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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程序文件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特制定本程序文件。

第二条本文件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程序性规定和知识产权管理、宣贯与实施、工作经费等具体要求。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秘书处(下称:

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秘书处负责组建团体标准工作组(下称:

工作组),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具体工作,随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完成而设立、存续或解散。

第五条团体标准主要涉及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评价。

第2章标准提案

第六条标准的提案应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的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

提案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标准提案。

第七条提案主体需向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拟订标准内容提要;

(二)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三)必要性论证。

第八条秘书处收到提案相关材料后,负责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可申请立项。

第3章标准立项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准提案,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准许立项,并由秘书处填制《团体标准立项登记表》(见附件1)。

(一)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在团体标准中,所涉及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评价等内容,应符合政策导向,并结合市场需求,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便于推广使用;

(三)填补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或对短期内不能修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了必要的细化或提高。

第十条准许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负责组建工作组,并对工作组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工作组设组长1名,负责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就团体标准编写工作向秘书处负责。

组长应具有高级职称,参加过两次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有严谨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工作组成员可由秘书处指派或由工作组组长进行选聘,对于由工作组组长选聘的成员,应报秘书处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组组长按秘书处下发的《工作大纲》(见附件2)要求,编制工作组具体工作方案及分工计划。

第十四条在编制完成团体标准具体工作方案及分工计划后,由秘书处主持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秘书处代表、工作组全体成员、各参编单位代表、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贯标准编写的目的及《工作大纲》的编制思想;

(二)讨论并确定标准编写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确定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四)确定工作组成员及分工,正式成立工作组。

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应参会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4章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第一次工作会议之后,正式进入标准起草阶段,工作组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

从第一次会议召开到标准发布的整个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4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分隔符、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年代号组成。

具体形式见图1。

图1团体标准编号示意图

第5章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通过秘书处向与实施本标准有关的集团公司、培训单位、教学师资公开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采取定向书面征集方式。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完整并符合标准编写规定;

(二)秘书处发出的的征求意见函;

(三)定向征集意见的单位、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原则上定向征集单位及个人不少于5家,其中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

征求意见期满后,由秘书处整理反馈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交由工作组进行修改。

对于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秘书处应召开专题会议,通过会议确定修改意见。

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发至全体应参会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6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秘书处主持会议。

审查会前应至少提前一周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送审报告、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送达审查专家审阅。

(二)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应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

在审查会上应由审查专家对标准进行全文审查。

审查专家应在审查会形成的审查意见(见附件5)上签字,不可代签。

审查意见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秘书处,一份交工作组。

(三)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协会秘书处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参加审查会的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通讯录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一条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审查意见的形成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即要在审查专家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的基础上,认真考虑有关各方的观点并协调所有争议,最终获得审查专家的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审查会结论为“不通过”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查。

第7章标准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按要求整理标准提案至审查阶段全部有关材料,报协会理事会批准,批准后,进入下一环节。

如未获批,秘书处应了解其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批准签发的团体标准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其发布范围及收费情况由秘书处制定。

第8章标准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标准发布后,每4年应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包括原标准工作组成员)进行复审,以决定该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

复审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已发布的标准不再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时,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9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所有。

标准文本的发行、发售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10章标准宣贯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和标准起草编制单位对标准宣贯负有共同责任。

宣贯方式包括:

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宣贯内容包括:

技术标准的重要性、对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等。

第三十条在标准开始实施后,秘书处和起草编制单位均应持续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的复审提供参考。

第11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调研项目中可以用于团体标准调研的部分经费;

(二)协会对于开展团体标准编制、修订工作拨付的经费;

(二)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单位分担的经费;

(四)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筹集和支出,由协会财务部门记账,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该标准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查、发布、培训、宣传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

团体标准的编制经费专款专用,采用实报实销原则。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文件由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制定□修订

被修订

标准编号

提案单位

(个人)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提案时间:

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范围和

主要内容

 

工作内容及实施

方案概要

 

秘书处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协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标准《************》编制工作大纲

(年月日)

一、标准编制的依据、背景、意义

二、工作组组长情况(具体条件附表)

三、工作组组员情况(具体条件附表)

四、秘书处代表

五、主要工作内容

六、主要工作进度计划

七、其他需要安排的工作

 

附件3

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

3、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情况;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5、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8、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9、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4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牵头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共页第页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件5

审查意见

标准名称

 

牵头单位

 

审查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查专家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审查专家

情况介绍

审查工作组成员见附件(名单制表,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签到表等)

审查意见

 

年月日

审查专家

签名

 

审查负责人签名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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