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代表的培养与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 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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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意代表的培养与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终

引言

一般认为,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Herodotus)在其著作《历史》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民主”这一概念。

根据目前史料,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式民主是人类最早的民主实践。

雅典的城邦民主制奉行的是一种参与式民主。

“雅典人用公民对话的方式来安排城邦各方面事务,并使对话、言说成为雅典公民的主导生活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参与是民主的起源。

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已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在现实世界中为各国政府所广泛重视。

然而,政府在面临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时面临着两难的困境。

一方面,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国家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日趋扩大的政治参与又对政府的统治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不必要的政治成本。

为了消除政府对公民政治参与所持的疑虑,减少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成本,民意代表开始逐渐显示其重要性。

蒲岛郁夫在其著作《政治参与》一书中列举出体制内的政治参与的几种表现形式,即投票、(除投票外的)选举活动、地区活动、(围绕私人问题)同当权者的接触。

除此之外,还存在暴力活动这一体制外的参与形式,如政变、暗杀、骚乱等。

本文所说的民意代表是指志愿担当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特定公民群体的领导者,组织群体成员参与政治活动,并代表该群体成员与政府通过利益交涉、信息互换等方式旨在实现民意的传达与实现的公民。

民意代表的职责因群体利益诉求而产生,以利益诉求的最大化实现为终止。

本文将立足于政治参与的相关理论,结合个人对民意代表的相关认知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论证民意代表的培养对我国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的积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就民意代表的培养及政治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民意代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作用

 

(一)公民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

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可分为公民自身因素及社会因素两大类。

1.公民自身因素

影响政治参与的公民自身因素主要指公民的性别、年龄、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程度、“政治介入”程度及是否结社等。

其中影响较为明显的是因素是社会经济地位、受教育程度、“政治介入”程度与是否结社。

一般而言,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公民,其政治参与的程度也高。

一方面,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公民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后才有可能产生更高的需求。

由于生活条件的优越,这些公民便产生了政治需求,因此对政治参与抱有更大的热情。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地位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所掌握的资源的丰富程度。

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公民具备更充裕的条件(如获取更多的政治知识、政府信息等)来实现自身的政治参与。

国际比较研究得出的一般化结论认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也高。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公民所掌握的政治知识的多少,政治理解程度的高低及政治参与意识的高低等。

从而影响到公民政治参与程度的高低。

蒲岛郁夫提出了“政治介入”这一概念来表示公民心理上如何关注政治,并将政治介入分为五个次元:

政治关心、政治义务感、政治有力感、政治信任、参与代价感觉。

政治介入程度高的人会更加踊跃地参与到政治活动当中。

“结社是政治参与所需的手段,公民一旦加入组织,其接触政治刺激的机会也随之增多。

此外,组织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进行政治活动的时候,其成员的政治参与意识也随之亢进。

”同时,结社也令公民产生更多的心理鼓舞。

在广泛的政治活动中,公民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为数众多的公民时常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感到力不从心,产生政治无力感,最终演化为政治冷漠。

结社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公民话语的影响力,提升了公民的政治有力感。

根据边际成本递减的原理,公民结社后的参与成本也将降低。

此外,某些情况下,结社还可能缓解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导致的政治参与不平等。

2.社会因素

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因素主要指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两个方面。

“一国社会制度的性质与公民政治参与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公民参与政治的程度与一国政治体制是否提供充分平等的参政渠道和形式相关。

”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除了该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之外亦离不开体制内部其他配套制度的有效实行。

政治文化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人们的政治观念与政治思想的综合。

阿尔蒙德和弗巴将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政治文化分为参与型政治文化、臣属型政治文化和狭隘型政治文化三种类型。

参与型政治文化亦即公民文化,代表着政治民主化水平较高的政治体系的特质。

意识对行为有导向作用。

公民文化的构建将有力地促进理性的政治参与。

(二)民意代表是精英民主主义理论与参与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折中路线

蒲岛郁夫在介绍政治参与的相关理论时提及“精英民主主义理论”与“参与民主主义理论”两大理论。

前者认为“大多数公民缺乏作为民主公民的能力。

应当把民主政治的稳定和有效的运转委托给深刻领会民主主义价值的贤明的杰出人士。

认为,一般公民政治参与的作用较小,而强调大量政治参与的危险性。

”后者“注重使公民拥有政治参与的场所,以便培养优秀的民主公民,稳定政治体制,从而达到政治参与的教育效果。

”政治参与除了需要公民自身支付一些参与代价之外,还需要国家付出一定的政治代价。

热烈的政治参与是以牺牲政府的权威与工作效能为代价的。

因此,政治参与应当控制在一定的水平。

政治参与不足将不利于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与政治文明的构建,亦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而政治参与过度或不当则会扭曲政治文明,破坏社会的稳定,阻碍国家的发展。

可见“参与民主主义理论”的倡议有其积极意义,但“精英民主主义理论”的担心也不乏合理性。

民意代表的出现起到取长补短的作用。

一方面,所谓民意代表首先产生于普通公民之中,代表着特定公民群体的利益诉求,与群体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无论该群体的规模如何,相对于全体公民而言都是绝对的小众,该群体内部有可能实现古雅典式的集会讨论。

同时由于群体内公民的利益诉求整体趋同,使得成员之间的同质性增强,因此容易达成一致的见解。

这些是参与民主主义理论者在整个国家意义上所无法渴求的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层面上来看,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民意代表,这使得政治参与的规模大大缩小。

个体的理性行为有可能导致群体的非理性行为,在无法保证个体行为的理性的情况下,大规模的政治参与的确会招致多方的反对。

但是大量民意代表的出现无疑将政治参与行为引向更为理性的方向,由大量政治参与所造成的高昂的参与代价也将因此大大降低。

民意代表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精英”,当然这与民意代表本身所应具备的素质有关,这一点下文将会论及。

总之,民意代表不仅能够体现民主的精神,而且还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亨廷顿所担心的“民主主义过剩”,可以说是精英民主主义理论与参与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折中路线。

(三)民意代表在政治参与中的作用

1.集团参与的优势及集团参与下民意代表的必要性

在前文论述中笔者将是否结社列为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因素之一。

事实上,一方面,结社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可能性,另一方面,渴望政治参与的公民自身也存在结社的倾向。

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公民具备更有充分的条件进行政治参与,因此,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引发了公民内部政治参与的不平等。

“假设某个集团是由社会经济地位低的公民构成,该集团的成员由于自身地位的低下,逐渐产生了集团意识和被害者意识,于是他们怀着政治上获得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动机参与政治,其程度超出了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

”(如图③所示)

 

图一:

集团对政治参与和个人资本之关系的影响

 

①②

活动率活动率

 

集团的力量

个人的动力和资本个人的动力和资本

 

③④

活动率活动率

集团的力量

 

集团的力量

个人的动力和资本个人的动力和资本

 

1不存在集团利益的情况;

2集团的动机和资本扩大了个人之间的差别,使政治参与活动更不平等;

3集团的力量和资本弥补了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群体的经济弱势,增强了参与程度;

4由于缺少集团的动力和资本,上层公民疏远政治,而各色集团以各自能力,左右着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参与的普遍趋势。

 

由此可见,通过降低个人参与成本,集团参与能够改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人的政治参与状况,并能够提升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在某些条件下,集团参与能够缓解因社会分配不公酿成的政治参与不平等。

总体而言,集团参与在现实社会情况下具有明显的优于个人参与的优势。

提及集团,便无法回避集体行动的效率问题以及集团内部的利益协调与组织秩序等相关问题。

虽然有相同利益诉求的公民组成的集团,集团内部的成员之间有较大的同质性,但是还是无法避免不同公民之间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以及家庭背景、性格品质等方面的差异。

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这些因素的存在将在不同程度上阻碍集团成员达成一致的见解,从而影响到集团参与的效率。

此外,集体行动可能形成合力从而事倍功半,也可能因集体内部缺乏组织性而无法形成统一的整体,如一盘散沙般难成气候。

于是,民意代表的存在便有了其独特的意义。

民意代表是集团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便理所当然地承担起集团成员的意见的整合者。

在广泛地听取成员们的意见之后,民意代表可将各类见解整合成若干方案,并组织成员们通过投票等集体民主的方式得出最后的决议。

而后,民意代表便按照多数成员所希望的方式或者将最终的决议反映到集团的政治参与过程中。

这样,集团参与中民意代表的存在不仅能够保证一般公民的政治参与,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精英民主主义者所希冀的效果。

在集团参与中,民意代表可谓集团中的精英。

2.民意代表在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协调作用

公民个体在政治参与的途径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除了投票外,选举活动、地区活动更多的是群体性的活动。

即便是(围绕私人问题)同当权者的接触,公民个体的力量也显得过于单薄,有时甚至难以取得话语权。

民意代表引导下的集团参与则能够广泛适应各类参与途径,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

以地区活动为例,地区活动旨在解决地区问题,并经常表现为公民运动和居民运动,如环境保护运动、反对公害运动、妇女运动等。

这类活动往往会对政府施加不同程度的压力,而社团活动的影响尤为显著。

在此类运动中,民意代表一方面发挥着组织运动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担当着向政府反映民众要求、与政府议价周旋的重任,同时也及时将政府的回应及时反馈给民众,并再度将民众的意见传达给政府,如是循环。

通过民意代表的双向协调,以期使地区活动发挥最大的作用,使民众的要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3.民意代表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群体参与的非理性

缺乏民意代表的集团政治参与容易将参与行为引向非理性,从而影响集团参与的实际效果,甚至有可能将参与形式由体制内转向体制外,引发社会暴乱等恶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公共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群体非理性的杀伤力有目共睹。

维护社会稳定应当成为政治参与的首要原则。

民意代表在集团内部起到了组织、协调、控制的作用,在重大事件面前起到了安抚成员的作用。

在很多情况下,民意代表的存在意味着集体同时行动并不那么必要。

这些都有助于向集团内部注入理性的特质,尽可能地避免非理性行为的产生。

 

二、我国的民意代表在政治参与中的表现

 

在我国,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途径主要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政治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大众舆论传播等。

各类参与形式都时常表现为一定数量的集团参与。

虽然我国目前并无“民意代表”这一提法,但是我国现阶段的集团参与中一些公民正在或多或少地扮演着这一角色。

(一)我国的民意代表及其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民意代表要数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合宪性基础。

应当肯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的参政议政提供了制度支持,使民主理念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具体化。

然而,人民代表制度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以牺牲直接民主为基本前提的,是对传统的民主理念的重新解释。

“代议制能够体现民主制度的机制全系于代表能够代表人民这一基本要求上。

”由此便抛出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这一问题。

在现实情况下,由于我国选举制度的不尽完善、选民的选举意识不够、农村和城镇的实际选票效力差别、人大代表与民众之间的互动交流不足、直接选举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等因素的存在,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远不够完善。

同时,人大代表传达民意的平台更多地局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中。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有一定的时间周期,人大代表自身也有任期的限制。

此外,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这使得人大代表的自我认识与行为动机存在着一定的被动性。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作为民意代表的一类,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充分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要。

政协代表也存在着与人大代表相类似的问题,而且由于政协代表主要代表着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利益,本身就存在着与民众的上下协调沟通障碍,更加无法真正反映和代表民意。

(二)上访行动因缺乏有能力的领导者而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信访制度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另一个重要方式。

所谓信访“特指人们依照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运用写信和上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及其管理者反映个人或集体的某种愿望和要求,并由有关组织处理的活动”。

由于上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规模,因此往往容易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目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分为两类,即信访机构本身的问题和信访活动引发的问题。

“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频繁,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在我国,上访活动是集团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之一。

一般情况下,上访活动有特定的倡导者和组织者。

但是由于该倡导者和组织者常常缺乏足够的政治素养,因此在面对信访机构时常常因为表达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的不足而无法达到上访的目的。

当制度性的民意表达渠道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时,普通民众容易诉诸非制度性手段,并常常引发过激行为,从而加剧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三)基层群众自治仍无法保证有效的政治参与

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针对广大农村居民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村民自治制度是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而成的制度体系。

”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并不长,仍处于艰难探索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民主原则的落实出现偏差,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初衷。

“村庄精英”在竞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频出,且村民对选举产生的村干部难以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

第二,村务公开缺乏应有的透明度。

村委会班子成员在村务公开中缺乏责任感,一些村委会领导的长期专权更加剧了村务公开的难度。

由于缺乏对村务信息的了解,村民的政治参与难以实现。

第三,“对村委会成员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村民政治参与的程度”。

此外,村委会同村党支部、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村民选举出的村委会领导从某种意义上可视为或者应当成为各村的民意代表。

然而无论是民意代表的产生方式、民意代表职责的履行,还是全体村民政治参与的实现程度都暴露出民意代表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局限。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民意代表不仅无法保证集团内部的各成员的民主参与,亦无法充分发挥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媒介作用。

政治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也是公民集团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之一。

我国政治社团具有其特殊性。

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其发展过程行政化程度严重,并在实际上对政府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和依附性。

这些都使得其偏离了公民的集团政治参与的标准。

政治社团领导在民意代表这一角色的扮演上更是渐行渐远。

 

三、民意代表的培养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

前文的论述指出民意代表引导下的集团参与更能够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

民意代表首先应当具备相当的素质才能够更好地扮演自身的角色,从而达到集团参与的最终目的。

在明确民意代表的素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我国现有的民意代表的局限性,对症下药地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民意代表应当具备的特质

民意代表虽不同于精英民主主义理论中所描述的政治精英,却应当具备政治精英的一些条件。

通过前文对民意代表在集团参与中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民意代表的局限性的相关论述,不难得出民意代表的个人素质对于集团政治参与的实质效果的重要影响。

本文所界定的民意代表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质:

(1)足够的政治参与意识。

民意代表是一项为有特定利益诉求的公民群体提供政治服务的工作。

没有足够的政治参与意识的人本身就缺乏政治热情,更缺乏代表他人参与政治的动力。

(2)掌握一定的政治知识。

普通民众之间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等原因而在政治知识背景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很多情况下,公民政治参与之所以收效甚微或者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正是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对政治本身并不了解。

民意代表在进行政治参与的过程中不仅代表个人,更是代表并领导着一定的群体,这无疑对他们的政治知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较强的组织协调及沟通能力。

民意代表应当协调好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充分理解集团成员的政治要求,并就特定问题组织全体成员进行民主决议。

在首先保证集团的组织性的前提下,由民意代表向政府反映集团成员的利益诉求。

民意代表与政府就相关问题而进行的相互沟通、议价是影响政治参与效果的重要环节。

民意代表与政府的沟通交涉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集团的政治影响力。

(4)领袖魅力。

民意代表与集团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取决于集团成员对民意代表的信任度。

民意代表的知识背景、政治活动能力以、领导能力、领导气质、性格品质等都是信任感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领袖魅力的综合体现。

(二)民意代表的培养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

1.政治制度的激励及促进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的产物,其作用的发挥情况是两大政治制度实行情况的重要反映。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内主要的民意代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的政治参与现状。

首先,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从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的产生机制上完善其代表性。

通过宣传、教育以及候选人信息批露机制等方式提高选民的选举积极性。

通过扩大农村代表比例等方式尽可能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选票效力差异。

广大的农村居民有着复杂的利益需要,但由于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社会经济地位、教育背景上的差异,实际上导致农村居民这一庞大的群体在政治参与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扩大农村的人大代表数量不仅更能体现民主化的要求,而且能从实质上改变农村居民的政治参与现状。

其次,在制度上肯定民意代表地位与作用。

宪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一定的法律地位,而其他政治参与形式中的民意代表则缺乏应有的制度认同。

从制度上肯定民意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如在宪法中规定广大公民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民意代表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等)将极大地推动民意代表的产生,并提高民意代表的话语地位,增加政治参与的效果。

第三,拓展更为广泛的政治参与途径,推动不同领域民意代表的产生。

在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鼓励更多形式的政治参与,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地推动不同领域内民意代表的产生。

2.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及政治美德的培养

笔者在第一部分中提到教育是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

的确,公民的教育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认知能力,并决定着公民的行为方式。

有良好教育背景的公民对政治事件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对自身的政治需求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能够更为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政治参与的原则有更为充分的理解,并且在政治参与尤其是集团政治参与中表现得更为理性。

上文指出了民意代表所应当具备的特质,这体现了政治参与对民意代表自身素质的要求,并不是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够成为民意代表的。

公民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意味着民意代表来源的扩大及民意代表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公民对集团参与及民意代表的辨别能力。

由于民意代表这一角色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别有意图的个别公民或集团有可能利用民众的政治参与欲望与认知能力的不足而打着民意代表与集团参与的旗号从事破坏国家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公民政治辨别能力的增强将更好地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德国学者胡贝图斯·布赫施泰因(HubertusBuchstein)在《自由民主制度、公民能力与政治美德》一文中指出公民政治美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忠诚和勇敢;

(2)对法治的服从、合作,公平和宽容;(3)参与的美德(准备参与公共讨论),责任的美德(准备在一种长期的标准面前评价决策)以及有审慎能力的美德(准备在公开场合证明自己意见是正确的)。

由此可见,公民的政治美德很好地体现了政治参与的精神,并且体现了对民意代表的要求。

从笔者对民意代表的定义来看,民意代表是一种志愿性行为。

能够成为民意代表的公民定然具有高尚的政治美德。

充分培养公民的政治美德将推动民意代表的产生,并对政治参与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

3.发挥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作用

在2006年7月中共中央召开的新世纪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要求。

2006年末,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首次将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新阶层纳入了党的统一战线。

自古以来,知识分子都与政治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各国统治者一方面希望通过知识分子的渊博学识和理性思维治理国家,另一方面又将热衷于参政议政的知识分子视为最具危险性的社会群体。

知识分子的政治处境一直十分尴尬。

中央的相关政策首次肯定了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使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这也将对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分子作为社会的“知识精英”,具备天然的政治参与优势以及天生的民意代表特质。

第一,知识分子的教育背景和知识体系使其在政治参与过程具有一般公民不具备的优势。

知识分子对政治有着潜在的洞察力,并能够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见解与需求。

而知识分子的特殊涵养也决定了再偏激的知识分子也倾向于通过理性、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

第二,知识分子的谏言上书容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冷静的分析和富有逻辑的说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知识就是力量”,无论是政府还是一般公民都对知识抱有深深的崇拜。

因此,由知识分子所扮演的民意代表不仅能够在集团成员中树立知识权威,而且在与政府的议价过程中也具有更高的话语影响力。

第三,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知识分子都表现出较高的政治参与意识。

综上所述,在广泛培养民意代表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的作用将对民意代表引导下的集团政治参与乃至于我国的政治参与制度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4.重视对集团行为与民意代表行为的监督与规范

任何社会都存在各自的不稳定因素,各国政府若不对此加强控制便有可能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危机。

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一般都表现为参与主体的庞大与参与形式的激烈。

这也是集团政治参与极端化可能产生的后果。

因此,重视对集团行为与民意代表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实际上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集团行为与民意代表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应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防止敌对势力披着民意代表的外衣将广大公民卷入非法行为之中,另一方面要防止民意代表受到个人利益驱使而将所代表的公民群体引向不法之途。

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集团行为进行一定的监控,防止各种过激行为的发生。

应当努力提高公民的政治认知能力,在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同时,避免社会动乱的发生。

督促民意代意时刻明确自身职责,并在法律制度中体现民意代表的不当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责任,从而规范民意代表的行为。

5.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国的民主化进程需要落实到各项民主制度当中,而民主制度的实施则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有如此高的政治地位与政治影响力很大一部分上取决于我国宪法中对其地位的肯定,并对相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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