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973579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73.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docx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标准

ZLC003—2016

森林食品认证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offorestfoodcertificationtechnology

 

2016-01-20发布2016-01-20实施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发布

前言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协调发展,更好地开展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推广工作,严把森林食品准入的质量关,让广大消费者享用上绿色、安全的森林食品,保护消费者权益,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总体思路,实现生态富民,生态惠民的目标,为此特制定森林食品的认证规范。

本规范由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吉林森工集团、浙江省林业产业联合会、广西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山东省林业产业联合会、云南省林业产业协会、中国林业生态发展促进会森林食品工作委员会及生态认证委员会。

本规范首次发布。

森林食品认证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森林食品认证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森林食品认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森林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及管理的全过程,认证对象为从事森林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的经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8952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

LY/T1684森林食品总则

LY/T1678森林食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

LY/T1777森林食品质量安全通则

NY525有机肥料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森林食品forestfood

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来自良好森林环境,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具有原生态、无污染、健康、安全等特性的各类可食用林产品。

3.2森林食品的类别classificationofforestfood

森林食品包括:

森林蔬菜类(含食用菌)、森林水果类、森林干果类、森林肉食类、森林粮食类、森林油料类、森林饮料类、森林药材类、森林蜂品类、森林香料类、森林茶叶类等。

分述如下:

a)森林蔬菜类:

指可作蔬菜食用的森林植物体(如山野菜、蘑菇、木耳等菌类)及其制品;

b)森林水果类:

指森林环境下生长的各类水果(如蓝莓、荔枝、柚子等)及其制品;

c)森林干果类:

指森林环境下生长的各类干果(如核桃、榛子、松子等)及其制品;

d)森林肉食类:

指森林环境下生长的动物体(如畜类、禽类、鱼类等肉食品,及蛋、奶等)及其制品;

e)森林粮食类:

指能代替粮食食用的森林植物体(如板栗、枣、柿等)及其制品;

f)森林油料类:

指含油脂丰富的森林植物体(如油茶、油橄榄、核桃油、油棕油等)及其制品;

g)森林饮料类:

指以森林植物和动物体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饮料及酒类(如矿泉水、果汁、凉茶、人参酒等);

h)森林药材类:

指具有医疗、保健用途的森林动植物体(如杜仲皮、人参、灵芝等)及其制品;

i)森林蜂品类:

指蜂类的产物,包括蜂类的采制物(如蜂蜜、蜂花粉、蜂胶)、蜂类的分泌物(如蜂王浆、蜂毒、蜂蜡)、蜂类自身生长发育各虫态的躯体(如蜜蜂幼虫、蜜蜂蛹)等及其制品;

j)森林香料类:

指以富含香、麻、辣气、味的森林植物体(如花椒、胡椒、八角等)及其制品;

k)森林茶叶类:

指森林环境下生长的各类茶叶及其制品;

l)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森林食品。

3.3森林食品产地环境producingarea’senvironmentofforestfood

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

3.4产地森林覆盖率forestcoverageofproductionarea

以产地为中心,半径为1.5km范围内的森林覆盖率。

3.5森林健康度foresthealthiness

森林外部危害因素对森林造成的综合危害程度,分健康、亚健康、中健康和不健康四个等级。

危害因素主要指病害、虫害、火灾危害、自然灾害等因素。

3.6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森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对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记录,实现对整个过程的追溯。

3.7缓冲带bufferzone

在经营范围四周有目的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外部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

4森林食品产地环境的认定

4.1森林食品产地

4.1.1森林食品产地的认定

企业通过自己的生产基地生产的森林食品原料,可以确认为产地;企业通过供应商采购的森林食品原料,由供应商提供产地证明,以确认森林食品原料的产地。

4.1.2森林食品产地的森林权属

企业森林食品原料经营区域边界清晰、林权明确,对生产基地具有所有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如果是租赁或承包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生产基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标注。

4.2产地环境要求

4.2.1基本要求

以产地为中心,半径为1.5km范围内应具备良好的森林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得当,森林小气候明显,有维持自身森林生态系统和可持续生产的能力。

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

产地尚需满足以下条件:

a)经营区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生产状态;

b)经营区域在36个月内没有使用过化肥、农药(包括生物药剂)、除草剂、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物质;

c)从常规种植向森林食品种植转换需三年以上转换期;

d)经营区域应保持有效的缓冲带。

4.2.2森林环境的产地森林覆盖率

以产地为中心,半径为1.5km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

4.2.3生物多样性

森林群落由多树种构成复层结构,森林结构和物种数量稳定,珍稀濒危物种、种质基因得到妥善保护。

生物多样性等级按LY/T1684中4.3.2.3条表1生物多样性等级评价标准执行,需达到一般等级以上。

4.2.4森林健康度

森林林相整齐,林分结构合理,具有自肥能力和林业有害生物自控能力,森林火险等级降低、环境保护功能增强和资源产值提高。

森林健康度评定标准按等级按LY/T1684中4.3.3.1条表2森林健康等级评定标准执行,产地及周围森林健康等级的面积达80%以上,无不健康的等级。

4.2.5水土保持

产地环境不得有严重的水土流失现象,产地不能出现土壤中度、强度或剧烈侵蚀等级。

4.2.6空气、土壤、灌溉水环境质量

空气、土壤、灌溉水环境质量应符合LY/T1678中规定的要求。

4.2.7产地环境污染控制

产地环境范围内不得使用化肥、杀虫剂(包括生物杀虫剂)、除草剂、植物生长促进剂等各类药剂。

4.3检测与评价方法

检测与评价方法按LY/T1684执行。

5种植、养殖及野生采集过程的认定

5.1种植

5.1.1品种选择

品种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性质等自然环境。

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5.1.2水土保持

5.1.2.1在种植培育的各个环节上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沙化、盐碱化,防止危害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5.1.2.2不得开垦25°以上坡度的山地。

不得全面炼山。

采用块状整地、水平带整地、鱼鳞坑整地。

5.1.2.3山地、丘陵应保留或恢复山顶、山脊天然植被,或沿一定等高线保留、恢复植被保护带。

5.1.2.4抚育应多留地表植被,实行带状垦复、逐年轮垦、劈草抚育等措施。

提倡减耕、免耕。

5.1.2.5开垦每块林地的面积不得大于5hm2,各块开垦林地的间隔不得小于100m,产地的经营活动不得造成森林的破碎化,不对森林生态系统包括生物多样性、森林健康、水土保持等造成不利影响。

5.1.3土肥水管理

5.1.3.1土壤

根据土壤性质和植物营养特征,通过林地培肥,改善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增强森林的自肥能力,保持林地的可持续利用。

林间可套种豆科作物、绿肥植物。

5.1.3.2肥料

需要施肥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a)不得使用化肥;

b)自制的肥料参照附录A中A.2条执行;

c)外购的肥料需满足NY525的要求;

d)正确选择施肥方式、施肥时间和施肥量。

5.1.3.3灌溉水

需要浇水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a)尽可能利用自然降水;

b)灌溉水质量符合LY/T1678中规定的要求;

c)正确选择浇水方式、浇水时间和浇水量。

5.1.4有害生物防治

5.1.4.1防治原则

利用森林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根据有害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因时因地制宜,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森林生物多样性,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损失水平以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不得使用杀虫剂(包括生物药剂)、除草剂、植物生长促进剂等各类药剂。

5.1.4.2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应急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

b)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

c)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d)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质保障。

5.1.5森林防火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实施森林火灾监控,落实包括扑救队伍、装备等在内的各项措施。

沿林道、山边、林缘开设防火隔离带,或根据森林可燃物类型及火险等级营造生物防灾林带。

5.1.6生物多样性保护

重视生物多样性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天敌及栖息地保护。

调整针阔叶树比例,增加阔叶林比重,采取人工辅助等经营措施,促进林分或林下物种正常生长。

乔、灌、草构成复层结构,森林群落结构稳定。

周围森林物种的数量稳定,珍稀濒危物种、种质基因应得到妥善保护。

5.1.7采集

5.1.7.1采集时间

根据品种、用途确定采集时间,适时采集。

5.1.7.2采集及贮藏

根据品种、用途采取适宜的采收方法。

采用击落或摇落法时,不得采用损坏果枝、伤害树体和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方法。

采摘后及时装运,妥善保存贮藏,防止产品发生质变和污染。

5.1.7.3野生森林食品及原料的采集

野生森林食品及原料的采集过程不得对于生态系统及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采集野生植物的叶、花、果实、树皮等及野生的菌类等不得影响该物种自我更新、持续繁衍的能力。

5.1.7.4采集管理

采收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劳动保障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采集量不得超过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采集活动不得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

5.2养殖(包括禽畜及昆虫等)

5.2.1养殖地周边环境

养殖地的周边条件与种植业相同。

5.2.2近自然的养殖模式

利用天然水域及林草等天然饵料,按照近自然的养殖模式进行养殖。

根据动物的生活习性和需求进行圈养和放养。

给动物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充足的阳光、新鲜空气和清洁的水源。

5.2.3接种与隔离

禁止给牲畜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措施),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需要治疗的动物应与种群隔离。

5.2.4损害动物的行为

不允许有割动物的尾巴、拔牙、去嘴、烧翅膀等损害动物的行为。

5.2.5禁止使用化学合成制剂

禁止使用各种抗生素、生长促进剂、饲料添加剂等化学合成制剂。

5.3养植

属于森林食品的食用菌(木耳)、石斛等培育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养植地域应位于森林环境之中,石斛苗应在森林的树干上培育,食用菌的木段、料袋应置于林下;对于大棚中培育的石斛或食用菌不予认证。

b)培育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及促进食用菌生长的化学制剂。

6加工过程的认定

6.1主要原料

6.1.1加工所需的主要食品原料应由通过森林食品认证(生产)的企业提供。

6.1.2森林食品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质量(以干物质计)不低于90%。

6.2食品的加工

食品的加工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GB14881规定的要求。

6.3食品添加剂

不允许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天然的香料、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等。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满足GB2760相应规定的要求。

6.4消毒剂与清洁剂

消毒剂、清洁剂的使用按附录A中A.2条执行。

不允许食品中有消毒剂、清洁剂的残留。

6.5禁用加工方式

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会改变原料分子结构或会发生化学变化的处理方法,禁止使用酸或碱水解。

加工过程中,严禁使用辐射物和石油馏出物。

6.6产品质量的认定

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随时自检食品的质量,并定期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门检测机构送检产品样品,应提供近期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森林食品进行检验的产品合格报告。

7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的认定

7.1包装

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倡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

包装简单、实用、有效,避免过度包装。

7.2贮藏

仓库应经过严格消毒、清洁卫生、无有害生物。

允许使用常温贮藏、冷藏、气调贮藏、干制贮藏和湿度调节等贮藏方法,所采用的贮藏方法有利于保持森林食品品质。

森林食品应单独贮藏。

不同种类的森林食品或森林食品与非森林食品共同贮藏时,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用可识别的包装或标签等措施。

保留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和凭据。

7.3运输

非专用运输工具在装载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在运输工具及容器上,设立专门的标志和标识,避免与非森林食品混杂。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贴有清晰的森林食品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

运输和装卸过程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保持生产的完整性。

易腐、易变质的森林食品应采取适宜的保鲜措施。

7.4销售

生产经营企业须保存销售产品的信息,包括销售商名称、产品品种、销售数量、运输方式、接收地点、发票等,并记录在案。

纪录保留5年以上,以备查验。

8质量管理的认定

8.1基本要求

森林食品的生产、加工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经营权;

b)按本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和技术措施;

c)按本规范第7章要求建立、运行并得到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

8.2质量管理体系

8.2.1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8.2.2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控制、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投诉、记录控制、内部检查、持续改进、资源管理、过程控制。

8.2.3质量管理体系应文件化。

8.2.4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质量手册和各类程序或技术性措施等支持性文件。

8.2.5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能被相关工作人员所理解、方便地获得,并得到有效的执行。

8.3文件控制

8.3.1所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施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批准。

应建立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有效状态标识,以防止使用无效的和(或)作废的文件。

8.3.2应制定为确保文件有效管理的程序性文件。

8.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8.4.1应制定与森林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有关的,如种子、苗木、肥料等对生产与环境有影响的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验收和存储的管理规定。

8.4.2应保存所有采购的服务与供应品的记录,并有与其质量要求符合的相关证明或验收材料。

8.5投诉

应制定消费者或其他方面投诉的处理规定程序,并保存所有投诉与投诉处理的记录,以及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

8.6记录控制

8.6.1应建立并维持记录的识别、收集、存取、维护与清理的管理规定,以保证记录安全可靠,并能得到充分的利用。

8.6.2记录应清晰准确,至少保存5年。

8.6.3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加工记录,包括原材料的采购、森林食品含量、加工工艺过程、出入库记录等;

b)产品的批号管理记录,以及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贮藏、出入库、运输与销售记录。

8.7内部检查

8.7.1应建立内部检查程序。

按预定计划,定期对森林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进行内部检查,以验证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

8.7.2内部检查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8.7.3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或对其符合性有怀疑时,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对确认为不符合的,应立即剔除并销毁,对有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的,及时书面通知。

8.7.4对检查的领域、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验证情况,应予以记录。

8.8持续改进

应利用内部检查,以及纠正与预防措施,实现森林食品生产者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改进,消除不符合因素或潜在的不符合因素,提高生产技术与质量管理水平。

8.9资源管理

8.9.1应具备与森林食品生产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并制定相适应的资源管理程序。

8.9.2应确保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人员具备符合运作要求的能力,并得到有效培训。

8.10过程控制

8.10.1应制定与森林食品活动相适应的过程控制管理程序。

通过对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记录,实现对整个过程的追溯。

8.10.2在生产加工的整个过程中采取的生产技术措施,应制定计划,并有计划实施情况的记录。

8.10.3应制定森林食品产地环境条件的控制程序。

直接影响森林食品产品质量的要素应得到有效的监控,控制的要求在生产技术措施与实施计划中得到充分体现。

9产销监管链的认定

森林食品从原料、加工后的半成品到产品所经过的从森林到消费者的整个监管过程,包括所有的原料采购、加工、制造、运输、储存、和销售阶段,都具有可追溯性。

森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的原料生产或采购、运输及产品的销售全过程均应根据相关要求和市场需要作必要的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追溯到森林产品原料生产地。

具体要求如下:

a)提供产品数量和数据来源方式,符合GB/T28952要求;

b)提供有关运输指定产品发票,提货单,原产地和其他适用文件说明产品认证状态,符合GB/T28952要求;

c)在加工及经销点出售或运输的所有阶段认证产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标识,符合GB/T28952要求;

d)建立产品跟踪管理档案,确保所有销售的认证产品能追溯到原产地的林地,符合GB/T28952要求。

10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定

10.1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为食品企业制定的法律法规。

10.2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定期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10.3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10.4森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森林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食品卫生监测设备和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

生产经营森林食品的检验工作。

10.5森林食品生产企业近年来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需审核上年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否盈利。

如企业创建初期,投入较大难以盈利,企业必须制定规划,能够限期扭亏为盈。

健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11认证判定

满足第4至第11章所有相关指标与要求的产品,则视为通过森林食品认证。

生产森林食品的企业获得中国森林食品认证证书并被允许使用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证书见附录B。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见附录C。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品

A.1概述

本附录给出了部分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品。

A.2肥料

表1给出了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

表1生产中允许使用的肥料

名称

使用条件

植物材料(绿肥)

禽畜粪便

经堆制充分腐熟

树皮、锯末、刨花等

来自未经化学处理的木材

草木灰

食品工业副产品(豆饼、酒糟)

经堆制充分腐熟

A.3清洁剂和消毒剂

表2给出了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表2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名称

使用条件

醋酸

设备清洁

乙醇

消毒

过氧化氢

设备清洁

高锰酸钾

消毒

臭氧

消毒

肥皂

清洁

 

附录B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证书

(规范性附录)

本附录给出了中国森林食品认证证书式样。

附录C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

(规范性附录)

本附录给出了中国森林食品认证标识式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