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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投标须知

00230

(下列表格格式A~B二式供主辦機關選用)

[00617格式A]

投標須知範本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本標案名稱:

3、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

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4、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5、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6、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7、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8、上級機關名稱:

9、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10、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11、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1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3、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14、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15、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

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1-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辦理。

(3-2)比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16、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

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44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17、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8、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3家;4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19、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2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1、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

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22、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3、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24、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______日止。

25、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式1份。

(2)1式2份。

(3)1式3份。

(4)1式4份。

(5)1式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7、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民國___年___月___日__午___時___分。

28、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2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

30、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31、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32、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

_____%

33、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或未採電子投標者免填):

34、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

35、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

36、押標金繳納期限:

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7、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38、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39、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

_________;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____%。

40、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1、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2、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43、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44、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45、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46、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47、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48、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49、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50、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

51、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52、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

53、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54、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55、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56、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57、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

底價為:

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58、決標原則:

(1)最低標: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4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3)最高標。

59、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60、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61、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依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62、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

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63、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64、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65、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6條第___款;第7條第___款(請註明款次)。

(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66、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67、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68、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准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69、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70、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71、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

72、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73、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74、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台幣。

(2)外幣:

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台幣或外幣:

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75、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不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免填):

76、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77、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78、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可複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79、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

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

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80、投標文件須於年月日時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81、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82、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

例如:

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

[00617格式B]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投標須知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招標文件:

廠商申購之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視需要選列)

(1)投標須知(本須知)

(2)授權書(規定格式)

(3)投標廠商聲明書(規定表格)

(4)承包商主要人員名冊(規定表格)

(5)承包商機具設備表(規定表格)

(6)履約保證(規定表格)

(7)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規定表格)

(8)詳細價目表(標單格式)

(9)單價分析表(標單格式)

(10)投標書(規定表格)

(11)契約主文(規定表格)

(12)施工規範(含一般條款及技術規範)

(13)施工交通管制設施

(14)特訂條款、設備規範

(15)工程圖說

(16)標單封、證件封、標封、投標封套

(17)預付款還款保證

(18)保固保證

投標廠商應詳細核對上述資料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即通知工程主辦機關補發。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附於投標書中一併提送。

5.塗擦與更改:

投標廠商所填文字數字若需更改,則更改處應由投標廠商簽署或蓋章。

6.安全保密:

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露,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投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7.報價價格:

報價以新臺幣為計算標準。

如以外幣報價時,按決標前一辦公日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8.投標費用:

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9.工地勘察:

(工程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鼓勵投標廠商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周環境,俾有深切瞭解。

所提出之投標書,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主辦機關所提供之管線及鑽探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投標廠商在投標前,應先瞭解下列情況:

(1)現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灌溉水道及排水道。

(2)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3)氣候狀況,包括颱風、地震、山崩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4)河川水流、一般地面水之變動趨勢及洪水災害。

(5)因契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築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6)測量儀器及施工機具之維護及水害防範,使能適宜而及時完成工程。

(7)出入工地之途徑及施工便道。

(8)各項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能否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9)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況、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變化。

(10)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投標廠商若草率勘察工地,或未能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工程費用之責任。

亦不得因未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

工地勘察費用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10.疑義之解釋:

投標期間,若投標廠商對投標文件之任何部份有疑義時,應於投標截止日之前[5][  ]日以書面函請主辦機關解釋,主辦機關將以書面答覆或公告之。

11.不得附有條件:

除投標文件已列明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12.不當之解釋:

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投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

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承包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13.補充說明:

(1)在規定開標日期之前[10][]日,主辦機關得視需要發送書面補充說明。

該書面補充說明,應公告之。

(2)凡領取本工程圖說之廠商,應於招標公告期間內,前來無記名領取「補充說明」。

若未領取導致投標書誤填已收悉者,主辦機關依補充說明規定判定其所投之標無效。

14.資料獲得不足:

投標廠商本身無論因何種原因致未能獲得與本工程有關之施工、完工、及保固等資料,一旦簽約承包時,仍應擔負契約中所有應負之責任。

一切均以契約為依據,承包商不得因主辦機關、工程司或其他任何人等之說明、承諾、或保證,而要求增加履行契約之費用。

15.材料及設備保證:

在決標之前,主辦機關得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提出完整之文件,說明欲用於工程施工之任何或全部材料及設備之產地、成份及廠牌,亦得要求提供材料樣品,藉以試驗其品質是否合格。

提供材料及樣品之費用,由投標廠商負擔。

16.數量與單價:

投標廠商應正確填寫投標書及詳細價目表之金額。

除契約文件中另有規定外,所投標之標價,須足以支付契約規定之各項費用,以及為適時完成該項工程之施工及保固所需之各項費用。

17.預估數量:

“詳細價目表或詳細表電腦檔”中,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

承包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

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承包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18.各項保證金:

保證金包括押標金、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金等(主辦機關得視需要增刪保證金項目)。

保證金應由投標廠商或承包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銀行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作為保證。

(1)押標金:

押標金應裝入主辦機關押標金專用封套後,隨同投標書裝入主辦機關專用標封內密封遞送。

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銀行繳納,戶名[主辦機關全名],帳號[]之帳屋內屋內,並加註[工程]押標金。

並應將繳納收據正本,遞交主辦機關。

開標後未得標或未被保留之投標廠商,其押標金無息退還。

被保留之投標廠商,經決標後未得標之投標廠商,其押標金無息退還。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須俟簽訂契約後無息退還。

得標後投標廠商拒絕簽約或放棄得標權利時,主辦機關得沒收其押標金不予退還。

(2)履約保證金:

得標廠商於接獲主辦機關決標通知之日起[15][  ]日內或簽訂契約前,以[契約總價(即決標總價)之10%][   ]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提交主辦機關收存,保證確實履行契約規定及雙方協議之事項,及此後契約可能變更之一切工作。

(3)差額保證金:

決標價低於底價[80%][   ]時,得標廠商於訂約前除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外,並應照決標價與開標底價相差金額之數額減去履約保證金之數額提供差額保證金。

(4)預付款還款保證:

如主辦機關有預付款時,承包商應於領取預付款前,辦妥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主辦機關指定辦理應完成之開辦工作項目。

(5)保固保證金:

承包商應於主辦機關開出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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