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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思修资料

继承法思修资料

一、概述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1985年4月I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继承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共五章37条

总则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附则

继承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全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发扬家庭成员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好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就是公民死亡后,依法将其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2.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公民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享有继承权(如丧偶的儿媳、女婿),并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丧失继承权(如虐待、遗弃被继承人);

各继承人中根据尽义务情况不均等地分配遗产。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还体现在遗赠扶养协议之中,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证孤寡老人安度晚年。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只有履行了约定的义务,才有权接受遗赠;

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一般只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遗赠人在遗赠中附加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自协议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遗赠自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法律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的必然要求。

继承法对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例如在遗产分配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等。

4.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

二.继承权及遗产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公民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婚姻、血缘、收养)继承权只存在于公民或公民个人之间。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继承权只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产生后,期待权才能转化为既得权。

案例:

有一对老年夫妻,有一儿一女,大儿子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女儿因虐待罪和遗弃罪被判一年,两位老人恨儿女不争气,悲愤而死。

问:

他们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案例:

兄妹四人,其父亲于2010年5月去世,5月中旬兄弟俩各分得父亲遗留的房屋各四间,两个妹妹都已结婚成家,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2013年6月,一个妹妹通过普法教育知道了继承权男女平等,提出继承父亲房产的要求,并诉讼到法院。

问:

她能否胜诉呢?

⏹诉讼时效:

指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定时间。

继承法规定:

1.知道继承权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2.不知道其继承权遭受侵害,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出诉论。

(三)、遗产及其范围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法律特征:

(1)时间性

(2)财产性

(3)专属性

(4)统一性

案例:

张某父母早亡,与哥哥相依为命,哥哥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张某继承了哥哥三万元的存款和一部摩托车等全部遗产。

一日,哥哥的同事拿来了一张1800元的借条。

问:

这1800元借款张某该不该还。

分析:

张某有义务还,权利和义务要同时继承,继承法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和债务。

但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的责任。

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包括工资收入、其他劳动和其他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包括公民私人所有房屋及其基地使用权、各币种储蓄及各类个人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合法拥有的文物和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为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三、继承的种类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发生在以下场合: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生于遗嘱人死亡;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确定)

案例:

有兄弟两人自幼丧母,由父亲和继母李某抚养成人,大哥婚后分居单过。

父亲于1995年病逝、弟弟与继母住在一起,相互照顾。

弟弟在一次事故中死亡,哥哥料理了其弟弟的丧事,跑到弟弟生前单位谎称继母去世了,将弟弟全部遗产占为已有。

继母李某得知此事,要求继承这笔遗产,但遭大儿子的拒绝,并说:

“我是他的亲哥哥,而你不是我们的亲生母亲,”协商不成,继母李某起诉到法院。

问:

哥哥和继母谁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亲疏不同、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同和经济依赖的程度不同等因素,将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个不同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

案例:

张安夫妇有一个6岁独生女张丽,在一次事故中,一家三口不幸全部遇难,丧事料理后,张安唯一的亲人已出嫁的妹妹张静,拿走了全部财产共23万。

张安妻子的唯一亲人其父孙文认为,遗产应分得一半,属于他女儿的部分,他有当然的继承权,双方发生争执,孙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者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有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份额(前提是被代位人有继承权)。

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1.遗嘱继承及特征

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

接受遗嘱指定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有行为能为;

(3)设立遗嘱不能代理;

(4)遗嘱必须是有一定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立遗嘱后亲自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

第二,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录音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磁带中所录制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

第二,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录制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方式记载的遗嘱。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形下作出的。

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的有效条件: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

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

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的法律特征:

(1)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2)遗赠是无偿的,死后的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是继承之外的其他人;

(4)遗赠的标的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

(5)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6)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是:

(1)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嘱人所欠税款和债务的义务,只是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清偿了遗嘱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以后才接受遗赠的财产。

(3)取得遗产的方式和途径不同。

遗嘱继承人可以依照遗嘱的内容直接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

注:

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到时不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遗赠附有义务,须履行义务。

四.遗产的处理: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集体;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从遗产中偿还。

偿还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部分,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

汪某死后遗留6万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汪某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上大学读书。

汪死后,在家的三个子女经协商平均分割遗产。

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里,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遗嘱指明将6万元留给小女儿。

其他哥姐认为这是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一份分割遗产。

问:

继承开始后是按遗嘱继承?

还是按法定继承?

提示:

此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那一个效力更高的问题。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些规定说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遗嘱的效力,遗嘱高于法定继承的的效力。

上述案例应按遗嘱继承,60000元遗产由小女儿继承。

事实上,汪某这样做既合理又合法。

几个哥姐均已独立生活,唯有小女读大学,将60000元留给小女儿读书是作父亲的义务。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数人继承。

”据此可以判定,汪某的作法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

刘家店镇前吉山村的李老先生中年丧子,后独自抚养孙子小李上学,照顾其生活。

李老先生除小李父亲外,还有两个女儿,均已结婚,生活稳定。

小李的两位姑姑定期回来看望他和爷爷,适当照顾二人生活。

今年7月份,年迈的李老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老房5间。

小李要求以孙子的身份继承房屋,两个姑姑却说小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李老先生遗产。

问:

1、小李姑姑的说法是否合法?

2、该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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