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是否算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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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是否算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内

特岗教师是否算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内

  问题:

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特岗教师算不算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内呢?

如果可以那要准备什么材料吗?

  答复: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自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因此,在农村中小学担任特岗教师,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学生需向所在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②就业协议书复印件;③加盖接收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能够证明实际工作地点符合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广西: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服务将享受学费代偿

    从今年起,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在校期间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

《办法》规定,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三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自治区将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本办法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本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重新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书,自行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还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记者/周仕兴)

    申请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如何申请

    首先,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其次,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最后,经过高校初步审查其申请资格后,由学校将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至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该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并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应注意的是,在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之前,申请人要先按照已签订的还款协议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确定获得代偿资格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后,不需再支付贷款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办法》中的基层单位

    

(一)艰苦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

    乐业、德保、那坡、凌云、巴马、龙州、平果、大化、马山、田林、忻城、隆安、田东、融水、南丹、三江、金秀、环江、东兰、西林、天等、都安、隆林、天峨、龙胜、罗城、靖西、凤山。

广西高校学费代偿政策体现以人为本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两年多的实施情况,在《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09〕87号)的基础上对高校学费代偿有关政策进行修订,制定出台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桂财教〔2011〕125号)。

新的代偿政策对于进一步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促进大学生就业,改善边远地区人才结构,优化干部队伍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扩大了代偿范围。

在暂行办法中,我区仅自治区属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学生能享受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代偿政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偿资助政策,新代偿办法出台后,自2011年起,我区代偿政策范围将扩大至覆盖全区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是延迟材料申报时间。

在两年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二次定岗、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办事流程时间较长等原因,许多毕业生不能在原规定的9月30日前交就业协议等材料,以致无法享受代偿政策。

为了更人性化的为学生服务,新政策将学校接收学生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延迟至当年11月30日,自治区审批、资金拨付及代偿时间也相应延后。

  三是分类规定代偿程序。

根据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不同模式和特点对代偿程序进行了调整,使代偿程序更为明晰。

  四是增加了监管机制。

按照规定,获代偿学生每年都要考核在职在岗情况。

为了使政策执行更加到位,更为便捷、准确的掌握获代偿学生的在职在岗情况,新办法中增加了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协助高校,对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的职责。

(1)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代偿程序:

①学生申请。

学生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学院审查。

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财务处审核。

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④递交材料。

申请学生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学校评审上报。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

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高校评审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存在二次分配的申请,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

标准证明文件格式参考“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办法公布

每生每学年国家代偿学费不超过六千元

2009-04-22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决定从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办法》中所指高校毕业生包括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办法》要求,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根据《办法》,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

高校要专门为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记者杨晨光)

摘自:

《中国教育报》2009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朋)

关于2011年毕业生中西部基层就业学费代偿的通知

各系: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要求,按照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1年度第一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30号)规定,现就我院2011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我院2011届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地域范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单位限定:

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学生申请需同时满足“地域范围”和“单位限定”两个条件。

三、申请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各系要积极做好代偿政策的宣讲工作。

请各系、班级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把握政策规定,特别要让政策适用者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办理代偿等各项手续。

(二)学生本人于6月2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3、本人中国银行账号(在燕郊支行开户,复印件一份);

4、相关证明(一式两份)。

①就业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学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3年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②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见附3)。

③对工作单位不符合地域条件,但实际工作地点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应出具相关证明(见附件4)。

相关证明最迟于2011年10月30日提交。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招生就业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学校核定,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完成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于符合条件但暂时无法提供证明的学生,可等到2011年10月30日申请第二批报送。

四、代偿金额及办法

(一)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五、违约责任

(一)申请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二)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不再符合学费和贷款代偿条件的,要及时通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六、申请学生应注意事项

(一)填表应按照提供的模板样式进行填写,最好电子输入后再打印,如果书写,请务必认真规范。

(二)提交申请后,到工作单位工作后,务必及时与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提供新的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更改申请材料和获取审批信息。

(三)提交申请材料后,在没有通知国家的审批结果前,如果有助学贷款,请务必按时还款,否则银行会按照违约处理,并记录到国家征信系统中,会严重影响你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七、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易老师

                                                主楼1421办公室

附件一: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doc

附件二: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三: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附件四:

实际工作地点证明.doc

附件一: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贷款本息金额*

申请代偿

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

面向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提出申请

向学院(研究生处)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学院初审并将申请学生的协议书或录用通知书、在职在岗证明汇总上报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学生处汇总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并为审核合格的学生办理银行卡

学生处联系收集审批结果,并将结果反馈各学院,同时在学生处网站公布审批合格的学生名单。

上报所需材料:

1、申请表、协议书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县级或以上人事部门的公章)、在职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学生在校表现、借款合同(办理助学贷款学生需提供)、成绩单、学费发票

3、就业协议书填写时实际工作地点要明确

4、工作服务年限必须注明3年以上(含3年)

1、核实申请学生的就业单位是否为基层单位、是否存在“二次定岗”

2、向申请学生所在单位核实学生的在职在岗情况

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合格后反馈给各学院

各学院汇总并初审学生的申请材料,将初审合格材料上报学生处(包括申请代偿学生汇总表、边远地区就业调查汇总表各一份)

分三年发放学费代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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