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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手册.docx

海事管理手册

版本号:

3.1

审核人:

李玉华

批准人:

袁宗祥

受控状态:

受 控

分发号:

001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

2008年12月1日

目 录

A、运行令

B、任命令

C、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D、长江海事局概况

E、定义和缩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三章责任和权力

第四章管理者代表

第五章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六章预防和应急反应

第七章调查、分析和纠正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

A运行令

为全面推进长江海事“四化三步走”发展战略,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精神,在运行3.0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06)》,修改形成了3.1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

体系文件包括海事管理手册(含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海事管理程序和海事管理须知。

体系文件是规范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业务和党群管理工作的强制性文件。

其中,海事管理手册是指导局机关有效实施海事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海事管理程序中的36个程序文件和海事管理须知中的118个须知文件,是局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流程和工作标准。

现颁布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3.1版,自2008年12月1日起运行。

最高领导层承诺:

积极为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提供资源和信息支持,并要求全体机关海事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体系文件,确保体系有效运行,以实现我局的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长江海事局局长:

袁宗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B任命令

为加强对体系运行管理的领导,特任命李玉华同志为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海事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及时提供必需的资源和信息支持。

长江海事局局长:

袁宗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C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管理手册的修改必须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要求实施,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及结果填入下表,该表不够时可另附续表。

文件编号

修改号

生效日期

主要修改内容

批准人

CJMSAOOSC2.0

01

2006.9.1

全面修改(改版)

袁宗祥

CJMSAOOSC3.0

02

2008.1.1

全面修改(改版)

袁宗祥

CJMSAOOSC3.1

03

2008.12.01

全面修改(升级)

袁宗祥

CJMSAOOSC3.1

03

部分修改:

对《长江海事局机关组织结构图》、《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于2009年7月1日批准并生效)。

刘富华

D长江海事局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是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交通部直属14个海事局之一,其前身是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1989年7月更名为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代表国家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辖长江重庆至安徽段2100千米干线、1000千米支流(汊河道)水域和19个水库(湖泊);下设重庆、三峡、宜昌、荆州、岳阳、武汉、黄石、九江、安庆和芜湖等10个分支海事局及58个派出机构,以及长江引航中心、长江海事局职工培训中心。

长江海事局的基本职责为: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通(警)告发布等工作。

八、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设施检验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相关水域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长江海事局机关组织结构图

 

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法人代表:

袁宗祥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邮编:

430016

电话:

传真:

网址:

www.c

E-mail:

E、定义和缩写

1、海事管理体系,系指按照《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06)》建立并运行的结构化、文件化体系,英文“MaritimeManagementSystem”,缩写为MMS。

2、海事管理体系文件(MMS文件),系指构成海事管理体系并指导其运行的全部海事管理文件的总称。

包括管理手册(含职责手册)、程序文件、须知文件和记录。

3、海事管理,系指海事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和党群管理的总称。

4、海事管理人员,系指海事执法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管理人员的总称。

5、紧急情况,系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的海事管理秩序,或对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

6、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第一章总则

1.概述

本章就长江海事局机关建立海事管理体系的范围、第一责任人和运行海事管理体系的条件作了阐述。

2.适用范围

本手册描述的海事管理体系适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工作。

3.第一责任人

本手册描述的海事管理体系的第一责任人为长江海事局局长。

4.运行条件

最高领导层的承诺和全体海事管理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职责,是确保本手册描述的海事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条件。

第二章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1.概述

本章就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的方针、目标和措施,以及体系文件的功能、结构和内容作了阐述。

2.海事管理方针

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3.海事管理目标

3.1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

3.1.1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事故,辖区安全状况综合评估指数≤120;

3.1.2不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3.1.3人命救助成功率95%以上;

3.1.4辖区畅通有序,不发生大于4小时的阻航事件;

3.1.5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88,2010年≥90)。

3.2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一流强局

3.2.1全面实现“四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执法规范化、监管现代化);

3.2.2全面完善“1+5”长效管理机制(构建一个具有长江海事特色的海事文化;运行一套结构严谨的长江海事管理体系,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长江海事议事规则,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执行一个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惩防考核体系,建设一组高效一流的长江海事信息网络);

3.2.3全面实现“135”精神文明建设目标(“1”,即再创1个全国文明单位或文明行业先进单位;“3”,即局属单位100%成为省部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海事系统文明达标单位,海事处100%达到“八个一”标准化海事处,办事处100%成为“四个一”标准化办事处;“5”,即建成一批全国海事和长航系统文明执法(服务)示范窗口,打造一批省部级以上的“安全畅通文明”航区,培树一批全国海事和长航系统有影响的先进典型,争创一批省部级以上劳模,推出一批富有长江海事特色的文化产品);

3.2.4不断提高职工满意度(职工满意度≥93,2010年≥95)。

4.海事管理措施

4.1不断探索和完善“442”安全监管规律,全面深化安全监督管理;

4.2大力实施“四化三步走”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一流强局”进程;

4.3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4.4着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完善“1+5”长效管理机制;

4.5继续发扬以艰苦奋斗为基本要求的“务实、廉洁、高效”的长江海事工作作风,不断推进节约型单位建设;

4.6大力弘扬以负责任为核心理念的“人和、忧乐、坚韧”的长江海事精神,不断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和海事文化建设。

5.海事管理体系的功能

5.1确定海事管理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及措施;

5.2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间的联系渠道;

5.3配备适任的海事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

5.4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5.5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应对险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5.6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海事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的测量和改进的方法;

5.7明确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5.8明确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程序。

6.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和内容

6.1海事管理体系(MMS)文件由《海事管理手册》(含《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海事管理程序》和《海事管理须知》及体系运行记录格式构成。

其中,《海事管理手册》为第一层次文件,《海事管理程序》为第二层次文件,《海事管理须知》为第三层次文件。

记录格式是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6.2海事管理手册

6.2.1《海事管理手册》是长江海事局机关实施《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06)》的纲领性文件,是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一般阐述,包括对长江海事局概况和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责任与权力,管理者代表,人员配备和培训,预防和应急反应,调查、分析和纠正,文件,内部审核和有效性评价等体系要素的总体描述。

《海事管理手册》由长江海事局局长批准实施。

6.2.2为确保体系完全覆盖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各项工作,《海事管理手册》中建立了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和党群管理工作程序(见本章附件),分别对海事业务、行政和党群管理工作程序的建立提出了总体要求。

6.2.3《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是对长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各岗位海事管理职责的阐述。

6.3海事管理程序

《海事管理程序》是针对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活动而编制的程序文件,是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职能分工而必须遵循的程序要求。

为满足《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06)》(以下简称06《规则》)的要求,本体系共建立了《通航管理工作程序》等36个程序文件。

6.4海事管理须知

《海事管理须知》是对各项具体海事管理工作的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的阐述。

为满足06《规则》的要求,本体系共建立了《安全信息服务工作须知》等118个须知文件。

6.5记录格式

记录格式在相关程序或须知文件的附录中作了明确规定,是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记录是体系运行过程中,海事管理人员根据体系文件要求所做的各类台帐、报表和文字记载,是反映体系运行的客观证据之一。

7.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

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8.附件

8.1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附件一)

8.2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附件二)

8.3海事党群管理工作程序(附件三)

附件一:

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业务管理的范围、职责、管理原则、部门设置等,旨在保证海事业务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依法行政。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的海事业务管理工作。

3.职责

3.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水上环境保护、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3.2管理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核审工作。

3.3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3.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证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海员证和出境证明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3.5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台、洪(枯)水期、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3.6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和水上溢油应急反应等工作。

3.7负责辖区内水域巡航、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通(警)告发布等工作。

3.8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4.职能定位

长江海事局以综合管理为主,分支机构以业务管理为主,派出机构以现场管理为主。

5.部门设置

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业务管理部门设有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员管理处、船舶检验管理处和法规规范处等职能部门。

6.实施

6.1通航管理处

6.1.1通航管理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1.2通航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通航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2船舶监督处

6.2.1船舶监督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2.2船舶监督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船舶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3危管防污处

6.3.1危管防污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3.2危管防污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船舶危防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4船员管理处

6.4.1船员管理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4.2船员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船员管理工作程序》和其他相关程序文件、须知文件以及《长江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

6.5船舶检验管理处

6.5.1船舶检验管理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5.2船舶检验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6法规规范处

6.6.1法规规范处工作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6.2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7.检查与反馈

7.1部门负责人对布置的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任人应按整改意见整改;

7.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协调;难以协调或解决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7.3工作任务完成后,责任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7.4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8.记录与归档

8.1海事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按相应的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8.2各类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9.支持性文件

9.1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9.2通航管理工作程序

9.3船舶管理工作程序

9.4船舶危防工作程序

9.5船员管理工作程序

9.6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程序

9.7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9.8海事管理专项活动程序

9.9海事管理应急反应工作程序

9.10水上交通安全预警程序

9.11与海事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程序

9.12海事管理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置程序

9.13海事管理会议制度

9.14海事管理分析程序

9.15政务公开程序

9.16局务公开程序

9.17海事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程序

9.18海事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程序

9.21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9.22海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9.23海事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程序

附件二:

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管理的范围、职责、工作机制、部门设置等,旨在加强长江海事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3.职责

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组织制定局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

3.2负责局机关行政会议的组织、会议决议的督办和落实情况的检查;

3.3负责全局财务会计工作;

3.4负责全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3.5负责全局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机构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

3.6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和海事执法、海事形象的宣传;

3.7负责全局科技管理、船舶建造和设备维修管理;

3.8负责全局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3.9负责外事、接待和来信来访工作。

4.工作机制

4.1领导工作制度

4.1.1长江海事局各级机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层级负责制。

各级行政首长负责所在机构的全面工作,行政副职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工作。

4.1.2行政首长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航行保障、行政执法、引航管理和培训管理等职责。

4.1.3行政副职领导受行政首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受行政首长委托代表单位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行政首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行政首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1.4行政首长外出或休假期间,由行政首长委托党委书记或行政副职领导主持日常工作;行政副职领导外出或休假时间较长的,其分管工作由行政首长或行政首长明确的行政副职领导兼管。

4.1.5各级领导班子依据职责和《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领导班子工作规则》,按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对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4.1.6长江海事局机关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局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部门副职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应加强沟通。

4.2请示报告制度

4.2.1长江海事局及局属单位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

凡属已决定的事项、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各分管局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需请示的问题,分管局领导应向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请示,各部门应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对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结,并向交办的领导报告。

4.2.2重要事项及日常工作报告:

副职领导一般每月向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各部门一般每月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4.2.3出差和请假规定:

.1行政副职领导出差,须经行政首长批准;党委副职领导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批准;行政首长、党委书记出差,要相互通气。

.2部门负责人出差和请假,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和请假超过7天的,行政部门的要报告行政首长,党群部门的要报告党委书记。

部门副职出差和请假还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请事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请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事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4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分管(交办)领导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参加专题调研、重要会议或负责其它重要任务的,均应形成书面报告。

.5同一部门的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确需同时出差,要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处室工作,指定具体临时负责人员,行政部门的要报告行政首长,党群部门的要报告党委书记。

.6出差不得随意延长在外时间。

因公确需延长时间的,部门负责人要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外总时间超过7天的,行政部门的要同时报告行政首长,党群部门的要报告党委书记;一般工作人员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7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离开单位所在地外出动态均应在内网上公告。

5.部门设置

5.1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设有局办公室、财务会计处、计划基建处、人事处、通信信息处、技术装备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

6.实施

6.1局办公室

6.1.1局办公室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1.2局办公室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行政综合协调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2财务会计处

6.2.1财务会计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2.2财务会计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财务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3计划基建处

6.3.1计划基建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3.2计划基建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计划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4人事处

6.4.1人事处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4.2人事教育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5通信信息处

6.5.1通信信息处工作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5.2通信信息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

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通信信息宣传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件和须知文件。

6.6技术装备处

6.6.1技术装备处工作职责:

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6.2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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