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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主办单位:

2012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时间: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目录

●活动背景…………………………………………01

●活动主题…………………………………………01

●活动目的…………………………………………01

●活动名称…………………………………………01

●活动内容…………………………………………02

●活动时间…………………………………………02

●活动地点…………………………………………02

●活动对象…………………………………………03

●活动安排…………………………………………03

●会场准备…………………………………………04

●活动结束…………………………………………04

●经费预算…………………………………………04

●附录

(一)………………………………………05

●附录

(二)………………………………………06

 

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活动背景:

当我们成为大学生的那一刻我们的学习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我们不再成天侧耳倾听提笔疾书实践随之成为我们的最有效的学习方式因此为了配合本专业知识的学习推动同学们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热情加强对专业知识的了解将所学知识熟练掌握后能用于实践中特此开展“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活动主题:

模拟人大让我们在实践中成长

活动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内容和运作程序提高政治学与政治学专业学生行政素质个技能加强现代大学生的政治民主意识让‘人民代表大会’深入班级走进同学激发同学的爱国热情以及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关心

 

活动名称:

模拟贵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

 

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活动内容:

1.本次大会代表由十个区县级代表团和四个行政机关代表团出席:

南明区代表团小河区代表团乌当区代表团息烽县代表团清镇市代表团花溪区代表团云岩区代表团修文县代表团开阳县代表团白云区代表团妇工青代表团农民工代表团残联代表团农业局代表团民政局代表团公安代表团

2.本次大会主席团由市委书记(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常务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书记副市长人大副主席市委秘书长市纪委书记市政法委书记组成

3.议程:

①听取和审议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议关于贵阳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③听取和审议关于贵阳市201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12年财政预算④听取和审议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⑤听取和审议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⑥听取和各审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⑦大会代表投票表决大会报告通过决议

活动时间:

2012年11月26日至3029日19:

00至21:

00

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活动地点:

理科楼204教室

活动对象:

教育历政系2012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全体同学)

活动安排:

前期:

①全班同学按所分模拟职务分别收集相关资料交与活动负责人。

②11月10日—22日各行政机关发言人以贵阳市为主要参考对象起草各行政机关工作报告。

③邀请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并加以完善。

中期:

11月26日19:

00-21:

00(①第一次主席团会议选出大会执行主席②各代表入场③大会开幕式④听取和审议贵阳市政府工作报告)

11月28日19:

00-21:

00(①听取和审议关于贵阳市2011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②听取和审议关于贵阳市2011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12年财政预算)

模拟人大会议召开活动

11月29日19:

00-21:

00(①听取和审议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②听取和审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③听取和审议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1月30日19:

00-21:

00(①听取和审议个代表团审议报告②审议各项决议③统一表决大会各项报告是否通过④大会闭幕式)

后期:

对本次活动作最后的总结以促进班级的成长

会场准备:

1,文体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负责会场布置安排与大会参与人员名帖制作和放置

2,生活委员负责购买矿泉水、信笺纸

3,学习委员负责大会文件打印复制

活动结束:

①全班集体清理会场②各负责人完成任务后方可离场

经费预算:

200元

指导老师:

辅导员黄伟顺老师

策划人员:

黎慧熊永佳钟卫洪

负责人员:

2012级政治学与行政学全体班委

二〇一二级

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附录

(一)

活动参与名单:

敖小丽陈朝江陈富涛陈埴曹菊姜春凤江吉吉美江多焕金禹贺怡高庆

卢林慧罗松黎慧冷旭东李海英李萍牟婧马伟石化银苏强邵春梅翁应坪王义王超韦雨星向明路夏明堂熊永佳杨肖张悦张坚张朝宇张吉领张红梅张秋钟卫洪朱世喜

大会职务名单:

主席团名单:

市委书记黎慧(兼人大主席)市长熊永佳政协主席杨肖常务副书记邵春梅(分管财政)常务副市长陈埴(分管交通)副市委书记高庆(分管组织人事)副市长张秋(分管科教文卫)人大副主席钟卫洪政法委书记王义纪委书记苏强市政府秘书长张坚(分管发改委)

区县代表名单:

南明区:

韦雨星马伟小河区:

王超陈朝江乌当区:

姜春凤贺怡息烽县:

罗松夏明堂清镇市:

李海英牟婧花溪区:

江多焕向明路云岩区:

张朝宇金禹修文县:

张吉领冷旭东开阳县:

张悦卢林慧白云区:

朱世喜李萍

行政机关代表名单:

妇工青:

曹菊农民工:

陈富涛残联:

敖小丽民政局:

张红梅农业局:

石化银公安:

翁应坪

部队:

江吉旁听:

吉美

 

附录

(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因工作需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有效性;

(四)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到后,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选举单位可以与其他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本代表团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需要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职责:

(一)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二)决定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和各项候选人名单,主持会议选举,确认选举结果并发布公告;

(五)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通过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就会议的有关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在全体会议进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的审议发言,由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或者在贵阳人大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采取新闻通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网络发布等形式发布会议新闻。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对象、旁听方式参照《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旁听规则》施行。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大会秘书处汇总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作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经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说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列入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列入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列入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会议形式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作出书面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发言,或者组织专题审议。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代表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主席团汇报。

主席团应当将工作报告的修改情况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主席团通过的代表审议意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报告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地方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及地方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提出、审议和调整按照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按照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地方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进行审查时,按照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与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宣布。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初步审议,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罢免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对需查证核实罢免事实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或者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本级国家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向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再次答复。

第五十一条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九章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本市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照《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第五十六条大会秘书处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经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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