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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证代的规定:

《上交所上市规则》3.2.7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深交所上市规则》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篇:

15期董秘-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秘职责.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彭文革

xx年9月大连目录n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

二、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n

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一)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公司法》: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证券法》:

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证券法》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证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2、《会计法》、《刑法》、《刑法修正案

(六)》、《刑法修正案

(七)》、《企业国有资产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其他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主要罪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二)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xx年4月)

2、《证券公司监管条例》(xx年6月)

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xx年4月)

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xx年8月)

5、《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xx年12月25日)◆正在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由中国证监会制定

n

1、按名称分。

有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细则、指引、程序、准则等形式。

n

2、按内容分。

有综合类、发行类、上市公司类、外资股类、信息披露规范、市场交易类、证券公司类、证券服务机构类、基金类、期货类。

n

3、按发布的结构分。

还包括与相关部委的联合发文。

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n第58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n上市公司董事长、经n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xx年3月16日证监发[xx]21号)n◆第47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n◆陕西金叶案例n陕西金叶定于xx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国资委与香港万裕公司就陕西金叶股东——万裕文化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陕西省国资委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早上临时要求董事会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导致该次股东大会没有按期召开。

nxx年3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该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n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xx年修订)》(xx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xx]38号)n◆注意:

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或n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xx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n◆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

n

(1)公开发行。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公司债券。

n

(2)非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n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

常见问题:

投资者超比例买卖股份n◆《办法》第13条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n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监会令第56号)

n◆主要问题:

n深交所于xx年12月2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以下问题:

nnnn证监会令第56号)

n注意:

二级市场交易与协议转让的区别,《收购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区分适用

n第14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n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n◆主要区别:

交易方式不同,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的节点不同证监会令第56号)

nnxx年8月20日,中核钛白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公司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共出售中核钛白股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

嘉利九龙在出售中核钛白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未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出售中核钛白股份。

nxx年8月20日,深交所对北京嘉利九龙公司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6个月的监管措施。

n证监会令第56号)nn◆xx年8月22日至11月3日,“茂业系”相司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举买进渤海物流、商业城和深国商,分别占其总股本的6.68%、8.63%、5.09%,均未在达到5%时停止增持和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n为此,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对“茂业系”相司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并采取限制交易1个月的监管措施。

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xx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

n(xx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xx]56号

n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n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n◆兴化股份(002109)案例n兴化股份与其控股股东兴化集团之间存在财务不独立的问题。

xx年9月之前,兴化股份为兴化集团垫付基本工资,兴化集团为兴化股份垫付岗位津贴,月末双方结清差额,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兴化股份未及时、准确、完整履行信息义务。

深交所于xx年2月18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兴化集团、兴化股份及其时任总会计师的李春林等人给予通报批评。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xx年8月28日证监会、国资委证监发[xx]56号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意: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单向流动原则:

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xst丹化案例

xx年度,控股股东丹化集团新增占用xst丹化资金13380万元,且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xst丹化进行披露。

截至xx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占用xst丹化资金余额为69698万元。

xx年1月28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丹化集团、x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原财务总监孙凯捷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东阿阿胶案例

xx年10月23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5.2亿元,通过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控股股东华润东阿阿胶公司的关联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年收益率4.2%。

因上述议案与《通知》不符,xx年10月28日,东阿阿胶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实施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xx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xx]120号)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注意:

同时还得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亚宝药业案例

nxx年3月,亚宝药业(600351)收到了山西证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指出:

亚宝药业《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

“而该项规定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有关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规定不符,责令改正。

n后来,亚宝药业根据山西证监局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上述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授权董事长决定对外担保的规定。

n◆江苏琼花案例n自xx年3月起,江苏琼花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于在青利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公司公章,以公司及威亨塑胶名义违规为其本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等关联方多次提供担保。

截至xx年2月3日,累计违规提供担保13,792.5万元,占公司xx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3.63%,其中已解除担保907.5万元,违规担保余额12,885万元。

n该公司关联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先后将该公司及威亨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冻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因此,该公司股票自xx年12月29

日开市时起被深交所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江苏琼花”变更为“st琼花”。

nxx年2月16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琼花、琼花集团、于在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于在青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n注意:

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两个不良后果n

(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可能会被特别处理

n《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

(七)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n《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xx年3月26日发布实施)第四条:

n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n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n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n

◆st锦化案例nxx年12月1日,st锦化披露,由于公司三笔总金额达10150万元的担保未履行必要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违规对外担保,公司股票于xx年12月2日开市时起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股票简变更为st锦化。

n◆st派神案例nxx年3月11日,st派神董事会接到深交所《关于对兰州三毛实业股份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事项的回复函》(公司部函【xx】

第1号),回复函认为,公司以资抵债涉及土地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暂不接受公司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待资金占用问题解决后再按规定提交补充申请文件。

n

(2)上市公司不能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n《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n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n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n

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xx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

[xx]151号)n

(1)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n

(2)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n(3)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n(4)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n

(5)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n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n◆探路者案例---创业板首例股权激励案例

nxx年5月25日,探路者(300005)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共计101人授予265.2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2.35元,探路者前一天的最新收盘价为21.38元n

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xx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xx]56号)

n

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年1月7日证监会、经贸委证监发[xx]1号)

n《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2条。

“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最需要熟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n

(1)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n

(2)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n(3)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n(4)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n(5)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

n(6)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新规定n①《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规定n◆据统计,截止到xx年5月底,(拟)登陆创业板的88家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170亿元,但最终实际募集的资金总额高达580亿元。

超募比例超过241%。

na.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nb.对于募集资金用途,主板(含中小板)要求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而n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nc.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

n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xx年12月23日)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规定

na.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na.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nb.nc.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nb.nc.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n◆案例

1、荣华实业案例nxx年5月,《荣华实业ipo招股说明书》披露,其ipo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包括:

“……扩建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年产3万吨谷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xx年9月,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荣华实业将原拟用于“年产1万吨l-乳酸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调整用于“年产4万吨赖氨酸生产线项目”。

n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

nnxx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荣华实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严德(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xx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n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

n◆案例

2、栋梁新材案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n

1、公司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净额23652.777万元于xx年3月12日到账,3月27日及3月31日公司动用募集资金合计9200万元归还公司未到期的银行借款,xx年4月1日,公司将此笔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n

2、xx年4月9日和6月4日,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土地出让金投入合计4900万元,而公司在公开增发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744万元,公司超额置换土地出让金3156万元。

xx年9月12日,公司将315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nxx年10月28日,深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栋梁新材公司、董事长陆志宝、总经理徐引生、董事会秘书谷穗、等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

n◆案例

3、科陆电子案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n

1、公司于xx年12月29日向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申请了4200万流动资金贷款,还同时解除了募集资金的权利质押。

n

2、公司于xx年4月、5月分别使用募集资金650万元归还贷款,xx年4月和8月使用募集资金350万元支付货款;xx年8月使用募集资金190万元支付投标保证金。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

n

3、xx年4月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2204万元购买新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计划。

公司对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批露义务,直到

xx年10月才做出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nxx年4月7日,深交所对科陆电子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n◆案例

四、金亚科技案例n金亚科技(300028)分别于xx年10月27日从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5,000万元至一般存款账户、10月28日从中信银行成都蜀汉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5,000万元至一般存款账户、10月30日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000万元至一般存款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2.2条的规定。

nxx年11月2日,金亚科技将上述1.2亿元资金(占ipo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30.62%)全部转回原各自募集资金专户。

n由于违规期间较短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深交所向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发送了监管函予以警示。

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xx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xx]25号)

(四)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n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xx年2月1日起实施)

n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xx年1月31日起施行)

n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xx年5月9日起施行)

n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xx年5月19日起施行)

n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xx年3月5日起施行)

n

(五)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n《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两所一司xx年8月14日发布)

n

(一)可予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的情形

n

1、《规则》第三条: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n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n◆收购及权益变动的解释适用收购管理办法的含义

n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n◆需要提供工商登记机关等有关机关提供的证明

n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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