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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方法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方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一、本方案的实施是为了体现我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程序规范、内容全面、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的要求。

二、本方案的宗旨是鼓励学生在加强专业学习的基础上,激励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同时也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特点作适应性的特长发展。

三、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年度学业平均绩点和德育加分两部分构成。

年度学业平均绩点的计算范围是评选年度内第一和第二学期的所有科目成绩(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所有科目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平均绩点+德育加分*10%

例:

张同学的学年学业平均绩点为:

3.4567,该生在本学年内获院系级学习竞赛优胜奖加0.1分;任班长加1.5分,共加1.6分。

故该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3.4567+1.6*10%=3.6167。

(注:

学业平均绩点有奖学金评选系统直接导出,综合测评成绩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四、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先按各位同学年度学业平均成绩高低排定名次,再按综合测评成绩高低排定名次,再按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等级。

五、本评选年度转专业的同学在其原来就读班级参评。

六、所有参评奖学金的同学需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历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①公益活动总时数在50小时及以上;②参加无偿献血一次及以上,并至少一次1小时以上公益活动经历;③因公益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者奖励(不含校内职能部门,盖有中山大学公章或中山大学党委公章)。

仅参加无偿献血而无其他公益活动经历者不符合参评要求。

七、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1.所有记录在教务系统的成绩有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包括公选课、辅修课、双专业、双学位等有成绩记录在教务系统的课程);

2.受到党、政、团通报批评(含院、系级)及纪律处分者;

3.无故连续旷课三天者;

4.一经发现加分作假者;

5.每学期内缓考科目总数超过应考科目一半以上者;

6.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7.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当年的体质测试者。

八、成绩保护规定:

1.加分前具备三等奖学金参评资格的,加分后最多只能拿二等奖学金,加分前没有参评资格的,加分后最多只能拿三等奖学金;不能升两级;

2.对学业平均绩点较优秀的同学采取保护措施,加分前具备一等奖学金参评资格的同学,加分后至少可以拿二等奖学金;加分前具备二等参评资格的同学,加分后至少可以拿三等奖学金;不能降两级。

九、综合测评中德育加分不得超过本人学业平均绩点的20%,最高不能超过9分,单项(如思想道德、学习竞赛、科研成果等)加分不能超过6分。

一十、如所任职务或所得奖项仅属于一个校区,则所加分数应在相应的校级分数上乘于80%。

例:

张同学在南校区演讲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则其加分应为:

校级学习竞赛二等奖(1.0分)*80%=0.8分。

一十一、有加分争议或者需特殊说明的活动需在每年度评选开始前列入加分补充说明中,否则不给予加分。

获奖同学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并经审查通过方能生效。

一十二、本加分细则的执行由旅游学院各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

年级评议小组由负责奖学金工作的辅导员老师指导,由各年级助理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各班民主选举产生三位代表组成,负责对该年级每位同学的加分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各年级评议小组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加分项目由学院奖学金评议小组讨论确定。

学院评议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辅导员、各年级评议小组组长组成。

一十三、本办法于2017年8月起在全院实施,解释权归旅游学院。

第二部分综合测评加分实施细则

一、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加分

加分条件

6.0分

全国三好学生;

5.5分

全国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5.0分

全国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

见义勇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

4.5分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集团干部、省级优秀学生和团员;

4.0分

省级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

3.0分

受到省级部门表彰;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省级部门表彰;

2.5分

省级先进集体其他负责人;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市级部门表彰;

2.0分

校级优秀党员;

见义勇为,勇斗匪徒,舍己为人,拾金不昧受到校级部门表彰;

1.5分

全国先进集体的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干部;

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主要负责人;

校级优秀团支部书记;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团委、学生会或社团主要负责人;

1.0分

校级优秀团员;

0.8分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及团干部;

校级优秀团支部主要负责人;

优良学风班主要负责人;

校标兵宿舍成员;

0.5分

省级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委、学生会或社团一般负责人(正部长及以上);

校级优秀学风标兵班其它负责人;

校级优秀团支部其它负责人

优良学风班其它负责人;

院、系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学院宿舍评比中获一等奖、校文明宿舍成员;

0.3分

院级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军训优秀学员;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二等奖;

0.2分

校级优秀团委、学生会或社团一般负责人(副部长及以上)

0.1分

学院宿舍卫生评比中获三等奖;

优良学风标兵班成员/优良学风班一般成员;

校级优秀团支部一般成员;

参加公益类活动达到75个时数者;

1、同一性质类别、同一级别的分数不累加,不同性质类别、不同级别的分数可累加。

例如担任各级学生会干部或社团干部分数不累加;被评为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各级优秀团干或优秀个人者(团员、党员等),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

2、“见义勇为”栏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此分数内浮动;

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

4、校、院文明宿舍,卫生评比可累加,同一级宿舍获奖不能累加;

5、一年级学生的军训表现等级由军训团评定;

6、班级主要负责人由班干部推举(2人),一般负责人由其他班干部组成;

7、学院团委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团委委员,学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学生会主席团;

8、参加公益类活动时数必须有相关单位、社团等的有效证明。

二、 学习竞赛

加分

加分条件

6.0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5.4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4.8分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4.2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3.6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3.0分

国家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2.6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2.4分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2.2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1.8分

省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二名;

1.4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1.0分

市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四名;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

0.8分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二名;

0.6分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三名或二等奖;

0.4分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四名;

0.2分

校级大学生学习竞赛优胜奖;

院系级学习竞赛第五名或三等奖;

0.1分

院系级学习竞赛优胜奖;

1、院系级学习竞赛必须是由院系举办的与学科有关的正式的学习竞赛;

2、不同性质的学习竞赛可累加计分,同一学科性质的不同级别学习竞赛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以上所获奖励者在评分时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或证书,以便核实无误;

4、替补成员按下一档次记分;

5、各级学习竞赛领队降两个档次记分:

6、各级学习竞赛根据竞赛性质和竞赛难度由各年级评议小组决定,酌情加分;

7、趣味知识竞赛不纳入学习竞赛。

8、如竞赛的奖项出现特等奖,该竞赛的特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二等奖计算,以此类推。

 

三、 科研成果与文章发表

加分

加分条件;

6.0分

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奖;

5.5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一等奖;

5.0分

获全国大学生科研成果优胜奖

4.5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二等奖;

4.0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三等奖;

校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在国家级专业性强的核心刊物(如CSSCI、SCI中的刊物等)上发表一篇论文者;

3.0分

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优胜奖;

校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2.0分

校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

在全国学术会议上每宣读一篇学术论文者;

在国家级非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者;

1.5分

获校级科研成果优胜奖;

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

1.0分

在公开发行的地市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

校教务处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统计时间范围内成功立项;

0.8分

获院系学术论文一等奖者;

校教务处省级科研项目成功立项

0.6分

校教务处校级科研项目成功立项

0.4分

获院系级学术论文二等奖者;

学院本科生科研项目成功立项;

0.3分

获院系级学术论文三等奖者;

0.2分

文章被校刊、院刊录用者;

 

1、发表不同的文章可累计加分,但每期刊物最多记两篇文章,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时,只记最高分,不累加;

2、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通讯类文章不予加分,只作为个人兼职或实习成果;散文类(500字以上)按所在等级加一半分;

3、发表文章者必须出示有关证明,以便核实;

4、同一科研成果和科研立项获不同奖,只记最高分,不累加;

5、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论文者,可累加;

6、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档次内上下浮动;

7、公开发表的刊物需具有发行号;

8、同一科研立项,在同一学年度既立项成功又参加立项成果评比获奖的加高分;在不同学年度既立项成功又参加立项成果评比获奖的,若立项成果评比获奖加分高于立项成功加分,则加上立项成果评比获奖加分减去立项成功时加分的差值;

9、以上涉及发表论文、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发表论文非第一作者按照第一作者分数的80%加分。

四、 社会综合活动

加分

加分条件

4.0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3.6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

3.5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3.2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或二等奖;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3.0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2.8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

2.6分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2.5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2.4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三等奖;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或二等奖;

2.2分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2.0分

国家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奖;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1.9分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1.8分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

1.6分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三等奖;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或二等奖;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1.5分

国家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1.4分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一名或一等奖;

1.3分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1.2分

省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奖;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二名或二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二名;

1.0分

市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优胜奖;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三名;

省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三名或二等奖;

0.8分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四名或三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四名;

0.7分

市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0.6分

校级大学生竞赛活动中取得第五名或优胜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第五名或三等奖;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一名或一等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一名或一等奖;

0.5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二名;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二名;

0.4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三名或二等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三名或二等奖;

校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获先进个人及论文优胜奖;

0.3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四名;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四名;

0.2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第五名或三等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第五名或三等奖;

0.1分

院、系级各社团竞赛活动优胜奖;

院、系级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论文获优胜奖;

 

1、大学生各种竞赛活动必须是经校、省以上有关单位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包括征文、演讲、辩论等形式的比赛,活动级别由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2、替补队员按下一档次记分;

3、校内各种学生社团必须是经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4、同一竞赛活动和同一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5、获奖者在申请加分时必须出示有关奖项证明或证书,以便核实与查验;

6、社会综合类竞赛获奖在综合测评方法里找不到对应加分条例的,需申请加分者提供该竞赛基本情况、获奖比例、排名情况等信息,由年级评议小组评议加分。

7、校级及以上获集体奖项的,如区分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者,主要成员按上述细项加分,一般成员降一级加分或减去该级别项目的公差;院、系级各社团集体竞赛活动获奖组织的一般参与者不加分。

8、如竞赛的奖项出现特等奖,该竞赛的特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一等奖计算、一等奖按加分细则中的二等奖计算,以此类推。

 

五、 社会工作

加分

加分条件

2.5

学校学生会主席

2.3分

校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凝炬基金会会长、学生·校友协会会长、新闻中心主任;

1.8分

院团委委员;

院学生会副主席;(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凝炬基金会副会长;

学生·校友协会副会长;

新闻中心副主任;

1.5分

校学生会正部长;

班长、团支书;

1.3分

院学生党支部委员;

院团委部长;

院学生会部长;

经校团委,院团委批准的社团主要负责人(主席/会长/台长);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校团委委员;

凝炬基金会部长(含秘书长);

学生·校友协会部长(含秘书长);

新闻中心部长;

旅游学院各队伍队长;

0.8分

校学生会副部长;

院团委副部长;

院学生会副部长;

经校团委,院团委批准的社团组织正职负责人(副会级/部长级);

凝炬基金会副部长;

学生·校友协会副部长;

新闻中心副部长;

年级发展中心组长;

学习委员

0.5分

副班长、班委、团支委;

校、院团委干事;

校、院学生会干事;

凝炬基金会干事

经校团委批准的社团副职负责人(副部级);

学生·校友协会干事;

新闻中心干事;

年级发展中心组员;

0.2分

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

 

1、学生干部必须任期满一届,任满半年不加分,工作期间考核应为良或以上;

2、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按班级干部、年级发展中心、学生社团组织分成三种类别,若在同一类别中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加分不可叠加,只取最高分;若在不同类别中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加分可叠加;

3、校、系各级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

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班干部由辅导员出据加分意见;

4、由年级发展中心成员担任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时,“奖学金评议小组”的加分项不累加;

六、 文娱体育活动

加分

加分条件

5.5分

在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打破世界单项记录;

5.0分

在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单项记录;

4.5分

在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打破地区单项记录;

4.0分

打破省级高校单项记录;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及集体项目第一名(含裁判);

国家级文艺演出一等奖;

3.6分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二名及集体项目第二名(含裁判);

3.2分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三名及集体项目第三名(含裁判);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及集体项目第一名;

3.0分

打破市级高校单项记录;

国家级文艺演出二等奖;

省级文艺演出一等奖;

2.8分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四名及集体项目第四名;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二名及集体项目第二名;

2.5分

在全国公开发行文艺美术绘画作品者;

2.4分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五名及集体项目第五名;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三名及集体项目第三名;

2.2分

省级文艺演出二等奖;

市级文艺演出一等奖;

2.0分

打破校级单项记录;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六名及集体项目第六名;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四名及集体项目第四名;

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及集体项目第一名;

国家级文艺演出三等奖;

在省级公开发行文艺美术绘画作品者;

1.8分

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二名及集体项目第二名;

1.6分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七名及集体项目第七名;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五名及集体项目第五名;

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三名及集体项目第三名;

市级文艺演出二等奖;

1.5分

国家级文艺演出优胜奖;

在市级公开发行文艺美术绘画作品者;

1.4分

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四名及集体项目第四名;

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一名及集体项目第一名;

省级文艺演出三等奖;

校级文艺演出一等奖;

1.2分

国家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八名及集体项目第八名;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六名及集体项目第六名;

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二名及集体项目第二名;

1.0分

打破院、系级单项记录者;

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5-6名及集体项目第5-6名;

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三名及集体项目第三名;

省级文艺演出优胜奖;

市级文艺演出三等奖;

校级文艺演出二等奖;

0.8分

省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7-8名及集体项目第7-8名;

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四名及集体项目第四名;

0.7分

市级文艺演出优胜奖;

0.6分

市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7-8名及集体项目第7-8名;

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5-6名及集体项目第5-6名;

院级文娱体育活动第一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

校级文艺演出三等奖;

0.5分

经批准成立的各社团举办的各类比赛第一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

国家级及其以上非竞赛性质的演出及展览类活动;

0.4分

校级大学生体育竞赛获第7-8名及集体项目第7-8名;

院级文娱体育活动第二名或集体项目第二名;

校级文艺演出优胜奖;

省级非竞赛性质的演出及展览类活动;

0.3分

经批准成立的各社团举办的各类比赛第二名或集体项目第二名;

市级及校际非竞赛性质的演出及展览类活动;

0.2分

院级文娱体育活动第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三名;

0.1分

院级活动优胜奖;

院级体育竞赛类4至8名

经批准成立的各社团举办的各类比赛第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三名;

校级非竞赛性质的演出及展览类活动;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

说明

1、同一文娱体育项目获得的各类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性质的比赛可累加。

文艺项目类别分为,唱歌类,舞蹈类,乐器类,艺术展览(如书画、摄影等),体育类别分为竞赛类,田赛类,球类,以及棋类;

2、如比赛项目区分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或替补成员),主要成员按以上细则加分,一般成员(或替补成员)降一级加分或减去该级别项目的公差;

3、校文艺演出指由学校举办的艺术节等大型演出;非竞赛性质的演出及展览类最多可按照最高分的三次进行累加;

4、其他单项演出按院系级演出论;

5、同一文艺项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项可累加,但最高不超过四分;

6、年级文娱体育等活动前三名获奖者班委会酌情给予加分0.1-0.3分;

7、主力队员需在相关证明中写明。

8、学院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指的是经过学院学工办认定并批准同意加分的活动,其他未经学院学工办同意加分的活动不可纳入此加分项,该项加分最多可进行三次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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