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亲属继承法名法条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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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亲属继承法名法条说明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身份属性
⏹2财产属性
⏹3强行法
三立法
⏹继承法简介:
⏹1985年10月1日实行,共五章(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节基本原则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二章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权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客观意义,“继承期待权”
⏹2、主观意义,“继承既得权”
⏹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
二、特征
⏹1是绝对权
⏹2是特殊的财产权
⏹3其发生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
⏹4其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三、内容
接受和放弃
取得遗产
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
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
⏹
(一)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一是法律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是事实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和存有遗产
⏹三是身份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法定的亲属关系
(二)继承能力
⏹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
⏹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
二继承权的行使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
⏹2无民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限制民事---,由其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无效(司解N8〕
第三节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
(一)概念:
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
(二)性质:
单方法律行为
⏹(三)形式:
明示,应以书面行式
⏹(四)时间:
第25条-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五)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
⏹1、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
⏹2、不得为相对的放弃
(六)放弃继承权的翻悔
⏹司法解释允许-但须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
⏹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七)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权的丧失
⏹
(一)概念
⏹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
⏹性质:
具有私法惩罚色彩
⏹丧失后果:
⏹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
⏹我国前者(意见13条)
(二)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法N7:
丧失的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但意见第13条规定。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意见N14:
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两种立法例:
⏹1自然失权主义
⏹2宣告主义
⏹我国-前者
⏹有争议,由法院确认(意见N9)
第四节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1时间性
⏹2法定性。
属个人合法财产
⏹3限定性。
包括可移转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不包括不能移转的人身权利和义务。
⏹4包括性。
财产权利、财产义务、其他利益
二、关于遗产范围的立法列
⏹1、排除式-规定何种权利不能继承
⏹2、列举式-列举遗产的范围
⏹3、列举与排除结合
三、我国遗产的范围
⏹1、收入
⏹2、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林木、牲畜和家禽
⏹4、文物、图书资料
⏹5、生产资料
⏹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其他合法财产
7其他合法财产
⏹
(1)抵押权、留置权和典权
⏹
(2)有价证券
⏹(3)债权债务
四、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5、指定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
⏹6、遗体-特殊的物
第五节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一继承权回复(或恢复)请求权
⏹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二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2年
⏹2、20年
第三章法定继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一节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份额及其分配原则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补充性
✹4、限制性
三适用范围
✹无遗嘱继承
✹有遗嘱但:
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的
✹丧失继承权的
✹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财产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范围
✹“无限制主义”:
规定范围很广
✹“限制主义”:
限于一定范围内
✹我国: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和女婿”
二继承顺序
✹确定依据:
✹1、以亲属关系的远近
✹2、相互间的抚养关系的亲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一概念:
✹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又称“酌分遗产人”。
✹二种类: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四节代位继承
✹一概念:
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制度。
✹二条件
✹
(一)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
(二)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四)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高法意见相关规定:
✹N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N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N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代位继承的性质
✹1固有权说-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
✹2代表权说-又称代位权说.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高法意见N28: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
第五节转继承
✹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移给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条件: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
✹3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转-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代-是直接继承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转-被继承人先死,原继承人再死;代-原法定继承人先死,被继承人后死;
✹3、主体不同:
转-享有继承权的人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在代-中,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
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代-只适用法定继承
✹5应继份额归属不同
✹
第六节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对需要扶养的,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司解N34
第四章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概述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民事行为
•法律特征
•1、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人独立的民事-
•3、是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4、要式民事行为
第二节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
•一形式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
•遗嘱形式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五种。
•目的:
确保遗嘱真实和维护交易安全
二内容
•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
•指明财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指定遗嘱执行人
三实质条件
•
(一)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
(二)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内容合法
•不违反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的和集体的利益。
四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
•2、受胁迫、欺骗所立
•3、伪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
•6、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
五遗嘱自由与限制
•特留份-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受到保护家庭成员利益的法律限制
•大陆法系规定特留份制度
•英美通过法院判决实现
•配偶、子女、前配偶、受其扶养者、同居者、继子女
•我国:
必留份和公序良俗
六、再指定继承人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某人继承。
遗嘱中再指定的继承人一般称为候补继承人。
避免这种因指定继承人不继承而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法律规定允许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
第三节遗嘱变更、撤销
•一概念
•变更指-作部分修改
•撤销指-取消该遗嘱
二变更、撤销的要件
•1、有遗嘱能力
•2、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推定变更、撤销:
•1、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主。
•2、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3、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第四节遗嘱负担
•概念:
又称遗托,指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法律特征:
•1、具有附随性
•2、必须履行
•不能违反:
•1、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不能无意义
•3、有可能实现的
•4、不得超过所得的遗产利益
第五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赠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法律特征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无偿的行为
•3、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标的是财产权利
二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一)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2、主体承受的内容不同
•受遗赠权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遗赠在法定期间须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4、取得遗产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遗嘱人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其他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再指定;遗嘱可再指定继承人
(二)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赠与采取合同方式
•3遗赠是死因行为;赠与是生前行为
•4遗嘱不得侵害特留份;赠与无此限制
三遗赠的有效条件
•1遗赠人具有遗嘱能力
•2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必须在接受遗赠时是活着的人
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达成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于遗赠人死后接受遗产的协议。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将扶养与遗赠结合起来的法律
•意义:
养老
二法律特征
•1、是双方法律行为
•2、协议包括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生前签订协议,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
•在遗赠人死后,扶养人取得遗产。
•3、是要式法律行为
三、与遗赠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2、有偿和无偿
•3、生效时间不同
•4、是否允许变更、撤销限制不同
•5、设立目的不同
第六章遗产的处理
•重点:
继承开始的时间;税款与债务的清偿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
(一)、时间确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公民的死亡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二)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确定
•1适用推定条件: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二,明确知道公民已死亡
•第三,死亡者是互有继承权的人
•第四,不能按实际情况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2推定规则:
•第一,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第二,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场所
•住所地主义、死亡地主义、财产所在地主义。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
•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继承开始后的通知与遗产的保护
•继承人
•单位、居委会、村委会通知
•遗产保护:
•存有遗产的人,应妥善保管遗产
•费用从遗产中支付
第二节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分割
•
(一)确定遗产
•如果遗产与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
•1应分家析产,区分死者遗产和家庭成员的财产,属于死者的部分是遗产。
•2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的部分,是遗产。
(二)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三)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补偿分割
•4保留共有的分割
•(四)遗产分割的时间
•在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继承人都有权分割遗产。
限制分割的情况:
•1未清偿遗产债务的
•2胎儿未出生前
•3遗嘱禁止分割
二、税款与债务的清偿
•
(一)清偿原则
•第一,有限责任原则,称“限定继承”
•第二 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
•第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
•法34: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清偿方法
•继承人属一人继承的,单独清偿
•共同继承的,按继承比例分担有关税款和债务。
•1、先清算,后分割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由继承人分别清偿
•各继承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高法意见第62条
•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债务清偿和遗赠交付的顺序
•第一:
优先债权
•债权附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应优先偿还的债权
•第二:
普通债权
•第三:
交付遗赠
第三节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概念
•是指公民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遗产。
•二处理
•不同认识:
•第一,继承权主义-德国
•第二,先占主义-英美
三我国规定
•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按死者的身份来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1归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两个问题:
•1、死者债务清偿问题
•清偿后,国家或集体才获得剩余部分的遗产
•2、非继承人取得遗产问题
•如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