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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授信操作细则

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授信操作细则(试行)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根据《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综合授信的申请

(一)综合授信申请人应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对于仅申请质押额度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我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条件,对于其他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条件。

(二)已婚的申请人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后,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其配偶不得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

(三)符合授信条件的个人可向我行提出综合授信申请,授信人应告知授信申请人有关个人综合授信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受信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政策。

(四)授信申请人填写《个人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授信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3、申请人和其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稳定收入的确认按个人贷款操作规范及其附件的有关内容办理。

单独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可免提供此项资料。

4、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用以质押的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六)申请抵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

1、提供申请人名下的用以抵押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普通商品住宅购买日期在申请日前两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七)申请信用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的全部或部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本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的在本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已存满三个月的他行存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质押、已存满三个月的在他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股票帐户申请日三个月前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清单。

开户期不足三个月的,提供开户日后第三日及申请日的股票市值及帐户余额清单。

该清单应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开户证券公司出具;

6、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未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清单、权属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房产估价证明,房产购买期限在申请日两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房产的价值;

7、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用于按揭贷款的抵押不动产清单、权属证明、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归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凭证;

8、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贷款的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9、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他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文本的原件和复印件,被担保贷款的还款凭证等证明;

10、申请人的学历证明。

申请人学历在大专以下的,可免提供此项证明;

11、申请人在本他行贷款或公用事业缴费等方面的信用记录资料。

(八)授信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的结果,依据个人信用评定的有关规定(文件另发),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予以评定。

二、综合授信审批、核定程序

(一)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交验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分行建立的客户资料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有条件的授信人,应向辖内征信系统协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

审查中应注意审核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是否完整,复印件与正本是否一致;授信申请人填制的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和完整;授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属实;同时须对抵押物,质物的价值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权机构进行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负担。

通过向客户资料数据库及征信系统的查询,授信人应详细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实际负债及或有负债水平,并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申请人的配偶已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的,申请人不得再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项下的信用额度。

(二)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授信人根据《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授信申请人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并将经审查后其授信总额度、额度构成及期限通知授信申请人,经授信申请人确认后,与授信申请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并视授信担保方式,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与出质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手续。

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质物的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受信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三)将核定的受信人的综合授信总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及其有效期等要素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一式三份)上作记载,一份交受信人,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交综合员。

(四)我行应对受信人在授信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单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授信担保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实行抵押、质押、信用三种担保方式。

质押物、抵押物对综合授信有效期内的全部实际债务及或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种以上物的担保的,我行有权处置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来实现债权。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公证。

受信人初始设定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之日起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

受信人在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对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重新评估和设定。

(一)抵押担保: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物保险。

1、抵押登记

我行和受信人或抵押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连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交由我行保管。

 2、抵押物保险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按授信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价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或抵押人承担。

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执管。

3、抵押额度的重新评定

抵押额度的重新设定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抵押额度自动缩水抵押额度上次评定值的10%;

(2)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并按原抵押率重新设定抵押额度。

未在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前按第二种方式重新设定抵押额度的,抵押额度自动按第一种方式缩水抵押额度上次评定值的10%。

(二)质押担保:

综合授信业务开办的初期,质押品的范围暂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我行的定期存单。

法律规定质押品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我行和受信人或出质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申领出质证明。

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利率及汇率变动情况),应随时对质押额度进行调整,在银行留存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质押额度变更和总额度变更的记载,并在受信人下次办理归还贷款、额度支用、额度重新评定或变更等业务时在受信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补登质押额度变更和总额度变更的记录。

(三)信用

1、信用额度由我行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予以评定.

2、受信人在总额度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信用额度的重新设定。

未在重新设定日前完成信用额度重新设定的,授信人应自重新设定日起对总额度冻结相当于信用额度的金额直至完成对受信人进行重新评估及信用额度的重新设定工作。

3、重新评定信用额度的规定和评定程序同初次评定信用额度的规定和程序。

4、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应按授信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信用额度,保险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承担。

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执管。

(四)总额度的重新设定及补登

授信人应于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前完成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信用额度的重新评定工作,并于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在银行留存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信用额度变更和总额度变更的记载,并在受信人下次办理归还贷款、额度支用、额度重新评定或变更等业务时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补登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信用额度变更和总额度变更的记录。

重新设定日前,受信人仍按原核定的总额度进行支用,已发生的每笔贷款仍按贷款发生时约定的条件执行;完成总额度重新设定后,受信人对总额度新的支用应控制在重新设定的额度限额和有效期内。

四、额度的支用及贷款的归还

(一)受信人支用额度申请贷款,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填写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填写拟支用的金额、支用用途、拟支用期限、计划还款方式等要素。

(二)授信人审核同意贷款支用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审核及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2、在受信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补登所有未登记项目;

3、审核受信人拟支用的金额,已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及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是否突破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两者的总和;

4、审核受信人拟支用的金额,已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是否突破总额度金额;

5、审核拟贷款的金额是否低于最低额度支用金额;

6、审核拟贷款的期限是否突破综合授信的有效期。

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审核贷款的到期日是否突破综合授信的重新设定日;

7、审核拟支用贷款的计划还款方式是否符合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受信人偿还能力及所购产品及服务的性质分别掌握;

8、适当审查贷款用途,必要时,授信人应与受信人约定,由受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购产品或服务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性的贷款,可要求受信人采用按季(月)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9、审核同意贷款支用申请后,将支用协议及还本付息卡交储蓄部门以转帐方式划入受信人在授信人处开立的帐户或直接划转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并向受信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

10、在银行留存的及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成贷款支用的记录。

(三)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担保

1、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担保,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填写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填写拟担保的金额、支用用途、拟担保贷款期限等要素;

2、授信人审核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授信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下:

(1)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2)在受信人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项目;

(3)审核受信人拟担保的金额,已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及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是否突破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两者的总和;

(4)审核受信人拟担保的金额,已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是否突破总额度金额;

(5)审核拟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否突破综合授信的有效期。

拟担保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审核拟担保贷款的到期日是否突破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

(6)审核同意后,按照受信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在授信人及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额度支用的记载。

3、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受信人持被担保人归还全部担保贷款本息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授信人审核资料真实性,并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事项后,在授信人和受信人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受信人担保贷款归还的记录,记录的金额为因被担保人归还贷款本息而免除的担保责任的金额。

(四)贷款的归还

受信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受信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

发生贷款逾期,授信人有权按《综合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一年以上贷款的还款操作从个人消费贷款的管理规定。

对于综合授信项下的多笔贷款,授信人应在受信人的还款帐户上对每笔贷款进行单独划扣。

对于一年以上的贷款,受信人每次归还单笔贷款当期贷款本息后,经办人员、综合员分别根据还款凭证在该笔贷款还本付息卡上逐笔勾对,至该笔贷款全部贷款本息还清后,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登录该笔贷款还清的记录。

待受信人再次办理还款、额度支用、额度重新评定或变更时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贷款还清及其他应登事项的记载。

2、对于一年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计息方式。

受信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授信人同意受信人提前还款的,受信人应填写综合授信还款申请审批表,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受信人不能提供的,应该按先借先还的顺序将一联综合授信还款申请审批表交储蓄部门办理贷款还款手续。

对于一年以内的贷款,受信人每次归还贷款本息后,授信人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事项后,在授信人和受信人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作该笔贷款归还的记载。

五、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及额度的变更

(一)接到受信人提出的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进行如下审核工作:

1、审核拟质押物、抵押物资格和价值,具体审核条件从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抵押物的审核条件。

2、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3、在受信人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补登所有未登记事项。

4、按不超过原质押额度的质押比例设定新的质押比例;按不超过原抵押额度的抵押比例设定新的抵押比例。

5、审核按拟变更后的质抵押物价值和质抵押比例设定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之和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及受信人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6、审核拟变更后的总额度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受信人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符合以上条件的,准许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同意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应向受信人说明理由。

(二)同意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应办理以下手续:

1、受信人提供新的质押物(质押物是国债的,质押物到期日应不早于原综合授信合同到期日)的,办理质押物质押手续。

具体操作同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的质押手续。

2、需要付出质押物的,办理全部或部分原质押物的解除质押及付出手续。

3、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的,办理抵押物抵押手续。

具体操作同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抵押物的抵押手续。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物保险。

4、需要对全部或部分抵押物解除抵押的,向受信人出示同意解除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抵押的证明,协助受信人办理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手续。

5、按变更后的质押物价值和抵押物价值变更质押额度和抵押额度及总额度。

6、签定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并签定新的最高额质押、抵押合同。

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与不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及非中国公民的境内居民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和新的质押、抵押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

7、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上换页作总额度变更和质押、抵押额度变更的记载,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维持不变。

六、《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的登录规范

(一)经办人和综合员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各自根据借款凭证、综合授信审批表、综合授信额度变更审批表等原始凭证或文件分别登录《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并对《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内容定期核对。

(二)涉及额度变更、重新评定的事项作为首条记录换页记载,并在前页作“以下空白”的记录。

(三)额度的支用及贷款的提前归还、部分归还和还清事项须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作记载。

(四)单笔贷款按月还款的还款记录根据还款凭证在该笔贷款还本付息卡上逐月勾对,至该笔贷款全部还清时在《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作贷款还清的记录。

七、综合授信合同、支用协议、补充协议、

支用审批表编号的编制规则

(一)综合授信合同编号的编制规则从贷款合同编号的编制规则。

(二)第一次支用综合授信额度获得贷款,支用协议编号和所支用贷款的编号的编制规则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加“-DK1”,依次类推。

第一次支用综合授信额度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支用协议编号的编制规则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加“-DB1”,依次类推。

(三)个人综合授信支用审批表编号同支用协议的编号。

(四)综合授信第一份补充协议编号的编制规则为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加“-BC1”,依次类推。

八、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操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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