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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蔬菜16

无公害蔬菜

无公害蔬菜所谓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人们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

目录

一、无公害蔬菜的标准

二、无公害蔬菜的区别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

1.选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2.农业措施

3.生物防治

4.物理防治

5.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四、无公害蔬菜农药使用技术

1、先择适合的农药

2、掌握无公害蔬菜农药使用技术

五、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七、无公害蔬菜氮肥施肥技术

八、无公害蔬菜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种类

生产过程中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无公害蔬菜的标准

一、无公害蔬菜的标准

采用化学农药防治蔬菜病虫害会使蔬菜残留一定数量的农药。

当这些残留农药超过一定数量时则有害于人体健康,甚至中毒身亡。

因此,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种农药在不同蔬菜上的允许残留量。

二、有机蔬菜、无公害蔬菜与绿色蔬菜的区别:

  1.无公害蔬菜是按照相应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符合通用卫生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安全蔬菜。

严格来讲,无公害是蔬菜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蔬菜都应达到这一要求。

  2.绿色蔬菜是我国农业部门推广的认证蔬菜,分为A级和AA级两种。

其中A级绿色蔬菜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蔬菜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

从本质上讲,绿色蔬菜是从普通蔬菜向有机蔬菜发展的一种过渡性产品。

  3.有机蔬菜是指以有机方式生产加工的、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专门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

蔬菜生产中,应做到“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方针,建立无污染源生产基地,并遵循以下十项技术要点:

  1.严禁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如3911、1605、呋喃丹等。

  2.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对害虫天敌杀伤力小的农药,如辛硫磷、多菌灵等。

  3.蔬菜基地要远离工矿业污染源,避免“三废”污染。

  4.选用抗病、抗虫优质丰产良种。

  5.深耕、轮作换茬,调整好温、湿度,培育良好的生态环境。

  6.推广应用微生物农药。

  7.搞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对症适时适量用药。

  8.推广不造成污染的物理防治方法,如温汤浸种,高温闷棚,黑籽南瓜嫁接等。

  9.搞好配方施肥,控制氮肥用量,推广施用酵素菌、K100等活性菌有机肥等。

  10.搞好植物检疫。

严防黄瓜黑星病、番茄溃疡病等毁灭性病害传入蔓延

  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同时应从菜田生态系统总体出发,本着经济、安全、有效、简便的原则,优化协调运用农业、生物、化学和物理的配套措施,创造有利于蔬菜丰产,而不利病虫害发生的条件,达到高产、优质、低耗、无害的目的。

1.选定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要远离污染源,不受“三废”的侵害;要地势平坦,排灌良好,特别是水质要好,不用污水浇地。

2.农业措施

选用抗病虫良种;加强栽培管理;生态防治。

3.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农药防治蔬菜病虫害,可以减少化学农药的污染和残毒。

例如:

用活性菌有机肥(酵素菌、K100等)作基肥或叶面肥即增肥又防病。

4.物理防治

利用物理和机械防治能有效的控制病虫害,不用药、不污染。

如温汤浸种(55度温水)可以杀死种子内外的潜伏病菌。

5.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作到科学合理用药。

 

6.及时进行蔬菜质量检测。

四、无公害蔬菜农药使用技术

一、先择适合的农药

1.优先选择生物农药。

生产中常用的生物杀虫杀螨剂有:

Bt、阿维菌素、浏阳霉素、华光霉素、茴蔷素、鱼藤酮、苦参碱、藜芦碱等;杀菌剂有:

井冈霉素、春雷霉素、多抗霉素、武夷菌素、农用链霉素等。

2.合理选用化学农药。

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高生物富集、高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如甲胺磷、呋喃丹、1605.3911.氧化乐果、杀虫脒、杀扑磷、六六六、DDT、甲基异柳磷、涕灭威、灭多威、磷化锌、甲拌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有机汞制剂等。

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

限定使用的化学类杀虫杀螨剂有:

敌百虫、辛硫磷、敌敌畏、乐斯本、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克螨特、双甲咪、尼索朗、辟蚜雾、抑太保、灭幼脲、除虫脲、噻嗪酮等;杀菌剂有:

波尔多液、DT、可杀得、多菌灵、百菌清、甲基托布津、代森锌、乙膦铝、甲霜灵、磷酸三钠等。

二、掌握无公害蔬菜农药使用技术

1.对症下药。

在充分了解农药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防治病虫害种类,选用合适的农药类型或剂型和合适的浓度不要人为地加大使用浓度。

  2.适期用药。

根据病虫害的发生规律,严格掌握最佳防治时期,做到适时用药。

对病害要求在发病初期进行防治,控制其发病中心,防止其蔓延发展,一旦病害大量发生和蔓延就很难防治;对虫害则要求做到“治早、治小、治了”,虫害达到高龄期防治效果就差。

不同的农药具有不同的性能,防治适期也不一样。

生物农药作用较慢,使用时应比化学农药提前2-3天。

  3.科学用药。

要注意交替轮换使用不同作用机制的农药,不能长期单一化,防止病原菌或害虫产生抗药性,利于保持药剂的防治效果和使用年限。

蔬菜生长前期以高效低毒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混用或交替使用为主,生长后期以生物农药为主。

使用农药应推广低容量的喷雾法,并注意均匀喷施。

  4.选择正确喷药点或部位。

施药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病虫害的发生特点确定植株不同部位为靶标,进行针对性施药。

达到及时控制病虫害发生,减少病原和压低虫口密度的目的,从而减少用药。

例如霜霉病的发生是由下边叶开始向上发展的,早期防治霜霉病的重点在下部叶片,可以减轻上部叶片染病。

蚜虫、白粉虱等害虫栖息在幼嫩叶子的背面,因此喷药时必须均匀,喷头向上,重点喷叶背面。

  5.合理混配药剂。

采用混合用药方法,达到一次施药控制多种病虫危害的目的。

但农药混配要以保持原有效成分或有增效作用,不增加对人畜有毒性并具有良好的物理融合性为前提。

一般各中性农药之间可以混用;中性农药与酸性农药可以混用;酸性农药之间可以混用;碱性农药不能随便与其他农药混用;微生物杀虫剂(如Bt)不能同杀菌剂及内吸性强的农药混用;混合农药应随配随用。

  6.要严格按照期限执行农药安全间隔。

菊酯类农药的安全间隔期5-7天,有机磷农药7-14天,杀菌剂中百菌清、代森锌、多菌灵14天以上,其余7-10天。

农药混配剂执行其中残留性最大的有效成分的安全间隔。

五、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有了明确规定,即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蔬菜是无公害农产品的一种,其概念同样也可以用以上方式表述为:

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蔬菜。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就是指国家颁布的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标准、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和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

要想达到这个要求,蔬菜的种植就要选择适合当地种植的优良品种,种植在土壤、灌溉水和农田大气均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并实行生产、运输、加工、贮藏全过程的无公害操作,使其终端产品营养品质好、卫生、安全、经过检验符合标准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七、无公害蔬菜氮肥施肥技术

 

(一)、蔬菜缺氮症状  

蔬菜缺氮的显著特征是植株下部叶片首先褪绿黄化,再逐渐向上部叶片扩展。

整个植株生长受抑制,叶片呈灰绿色或黄色,窄小,新叶出得慢,叶片数少,严重时下部老叶呈黄色,干枯死亡。

茎秆矮短细小,多木质,分蘖分枝少。

根受抑制后也表现为较细小而短。

花、果实发育迟缓,籽粒不饱满,严重时落果,不正常地早衰或早熟,种子小,千粒重低,产量低。

同时,蔬菜产品品质下降,蛋白质和必需氨基酸、生物碱以及维生素的含量减少,几种蔬菜缺氮症状如下:

  

1.大白菜缺氮。

早期缺氮,植株矮小,叶片小而薄,叶色发黄,茎部细长,生长缓慢;中后期缺氮,叶球不充实,包心期延迟,叶片纤维增加,品质降低。

  

2.茄子缺氮。

植株矮小,叶片小而薄,叶色淡绿,落花落果严重。

  

3.萝卜缺氮。

生长停滞,叶片窄小而薄,叶色发黄,茎细弱,根很小,发育不良,多木质化,辣味增强。

  

4.番茄缺氮。

生长停滞、植株矮小。

叶色淡绿或呈黄色,叶小而薄,叶脉由黄绿色变为深紫色。

茎秆变硬,富含纤维,并呈深黄色,易脱落。

果小,富含木质。

  

5.黄瓜缺氮。

早期缺氮,生长停滞,植株细小,叶色逐渐变黄绿或黄色,茎细长,变硬,富含纤维。

果实色浅,在有花的一端呈淡黄色至褐色,变为尖细。

  

6.洋葱缺氮。

生长缓慢,叶片小而薄,且叶色黄,根色由红转变为白。

 

 7.莴苣缺氮。

生长减慢,叶片黄绿色,严重时老叶变白腐烂。

  

(二)、蔬菜施氮过多症状  

氮素过多,常使蔬菜生育期延迟,贪青晚熟,某些生长期短的蔬菜基地,常因施氮过多而延长蔬菜的生长期,使蔬菜遭到早霜的侵害。

氮素过多的主要表现为:

营养体徒长,细胞壁薄,叶面积增加,叶色浓绿,细胞多汁,植株柔软,易受机械伤,易引发植株的真菌性病害。

植株群体密度大,通风透光不良,易导致中下部叶片早衰,抗性差,易倒伏,结实率下降,千粒重降低。

同时,造成蔬菜品质的下降,使叶片中硝态氮、亚硝胺类、甜菜碱,草酸等的含量增加,影响植物油和其他物质的含量。

有时施氮过多,甚至会使土壤理化性状变坏,造成地下水污染等。

特别在保护地栽培条件下,更应重视合理施用氮肥。

 

 (三)、适合蔬菜施用的氮肥品种及施用方法 

 1.尿素。

属酰胺态氮肥,含氮45%左右,肥效较铵态氮肥或硝态氮肥迟,作追肥时应提前4-8天施用,灌水要求在追肥后3-5天进行。

表层施尿素会引发部分氨的挥发损失。

可作基肥、追肥、不作种肥,作根外追肥效果也很好。

贮运时注意防潮。

  

⑴作基肥。

先将尿素撒施于地表,然后翻耕。

施后不宜马上浇大水,尿素作基肥用量不宜过大,一般占全生育期施氮量的40%左右为宜。

 

 ⑵作追肥。

采用开沟、挖穴两种方式,或结合滴灌追施。

条施、穴施时深度应达10cm左右,与土壤充分拌匀。

施用时间要比其他铵态氮肥提前。

追施总量一般占全生育期施氮量的60%左右,结合各生育期对氮肥需求的特点进行少量多次追肥。

 

 ⑶作叶面喷施。

主要用于蔬菜吸收养分能力衰退的中后期,以及蔬菜根系吸收养分受到阻碍的情况下。

尿素作为叶面喷肥所用浓度,多数蔬菜以0.5%-1%为宜,其中黄瓜为1.0%-1.5%,萝卜、白菜、菠菜、甘蓝为1%,西瓜、茄子、甘薯、马铃薯为0.4%-0.8%,番茄、草莓、温室黄瓜及茄子为0.2%-0.3%。

喷施宜在早晚进行。

根外追施尿素时,还可结合化学除草、药剂治虫以及和其他肥料(如磷肥、钾肥、微量元素肥料等)配合施用,效果更佳。

  

2.硫酸铵。

简称硫铵,为生理酸性肥料,含氮量20%左右,常温下存放不挥发,不分解,易引起土壤酸化,吸湿性弱,在酸性土壤上施用硫铵应配合施用石灰或钙镁磷肥,但硫酸铵和石灰不能同时施入土壤,要分开进行。

在石灰性和碱性土壤上施用时,应注意深施盖土。

可作基肥、种肥和追肥,作种肥时,蔬菜种子与硫酸铵均应是干燥的,并须混合均匀。

施用时应配合施用有机肥料,不宜与碱性物质或碱性肥料接触或混用。

在马铃薯、葱、蒜等喜硫作物上施用效果更好。

 

 3.碳酸氢铵。

简称碳铵,含氮量17%左右,温度较高时,易吸湿、分解、挥发出氨,有刺激性气味、且易吸潮结块。

贮运时要包装严密,保持低温干燥。

碳酸氢铵易被植物吸收利用,不在土壤中残留,故长期施用不会对土壤产生不良影响。

适用于各种土壤和作物。

施用时应尽量减少在空气中的暴露时间,无论基施和追施均应注意深施并覆土,一般施肥深度以10-15cm为宜,施后及时浇水。

不宜作种肥和叶面肥喷施。

作基肥施用时,应结合耕翻开沟或开穴深施,凡是条播作物,可在离作物6-10cm的行间开6cm左右深的沟,每667m2用10-15kg碳铵施在沟内,施后立即覆土。

凡是点播作物,可在植株旁开穴、戳洞,然后把碳铵施入穴中,之后立即盖土,每667m2施用量15kg左右。

  

四、注意事项  化学氮肥一次用量不要过大,使用深度应在10cm左右,并与土壤充分混合。

在秸秆还田、绿肥还田或施用未腐熟的有机肥时,应配合施化学氮肥。

  氮肥施用量直接关系到可供蔬菜吸收的氮素的多少,在一定范围内,蔬菜产量和NO3-含量均随氮肥用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在施肥时期和施肥方法上要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一般营养生长期对氮素需要量比生殖生长期大,蔬菜追肥的时间不宜太迟,要使氮素在植物体内有充分的转化时间。

选择适宜时间采收,既可提高产量,又能起到减少NO3-含量的作用,而且对产量无明显影响。

八、无公害蔬菜生产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种类

  

农药种类

农药名称

禁用原因

无机砷杀虫剂

砷酸钙、砷酸铅

高毒

有机砷杀菌剂

甲基胂酸锌、甲基肿酸铁铵(田安)、福美、甲胂、福美胂

高残留

有机锡杀菌剂

薯瘟锡(三苯基醋酸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氯化锡

高残留

有机汞杀菌剂

氯化乙基汞(西力生)、醋酸苯汞(赛力散)

剧毒、高毒留

有机杂环类

敌枯双

致畸

氟制剂

氯化钙、氟化钠、氟化酸钠、氟乙酰胺、氟铝酸钠

剧毒、高毒、易药害

有机氯杀虫剂

DDT、六六六、林丹、艾氏剂、狄氏剂、五氯酚钠、氯丹

高残留

有机氯杀螨剂

三氯杀螨醇

我国生产的工业品含有一定数量的滴滴涕(DDT)

卤代烷类熏蒸杀虫剂

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

致癌、致畸

有机磷杀虫剂

甲拌磷、乙拌磷、久效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胺磷、氧化乐果、治螟磷、蝇毒磷、水胺硫磷、磷胺、内吸磷、马拉硫磷

高毒

(高残留)

(潜在三致)

氨基甲酸酯杀虫剂

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呋喃丹

高毒

二甲基甲脒类杀虫杀螨剂

杀虫脒

慢性毒性致癌

取代苯类杀虫杀菌剂

五氯硝基苯、稻瘟醇(五氯苯甲醇)、苯菌灵(苯莱特)

国外有致癌报导或二次药害

二苯醚类除草剂

除草醚、草枯醚

慢性毒性

  无公害蔬菜生产中使用除草剂安全使用标准(部分) 

  

农药名称

剂型

常用药量(g/次。

667m或ml/次。

667m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安全间期(天)或实施说明

丁草胺

60%乳油

85-140ml

土壤处理

叶菜不少于5

萝卜不少于5

茄果类不少于5

精稳杀得

15%乳油

50-100ml

喷雾

作物苗期(杂草3-5叶期)施一次

都尔

72%乳油

100-150ml

喷雾

播后苗前土壤处理

草甘磷(农达)

30%可溶性粉剂

200g(果园、菜园)

喷雾

杂草转入旺盛生长期用药

甲草胺(拉索)

48%乳油

150ml

土壤处理

播后芽前施用最多可使用1次

施田补

33%乳油

100-150ml

土壤处理

最多使用1次

  无公害蔬菜生产中使用杀菌剂安全使用标准(部分) 

  

农药名称(WP为可湿性粉剂)

安全间隔期(天)

常用药量

(g/次,667m或ml/次,667m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最多使用次数及实施说明(每季作物)

75%百菌清WP

不少于10

(黄瓜)

不少于7

(番茄)

600倍液

145-270g

(番茄)

喷雾3次结瓜前使用(黄瓜)

45%百菌清烟

不少于3

110-180g

烟熏4次(适用于大棚)

50%多菌灵WP

不少于7

50g

1000-500倍液

喷雾1次

58%甲霜灵锰锌WP

不少于2

75-120g

喷雾2次

64%杀毒矾WP

不少于3

110-130g

1000-600倍液

喷雾3次

25%粉锈宁

WP(三唑酮)

不少于5

35-60g

喷雾2次

50%速克灵

WP(腐霉利)

不少于1

40-50g

喷雾2次

77%可杀得WP(氢氧化铜)

不少于3

134-200g

喷雾3次

72%杜邦克露WP

不少于3

500-800倍液

喷雾2次

80%杜邦新万生WP

不少于5

500-800倍液

喷雾2次

70%甲基托布津WP

不少于5

1000-2000倍液

喷雾1次

50%扑海因WP

不少于10

1000-2000倍液

喷雾1次

50%农利灵WP

不少于4

1000-2000倍液

喷雾2次

5%井冈霉素水剂

不少于14

100-150ml

喷雾2次

农用链霉素(72%可溶性粉剂)

不少于2

15-30g

抗生素类农药

  无公害蔬菜生产中使用杀虫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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