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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提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①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②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

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这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的。

④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有特别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一般有三种体制:

Ⅰ立法机构解释制,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Ⅱ普通司法机构解释制,即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Ⅲ特设机构解释权,即设立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机构行使宪法解释权。

3、宪法的普遍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逻辑起点,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法制化表现形式,其必定要巩固和深化人民主权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权力制衡原则;

④法治原则。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

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④知道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5、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6、国家性质的类型: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7、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

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②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

④人民民主专政的只能主要包括

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独立和安全。

8、政权组织形式的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9、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分别是君主制和共和制。

君主制是由世袭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或政治权力中心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是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10、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1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

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④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⑤差额选举原则。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属性;

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国家的根本政治生活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含义表现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Ⅰ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

Ⅱ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

Ⅲ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13、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类:

单一制和复合制。

1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15、我国的行政区划与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我过现行行政区域包括三种:

①一般行政区域;②民族自治地方:

③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体现。

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法律确定。

它既不同于普通行政区域,也不同于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而是具有其特殊性的行政区域。

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16、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

国家的性质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紧密相连。

17、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

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货币和其他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延伸。

18、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特点: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又叫国有经济。

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势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不仅掌握着国家的重要资源,而且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它的存在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方向。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形式。

特点是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

19、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形式:

①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②外资经济。

20、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

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

2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权;④人身自由权;⑤批评建议权,射速、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⑧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⑩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的保护。

基本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照法律纳税;⑥其他几项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①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一是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享有权利的主体。

二是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自身、宗教等权利和自由,以及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

②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一方面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另一方面,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和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③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Ⅰ宪法在确认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整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这就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切实可行性。

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有物质保障。

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有法律保障,即有宪法和法律的保证。

④公民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Ⅰ《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Ⅱ公民的某些权力和义务是互相融合的。

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23、国家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特征是:

①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②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最优秀的代表人物所组成的;

③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具有特殊的强制力;

④国家机构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

⑤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

2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①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③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④责任制原则;

⑤精简和效率原则。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者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后者必须服从前者,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积极完成它所规定的任务。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④监督权;⑤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提案权;②质询权;③言论免责权;④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6、国家主席:

P19

国家元首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关的分工中,它是国家的最高代表。

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

①发布法律,发布命令。

②任免权。

③荣典权。

④外交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①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②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③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27、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8、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2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依照我国行政区划设立的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3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宪法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1、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刑法

1、刑法的概念、性质: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

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

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2、刑法的任务:

①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②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3、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贯穿于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①罪刑法定原则

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当原则)

③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小李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效力所及地狱、人、事和刑法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5、犯罪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处于不同的阶级利益和世界观,对犯罪有着不同的解释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3调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

①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6、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据丁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特征:

①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②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③犯罪构成是由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须的事实要件组成的。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是一切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要件,它们之间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

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虽不相同,但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才能成立。

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

(必须同时具有)

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②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③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④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⑤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六个条件:

(必须同时具有)

①必须是在遇到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③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④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紧急避险。

⑤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⑥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8、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几种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现未完成形态。

9、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形式:

①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②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③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④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教唆犯:

①被教唆的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一罪与数罪

一罪与数罪,是犯罪的单复数问题,是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

一罪的三种类型:

①实质的一罪。

②法定的一罪。

③处断的一罪。

刑法规定的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

①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②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③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

11、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进行否定的道德和法律评价,犯罪人则依法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

特征: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其实现形式上,以区别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

②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是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应受刑法制裁的可能性。

③刑事责任的内容是犯罪人和单位接受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并承担刑事法律后果,是两者的统一。

④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

⑤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

12、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亦叫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指刑法规定的适用于犯罪分子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

主要有四种:

①定罪判刑方式;②定罪免刑方式;③消灭处理方式;④转移处理方式。

13、刑罚的概念与功能:

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特征:

①刑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规定的强制方法。

②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刑事诉讼程序依照刑法判处。

③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④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功能:

刑罚对犯罪人具有惩罚、个别威慑、感化、教育改造的功能。

14、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15、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6、量刑的情节:

一般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7、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分为: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8、自首和立功:

成立自首,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攻速自己罪行这两个法定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数罪并罚:

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所犯数罪的并和处罚。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①判决宣告刑中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含死缓)的,采取吸收原则。

②判决宣告刑中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③判决宣告刑中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20、缓刑、减刑和假释:

概念:

缓刑是指对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21、时效和赦免:

P41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法律制度。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22、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包括以下种类:

①简单罪状,即只是简单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如:

故意杀人罪

②述明罪状,即法条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较为具体的叙述。

如:

偷税罪

③引证罪状,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如: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

④空白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

虚假出资罪

23、法条竞合:

概念:

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是用一个犯罪行为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包含或者交叉的情形,它解决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应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特征:

①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②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

③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着逻辑上联系。

体现为:

包含或者包容和交叉关系。

适用原则: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②重法优于轻法。

24、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①危害公共安全罪

Ⅰ客体是公共安全。

Ⅱ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Ⅲ犯罪主体上,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为特殊主体。

Ⅳ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Ⅰ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Ⅱ客观上是违反工商、海关、金融、税收、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要求违反有关经济法规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Ⅲ在主观上除个别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外均为故意犯罪。

Ⅳ犯罪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可以成为这类罪中大多数犯罪的主体。

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婚姻家庭权利和妨害公民行使管理国家、参加政治活动及其他民主权利的一类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民主权利。

④侵犯财产罪

Ⅰ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务

Ⅱ客观方面具有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Ⅲ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以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故意毁坏财务为目的的。

侵犯财产罪分三种类型:

1.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2.非法毁坏财物的犯罪3.非法挪用财物的犯罪

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Ⅰ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活动

Ⅱ在客观方面,具有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

Ⅲ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必须是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Ⅳ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其中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⑥贪污受贿罪P52

⑦渎职罪P53

Ⅰ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

Ⅱ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

Ⅲ客观方面具有渎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Ⅳ主观方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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