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991382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docx

节能改造条例全文

节能改造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治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进展规划》和《**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进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市政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对使用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整体审核,并配合市建委做好农民既有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的组织和资金拨付协调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应办理规划许可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的制定,对设计阶段的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治理;同时负责对设计阶段节能改造影响原建筑结构安全、外围护等使用功能的情况实施监督治理。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市教育、卫生、体育、旅游、文化、商务等系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行业与市财政无缴拨款关系的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服务和汇总,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其他委、办、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治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依据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案分解的任务,向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上报年度本区县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组织实施;对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负责改造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并汇总年度已经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报市建委。

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本区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监督治理和资金落实。

第四条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房屋改造、修缮项目,应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治理

第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

(一)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

(二)有产权的非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

(三)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符合各专项基金的使用规定,并按各专项基金的治理程序申报。

第六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

(一)不带ZY空调的一般公共建筑:

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0元。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带ZY空调的一般公共建筑:

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ZY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三)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

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四)砖混结构住宅:

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元。

(五)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

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六)农民自建住宅:

农民自建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和投资标准,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七)热源与供热系统:

包括采纳气候补偿、自动操纵、烟气热回收、水力平衡等节能技术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改造的项目与投资标准按市市政管委和市财政局《**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治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七条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来源及申报

(一)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规定,由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报改造项目明细,市建委汇总并测算各项目奖励资金量后送市财政局,申请ZY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

(二)GJ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监管平台、能耗分项计量和远传设施安装、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GJ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558号)规定,由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报项目明细和资金预算,市建委审核后分批汇总送市财政局,申请使用ZY财政拨付的GJ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由产权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治理的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进展改革委申报资金。

(四)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由供热单位向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申报,申请**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由市市政管委会同市建委向市财政申报审核。

(五)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纳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按照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申报资金。

(六)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市建委和市农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年**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

(七)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以上第

(一)、(三)、(四)款申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

应当由原产权单位负担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程序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

(八)不能通过以上资金渠道解决的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原则由产权单位负担。

其中,GJ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按部门预算程序申报。

(九)20**年尚未列入部门预算的GJ机关和与市或区县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应于20**年6月底前,依据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

(十)大型公建及一般公共建筑采纳合同能源治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建[20**]558号文件的规定申请ZY财政的贴息资金。

第八条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资金,可以由实施单位收取现金,或者由个人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附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区县财政局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给予安排区县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GJ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耗电分项计量远传设施安装资金预算、使用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属各部门和市国资委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审核。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计量及系统改造的资金预算由市市政管委审核。

使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农委审核。

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进展改革委审核。

(二)原产权单位为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应由原产权单位支付的改造资金差额,由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且安排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采纳合同能源治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在项目业主与项目承包单位签定合同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向市建委备案。

每年9月底前,由项目承包单位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所在区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

区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对提交的贴息材料审核后,符合ZY财政贴息规定的,经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或市属各系统基建(房管)部门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治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治理办公室在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的核查,并上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

ZY财政奖励资金总额核定并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957号)对各区县、各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考核,并将ZY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区县、各系统。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的附件《各区县、系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目标和年度计划》,在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前已经完成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

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底前应完成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和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

20**年6月30日前,将20**年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清单上报市建委。

市建委将项目清单函告市市政管委。

报年度项目清单时,没有ZY空调的一般公共建筑和砖混结构住宅楼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需附由市建委招标确定的专业机构的评估论证报告。

(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治理程序进行申报、核准。

(三)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和职工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由建筑物使用单位填写《**市()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确认表)向所在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的技术评估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中技术路线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免于评估;超出技术路线要求的,申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市或区县建托付付的评估机构,按照《**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进行节能改造的可行性评估。

经评估改造技术路线合理的,方可按照以上第十条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机构应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评估导则》,对节能改造技术路线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向申报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由申报单位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建委。

评估费按照改造总投资的千分之二,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预算。

(三)对具备节能改造必要性但节能改造技术不合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建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建议调整项目节能改造技术后,申请复评估。

第十四条市建委根据《**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对上报的建筑物改造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各项目的改造内容、标准和任务量。

市市政管委对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

建筑物、供热系统的改造项目衔接后,由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上报单位,并将审核结果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市进展改革委。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市进展改革委审批确定。

(二)申报市财政补助的市财政全部或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向本系统主管部门申报,由各系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建委汇总,市建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列入下年度市财政补助计划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建委函告各系统和区县,各系统和区县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项目申报单位凭市建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认函,方可向市进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颜色、形状、风格、增加建筑面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改造初步设计后,报规划治理部门审批。

建筑物节能改造增加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办理项目开工手续。

各级进展改革部门和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应简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的设计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列入年度财政补助计划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托付进行改造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组织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概预算,对应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区县或所在系统组织进行招投标。

改造资金超出计划资金的,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工程,应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产品;更换建筑外门窗的工程,门窗各项性能应达到**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XX)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XX)对外门窗的要求;进行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的工程,保温层技术指标、厚度和做法应符合**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XX)和**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XX)对墙体和屋面保温的要求;进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的工程,应符合《供热采暖系统水质及防腐技术规程》(DBJ01-619-20XX)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程等有关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对进场材料和构件进行抽样检测。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拨付的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随时接受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政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应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

室内采暖系统的热计量改造、计量表和温控装置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既有集中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与之协调一致。

其中楼宇热计量表的数据应能实现远传到**市建筑能耗统计的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向市或区县建委工程质量治理部门和建筑节能治理部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预算和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治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做好对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科学性的审核,做好对承担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

要确保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标准;

(二)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

(三)截留、挪用资金。

对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项目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起诉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