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901018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docx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否则的话就会导致处罚不成立。

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

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五、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六、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七、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而其中除涉及到国家、个人秘密的,应公开进行听证。

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