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认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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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认知
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认知
姓名张仁伟
学号09
系(院)汽车工程
班级D09汽车
指导教师张力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摘要
汽车保险产生的前提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令人们寻觅设法对付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办法,可是,对于预防和控制显然是有限的,于是人们想到了经济补偿,而保险业就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补偿办法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可以说,没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就不会产生保险,而且人类社会越发展,创造的财富越集中,碰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就越大,就越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提供经济补偿。
关键字:
汽车保险自然灾害经济补偿
前言…………………………………………………………………1
一、汽车保险历史和我国汽车保险发展情况……………………1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1
(二)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1
(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2
二、保险的概念……………………………………………………3
三、保险的作用……………………………………………………3
四、保险的特性……………………………………………………3
五、理赔……………………………………………………………4
六、保险理赔的方式………………………………………………4
七、保险理赔程序…………………………………………………4
八、保险理赔的原则………………………………………………5
九、保险理赔的时效:
……………………………………………5
十、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5
十一、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利弊分析………………6
总结……………………………………………………………………7
参考文献………………………………………………………………8
前言
汽车消费的增加为我国汽车保险业提供了广漠的发展空间,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有潜力的汽车保险市场。
在未来的国际汽车保险市场竞争中,中国汽车保险行业无疑具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但与发达国家相较,中国汽车保险业实力相对薄弱,可否抓住机缘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我国保险业的地域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面对挑战,我国保险公司应当充分熟悉我国汽车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和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充分利用加入WTO后仅有的几年缓冲期,踊跃开发汽车保险品种,提高服务质量,以应对未来的竞争。
随着改革开放形式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发生了庞大转变,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取得迅速发展。
一、汽车保险历史和我国汽车保险发展情况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
那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致使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
虽然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办法,汽车的利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组成了严重要挟。
因此引发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贺“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行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
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
最先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有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二)汽车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取得了迅速发展。
1903年,英国创建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慢慢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成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
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大体实现了标准化。
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著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公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志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
尔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
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普遍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域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取得了普遍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
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
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
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上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
可是因宣传不够和熟悉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以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致使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
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知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慢慢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趋频繁的客观需要。
但那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庞大的转变,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取得了迅速发展。
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成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普遍的适应性,在尔后的近20年进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
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维持高增加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和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和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增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踊跃的作用。
二、保险的概念:
1、保险是以保障经济安宁为目的的补偿机制,以经济损失为前提。
经济损失时符合客观事实的,而不是人们准管臆断的。
在此刻社会中,经济损失即发生货币收支不平衡,一般是由人身或财产方面发生各种危害而使经济上收入减少,支出增多,破坏收支平衡的局面,而其责任和后果完全由经济单位或个人承担,使经济稳定。
此时保险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对约定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或给付以维持经济单位或个人的货币收支平衡。
它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补偿机制。
其作用市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宁。
2、保险是以经济单位或个人的合作共济关系为必要条件。
3、保险的分摊金,即保险费是依据必然的数据技术和利计算出来的,即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式,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成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部被保险人分担。
4、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定保险合同,明确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补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补偿的义务。
三、保险的作用:
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灾防损的意识,减少损害损失
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行应用
四、保险的特性:
1、合作性。
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成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得以表现;
2、契约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合同对两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行为;
4、商品性。
保险表现了一种记录互换的经济关系;
5、科学性。
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置风险的有效办法。
五、理赔: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置。
被保险人蒙受灾害事故后,应当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按照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不是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肯定补偿金额,最后给付了案。
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六、保险理赔的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
补偿和给付。
补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保险补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份进行补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补偿的了的。
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七、保险理赔程序:
一、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当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记录立案。
二、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肯定保险合同是不是有效,保险期限是不是届满,受损失的是不是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不是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址是不是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通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到有关补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补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
若是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组成一种违约行为,依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补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与保险人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八、保险理赔的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
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寿险公司必需重合同、守信用,正确保护保户的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
在处置赔案进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置,按照具体情况,正确肯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安心,赔得心服。
九、保险理赔的时效:
保险索赔必需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
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当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十、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此刻很多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围绕保险理赔的业务流程,如接报案、勘探定损、立案、核损核价、理算、核赔、了案等展开成立了自己的服务模式。
此刻将我国保险公司目前探索得比较成熟的理赔服务模式介绍如下:
1、接报案
以前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置了电话呼唤中心,负责集中处置客户的报案信息,无论客户以什么样的方式报案,其报案信息最终集聚集到该中心统一处置,还有很大型的保险公司还向社会发布了负责报案的电话呼唤特别号码。
与传统的由承保单位分散接受报案的模式相较,其能够很快调度本地的现场查勘力量,很快核实信息,能够很好的发挥客户服务的作用。
2、查勘定损核价
各保险公司都成立了自己的查勘定损队伍,配备了自己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的设备如相机等,还有很多公司都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工作,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成立了自己的客户服务定损理赔中心,随时定损核价,方便了很多的客户。
随时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若是查勘定损的某个环节或服务辐射不到的某个领域,保险公司一般交给本地的分支公司、公估公司、物价部门、修理厂、调查公司等外部机构去完成。
同时各保险公司都成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保险车辆零配件报价系统。
保险公司的系统市场价等个公司都有分类,还有不同地域有不同的价钱等。
同时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超级重视,并组织专门的从事过汽车零配件报价的人员去搜集信息,参与报价和核价工作。
3、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的改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切,保险业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和市场服务要求。
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异地出险,当场理赔,通保通赔”,即保险公司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直接向该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报案,由其负责查勘、定损工作,并负责审核单证理算等,投保地保险公司通过网上远程进行理赔,这样提高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被保险人。
十一、目前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1.自主办赔。
即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事故的查验和损失理算。
明显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烙印。
随着国际上先进的理赔估损方式和理念不断传入国内,被保险人的保险消费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模式的短处便日趋凸现出来。
(1)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保险公司从展业到承保,从定损到核赔,每一个环节都抓在手里,造成效率低下。
庞大的理赔队伍,加上查勘车辆、设备的相应配置,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置烦琐的估损理赔事务,致使经济效益差,还常常出现业务人员查勘看不过来、估损定不过来、材料交不过来的不正常现象。
这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与我国保险公司要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核心竞争力、走专业化经营道路的要求相较,是不相适应的
(2)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
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类别多,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
保险公司自己定损,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定损结果违背了公正的大体原则和要求,即便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是合理的,也往往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易产生纠纷
2、物价评估
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
这种方式用得比较少,因为保险两边当事人都不认可、不欢迎。
中国保监会也曾发文予以抵制。
3.保险公估。
即由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负责汽车的损失查验和理算工作,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1)可以减少理赔纠纷。
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表现保险公司合同公平的特点,使理赔进程公开、透明,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避免以权谋私。
(2)完善了保险市场结构。
由专业公司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表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同时可以增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结构。
(3)可以增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由于保险公司是按实际发生的查验工作量向公估公司支付查验费用的,因此能更如实反映经营的真实情况,避免保险公司配备固定的查验人员和相关设备可能产生的没必要要的费用开支和增加的固定经营本钱。
总结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数保费的20%左右。
亚洲地域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踊跃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愈来愈多,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
在过去的20年,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一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加。
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份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
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用饭险种”。
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
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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