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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边缘化危机

写作提纲

一、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成就

(一)、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完成了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多边化。

(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主要的方面。

二、FTA的出现及其作用

三、FTA与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关系。

四、FTA对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冲击。

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边缘化危机

摘要: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支柱原则。

然而在当代世界经济格局中,由于各方势力的激烈碰撞使得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发展举步维艰。

而以FTA为代表的自由贸易协定一方面对多边最惠国制度起到补充作用,一方面也以其自身的优势有力的冲击着多边最惠国制度的地位。

关键词:

多边最惠国待遇、边缘化、自由贸易协定、补充与竞争

Abstract:

Since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asfounded,theMultilateral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hasbeenoneofthemostimpotentprinciplesoftheinternationaltrade.Butinthecontemporaryeconomicstructureallovertheworld,becauseofthefightbetweendifferentforcesmaketheMultilateral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fallintodifficult.Ononehand,theFreeTradeAgreementdoesmuchbenefitonthe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under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ontheotherhand,italsodoseharmtothestatusoftheMultilateral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byitsownadvantages.

Keywords:

Multilateral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marginalized、FreeTradeAgreement、Supplementandcompetition

一、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成就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最惠国待遇制度已经作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以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签订双边贸易条约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出现,给予了最惠国待遇制度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其突破了双边条约模式的束缚,从而形成了多边最惠待遇制度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制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某一成员国已经或即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领域给予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其它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自动且无条件的适用于其它成员国。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与传统双边最惠国待遇制度相比较,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一)、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完成了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多边化。

“争端解决机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多边化突破了权利义务主体局限于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将主体范围扩大到了除宣布互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国家之外的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从而实现了最惠国待遇制度的普遍化:

一方面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部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有力的促进了相互间的自由贸易和经济往来;另一方面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开辟了加入自由贸易的的渠道,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可以通过与任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传统的双边最惠国待遇条约而与其他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相联结,间接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最惠国待遇体系,使得全球开放市场的国家之间贸易壁垒淡化,自由贸易蓬勃发展,促进经济的全球化和发展。

(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主要的方面。

比传统的双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局限在商品贸易中的关税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扩展,不仅使传统的商品贸易更加开放,也照顾到了当代新出现的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领域,使当代世界贸易更加规范,贸易市场在规范中更加开放。

其在规范冲突中作为司法救济的法律渊源,也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而且,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下的受惠国能够更主动的对其感兴趣的商品或服务贸易要求给惠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优惠,使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内容与经济现状相协调。

二、FTA的出现及其作用

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成为了当今国际贸易最重要的准则之一,但传统的双边最惠国待遇制度依然存在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继续存在下去。

当代传统双边最惠国待遇制度经过不断发展,正在以自由贸易协定(FTA,FreeTradeAgreement)的面貌出现在世界对外贸易谈判的条款之中。

根据世贸组织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已经通报给WTO并正在实施的FTA已达247个,预计到2010年年底,全世界将有400个各种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方面的安排。

与中国贸易额排名前三位的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日本,分别与43个、46个和29个国家已经建立或者正在磋商FTA。

自由贸易协定绕开了WTO多边协议难以达成共识的困难,同时也另外开辟了新途径以推动贸易的自由化。

FTA对WTO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某些尖锐对立的问题在WTO一时间无法通过时,可以选择先在FTA小范围内实施,权作实验,取得经验、说服众人以后再在整个WTO范围内推广。

而RTA(RegionalTradeAgreement)即区域贸易协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经济合作形式,其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促进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

目前RTA的典型代表是欧盟。

三、FTA与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关系

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文件中关于FTA地位的规定,主要见于:

(一)、GATT1994第24条第4款之规定:

“通过自愿签署协定从而发展此类协定签署国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增加其他缔约方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

就此可以看出:

建立双边FTA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缔约国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促进贸易自由,方便缔约国之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但其不能以增加对非缔约国的贸易壁垒为前提。

(二)、GATT1994第24条第5款(b)规定:

“就自由贸易区或导致形成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而言,每一成员领土维持的且在形成此种自由贸易区或通过此种贸易协定是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或非协定参加方的缔约方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在形成该自由贸易区或签署协定之

前相同成员领土内存在的相关关税或贸易法规。

根据该条的规定,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贸易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在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相同成员领土内存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损害非签署国的贸易利益。

因此,作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WTO允许其成员国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前提是不能增加非缔约国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基础上,促进“更紧密经济一体化”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才是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FTA成立的初衷,是作为在WTO框架下对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不足的补充,故而两者是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最惠国体制的竞争互补关系是针对一个时期内而非某个方面,竞争扩大了互补的内涵,互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又进一步扩大了竞争的层次和范围,进而形成一个竞争与互补关系相互转化的相辅相成的动态发展局面。

成员国政府为了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必然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合理配置资源,这些目标往往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支撑。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为保持各自优势,巩固各自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形成的争强好胜和相互借鉴的压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在彼此之竞争压力下,相互汲取,取长补短,协同发展,自我保存。

双边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这种“互补性竞争关系”的存在,推动双边自由贸易自由化向前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多边体制范围内贸易自由化向更深的层次发展,激活了整个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整体发展。

同时,这种“互补性竞争关系”也使主要区域经济扩大成员资格和地域范畴,期望在贸易自由化范围经济政策与立法协调的深度与广度等方面做出成就。

最后,多边贸易体制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渐进式的立法程序将发展成为全球自由贸易区的当然管理者,使得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最终汇合”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得到实现。

四、FTA对WTO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冲击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国际贸易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承继了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可以合法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条款,主要包括:

历史优惠例外、区域贸易协定例外、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授权报复例外等等,都是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擦边球”。

在上述例外中,以自由贸易协定及其过渡安排、关税同盟协定及其过渡安排和优惠贸易协定为主要形式的FTA、RTA最为普遍,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原则的冲击也最大。

双边贸易协定在其内部取消了诸如关税等贸易壁垒以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对外则采取等同或高于给予协定参加方的税率,这种措施主要表现在原产地规则上。

双边自由贸易参加方往往制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来避免不享受优惠待遇国家的产品借道低关税的优惠贸易安排或普惠制国家来享受优惠低关税这种第三国“顺风车”的现象。

然而这样就产生了贸易壁垒的效应,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方按照原产地规制对协议的另一方给予特别优惠,而非协定的参加方的产品进入该地区则不能享受此等优惠,这样的规定是变相的贸易壁垒,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根据WTO的第一条规定:

凡自愿加入WTO的所有成员必须首先保证履行无差别最惠国待遇,在贸易对象国间根据产品原产地规则给予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采取关税或其他非关税措施时,每个缔约方必须保证其给予其他方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

而双边FTA的对内实行贸易自由对外实行贸易限制的政策势必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造成很大的冲击。

各个FTA、RTA给予其成员的优惠待遇虽然程度不同,但都优惠于WTO成员之间的待遇。

FTA、RTA的迅猛增长和全球蔓延,无疑是对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作用的一种削弱,越来越严重地损害着多边贸易体制的根基。

这种“挖墙脚”式现象意味着:

最惠国待遇原本是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现在却逐步演变成了一种“例外待遇”,而原本是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条款,越来越演变成为一种具有实际普遍适用性的规定。

在这样一种趋势下,最惠国待遇,从实际适用的空间来看,变成了“最少优惠待遇”。

“特惠制虽是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体制,但其本身带有明确的歧视性,即特惠只限于其成员之间,对非其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实行另一种较高税率或贸易政策。

目前,从投资贸易优惠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看,世界经济贸易已呈现出:

普通国际贸易(其中1方为非WTO成员)小于WTO成员之间贸易小于FTA、RTA内部贸易的新状况,FTA、RTA区内贸易成为贸易自由化的最高形式。

不加入WTO将在世界贸易中出局,加入WTO后,不参与FTA、RTA,则将被世界贸易边缘化。

以欧洲联盟为例,欧盟国家之间内部贸易,从1967年开始即免除关税,基本不存在由关税税率引起的外交纠纷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中国与欧盟之间因关税税率产生的外交摩擦一直不断,所涉税额动辄以十亿计。

对我国对外贸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当之大。

而每次我国与欧盟之间产生关税纠纷,援引WTO制度规则以期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时,均受到相当大的阻力。

即便最终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中获胜,程序也往往拖沓冗长,动辄拖延问题一年之久,在此期间我国官方、民间所受到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更是难以数计。

欧盟国家内部之间贸易属RTA内部贸易,而我国与欧盟之间贸易属WTO成员之间贸易,两者贸易优惠与贸易自由化程度之间的差异可见一斑。

而由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达成共识和贯彻实施等方面相较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的“简便易行”,造成了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阻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一波三折,市场陷入僵局,更多的国家将目光转向了区域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区域性或双边性自由贸易协定备受青睐。

美国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

由起初的反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到近年来将注意力从多边协议转向了双边安排。

10年来签署了一系列的双边协议。

而美国在进行双边谈判时,可以利用其经济实力将非常苛刻的条件强加给谈判伙伴,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停滞不前,从而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转向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完成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无疑使得这些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谈判疏忽。

FTA、RTA虽然是WTO的例外规定,不直接违反WTO规则,对世界经济贸易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其真正的动机是政治而非经济,对世界经济贸易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缔结FTA、RTA最多的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又主导着WTO谈判进程,他们对待多边贸易谈判的消极与对FTA、RTA谈判的热衷,最终会导致WTO被边缘化。

五、结论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因为其自身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等特点,加上当代主导国际格局的发达国家的消极抵制,已经越发对全球经济促进显得无力。

而自由贸易协定由发达国家一手主导创建,正在以潜移默化的方式,逐步排挤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

自由贸易协定在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较多边最惠国待遇而言,更灵活、方便、自由,很容易适应经济形势、政治形势的新变化。

但自由贸易协定背弃了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将自由贸易市场扩大到全世界的初衷,以多个小集团式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代替世界多边最惠国待遇体系是行不通的。

在多边最惠国待遇制度更主导经济贸易公平的今天,自由贸易协定的崛起是对原有秩序的新挑战,如何正确面对这种新变化,如何正确利用这种新秩序是我国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2、王贵国:

《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3、曹建明、贺小勇: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

4、赵维田:

《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王传利:

《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2版。

6、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概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

鸣谢

学年论文的撰写对于第一次写论文的学生来说不啻为一次巨大的挑战,在此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马老师,如果没有马老师耐心的指导,学生作为初学者写论文必然无从下手。

而马老师对待学术的严谨、负责的精神,对于学生更是一次宝贵的言传身教,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再次感谢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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