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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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检查项目

代码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相关说明

常见问题

1.资质及信息公示情况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查看许可证情况。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产品在许可类别和明细范围内,产品生产工艺与证书载明的一致;

2.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1.以许可证复印件代替原件悬挂(摆放);

2.许可证未悬挂(摆放)。

102

★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按规定注册,产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查看许可证和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1.许可证食品类别包括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2.所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持有效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1.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

2.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范围内容。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

查看上次检查表。

1.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遗失、藏匿、撕毁、涂改;

2.未及时依据日常监督检查表结果信息进行整改,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厂区、车间周边无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或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检查厂区、车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附近是否有污染源。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2.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3.应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如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杂物堆放。

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

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

3.厂区、车间内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

202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检查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并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1.检查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2.更衣设施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3.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

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1.个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没有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2.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3.无消毒液配置和使用制度,或记录。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3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有维护保养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查看相应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

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空气过滤装置是否定期清洁;

3.检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

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1.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行;

2.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没有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4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管理符合要求,有空气洁净度监测记录。

GB23790第5.1.7~5.1.9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检查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的监测数值、监测频次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标准要求。

2.清洁作业区是否保持干燥。

3.空气洁净度记录完整。

1.检查生产加工人员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经过人流净化;物料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通过相应的缓冲间(气闸室)、传递窗(口)、货淋室或杀菌隧道等。

输送物料的电梯如设在清洁作业区,应有确保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2.检查空气洁净度、压差及其监测频次等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GB23790的要求。

查看监控记录,是否按计划进行了监测;

3.现场查看各作业区的空气流向是否有倒灌现象,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压差是否≥10Pa,清洁作业区的湿度是否≦65%;进入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是否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意:

压差计应安装于可以产生空气流通的物理隔断面上,如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的空气连通处)

4.检查清洁作业区是否保持干燥,如有供、排水设施及系统,是否采取了有防护措施,是否有凝结水现象;

5.检查清洁作业区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的运行记录,有异常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1.清洁作业区压差达不到要求;

2.空气洁净度监测频次和记录不符合要求;

3.温湿度监控记录不符合要求。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5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查看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存放情况,是否有使用记录。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

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存在混放,或标识不清的情况;

2.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领用记录缺失。

206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查看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并有记录。

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

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1.防鼠、防蝇、防虫设备安装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作;

2.缺少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3.生产场所发现虫害迹象。

3.进货查验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查看检查评价制度和记录,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检查评价。

检查是否有效实施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开展供应商评审和(或)现场质量审核。

未按照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3.进货查验

302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乳品原料等按照要求检验后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查看: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查看主要含乳原料(全脂、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基粉)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验收不合格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按要求放置并明显标记,并按要求处置。

1.检查是否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和放行,通常要求被检查方提供下列原料(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材料:

(1)原料清单;

(2)原料执行的产品标准清单;

(3)原料合格供应商清单;

(4)进货查验或检验规程、标准或作业指导书。

检查上述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比对原料清单、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仓库检查时拍摄的原料标签照片,确认原料种类、供应商来源是否相符;

3.从原料清单中随机抽取几种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查其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国产原料(除初级农产品外)、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是否取得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进口原料供应商是否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原料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海关定期公布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商备案名单等;

5.从原料清单中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进货查验时是否索取了对应品种、批次(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明。

对于进口原料,还应对照出入境检验合格证明中的原料数量是否与采购数量相符;

6.对照被检查方制定的进货查验(或检验规程、标准、作业指导书),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进货查验工作。

1.不能提供抽查的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无检验记录;

2.索证资料未及时更新,证照过有效期。

3.进货查验

303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查看原料辅料的检验记录,名称批次等信息是否与现场抽查的原辅料符合。

对上一项抽查的品种,检查下列内容:

1.查验是否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1.无进货查验记录;

2.进货查验记录格式不完整、内容缺失;

3.记录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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