當時之需,訪求的真才有文有武,如「直言極諫」、「勇猛知兵法者」、「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也」、「武猛堪將帥者」等,這種用人唯才的考選方法,在政治上不僅有「募求」的作用,更使漢代人才輩出,據《文獻通考》所列,就「孝廉」出身的大臣,西漢有師丹、蕭望之.、京房、鮑宣等;東漢有左雄、荀彧、陳蕃,李膺等,由「賢良」出身的,在西漢有晁錯、孔光,公孫弘、董仲舒等;東漢有魯丕、荀淑,劉焉等,可見察舉制下人才輩出。

漢室富強之基得以奠定。

然而,唐代所開的科目,如明法、明算、明字諸科,頗能切會實用,拔取真才,但其後僅重明經、進士二科,明法一科更隨之而廢,流弊因此而生,此因明經科重視「帖經」,士子對經籍遂極力背誦,久之「試學者以帖字為通經,而不窮意旨」,進士科則重詩賦創作,久之「考文者以聲病為是非,而唯擇浮艷。

」明經和進士科皆為文學性科目,並非為官的學問與實際技能,文學知識成為考試唯一標準後,實用技能便全被忽視,故唐代後期的官員人才種類減少,社會對實用技能亦有所忽視,如《文獻通考?

選舉考》載時人趙匡謂:

「進士者時共貴之,主司褒貶,實在詩賦,故士林鮮國體之論,其弊一也……所習非所用,所用非所習,故當官少稱職之吏,其弊三也」,實指出考試科目的幣病。

在取士標準方面,漢察舉制較受薦舉者的個人愛憎影響,而唐科舉則較公平客觀。

漢代察舉制令地方長官推薦孝廉,在郡國官吏把持州郡察舉制度下,請托舞弊多有發生,東漢以後,地方官之察舉人才,多憑一己之好惡、貪污而恂怯或依托而虛薦,鮮能客觀公正,故所舉者多名不符實,遂為當時童謠所譏:

「舉秀才,不知書,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第良將怯如黽。

」足見當時濫舉之弊;而且以「品德」和「資望」為選才標準,表現出德治主義的觀念,故所舉之人每非政治人才;漢時的孝廉須由州郡官吏所推薦,達官貴人為要博得孝廉一官,乃極力奉承高官,各人競相仿效,致造成社會訶諛偽之風。

反之,唐科舉取士挑選嚴密,分科細密,確定從政人員兼備「經」、「史」、「文學」、知「身」、「言」、「書」、「判」等條件,選人不僅要有德,且要有才,這在中國政治觀念上是一重大的轉捩點,降至現代仍不失為具有科學精神的方法;此外,唐代人士初登第多任藩府小職,待其能習吏事,通達民情,藉之對政事先有一番實習,然後始遷入京,此乃配合學歷,故官吏主政更能駕輕就熟,政務亦能盡善必備,故唐代名區輩出,如房玄齡、姚崇、宋璟、張九齡等,造就唐國勢之強、文治武功之鼎盛。

然而,唐代科舉考試除考卷外,尚有「溫卷制」,然溫卷取才,誠未盡公允。

舉子得先將自已的文章送呈京師的達官貴人,以採名譽,觀素學,到臨場應試時,可以不問試藝的高下,專取知名之士,謂之「通榜」,其榜貼也可以託人為之。

其作用本在使考官不僅據考試成績,且更參考平時習作以為取捨標準,但流風所被,全國士子奉弊利以謁典客的,投上自已的文章,名曰「求知已」,為求達官貴人的注意,士子卑躬屈節的狀態實在可憐,甚至有走門路,通關節,以求必得。

既及第則肆意輕薄,舉進士不得志的,則含恨於心,挺而走險的亦甚多,又由於科舉考試閱卷時有偏差,試卷又不糊名,使取才欠其實,因閱卷甄士之不足憑信,亦容易使人對考試失去信心及造成結納權貴的風氣。

由此可見,於取士標準方面,唐代的科舉制與漢的察舉制,都未能做到完全公允。

唐代的科舉制相對漢的察舉確實較為公允,然而其溫卷取才,卻誠未盡公允。

而漢的察舉制行之既久亦請託舞弊多亦常有發生。

在風氣形成方面,漢察舉使士風純良,而唐科舉能令文風鼎盛。

「孝子」、「廉吏」皆由郡太守歲舉方可進身仕途,東漢光武帝提倡氣節,尤重「孝廉」,官吏多由「孝廉」一途出身,此制在政治上既起了「獎勵」作用,更無形中鼓勵了敦品勵行之風氣,漢代士風優美,崇尚德行,誠與漢察舉孝廉關係密切。

同樣地,唐科舉對當時風氣亦有建樹,它予天下人入仕機會,入仕者又享有種種特權,遂為時人所慕,加上入仕須憑個人學識,比前代更為重視知識,知識分子亦倍受社會尊重,且唐科舉以進士及明經為主,以進士科尤為重要,而進士科所考重視詩賦文章,遂使詩文創作特為時人所重,形成唐代文風興盛,其詩歌尤為後世推崇。

在政權體現方面,漢察舉和唐科舉皆使政權開放,漢察舉制下,令政治機會開放,調和文化,時漢察舉孝廉起初為分區察舉,但後演進到按照戶口數比例分配,制為定額,由是參與政治機會開放給全國各地,經濟文化落後地區和經濟文化進步的地區都一樣照人口比例來選拔,因

此中央政府永遠有全國各地域人民參加,故政府能代表全國性;漢制郡縣長官避用本郡本縣人,避免其陷於地方性,這使大一統的局面永遠維持,全國各地方聲教相通,風氣相移,令地方文化經濟水準走向融和、平均,不致隔絕分離,如東漢和帝時,邊區蠻夛人口日多,郡國察舉包括薦人在內,此對撫慰邊陲、調和文化有很大貢獻。

如是,唐科舉制下,各地皆有選才到中央應試的機會,故學者錢穆強調唐代是一開放的政權,每人也有可能參與中央政府,固提高人民對中央的向心力,亦可打破個別豪族聚居地區對仕途的壟斷,而且寒門子弟亦可「懷牒自列」,自由報考,地方官及門第因而較難操縱選舉,久之,門第壟斷仕途的情況逐步消除,門閥政治及社會的勢力亦將消減。

取錄名額方面,漢代察舉制,例必歲舉,孝廉充斥仕途。

漢武帝時令地方長官歲舉孝廉,漢代一百多個郡至少每年有兩百多孝廉舉上朝廷,自此制形成之後,往後的二、三十年,孝廉充斥仕途,別的進仕之路都為之阻塞了。

其後孝廉不分,僅成為一個參政入仕的資格而已,全失當初孝廉之意。

而唐代的科舉制,考者眾多,官位有限,致仕途擁塞亦為唐科舉之一大毛病。

唐科舉取錄雖有名額,而報名投考則無限制,於是因報考之人無限增加,而錄取名額亦不得不逐步放寬,而全國知識分子,終於求官者多,得官者少,政府無法安撫,祇有擴大政府的組織範圍。

由於參加考試者越來越多,政府遂設有員外官、後補官,所謂士十於官,求官者十於士,士無官,官乏錄,而吏民擾民,亦因待選者眾多,任用者少,於是時有賄賂,茍得任用,其官位亦不高,使新進者仕途多滯,這實是一參政機會開放中的大流弊,自兩漢以來,早已把參政機會開放給全國各地,不斷獎勵知識分子加入仕途,而同時有壓抑工商資本,祇鼓舞人為大學者、當大官,卻不許人為大商人,於是知識分子被單引導上政治舞臺一途,競求做官,仕途充斥,造成政治上的臃腫病。

同時,政府組織擴大,官員人數增多,不但增加國加開支更減低行政效率。

漢代好以察舉舉孝廉以致孝廉充斥仕途,別的進仕之路都為之阻塞。

而唐的科舉制因考者眾多,官位有限,以致仕途擁塞,後來更使官員數目大增,對政府的開支造成沉重的負擔。

在整個制度的影響方面,漢察舉與唐科舉皆促成朋黨之爭。

東漢二百多年培養出的士族與士風,在漢末時已成為操縱選舉的標準,士大夫重清議,互相標榜,品第人物形成社會輿論力量,他們的褒貶可在選舉

方面產生左右的作用,漢末人士照例要有一個「品題」,經過「品題」才能定名,於是一些企圖在政治上獲得名位的士子,多依靠主持清議的名士,名士領袖為擴張勢力也「標榜交遊」與「臧否人物」,這種風氣相互激盪,便結成朋黨,其末流演變成沽名釣譽的浮華風氣;又在東漢和帝後,因外戚和宦官相爭權,政權腐敗,朝延士大夫與太學生勾結為朋黨同對付宦官,引致黨錮之禍,士人被誅鋤殆盡,東漢亦因此種下滅亡危機。

亦然,唐科舉每年皆有不少考生報考,由主考官負責評選,遂出現「座主」、「門生」的關係,「座主」即主考官員,經其「提拔」中式的考生,便成為其「門生」,門生多對座主有知遇之感,故曾為主考者各有其門生支持;唐中葉出現的牛李黨爭與此甚有關係,座主各有其門生支持,牛、李二黨得以援引大量官員為助,最終演成意氣之爭,形成政治混亂,間接促成唐亡,故清代王夫之《讀通鑒論》指出:

「貢舉者,議論之叢也……李德裕修其父之夙怨,元稹助之以擊李宗閔、楊汝士。

長慶元年,進士榜發,而攻奸以逞,於是朋黨爭衡,國是大亂,迄於唐亡而後亡,」道出了黨爭激烈,與座主門生的紐帶有關係密切。

總括而言,考試科目方面,察舉能應當時的需要、反之唐的科舉則欠缺實用;取士標準方面,唐代的科舉制雖較漢察舉制為公平客觀,但其「溫卷制」亦有不足之處;又於漢代的察舉以孝廉為標準,故其士風純樸,而唐的科舉制確能選到真正的人才,但由於科舉制沒有參看士子之德行,故所選之士則有欠缺德行之弊病;政權的體現方面,漢的察舉和唐的科舉制都能使政權開放,收到調和文化之效;察舉制使孝廉充斥仕途,而唐科舉亦使仕途擁塞增加國家的開支;結果,兩個取士制度都導致朋黨之爭的出現。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

标的情形。

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

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

《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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