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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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

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试验检测管理行为,明确试验检测管理内容和标准,根据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结合地铁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参与地铁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工程材料进场验收、使用程序

第三条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到场后、卸车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到场材料、构配件与随车附带的产品合格证、材质单、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编号的符合性进行核对,并对其外观、尺寸、规格等进行现场检验,合格后在材质单背后盖上书章,双方共同确认。

第四条见证取样、送检及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随机抽取试样,并做出封样标识(严禁场外制取)。

封样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试样名称和数量,并有见证、取样人员双方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按设计、用户需求书及有关标准和《地铁工程常用试验检测清单》(附表:

1)规定的检测项目正确填写委托单,并注明见证送检,后附质量证明文件。

见证人员应核查取样人员填写的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上述文件规定,并在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办理委托后,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送检编号顺序在各自的见证送检试样台账上登记。

(五)监理单位按照平行检测计划规定的频率进行平行抽检,形成试验检测台账。

第五条检测单位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的符合性。

符合的,接收试样并按照见证送检编号顺序登记收样台账;不符的,不得接收试样。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接收试样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

同时,将检测报告的编号和检测结果在收样台账上登记。

第七条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告后,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报项目监理组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

(二)施工单位使用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各项检测参数必须进行第三方检测验证,验证项目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核对审批,否则不可用于工程实体(如有冬季施工,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设计冬季施工配合比,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程序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钢筋焊工进场后、在钢筋工程正式施作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其所涉及到的各种类型焊件试样进行型式检验,检测项目参数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钢筋工程的施焊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机械连接操作工进场后、在钢筋半成品正式加工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其所涉及到的各种类型连接件进行型式检验,检测项目参数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批后方可进行钢筋半成品加工作业。

第十条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的试样,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照规范要求和规定频率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随机制取(严禁制作模拟试样),并留存影像资料,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报验表》,附检测报告等资料报项目监理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取得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批复后,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商混站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交底。

并在各标号混凝土、砂浆使用前对商混站进行开盘鉴定,形成影像资料和试验检测记录,检查项目合格后方可生产各类混凝土。

第十二条混凝土、砂浆进场后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立即核对随车携带的配合比下料通知单和商品混凝土供货单是否与审批的配合比下料数量相符。

第十三条混凝土、砂浆进场后按照规范要求立即对其坍落度、含气量、稠度等拌合物性能进行现场检测,形成混凝土、砂浆浇筑台账及试验检测记录。

第十四条混凝土浇筑、砂浆砌筑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重要结构部位留置同条件试件,试件的标识应标明具体部位、日期,必须具有追溯性,并对其试块制作过程进行旁站,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同条件试件必须放置在结构母体处进行(温度/天)同等养护管理,形成同条件试件留置检测台账、温度记录、同条件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作为后续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的依据;同时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对其强度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隐蔽工程报审、报验表》,并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方可申请隐蔽验收。

第三章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程序

第十七条阶段性预验收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阶段性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阶段性预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检测单位按照已审批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实施,对阶段性预验收工程的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等实体质量检测进行全过程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作为阶段性预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试验检测不合格反应机制

第十八条接收的试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监理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报备。

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封存取样批次的材料或暂停取样部位的施工,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二次复试(双倍取样),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次复试检测合格的,可以认定该批材料或取样部位的施工质量合格,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备。

(二)二次复试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取样批次的材料退场或将取样的施工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第五章参建各方职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用户需求书及《地铁工程常用试验检测清单》(附表:

1)以及预算量、流水段划分等编制施工试验检测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检测计划应按照检测试验项目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检测试验项目名称、试验检测项目、参数、规格、代表批量、施工部位、计划检测试验时间等内容。

(三)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提出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部位、数量和留置要求,并形成同条件试件留置计划。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小型试验室、混凝土成型室和标养室(面积不得小于30平米、养护系统应采用喷淋或喷雾设施),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坍落度筒、混凝土试模、手推车、温度计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标定,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五)在开工前,应根据工艺特点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钢筋连接等作业人员进行工艺试验,确定施工工艺参数。

(六)工程材料应根据试验检测周期特性要求,提前考虑备料,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配合比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往指定的试验单位,并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八)建立相应《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台账》,收集相应材料证明文件并留存原件备案。

同时,建立《试验检测台账》、《不合格检测台账》。

(九)配合建设单位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部位或构件进行现场取样或破坏性试验。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试验检测计划,并根据施工试验检测计划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平行检测频率),制订监理平行检测计划,报建设单位备案。

同时,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账》和《监理平行检测台账》、《不合格检测台账》。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已审批的施工试验检测计划进行取样,并全程100%见证取样、封样和送检的过程。

同时,按照监理平行检测计划开展平行检测抽检活动。

(三)审核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及影响结构安全的《同条件试件留置计划》,按照监理混凝土同条件检测计划开展平行检测抽检活动。

(四)审核批复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并及时转交施工单位存档。

同时,对不合格工程材料下达可以使用或退场指令,并督促落实。

(五)审核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实体结构质量梁、板、柱等重要部位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报告》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六)组织施工单位对结构所使用的混凝土开盘鉴定检测项目进行验证,审批验证项目是否满足规范、设计及施工工艺要求。

(七)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单位对商混站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每月1次),并对混凝土使用各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验证(每月不得少于2次),形成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报告和混凝土原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

(八)每月对施工单位检测人员到岗、检测仪器配置、施工过程检测情况以及进场工程材料进场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地铁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配合建设单位试验检测管理。

并按其要求,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调配本单位检测人员到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二)在检测合同签订后,按照《地铁工程常用试验检测清单》(附表:

1)规定的检测项目核对本单位计量认证检测参数是否齐全,将本单位不能检测项目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向建设单位汇报。

由建设单位统一调配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该类试件的检测工作。

(三)在接到试样委托后,及时进行检测,并按相关规范和《地铁工程常用试验检测清单》(附表:

1)规定的检测周期出具检测报告。

(四)建立试验检测台账。

委托单、原材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每月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

同时,还应当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台账。

(五)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检测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的符合性。

符合的,接收试样并按照见证送检编号顺序登记收样台账;不符的,不得接收试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开工前,应通过合法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组织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试验检测监督备案。

且根据《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履约管理,同时上报地铁集团《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报审、报验表》(附表:

2),当对检测程序、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到试验检测单位调阅原始试验记录等资料,检测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二)在开工前,对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及配备情况进行审查,对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并建立试验检测人员信息台账(后附身份证、职称证、培训考核记录、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

(三)在开工后每月度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人员到岗、检测仪器配置以及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监督监理单位对检查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闭合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送地铁集团备案监督。

(四)在开工后每季度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人员履约、仪器设备、检测程序、检测环境、质量体系、检测行为进行互检,编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地铁集团参加检查。

(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性能复试以及监理平行检测,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以及材料需求用量制定有针对性的月度抽检计划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抽检,形成抽检报告报送地铁集团。

(六)首段验收中负责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利用钢筋保护层测定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对拆模后侧墙、中板、顶板等部位的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以及隧道背后注浆质量进行检测,验证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浇筑质量、钢筋隐蔽、背后注浆过程质量管控情况,形成第三方检测报告备查。

(七)负责在阶段性验收或核查过程中,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形成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同时组织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单位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背后注浆质量等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形成第三方检测报告,报送地铁集团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铁集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施工内容每月组织项目公司制定《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检测计划》并实施,同时收集整理检测报告。

(二)联合建设单位对涉及质量安全的重要原材料、试块、试件及防水材料等进行抽检,形成工程材料检测报告。

(三)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对检测单位开展的检查工作,如存在问题下达《地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落实。

(四)负责监督核验建设单位在首段验收中组织检测单位对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以及隧道工程背后注浆质量的检测结果真实性,取回第三方检测报告归档。

(五)负责监督核验建设单位在阶段性验收或核查过程中开展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是否合规,并抽检验证,形成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事业总部(设备部)应结合地铁工程各专业实际使用工程材料情况制定工程材料检测管理规定,并对现场进行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罚款3万元,第三次将通报上级单位,并约谈其主管领导。

(一)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100%送检的;

(三)工程材料的试件、试样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查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隐瞒实际材料进场数量,以少充多合并数量的。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罚款1万元,第三次将通报上级单位,并约谈其主管领导。

(一)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取样、见证和平行送检的;

(三)不认真审核工程材料送检项目、试验报告的;

(四)不按规定对不合格材料做出处理决定的。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罚款1万元,第三次将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追究其单位的责任,直至解除委托合同:

(一)接受相关单位贿赂,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不按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检测的;

(三)当工程材料、构配件检测不合格未及时上报、反馈的;

(四)检测程序、环境、设备、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地铁集团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罚则条款处理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更新时,设计图纸及用户需求书变化时,《地铁工程常用试验检测清单》项目不全时,按照最新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地铁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玛地铁发〔2015〕37号)同时废止。

 

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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