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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祥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我县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以及《大理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县管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我县辖区内县管省道、县道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具体负责各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做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是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工作,对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拟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的招投标和养护承包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或养护承包者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养护和工程质量;

(四)按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六)负责县管省道、县道公路和桥梁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下属路政管理大队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道路施工,依法开展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检查监督所辖路段公路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养护路政运输与安监股负责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乡村道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

(二)编制辖区内乡村道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指导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及各村委会具体负责乡、村道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辖区内年度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

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乡、村道养护的招投标和养护承包工作;

(三)对养护承包者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养护和

工程质量;

(四)按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

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对乡、村道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验收;

(六)负责乡道、村道公路和桥梁管理养护及路政管理

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省补资金中县道、乡道的50%用于大中修工程,其余50%及村道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应急保通。

第十二条在省补资金的基础上,州补资金按省补资金的20%配套,县配套资金按省补资金的50%配套,乡(镇)、村两级应多方筹集养护资金;州、县配套资金的20%用于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养护中心支出以及养护设备购置。

第十三条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和地方财力的不断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要逐步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或村规民约、捐赠等多渠道的方式筹集。

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我县的公路变化情况,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要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一)乡道、村道计划管理

1.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乡镇每年2月、5月、8月、10月初上报本乡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计划内容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自然灾害修复等,计划应包含工程预算。

计划必须有日常养护(清理侧沟、涵洞、路肩、清扫路面等)内容且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计划内容的20%。

3.交通运输局在乡道、村道养护资金方面只做一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本乡(镇)本季度养护资金总和的60%,剩余的20%用于水毁抢险资金(该项灾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用于年底考核采取以奖代补资金兑付乡镇。

4.上报养护计划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防护工作,以减少水毁损失。

养护计划上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实施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作为他用。

5.养护工程计量资料填写按大交管养〔2011〕24号《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关于统一全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量支付表格的通知》填写。

(二)县道、大中修计划管理

1.县道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地方公路管理段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项目建议,经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批准,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3.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及改造工程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些交通量较大的县道公路、乡级公路或矿区路、旅游路,每年要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年度改造计划,同时对危险桥涵治理、农村公路改造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

 

第五章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细则。

第二十条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机构,合理确定地方公路管理段的管理人员,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和基础。

第二十一条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应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坚持用科学合理的制度管人和制度办事,并用图表的方式张贴悬挂于显眼位置,方便监督管理。

主要有: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行政领导岗位职责;

2.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3.道路、桥梁养护工程管理人员职责;

4.安全管理员职责等。

(二)管理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合同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制度;

5.农村公路路况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6.水毁防抢险预案等。

第六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易难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工程、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召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工程单位组织实施。

沥青、水泥路面修补等小型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专业化养护单位或者由养护中心完成;村道和部份乡道的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养护。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定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管理养护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七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管理养护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七条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定,县道执行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村道执行《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县地方公路养护段应重视在实际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运行安全,管理养护机构和所涉各养护作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管理养护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三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省、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及时向州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要及时向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上报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养护资料。

第十章养护目标与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做到路肩整洁无杂草、路面平整无坑塘、排水通畅无淤塞、边坡稳固无塌方、标志齐全无缺陷,行道树种植无空白,创造一个通、平、美、绿、安的农村公路文明交通环境。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分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根据我县农村公路路面结构不同,行车量大小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县、乡、村公路养护要采取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理与承包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开创县、乡、村三级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养护新局面。

1.县道养护实行多元化管理、路基养护社会化、路面养护专业化。

要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养护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标、竞标,择优选用。

2.乡道日常养护要根据路况实际划分成若干个养护标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地方沿线村民进行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责任到人,进行常年养护。

也可招聘养路专业户逐段承包进行养护。

 

3.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村应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经济条件好的村应采取季节性、轮换性形式进行养护。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

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改造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等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

全面提升公路养护水平、充分发挥公路的最大效果。

 

第四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段对我县辖区内的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对辖区内的乡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各村委会对辖区内的村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

各级要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二条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花钱不养路、出勤不出力,未完成养护目标任务,养护质量较差,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或单位,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评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将酌情扣减养护补助经费并作出通报,对因领导责任导致公路失养,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工作,要作为一项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交通管理机构的经常性工作来抓。

建立科学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严格执行部颁标准。

 

第四十四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及时上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并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要求,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超限超载车辆驶入超出公路工程设计标准的农村公路。

 

 2.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3.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4.在公路现场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5.打场、晒粮。

 

 6.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电信杆。

 

 7.擅自设置路障。

 

 8.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9.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10.建造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七条在公路养护工作中要加强公路两侧行道树的绿化(县管省道、县道行道树绿化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道行道树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行道树绿化由村委会负责),不准乱倒废土废料,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祥云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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