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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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中级法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推进聘用制人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聘用制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部是聘用制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招聘录用工作统一由政治部负责,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录。

招聘录用聘用制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用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拟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及从业经历;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龄、身体等条件。

第六条实行聘用制人员分类招聘。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2、熟练掌握计算机记录技能,持有亚伟速录等级证书者优先;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5、广东省内户口,能自行解决居住。

(二)聘用制驾驶员、厨师、服务员等后勤保障职位按本院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资格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一)曾因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

第八条政治部根据需要,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招聘聘用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合同期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

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未达到拟聘用人数相应比例的,由本院决定是否开考。

(三)考试。

考试主要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对岗位的知晓度、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

不同类型聘用制人员考试内容及权重根据岗位需要设置:

1、聘用制书记员考试增加亚伟速录测试项目,其中笔试成绩占40%,亚伟速录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20%;

2、其他聘用制人员的考试视具体岗位需要设置。

(四)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

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不合格的,由本院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往工作单位表现情况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政审。

如出现政审不合格者,由本院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六)录用。

政治部根据考试、政审、体检情况决定录用人员。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试用期

第九条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确定聘用的人员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政治部应建立聘用制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制人员的人事档案仍由原人才服务管理机构保管。

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等材料,由政治部负责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并开始计算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

第十二条试用期满,由政治部负责对聘用制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制人员所在部门提出意见。

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聘用制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制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聘用制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聘用制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政治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聘用制人员离职前,应当持《市法院干部、工人调出有关事宜会办卡》,及时办理财务、诉讼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并与本院签订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

第十六条聘用制人员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招考有关问题的规定》,应当在报名前,本人申领并填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招考呈批表》,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经政治部批准后方可报名,并参加相关考试。

未经批准参加社会招考的,不予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政治部根据负责全院聘用制人员岗位安排。

第十八条聘用制人员实行归口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教育、管理、使用,所在部门直接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聘用制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聘用制人员应当遵守法院各项廉政纪律,加强廉政纪律约束。

第二十一条聘用期间不得在外兼职与职位有业务关联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聘用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请销假等考勤制度。

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聘用制人员年休假已休完但确需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

请事假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聘用制人员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部门领导可根据其病情和工作情况给予准假。

请病假超过三天的,报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聘用制人员的考核以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1月进行。

第二十八条考核工作由政治部负责。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考核工作负责,协助政治部考核。

第二十九条考核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为本部门聘用制人员总人数的15%,3名以上5名以下聘用制人员的部门可以有1名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条聘用制人员考核遵照以下程序:

(一)聘用制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聘用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部门会议上述职,提出自评意见;

(二)所在合议庭(科、部)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意见;

(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四)部门领导根据考核对象的现实表现、合议庭(科、部)意见和民主测评情况集体研究,出具考核意见报政治部;

(五)政治部综合各部门的考核意见,向党组报告;

(六)党组讨论决定;

(七)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公示五天。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几类情况的不得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一)民主测评不称职票高于应到人数40%的;

(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加高于应到人数45%的;

(三)合议庭(科、部)意见为不称职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高于应到人数30%的;

(四)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多次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聘用制人员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申请复核,由部门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政治部,政治部经过调查后提出复核意见报党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方式使用: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优秀书记员、优秀员工证书,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奖励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由所在部门和政治部进行诫勉谈话,经核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聘用制人员在试用期内或工作未满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第三十五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六章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聘用制人员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确定。

试用期内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80%计发。

本院按规定为聘用制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本院为其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聘用制人员执行与法院干警相同的工时制度。

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工作的,所在部门负责登记,经批准,可以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三十八条聘用制人员在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试用期满后,聘用制人员休国家规定的假期(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女工作人员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第四十条病假3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4天以上的,扣除相应的日基本工资和日绩效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病假超过1个月的,基本工资以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发,绩效工资全部扣发。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四十一条当月请事假1个工作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给;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基本工资和日绩效工资。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聘用制人员旷工的,停发当日工资。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聘用制人员的岗前及各类专项教育培训工作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并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等。

第四十五条培训结束,由政治部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或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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