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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与国际货运实训答案

一、根据以下资料完成任务

2007年11月28日,97台日本生产的二手挖掘机被国际运输船舶载抵上海外高桥港。

到港后,该船就向外高桥海关申报进境,从该船向海关递交的载货清单上看,该批货物的收货人是杭州绮丽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绮丽公司)。

但是该船申报进境后,收货人迟迟不露面。

2008年2月23日,外高桥海关根据载货清单上的地址,向绮丽公司发出了催报通知,请绮丽公司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申明如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将按《海关法》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取变卖该批货物。

3月1日,收货人通过地方政府部门,以无法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为由,向外高桥海关提出退运该批货物的申请。

由于其提出退货申请的时间超过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的退运提出期限,不符合退运条件,外高桥海关于4月7日给出答复,不同意退运,并告知收货人,海关决定提取拍卖该批货物。

受海关委托,一通公物拍卖行定于2009年4月22日举行该批货物的公开拍卖会。

2009年4月12日,收货人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外高桥海关作出的不准原告退运,并决定提取变卖该批货物的行政行为。

2009年4月22日,97台二手挖掘机在外高桥市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共计4277.7万元。

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杭州绮丽进出口公司找到了汉德报关行,请教胜诉的可能性。

◆王红的工作任务包括:

任务1:

海关是否有权变卖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

任务2:

海关如何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

任务3:

具备哪些条件绮丽公司才有权申领余款

任务4:

给出杭州绮丽进出口公司建议。

操作分析:

 

   第一步,根据任务1的要求,分析海关能否有权变卖。

 

   《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第91号令)第二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就有权依法提取变卖进口货物。

 

   2007年11月28日货物已抵达上海,按3月来算,最迟日期是2008年2月28日。

而绮丽公司2008年3月1日才做出反应。

   故根据上述规定,外高桥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钢材提取变卖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第二步,根据任务2的要求,分析海关如何变卖超期未报关货物。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海关变卖处理超期未报关货物应本着以公开拍卖的原则。

 

   变卖所得款项应扣除有关费用,如货物的运输、装卸和储存费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货物被提取变卖前已产生的滞报金。

此外,海关在变卖处理货物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委托拍卖机构的手续费)也应从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

对于超期未报关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海关应发还具备特定资格和条件的当事人。

 

   第三步,根据任务1的要求,分析绮丽公司是否有权申领余款。

 

   《海关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根据该规定,具备海关法中“收货人”的主体资格的,才有权申领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余款。

海关法上的“收货人”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或核准具有货物进口经营资格,并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杭州绮丽进出口公司属于进出口收发货人,“收货人”主体资格合法,故可以向外高桥海关申领余款。

 

   第四步,根据任务4的要求,汉德报关行向杭州绮丽进出口公司给出如下建议:

 

   1.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一般会准许其撤诉。

   2.必须就余款发还问题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

   3.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余款。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要求发还超期未报关货

   物变卖余款的收货人必须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海关有权拒绝发还余款。

 

   4.必须履行交验许可证件的法定义务。

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进行变卖处理,并不免

   除收货人在货物进口环节应尽的其他法律义务。

绮丽公司仍然须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二. 第一步:

根据任务1的要求,分析汉德报关行是否有审查义务。

 

   《海关法》第十条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汉德报关行对收发货人提供的有关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步,根据任务2的要求,汉德报关行应有什么审查义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原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所需要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3.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4.收发货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资信情况、联系方法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5.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过程中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而汉德报关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认真核对从货运公司调取单证与瑞峰公司提供资料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便直接以3台缝合机的数量向某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不符合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第三步,故不难分析任务3,汉德报关行是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到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报关企业对委托其报关的收发货人所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报关企业就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关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案件中,海关对造成申报不实情形发生负有责任的收发货人同样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报关企业申报内容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可根据申报不实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对收发货人给予不同处罚标准和幅度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例如,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故吴淞对海关汉德报关行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暂停该公司15天报关业务是合理的。

三. 第一步:

根据任务1的要求,对商品进行“识货”,解剖拟引进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

   工作原理、用途、构成等基本情况。

   在大剧院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王红对这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详尽的认识。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辅助保安系统对于建筑物内的实况进行监视,以图像方式实时传送到管理中心,值班人员可在控制室通过电视墙随时了解重要场所的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系统设置应安放摄像机、电视监视器、录像机(或硬盘录像机)和画面处理器等,使值班人员能随时调看任意一个画面,遥控器操作任一台摄像机等。

其构成如下:

   1.前端部分:

主要有摄像机、防护罩、云台等。

   2.显示与记录部分:

主要有图像监视器、硬盘录像机和一些视频处理设备,安装在控制室内。

   

(1)图像监视器是用于观察监视目标图像设备,分黑白和彩色监视器两种。

   

(2)硬盘录像机是用于录制所监控的对象,保存图像信息的设备。

   (3)视频切换器就是为了用少量的监视器看多个摄像机,按一定的时序把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分配给特定的监视器,即视频矩阵。

可按设定的时间间隔对一组摄像机信号逐个循环切换到某一台监视器的输入端上,也可在接到某点报警信号后,长时间监视该区域的情况,即只显示一台摄像机的信号。

切换的控制一般要与云台、镜头的控制同步。

   (4)多画面分割器就是为实现全景监视的设备让所有的摄像机信号都能显示在监视器屏幕上。

这种设备能够把多路视频信号合成为一路输出,输入一台监视器,这样就可在屏幕上同时显示多个画面。

   (5)视频分配器将一路视频信号转变成多路信号,输送到多个显示与控制设备。

   3.后台综合管理与网络组件部分。

主要有系统控制器,专业控制,提供通讯接口;网络发送器,包含MODEM,将图像、管理信息进行网络发送,使个人电脑通过INTERNET进行远程监控。

   4.王红对产品进行上述了解以后,画出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组成示意图,因为这有时也是向海关解释的需要。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组成示意图 

   第二步:

“识货”之后,王红开始套用六大归总规则。

他想起了规则三

(二)“基本特征”,即由独立产品组成的混合物,按最能反应混合物基本特征的产品来归,于是按“系统控制器”归为“8537.1011”。

   第三步:

王红套用规则三

(二)归出税则号以后,报关行张经理提出了质疑,这是明显的多功能机组,可摄像、可监控、可录像、可系统控制,到底那个功能更重要,很难说,这样就不能简单地套规则三

(二)“基本特征”。

保险起见,汉德报关行向海关咨询属“系统”进口设备的归类方法,申请预归类。

   根据海关有关功能机组归类原则:

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管道、传动装置、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包括机组),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一种第84章或第85章某个税则号所列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入有关税则号。

如有些“系统”或“生产线”通过连线或输送带等相连,但在第84章或第85章找不到一个具体列名的税目,仍不能按功能机组归类,各部件应分别归类。

   据此,由于这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主要包括摄像机、图像监视器、硬盘录像机和系统控制器,故对应归类为:

摄像机8525.8013、图像监视器8528.5190、硬盘录像机8521.9090和系统控制器8537.1011。

 

   第四步:

商品归类完成以后,就可以确定海关监管条件了。

推荐以下查询海关监管条件途径:

∙纸质途径:

查阅纸质《企业报关实用手册》或《进出口税则》都能要据商品编码找到对应的海关监管条件,如“情境引入”中所表示。

∙电子途径:

电子途径会有很多条,从直属海关网或海关总署网都能进,试拟几条途径如下:

 

   1. 上海海关网®查询→商品编码查询→输入商品编码 

   2.  宁波海关网→业务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输入商品编码 

   3.  中国海关网→查询→归类信息→输入商品编码 

   但最后都链接到如下这张网页。

四 第一步,根据任务1的要求,首先应弄明白该设备进口是否属于一般进口货物。

若是一般进口,则应征税;反之,则不用缴税,而是缴3‰左右的手续费则够了。

 

   该设备进口后,按“用途”来看,不是“企业自用”,而是属“外贸自营内销”,进口后又转卖出去。

所以属一般进口货物,应在进出境阶段就征税,该货物从上海进境,所以应预先备好税款,这样海关税单(税款缴款书)出来了,可即时纳税,可加快通关速度,更重要的是可以节省一些码头费用,降低进口成本。

   第二步,根据任务2的要求,确定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

   因为进口关税是等于完税价格乘上一个税率的,所以要计算出税款,首先应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六种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合理方法。

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也就是说,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在海关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颠倒顺序。

   成交价格方法是一种最常用的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它是以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中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一种估价。

但是,按照《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四项要求:

一是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二是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三是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出调整;四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

   该案例中,虽然该企业报关时向海关出具的发票价格为CIF50000美元/台,但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是有特殊关系的,卖方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进口货物而产生的收益,转售益为8000×10%=800美元。

并且同期海关掌握的相同货物的进口成交价为CIF60000美元/台。

所以,海关向其征收税费时,该设备完税价格应为海关掌握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即CIF60000美元/台。

   第三步,根据任务3,计算出海关向宏远公司应征的税额。

该案例中提到:

该设备的进口税率适用复合税,其中CIF50000美元/台以下(含50000美元/台)的关税税率为单一从价税;CIF50000美元/台以上的关税税率为124200人民币元/台再加5%的从价税。

该设备的完税价格为CIF60000美元/台,其关税税率应为124200人民币元/台再加5%的从价税。

所以,海关核定该企业的税额为:

(60000×7.58×5%+124200)×200=29388000(人民币元)。

五第一步:

根据任务1的要求,分析海关质疑的依据。

 

   关于海关估价依据可事先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通捷公司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能有低报的嫌疑,因为通捷公司与其美国总公司存在特殊关系,所以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特殊关系影响价格的审核认定、价格磋商,收集相关资料,如最终认定其申报价格将使通捷公司以较低的生产成本获取较高利润的,海关可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采用合理方法对进口货物作出最终估价。

 

   第二步,根据任务2,特殊关系不一定就会影响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价格申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海关规定。

海关估价是依据客观、公正、统一的原则,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正确的判断。

   通捷公司与其美国总公司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关系。

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

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三步,根据任务3,分析海关审价的正常流程,再向通捷公司给出合理化建议。

   海关审价的正常流程如下:

   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书面通知发出后5日内海关未收到收发货人的说明,或审核其提供的资料、证据后仍有怀疑理由,海关可不接受成交价格。

   3.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综上所述,王红给通捷公司如下建议:

   1.通捷公司在收到该《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对其作出反应,不要成为“老赖”,因为时间拖得越久,越被动。

   2.并将海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予以提交,通捷公司提交的资料如延期或提交后海关仍有怀疑之处,海关可不接受该成交价格,并采用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进口货物进行重新估价。

   3.海关可能采用的其他估价方法包括: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方法。

   4.现在,根据通捷公司的实际情况,海关可能采用合理方法估价。

因为当进口货物在我国境内无其他销售记录时,海关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当进口货物或其类似货物在境内无销售记录作为海关估价基础时,倒扣方法也不适用;由于生产企业为国外公司,计算方法限于条件也无法收集,海关根据估价方法的顺序,最可能采用合理方法估价。

即在考虑进口货物的商业互换性、品质、数量和商业水平等要素,将货物产地扩张到同为亚洲地区的其他国家,选取与通捷公司相似和相近时间报关进口的轴套和门架的成交价格,结合商业水平和国内的行情等要素,根据进口企业实际进口的数量时间分布,最终确定其价格。

六◆王红的工作任务包括:

 

   任务1:

读懂资料1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任务2:

读懂发票(INVOICE)中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任务3:

读懂装箱单(PACKINGLIST)中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任务4:

读懂提单(B/L)中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任务5:

查漏补缺,看看报关单中还有什么漏掉的栏目没填; 

   任务6:

完成整个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操作分析:

 

   第一步:

根据任务1的要求,找出资料1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资料1跟题头共同构成了项目的说明,但可不是无病呻吟,它比较密集地对应了报关单中的一些栏目。

 

   1.“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进口联合收割机及附件”对应了报关单的“进口日期”,进口日期栏据填制规范就应填“2007.08.20”。

同时,也泄密了中文品名。

   2.“8月23日委托汉德报关行向宁波镇海海关(3102)申报”可以说是一石三鸟。

既对应了报关单的“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栏应填“2007.08.23”;也对应了“进口口岸”,进口口岸栏应填“镇海海关(3102)”;同时,还告知了报关单中的“申报单位”栏应填“宁波汉德通关服务有限公司((3324980001)”,只是“申报单位”属于报关单的表尾部分。

 

   3.“该货即运往浙江钱江农场使用”实际是告知了“境内目的地”应填“浙江钱江农场”。

 

   4.“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代码:

3103915009,收货人同经营单位”透露了中福是一家国有企业,并很显然是自己进自己用,故经营单位栏填“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3103915009)”,收货单位栏“3103915009”。

 

   5.“特定商品自动进口登记证明:

31000000111,代码:

7”属于申报资料中的特殊单证,填在随附单据栏,填制规范为“7:

31000000111”。

 

   6.“预录入编号:

310220071039381254”一般同“海关编号”,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但一般来说,不用报关员去填,计算机自动打印。

 

   7.“商品编码84335100”对应报关单中的“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栏应填“84335100”。

 

   8.“法定单位:

台”弦外之音是没有只有第一法定单位,没有第二法定单位。

 

   9.“货物裸装,装入集装箱,箱号为UXXU4259169”这里实际上是设了一个陷阱,让人误以为包装种类栏就应填集装箱,但据填制规范,包装种类栏只能填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外包装,结合资料3装箱单,故包装种类栏填“其他”,而集装箱号栏填“UXXU4259169/20/自重”。

 

   第二步:

根据任务2的要求,找出发票(INVOICE)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根据发票填制的栏目内容一般有:

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结汇方式(出口)、成交方式、运费、保险费、杂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单价、总价、币制、合同协议号、集装箱号、标记唛码及备注等。

在填制和改错报关单时,发票相对于装箱单和提运单来说更加重要, 

   1.我们应特别注意发票中的两个栏目:

一是出票人的名称与地址;二是发票的抬头。

“出票人名称与地址”这个栏目是判断进口货物中转时是否发生买卖关系的指标之一。

发票的出票人一般为出口人,如果出票人的地址与进口货物起运地一致,则说明进口货物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如果出票人的地址与进口货物运输的中转地一致,则说明进口货物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

“发票的抬头”即收货人,这个栏目是判断出口货物中转时是否发生买卖关系的指标之一。

如果收货人的地址与出口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一致,则说明出口货物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如果收货人的地址与出口货物运输的中转地一致,则说明出口货物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

本工作项目没有涉及到中转的问题,故相对而言好判断一点。

 

   2.由于没有中转,故起运国栏填“日本”,装货港栏填“大阪”,原产国栏填“日本”。

 

   3.成交方式栏只能看发票,填“CIF”;由于成交方式是CIF,所以运输栏、保费栏均不填;杂费没有,故杂费栏也不填。

 

   4.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般在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号都可找到,中文名称在资料1中有所交待,故“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第一行填“联合收割机及附件”,第二行填“CA355CEX”。

 

   5.数量及单位因为要显示成交单位,一定要看发票。

发票中成交单位为台,结合资料1,成交单位与法定单位一样,故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填“台”,第二、三行空行。

 

   6.单位、总价和币制也只能看发票,据发票信息,单价栏填“22400”,总价栏填“44800”,币制栏填“502或USD或美元”。

 

   7.合同协议号栏,据发票信息,应填“97SL-14936JP”。

 

   8.标记唛码及备注一般在发票、装箱单和提单号都可找到,在此据发票信息,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应第一行填“97SL-14936JP”,第二行填“YANMARCOMBINE”,第三行填“NINGBO,CHINA”,第四行填“MADEINJAPAN”。

注意,不得随意换行,只能照搬过来。

 

   第三步:

根据任务3的要求,找出装箱单(PACKINGLIST)跟报关单对应的栏目。

 

   资料1情境说明和资料2发票看完以后,报关单也填制的差不多了。

一般说来,包装种类、件数、毛重和净重这几个栏目必须要看装箱单。

1.结合资料1和资料3,件数栏填“2”,包装种类栏填“其他”。

2.注意报关单中的毛重栏和净重栏都已显示了单位千克,据装箱单信息,故毛重栏填

“3586”,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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