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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考不定项17

2002-2010司考不定项

 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一)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

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

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给A.。

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

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81-83题。

  81.关于A与C女共同生活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B.事实婚姻是无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C.A与C女属于同居而非事实婚姻,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权,如果B女同意,则A不成立重婚罪

  答案:

ABCD

  解析: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条规定指明了构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在第一种情况中,重婚者有配偶的事实容易认定,如何认定重婚行为就成了认定重婚罪的关键。

有配偶的人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和第三者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

对于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所谓事实婚姻,也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

不能以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为由,而否认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是婚姻关系,因此对事实重婚也要认定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夫妻关系,这显然已经构成了事实重婚,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故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的四项都是错误的,所以都应选。

  8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答案:

ABCD

  解析:

《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所以认为A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A、B、C三项都不正确。

出借枪支也不是A的职权之内的事务,所以也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选项D也是错的。

故本题ABCD四项都应选。

  83.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

  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答案:

BCD

  解析:

《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没有权利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则D选项自然是错误的。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

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C选项本身就有问题,既然D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也就不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选项也是错误的。

故选BCD三项。

  

(二)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

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

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

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

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

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4-88题。

  84.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

  答案:

ACD

  解析:

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本案中,“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

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这说明甲和乙存在购买并出售假币的共同故意;在行为的实行上,乙主要是提供帮助,由甲实行购买井出售假币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

甲与丙虽然在购买假币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但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犯意的联络,也就是在出售假币方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因此只有B项是正确的,其他三项都是错误的。

所以选ACD三项。

  85.关于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答案:

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本案中,甲唆使乙挪用公款,应与乙就挪用公款成立共犯。

因此,A项正确,B项显然与题干事实不符,错误。

C项结论虽正确,但前提不能推导出结论,应属错误。

D项也与题干不合,并非是营利活动,而是非法活动。

  86.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

  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行并罚

  D.甲就使用假币罪成立自首

  答案:

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应按出售、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的一罪的情况,可以理解为使用假币的行为被购买假币的行为所吸收。

据此,B、C两项是错误的。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种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论。

甲如实交代的其使用假币的行为被购买假币的行为吸收,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因此甲不能成立自首,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故选BCD三项。

  87.关于乙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B.对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C.该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D.该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

  答案:

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按贪污罪处罚。

所以,A项正确,其余各项均错误。

  88.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由前面的问题判断出乙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只有A项是正确的,其他三项是错误的。

故选BCD三项。

  (2003年)

  

(一)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

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

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

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

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

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

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

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

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

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

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

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

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

ACD

  解析: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据此,王某构成抢劫罪。

本题是选非题,应选ACD三项。

  82.叶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

D

  解析:

本案中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已经将刘某绑架,并且向刘妻所要赎金,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所以,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

BD

  解析:

刑法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是对主犯而言,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

实行犯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明显是主犯,相对主犯王某而言,叶某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因为是从犯。

叶某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看管刘某等行为说明叶某是实行犯,而叶某参与犯罪也并非因为王某的胁迫,所以叶某不是胁从犯。

综上本题应选BD两项。

  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C.抢劫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死亡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二)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

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

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

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

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

B

  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开诈骗罪。

在这里要注意“信用卡”的特殊性,因为《刑法》上有特殊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构成侵占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项。

  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

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

B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现行《刑法》中无此罪名,所以不选。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答案:

A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开诈骗罪。

本题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诈骗活动,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题是选非题,所以选ACD三项。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答案及解析:

D

  《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04年)

  81.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答案:

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所以本题应选D项。

  82.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

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

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

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

A

  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7项的规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A正确。

  《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而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并不强调“以出卖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罪则强调“以出卖为目的”。

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按照《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所以B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7项的规定,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不单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C是错误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并没有扣押人质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因为不构成绑架罪。

而“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因此D项也是错误的。

  83.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

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

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

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答案:

AC

  解析: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本题中,李某对证人王某进行殴打,明显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所以A项是正确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教^育网本题中,李某虽然指挥亲属围攻、殴打审判长和审判员,但是没有造成法院工作无法进行,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因而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所以B是错误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题中,李某指挥亲属殴打审判长和审判员,明显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所以C是正确的。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题中,证人王某已经出庭作证,且没有指使其作价证的情形,故此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所以D项是正确的。

  84.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

B

  解析: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张某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方可视为军人,因此张某不符合战时自伤罪的主体,因而A是错误的。

  李某是军人,且在战斗中为了脱离战场而故意使自己受伤,很显然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战时自伤罪。

  王某虽然是在战时故意用匕首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并不是为了脱离战场,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掩盖仓库失窃的过错,所以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C是正确的。

  陈某虽然也是在战时故意自伤身体,但是他的自伤行为是为了立功,不是逃避军事义务,因此,陈某也不构成战时自伤罪,所以D也是错误的。

  85.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

D

  解析:

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

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

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所以AB两项都是错误的。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

所以C是错误的。

  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所以D项是正确的。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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