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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继承法

第一讲继承与继承法

【学习重点】

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有:

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

【思考问题】

1、简述继承的概念以及特征。

2、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第一节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

课堂练习:

甲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5万元,2000年其因公致残,单位发给其家属5万元抚恤金。

2001年甲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按其在保险单所填写受益人为其儿子乙,将5万元保险金交给乙。

甲的遗产不包括()。

A.住房B.存款C.保险金D.抚恤金

二、继承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的权利主体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转移死者遗产、确定遗产权利主体归属为主要内容的特定社会关系,即将死者的遗产交由生者承受的特殊民事关系,简称继承关系。

第二节继承法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同时,公民的继承权受侵害时,法律予以救济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

2、继承权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不限于男女平等,还包括如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继承、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等等。

3、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4、限定继承的原则——又叫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限定在继承人所基础的遗产价值总额范围内负责清偿,对超过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总额的债务,继承人依法不负清偿责任。

5、养老育幼、照顾弱者的原则——在分配遗产时,要有利于对老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给予特别照顾。

课堂练习:

甲是一个体户,因经营不善,欠贷款7000元,病逝后,留下一些杂货和一间住房,价值约5000元。

甲有一个儿子乙。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不承担偿还贷款7000元的义务

B.乙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贷款7000元的义务

C.乙应当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并偿还贷款7000元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000元,但应偿还贷款5000元

二、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公民取得遗产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二是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三是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的亲属关系。

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

自继承制度产生以来,就没有离开过亲属和家庭关系,尤其是婚姻和血缘关系。

如:

配偶之间互享继承权是当代世界立法的通例。

在我国,因配偶关系取得继承权必须具有合法性与存续性,即以被继承人死亡前存续的合法婚姻为限。

基于血亲关系而取得继承权,其本质是保证后代生活的需要,以利于血统的延续,同时也具有伦理上的意义。

各国法律均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为依据排列法定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把上下两代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把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第二顺序。

同时法律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处于同样的继承地位。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四项: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者;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者。

第二讲法定继承

【学习重点】

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有: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

【思考问题】

1、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以及特征。

2、简述法定继承的顺序。

3、简述代位继承的条件。

4、简述转继承的条件。

课堂案例分析:

一次事故多人死亡,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某省文化局某处处长马育才之父1984年病故时留有祖业房屋12间,当时由马育才主持分配给其弟马文才、马良才,妹马素才每人四间。

1995年马文才死亡。

他所分得的四间房屋由其子马一民继承。

马育才与其妻程广仪的独生女儿马阿莉,1996年死于难产,因马阿莉的爱人赵刚在外地工作,故留下的婴儿(女)赵莉由马育才夫妇抚养,但赵刚每月都给付生活费。

1998年5月12日,马育才、程广仪带着外孙女赵莉乘车外出,不幸途中翻车,程广仪当即死亡,赵莉、马育才因抢救无效,亦先后于5月13日、14日死于医院。

车祸发生后,程广仪之父程汉林、马育才之弟马良才、妹马素才、侄儿马一民、女婿赵刚均陆续赶到。

丧事办毕,在清理遗产时,发现马育才、程广仪有存款12万元。

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赵刚四人当即提出平分此款。

但程汉林不同意,说只有他才有继承权,并将存折拿走。

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赵刚四人不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程汉林说:

“赵刚是马、程的女婿,要分点钱可以,马良才、马素才、马一民已分享了马育才应继承的其父的三间房屋,根本不能再分存款。

问题: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个复杂的继承纠纷?

第一节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1、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是以一定人身关系和抚养关系为前提的。

其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2、法定继承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

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课堂案例练习:

石某于1999年10月外出旅游,在坐飞机回家途中因飞机失事而死亡,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其留下的遗产应由下列()继承。

A.石某的父母B.石某的儿子C.石某的兄弟D.石某生前赡养的岳父

三、胎儿的继承地位

胎儿常称遗腹子女,指生父死亡时尚在母腹中未出生的胚胎。

胎儿有可能成为将来之权利主体。

各国在继承法上都无不为胎儿预设一种继承地位,确认其可得遗产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45条进一步明示: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课堂案例练习:

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8000元。

胎儿出生10小时后死亡,这8000元应当如何处理?

()

A.由乙继承B.应由甲继承C.由丙、丁继承D.由甲、乙、丙、丁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是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还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节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

一、概念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方式。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叫代位继承人。

代位人所行使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代位继承权。

课堂案例练习:

孙某的儿子孙甲先于孙某死亡,下列哪些人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

A.孙甲的配偶B.孙甲的儿子C.孙甲的姐姐D.孙甲的弟弟

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要件: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或宣告死亡。

2)继承人必须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课堂案例练习: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二、特殊情况下死亡时间的推定

特殊情况下死亡时间的推定,即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其死亡时间的法律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

1、无继承人的先死,

2、长辈先死,

3、同辈同死。

课堂案例分析

王刚强夫妇有两个儿子,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在其三岁时收养)。

大儿子王东与李芬结婚,生有一女王小娟,在外地念大学;二儿子王方在一家工厂当工人,尚未结婚;收养的女儿王红在一家商场当营业员,也未出嫁。

王东停薪留职干个体经营,跑长途客运。

一个周未,天气不错,全家人决定去郊区游玩,当时二儿子王方因厂里有事没有同去。

王东驾驶的汽车在途中刹车失灵,掉下悬崖。

车中的人包括王刚强夫妇、王东与李芬夫妇、以及王红五人全部遇难身亡。

王方料理完丧事后,进行遗产处理,发现王刚强夫妇有存款共1.2万元,王东夫妇有存款及现金总额共10万元,王红有存款及现金共计4000元。

王方和王小娟在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时,王红的生父母得知女儿死讯后,赶来要求继承其女儿的遗产,王方认为毫无道理,不同意他们的要求。

问题:

1.王红的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2.如何确定本案死者的继承人?

3.本案的遗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第三讲遗嘱继承

【学习重点】

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有: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点;遗嘱的有效条件;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

【思考问题】

1、简述遗嘱继承的概念以及特征。

2、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3、简述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如: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有5种形式,即: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课堂案例练习:

1、王某生前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口头遗嘱,则王某死后,应按何种遗嘱执行?

()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公证遗嘱D.口头遗嘱

2、高某15岁时出于好奇,写下一份遗嘱,放人抽屉内。

以后便将遗嘱忘得一干二净。

19岁时由于车祸,高某去世,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

这份遗嘱的效力如何?

()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部分无效

3.钟某的父亲刚刚去世,留有不动产、现金、汽车、股票等财产,并立有公证遗嘱一份。

钟某有兄弟姐妹共五人,为此钟某特地向某律师咨询继承一事,律师在下列解答中正确的有()。

A.公证遗嘱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

B.我国的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

C.若钟某不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他只能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继承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

D.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宋某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写着以下内容,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

A.将自己的一幅古画赠给好友李某B.自己所有的房屋由妻子继承

C.将自己50%的存款捐赠给希望工程D.将他人寄存的钢琴由女儿继承

第二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并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也称“指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就能成为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得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

课堂案例练习:

遗嘱应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法定继承人B.被继承人的父母

C.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D.配偶

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1、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一种双务合同。

课堂案例练习:

1、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

2、杨村村民王某,父母早已去世,没有结婚,独身一人生活。

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他承包了村里的果树。

几年来有了2.5万元的存款。

1992年,因意外事故死去,死后没有留下遗嘱。

他的遗产现在仍由村里保管,村里也不知如何处理。

问:

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录像:

《父子关系》《一纸遗赠协议》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遗产2、继承权丧失3、继承4.法定继承5.代位继承6.转继承7.遗嘱继承8.遗嘱9.遗赠10。

遗赠扶养协议

二、案例分析题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

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

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

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

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

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

2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

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折。

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

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

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0000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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