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保险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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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保险 2.docx

中国太平保险2

中国太平保险

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

概念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特点

具有强制性:

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费率

如下图

无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②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的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③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免赔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色条款

赔偿处理

当机动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个资料(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相同)。

同样,保险人在处理上也要遵循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相同的原则,即:

赔款=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损险

特点

车辆损失险是一种综合险包括碰撞在内、针对盗抢、汽车停驶损失、汽车自燃、等等附加险种的购买、都必须要购买了车损险以后才能够购买相应的附加险。

费率

先说车辆信息,几年的车?

具体车型和型号?

上年是否有出险等常规信息完整才能报价的。

这些都是保费变化的因素

无过错原则

保险责任: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5.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保险责任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5.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责任免除

1.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

比如: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

保险期间

(1)用年、月计算。

如财产保险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以再续订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

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有可能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而建筑安装工程则以工程施工日至预约验收日为保险期限。

车损险

免赔

险公司不赔偿你的损失,是还没有具备赔偿的条件和时机,简单的说是不符合赔付的要求

特色条款

附件1

赔偿处理

附件2

第三责任险

概念

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责任免除

附件3

盗抢险

特点

本合同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它是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费率

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是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规定,盗抢险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20%—30%。

这也就是说,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

保险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当地公安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车辆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辆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盗抢险

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五条第

(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附加险种

特点

保障范围广、保费便宜

基本险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一般附加险

(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2、自燃损失险

  3、玻璃单独破碎险 

  4、车辆停驶损失险 

  

(二)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上人员责任险 

  2、承运货物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以下附加条款:

  1、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特殊附加险

(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扩展)条款:

 

  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2、车载货物碰撞险

  3、车身划痕损失险

  

(二)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 

  (三)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1、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附件1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

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

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

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

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

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

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

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附件2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

(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

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

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

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

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还有车损险中,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碰撞、倾覆、坠落;②火灾、爆炸、自燃;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暴风、龙卷风;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附件3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保险人对伤害对象的限制,损失原因的免除和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1、对伤害对象的限制。

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造成的以下特定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替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损失原因的免除。

对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实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无驾驶证或这式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实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书。

(7)非被保险人运行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3、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有: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驾、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将地引起的损失。

(4)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7)应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交强险的费率表

第三组:

黄德龙凌梦鸾、姚阳林、吴升效、潘浩、赖盛超、韦恒山、覃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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