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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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演变
中国1980年恢复办理国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
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2112.28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168.98元(1985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0.42%和3.16元);有中外保险公司53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4591.07亿元,较1992年增长了8倍;保险中介机构170家。
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200余个代表处。
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1)1980~1985年的恢复阶段。
中国在1980年和1982年先后恢复国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
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
(2)1986~1991年的平稳发展阶段。
以1986年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兵保”)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的4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3)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
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为标志。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
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
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
(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
恢复国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
截至2001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04亿元。
1980~2001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
1992~2001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与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
以1997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
1997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38.50%。
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55.53%,财产险为44.47%。
2001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财产险为32.58%。
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年保险密度达到168.98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2.2%,若按1999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9万亿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1985~2001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
图2 1996~2001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
图3 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
图4 1985~2001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
(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
表1 1999~2001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
近3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85%以上。
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较1999年增长1.84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
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
表2 1999~2001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年以前,以保障功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
1999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长,2001年人身险保费较2000年增长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88.09%降至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和2.83%(见表2)。
(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
以、、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
据统计,2001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其余依次为(8.55%)、(8.46%)、(7.36%)和(7.27%)。
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5位的、、、和保费收入仅为63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
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
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
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
(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
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成立。
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行产寿分业经营。
在现有的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15家;按业务容分:
6家为寿险公司、10家为产险公司、2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
——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
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
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
以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市投资管理公司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00年8月成功地向瑞士黎世保险公司等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
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围。
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围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围的限制。
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
现有的 19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兵保、天安等5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
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其他资金。
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其中“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而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
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
从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5.5%)、金融债券(4.38%)、企业债券(2.35%)等(见图5)。
而从各保险投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年为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5.5%;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2001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4.30%和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
以2001年为例,除华安2001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4)。
图5 2001年保险投资结构
表3 2000、2001年主要投资品种收益率(%)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
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部发展并不平衡。
1992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
2001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7.05%和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
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28.13%和
表4 2000、2001年各中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10.07%;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上升至12.43%和9.71%,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
表5 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谨慎性条件。
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
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限制。
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6)。
截至2001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家;按设立形式分,19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家外资产险公司和1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
图6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情况
——经营地域、业务围。
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围、地域围和对象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放的和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围为“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分或全部:
(1)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
(2)外国人和境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可以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3年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围。
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分别于2002年和1999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保险投资。
由于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
表6 2000、2001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资料来源:
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市场占有情况。
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001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1.55%。
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1.95%,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5.04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
以和地区为例,2001年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
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63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65%。
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
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6.63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的11.82%;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3~5年,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
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
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在动力。
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
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
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则在1997年由5%提高到8%(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制;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
根据保险业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3~5年,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经营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
(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
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
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
恢复国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8年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代理,目前由保险代理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年和1993年开始恢复和设立。
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27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
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2000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同时出台了《保险代理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进行审定和培训。
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
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数量少,规模小;代理人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代理人发展较少。
二是对保险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代理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
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 。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代理人手中,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 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
(一)监管模式
作为金融业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
监管的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
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
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二)监管机构的演变
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
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一州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
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
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
(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
(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监管的具体容
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监管
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
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
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的监管
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
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公司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保单设计能力有限,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较低等不成熟的现状,放宽对保单监管可能引致各家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恶性竞争,导致保费价格失真,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隐患,因此对保单格式和费率监管实行事先批准制度,即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和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产险费率和人身险费率监管的发展趋势不尽相同:
第一,财产险费率监管逐步放松。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受监管的主要险种减少。
财产险的主要险种由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39种减少到现在的4种,且由保监会制定费率的仅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一种险种;二是车险的费率改革。
2000年10月1日起,保监会率先在放开车险费率,这标志着中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一步向市场化迈进。
第二,人身险费率监管趋向合理化。
目前人身险中,只有航空意外伤害险一种沿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20元/人次的保费规定,而对其他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的费率都采取事前备案制,通过制定各种精算规定,对各险种费率构成的主要指标进行控制,达到将费率控制在合理围的目的。
以对人寿保险的费率监管为例: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规定,“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同时,又规定了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率的围等,保险公司据此规定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