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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制度文件修订状态:

A/1

 

枞阳县连湖兴达采石有限责任公司

XX矿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制度

AB-XX-P-15-77-2009

A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

实施:

XX矿发布

1.目的

规范事故、事件管理,明确职责和权限,掌握事故、事件情况,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矿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管理。

3.术语及定义

3.1.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有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或者指职工在生地产区域内,从事与生产和工作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人身伤害。

3.2.设备事故

凡正式生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噪声设备损坏的,以致设备不能运行者,或者由于设备原因直接造成动力中断而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皆成为设备事故。

3.3.生产事故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未按生产技术要求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或施工,导致生产、施工终止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3.4.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任命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理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简称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5.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从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6.质量事故

凡是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按生产技术规范作业,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材料构件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4.职责

4.1.矿长、

组织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主管副矿长

协助矿长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4.3.安全科

4.3.1.负责组织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3.2.协助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3.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4.生产科

4.4.1.负责组织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

4.4.2.参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4.5.办公室

4.5.1.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4.5.2.负责重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5.3.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货法律责任。

5.工作程序

5.1.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5.1.1.事故的分类

根据XX矿生产实际、将事故分为以下五大类:

a)人身事故;

b)火灾事故;

c)设备事故;

d)道路交通事故;

e)其他事故。

5.1.2.事故的分级

5.1.2.1.事故的分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执行。

5.1.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伤亡事故管理办法》(XX矿企业标准Q6/XX07·10)执行。

5.1.2.3.为便于分级管理,XX矿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a)微伤事故:

指只有微伤的事故;

b)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c)重伤事故:

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d)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3人的事故;

e)较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下列事故、事件必须按要求报告有关部门;

a)人身事故、事件;

b)职业病;

c)设备事故、事件;

d)火灾;

e)交通事故、事件;

f)相关方投诉

g)未遂、违章。

5.2.2.事故报告方式

5.2.2.1.事故报告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报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2.2.2.轻伤事故和一般性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区(队)、段领导及车间调度报告,车间调度接报后应立即向车间领导汇报,并通知车间安全科。

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总调度室和安全部汇报。

5.2.2.3.发生重伤事故、多人事故(一次工伤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险肇(未遂)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及车间调度,车间调度接报后应立即向车间领导汇报,并通知车间安全科。

事故单位应在一小时内向总调度室和安全部汇报,总调度室应立即向矿领导汇报。

5.2.2.4.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总调度室和安全部汇报,总调度室接报后应立即向矿领导汇报。

安全部在一小时内分别上过报XX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局。

5.2.2.5.在矿区内发生火灾、爆、人员伤亡等事故(包括承包商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总调度室和安全部汇报,总调度室按有关规定向矿领导汇报。

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5.2.2.6.发生事故在进行口头报告后,事故单位还应尽快形成书面的初步报告,按照“事故初步报告表”的要求认真填写。

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书面初步报告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书面初步报告应在3小时内上报。

5.2.3.事故回报内容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用电话或书面方式,将是事故概况,即: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害人数、伤者姓名、年龄、工种或职称,伤害程度和事故简要经过向总调度室、安全部汇报。

5.2.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a)尽一切可能组织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师傅的发展和扩大损失;

b)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清理。

5.2.5.“事故初步报告表”交由安全部保管,安全部负责在《事故、事件登记表》上登记。

5.3.事故调查组织

5.3.1.人身事故调查:

a)轻伤事故和一般险肇,由车间负责调查,分析和处理,矿安全部派人参加;

b)重伤事故或3人(包含3人)以上轻伤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由矿主管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参加。

生产技术部参加伤亡事故调查的有关技术鉴定工作。

机动能源部参与对设备、动力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分析;

c)死亡事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址调查、分析和处理,矿安全委配合。

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矿方组织调查分析时,则由矿安全委组织、会同上级部门共同调查。

d)XX矿区安全联合监察大队负责驻矿施工单位(承包商)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管理。

5.3.2.设备事故调查:

a)一般设备事故及故障由车间组织调查,机动能源部及矿有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参加;

b)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由主管设备副矿长负责,机动能源部组织专门调查,分析和处理、总调度室、安全部派人参加;

c)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报送矿安全部。

5.3.3.交通事故调查

a)我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矿区内外公路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处理,社会事业部配合;

b)在矿区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伤人事故由安全科牵头组织,社会事业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5.3.4.火灾事故的调查

a)一般火灾事故有社会事业部组织,安全部等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b)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报请地方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矿安全部配合;

5.3.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安全科应立即指定由该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矿安全、生产、工会工作部、XX县XX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必要时请专家参与。

5.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哟欧冠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择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4.事故、事件调查成员

5.4.1.事故、时间调查成员必须经书面任命。

5.4.2.调查员培训内容如下:

a)访谈技巧;

b)证据收集和保留;

c)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d)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5.4.3.事故、事件调查组必须有员工及其代表参与

5.5.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重大、特大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必须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工作。

轻伤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5.5.1.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执行。

5.5.2.事故调查内容

a)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b)受伤害的人数及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c)事故起因物、致害物及事故类别;

d)事故时,有关人员(肇事者、受伤害人及其他人)作业情况;

e)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

f)受伤人员、共同作业人员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

g)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h)服装和防护用品的适用条件、数量、质量;

i)安全管理、监督状况;

j)事故发生前发现异常及有关判断情况,事故时的处置、联络、报告、确认等情况,紧急时的停产、撤退、处理事故、急救措施等;

k)其他内容

5.5.3.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b)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5.4.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5.5.4.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状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候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5.4.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试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和执行情况;

d)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他可能与事故有关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5.证人材料搜集

尽快对事故当事人员、在场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了解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和工作安排情况,了解发生事故和发现事故的情况以及事故的抢救情况。

这一工作必须在有关人员对事故记忆犹新、受外界干扰较少的情况下进行。

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5.6.现场摄影

a)显示残害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b)可能被清除或者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c)事故现场全貌;

d)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5.5.7.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

如:

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6.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包括:

5.6.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5.6.2.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规定的其项内容进行分析: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5.6.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5.6.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6.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7.事故原因分析

5.7.1.事故原因分析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86)执行。

5.7.2.事故调查中,要分清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a)非责任性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

b)破坏事故:

系指味道一定目的为蓄意制造的事故。

5.7.3.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86)附录A6不安全状态:

附录A7不安全行为

5.7.4.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a)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g)其他。

5.7.5.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直接原因是指最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的和人为的两方面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成为管理原因。

5.7.6.调查小组应分析确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调查结束前调查小组应召开其内部结束会议,互相报告关键发现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小组应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以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5.7.7.事故原因分析要听取各方有关方面的意见,允许不同意见争论,以事实为根据,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提出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

对事故的机理、作用过程及防范措施,必要时调查小组要组织进行试验或者模拟试验。

5.7.8.对于不良安全绩效表现,安全部要进行原因、趋势与特征分析,并上报领导。

5.8.事故责任分析

5.8.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5.8.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5.8.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8.4.事故责任分析步骤

5.8.4.1.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态度和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如形成安全隐患及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等)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5.8.4.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如劳动组织、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等),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等),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5.8.4.3.根据事故后果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8.5.确认事故责任者的原因

5.8.5.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5.8.5.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者负责。

5.8.5.3.因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5.8.5.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8.5.5.已发生事故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5.8.5.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只是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5.8.5.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5.8.5.8.对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负责。

5.8.5.9.对因身体条件或因患有各种疾病的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确认不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调整而未调整而造成事故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5.8.5.10.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或采取抢救措施不当以及玩忽职守,草莽从事,延误诊治造成伤势加重以至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5.9.事故调查报告

5.9.1.发生微伤、轻伤事故、一般设备和火灾事故,由车间在一周内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安全部。

5.9.2.发生重伤事故(包括多人事故)后十五天内,工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设备和火灾事故三十天内,由矿安全委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撰写事故调查分析该报告,分别报送矿安全委和上级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也应将本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安全部。

5.9.3.发生严重违章事故和重大险肇(未遂)事故,车间应在十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矿安全部。

5.9.4.事故调查报告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得到事先批准方可延长。

5.9.5.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分开)组长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

5.9.6.报告内容应包括

a)事故时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发生事故的日期、地点;

b)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类分级;

c)事故经过;

d)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e)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f)事故责任分析;

g)事故责任者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h)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i)附件(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标资料)

5.10.事故处理

5.10.1.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XX矿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及矿《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条例》(QG/XX07·06)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5.10.2.对外委驻矿施工单位的处罚按《XX矿驻矿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5.10.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各单位必须尽快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车间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必须报安全部备案。

5.10.4.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负责:

a)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b)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c)对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d)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e)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造成事故的;

f)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重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g)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h)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i)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由于严重失职而造成事故的;

j)当班安全不交底、不部署而发生事故的。

5.10.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b)发现有可能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为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c)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10.6.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a)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d)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造成事故的;

e)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f)违反本办法、本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10.7.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一定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的处理。

a)直接责任。

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b)主要责任。

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5.11.事故防范措施

5.11.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5.11.2.在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上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落实整改措施。

5.11.3.必须规定或定出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事故调查报告书》。

5.12.事故结案

5.12.1.当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应当对事故结案。

5.12.2.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下列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a)轻伤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必须经过矿安全部主管领导批准,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b)重伤事故、重大设备和火灾事故;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批准,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c)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由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批准,最后报有关部门备案。

5.12.3.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存档,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

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g)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诊断书;

i)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m)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5.12.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都应分别建立完整的档案。

5.12.5.矿领导和安全部负责人以及档案经办人,都应在档案上签字(盖章),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13.事故记录管理

5.13.1.安全部应对事故进行等级存档,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用以判断安全标准化绩效的潜在发展趋势,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5.13.2.事故责任单位和安全部必须对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进行收集归档并长期保存。

5.13.3.车间应对本单位的事故进行登记存档。

5.1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5.14.1.安全部每年12月对事故、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发现和及时掌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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