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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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年)》(深府办〔〕号)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号),规范技术改造倍增计划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等五大扶持计划。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处理申诉,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对受扶持项目开展中期检查和项目后评价,办理资金清算与回收等职能范围内的后续工作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确保受扶持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扶持方式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以下扶持方式:

(一)事后方式。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

(二)事中方式。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三)贷款贴息。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四)融资租赁贴息。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五)奖励。

对获得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计划类别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八条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扶持方向:

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类(采矿业)、类(制造业)、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至之间;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扶持标准:

事后方式。

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

.评审方式:

专项审计。

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扶持方向:

鼓励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类(采矿业)、类(制造业)、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至之间;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申报项目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万元。

.扶持标准:

事后方式。

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

.评审方式:

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智能化效果及可纳入智能化改造投入清单。

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重大项目奖补

.扶持方向:

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

()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扶持标准:

事中方式。

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不超过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个自然年度)。

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

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评审方式:

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

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进度比例测算确定。

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四)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扶持方向: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参链企业不少于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万元;

()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

.扶持标准:

事中方式。

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评审方式:

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

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项审计结果以及项目投资进度比例测算确定。

后期拨付按实际审计投资进度确定,若最终审计项目投资规模不符合申报条件,受扶持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

(五)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

.扶持方向: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扶持标准:

()贷款贴息。

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年;

()融资租赁贴息。

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评审方式:

专项审计。

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扶持方向:

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扶持标准:

事后方式。

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给予扶持,且最高不超过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个自然年度)。

.评审方式:

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组织专项审计。

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扶持方向:

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测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展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亿元;

()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万元;

()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单位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单位对被授权单位控股大于)。

.扶持标准:

事后方式。

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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