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体系认证FSCCOC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 V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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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体系认证FSCCOC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V3
森林体系认证FSC-COC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FSC-STD-40-004V3
简介
FSC产销监管链(CoC)是产品从森林,或在使用回收材料时从回收地点到具有FSC声明产品,或贴标成品的销售地点的路径。
CoC包括采购、加工、贸易和销售各个阶段及这些阶段到下一阶段供应链的过程涉及的所有权变化。
如组织想要对其产品进行FSC声明,FSC产品供应链中所有权的变化需要在各自的组织层面及FSC认可的独立认证机构验证时建立有效的产销监管链体系。
上述管理体系的FSC认证是为提供可靠的保证而设计的,证明销售的、具有FSC声明的产品来自经营良好的森林、受控来源、回收材料或上述混合来源。
FSCCoC认证因此促进了上述材料制成的产品在供应链中的透明流通。
版本历史
V1-02004年9月,FSC董事会批准FSC-STD-40-004V1-0:
该标准适用于供应和生产FSC认证产品的公司。
V2-0此次标准的主要修改是在产销监管链中引入了的新概念,例如产品组和信用体系。
该标准参考了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举行的三次“技术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以及公开草案和FSC讨论文件“FSC-DIS-01-013:
FSC产销监管链标准的审核与修改”中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2007年11月,FSC董事会在第46次会议批复了V2-0版本。
V2-1此次标准的少量修改是在FSC产销监管链中引入了新的要求,新要求是关于组织对FSC价值的承诺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
此版本于2011年10月1日由FSC政策主任批准。
V3-0此次标准的主要修改参考了2011年FSC会员大会的5个动议(动议38、43、44、45和46)和FSC国际在进行的跨地点信用方法论和最佳评价消费前回收材料在FSC系统中的选择研究。
此文件版本于2016年11月,在FSC董事会第73次会议上被批准。
A目的
B范围
C生效期和有效期
D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1CoC管理体系
2材料采购
3材料处理
4FSC材料和产品记录
5销售
6符合木材合法性法规
第二部分:
FSC声明的控制
7为控制FSC声明建立产品组
8转换体系
9百分比体系
10信用体系
第三部分:
补充要求
11FSC贴标要求
12外包
第四部分:
独立、多地址和联合CoC认证的资格标准
13独立CoC认证的资格
14多地址CoC认证的资格
15联合CoC认证的资格
附录A.产品组范例
附录B.FSC控制体系的适用范例
附录C.术语和定义
A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组织提供产销监管链的最低管理和生产要求,用以证明组织采购的、加贴了标签的、销售的FSC认证的林木材料和林产品来自经营良好的森林、受控来源、回收材料或上述混合来源,及任何相关的声明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B范围
本标准是FSCCoC认证的核心标准,规定了通过CoC认证的组织以及申请认证的组织在采购、加工、贴标和销售作为FSC认证的林产品时所适用的要求。
本标准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通用要求是对所有产销监管链证书持有者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每个证书的范围,适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的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的所有方面都被认为是规范性的,包括范围、生效期、参考文献、术语和定义、表格和附件。
插文1.谁需要申请FSCCoC认证?
FSC认证产品的声明,必须是由没有间断过的涵盖了其法律所有权的整个链条上所有获证组织(包括从认证的森林或回收地点至销售具有FSC声明产品或者贴标终产品的所有组织)做出的,这些组织通过了FSC认可认证机构的独立认证。
因此,产销监管链认证要求林产品供应链上的所有组织具有认证产品的法律所有权,并且至少履行下列行为中的一种:
a)销售FSC认证产品,且销售文件中带有FSC声明;
b)为FSC认证产品贴标;
c)加工或改变组成(例如,在产品上混合或添加林木材料)或为带有FSC声明的产品进行物理完整性加工(例如,再包装,再贴标);
d)宣传FSC认证产品,不包括按照FSC-STD-50-002(非证书持有者宣传使用FSC商标要求)进行宣传的非证书持有者(例如,零售商)。
说明:
如果后续客户想要将FSC认证的产品作为另外一种认证产品生产的投入或者将其作为FSC认证的产品进行再销售,那么需要FSC声明。
为获证组织提供服务,不具有认证产品法律所有权的组织不要求进行CoC认证,包括:
a)为买卖双方安排认证产品交易的代理商或拍卖行;
b)提供物流服务、运输或临时存放认证产品,没有改变其组成或物理完整性;
c)按照本标准第12章签署的外包协议的承包商。
插文2.产品的哪些组成是需要认证的?
产品中具有功能性的基于森林的组成应符合CoC要求。
如果将产品的一部分移除会造成该产品功能上的缺失,则这部分具有功能性。
具有次级功能的组成部分(例如运输,保护或者分配)可以得到豁免。
说明:
基于林产品的包装(例如,纸制品或者木制品),被认为与里面的产品是分开的元素。
因此,组织可以选择对包装或者里面的产品进行认证,或者两者都进行认证。
C生效期和有效期
批准日期2016年11月
发布日期2017年1月1日
生效日期2017年4月1日
过渡期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
有效期至被取代或撤回
说明:
截止至过渡期,所有证书持有者应按照此版本进行评估
D参考文献
FSC-STD-40-004是所有CoC认证组织适用的主要标准,根据组织的证书范围,组织可能还需要结合表A中的补充标准进行认证。
下面列出的文件可以作为FSC-STD-40-004适用的补充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献,使用参考文本最新的版本(包括修订版)。
说明:
FSC规范性框架的说明可以在FSC网站上获得(ic.fsc.org)
插文3.词语表达形式的规定
[根据ISO/IEC指令第二部分:
起草国际标准的规则和结构]
“应”:
表示为了符合标准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宜”:
表示有几种可能,其中之一是推荐的,最合适的,但并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或者某一种做法是首选的,但不是必须的。
“可”:
表示在文件范围内被允许的活动。
“能”:
在材料、物理或者因果方面,用于可能性或者能力方面的陈述。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1CoC管理体系
1.1组织应实施和维持与其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宜的CoC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遵守所有适用认证的要求,包括:
a)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组织遵守本标准涵盖的所有适用要求;
b)实施和维持最新的涵盖证书范围适用认证要求的文件化程序;
c)规定实施每个程序的人员职责;
d)使用最新版本组织建立的程序培训员工,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实施CoC管理体系;
e)保存完整的和最新的文件记录。
这些文件记录与组织证明其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相关,至少保留5年。
根据认证范围,组织应至少保留下列文件:
程序文件,产品组清单,培训记录,采购和销售文件,材料平衡记录,年度数量汇总,商标批准记录,供应商,投诉和分包记录,不合格产品控制记录,回收材料验证计划记录,受控材料及FSC受控木材尽职调查相关记录。
1.2组织应使用第四部分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来确定其申请独立,多地点或者联合CoC认证的资格。
1.3组织应通过签署一份自我声明来承诺遵FSC-POL-01-004中确定的FSC价值,组织不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下列活动:
a)非法采伐或非法木材或林木产品的贸易活动;
b)营林过程中违法传统权利和人权;
c)营林过程中破坏了高保护价值;
d)明显将森林转化为人工林或者非林用途;
e)营林过程中引入了转基因生物体;
f)违反了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确定的任何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
说明:
如果FSC决定修改联合政策,则此条款也将做相应修改。
1.4组织应对职业健康和安全(OHAS)做出承诺。
最低要求,组织应任命一名OHAS代表,建立并实施与组织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宜的程序,并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的培训。
说明:
其他认证或者执行覆盖1.4条款的当地关于OHAS相关的法律也可以用作符合此项要求的证据(例如,组织可将其视为自动符合条款1.4)。
1.5组织应确保收到的关于遵守本标准的投诉得到充分的重视,包括:
a)收到投诉的两周内告知投诉人收到投诉;
b)3个月内调查投诉,并说明回应投诉的计划行动。
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完成调查,应通知投诉者及组织的认证机构;
c)对投诉和在此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遵守认证要求的缺陷采取适当的行动;
d)投诉已成功解决或关闭时,通知投诉者和组织的认证机构。
1.6组织应有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发现和控制不合格产品,预防其无意被附上FSC声明并被销售和交付。
在交付后发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时,组织应:
a)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和所有直接受影响的客户关于确定的不合格产品,并保存通知记录。
b)分析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c)配合认证机构,使认证机构确认组织采取了适当的行动来纠正不符合。
1.7组织应支持由认证机构和认可服务中心(ASI)进行的交易验证,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FSC交易记录数据。
2材料采购
2.1组织应保留为其FSC产品组供应材料的供应商的最新信息,包括名称,证书号码(如适用)和供应的材料。
2.2为了确认那些可能影响供应产品可用性和真实性的变化,组织应通过FSC证书数据库(info.fsc.org)定期验证FSC认证的供应商证书的有效性和产品组范围。
说明:
与FSC证书数据库同步的其他FSC平台(例如,商标门户网站和OCP),如果其供应商的认证范围发生变化,可通过为组织发送自动通知来提醒组织符合本项要求。
2.3组织应具备相应的程序来检查供应商的销售或交付文件以确认:
a)供应的材料类型和数量与供应文件上描述的一致;
b)标注了FSC声明;
c)带有FSC声明的供应材料引用了供应商的FSC产销监管链号码或FSC受控木材号码。
2.4组织应确保只有合格的投入和正确的材料类别才能用于表B中确定的FSC产品组。
表B.按照产出产品组声明的合格投入产出的FSC产品组声明合格投入
2.5组织采购用于FSC产品组的非FSC认证回收材料时,应符合FSC-STD-40-007的要求。
2.6组织采购用于FSC产品组的非FSC认证原始材料时,应符合FSC-STD-40-005的要求。
2.7组织从自己的初加工和深加工场所回收的材料可以归类为与投入材料相同或者较低的类别。
从深加工回收的材料,组织可将其归为消费前回收材料,此类材料不包括那些在加工过程中被丢弃,但是可以在现场进行再利用的材料。
2.8在主评估期间储存的材料和主评估日期与组织产销监管链证书发行日期之间收到的材料,如果组织能够向认证机构证明这些材料满足FSC材料采购要求,则可做为有效投入。
3材料处理
3.1如果有不合格投入混入FSC产品组的风险时,组织应实施下列一个或多个隔离方法:
a)材料物理隔离法;
b)材料时间隔离法;
c)材料识别法。
4FSC材料和产品记录
4.1针对每个产品组和工作任务单,组织应确定涉及材料体积或重量变化的主要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如果不可行,说明整个加工步骤的转换因数。
组织应规定计算转换因数的一致的方法并及时更新。
说明:
生产定制产品时,在加工之前,组织不需要说明转换因数,但应保留可以计算转换因数的生产记录。
4.2组织应保留FSC证书范围内材料和产品的最新材料账目记录(例如,电子表格,生产控制软件),包括:
a)投入:
采购文件编号,日期,数量,包括百分比和信用声明(如适用)的材料类别;
b)产出:
销售文件编号,日期,产品说明,数量,FSC声明,适用的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c)FSC百分比计算和FSC信用账户。
4.3如果组织同时具有FSC认证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证书,组织应证明同时带有这些认证体系声明的投入和产出没有被重复计算。
说明:
组织能通过为这些材料建立单个的账目记录来清楚的判定材料的数量和适用产出的相应的认证声明。
如果这种方式不可取,组织宜通过其他途径使认证机构对此项要求进行评估。
4.4组织应为每个产品组准备年度数量汇总报告(使用组织常用的计量单位),涵盖从上一次报告开始的统计数据,说明以FSC声明销售的产出产品与投入的数量,现有的库存,相应的产出声明和产品组的转换因数平衡并相匹配。
说明:
生产定制产品的组织(例如,木工,建筑承包商,建筑公司)可将工作任务单或者建筑项目的概述作为FSC年度汇总报告呈现,可不针对每个产品组。
5销售
5.1组织应确保以FSC声明销售的产品的销售文件(实体或电子的),包括下列信息:
a)组织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识别客户的信息,例如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除外);
c)发行文件的日期;
d)产品名称或说明;
e)产品销售数量;
f)组织的与FSC认证产品对应FSC证书编码和/或与FSC受控木材产品对应的FSC受控木材号码;
g)按照表C中的说明,明确标示每个产品项目或者所有产品的FSC声明
表C.根据FSC控制体系产出产品的合格FSC声明
5.2位于供应链终端的,销售FSC成品和贴标产品的组织(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销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混合”声明来代替“FSC混合70%”或“FSC混合信用”)。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已经丢失,不允许供应链后续的组织再使用或者恢复这些产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
5.3如果产品运输时销售文件没有随行,相关的交付文件中应包含条款5.1中要求的信息,客户可以根据此信息辨认产品是FSC认证的,并与销售文件相互关联。
5.4组织应确保销售文件中带有FSC100%,FSC混合或FSC回收声明销售的产品,不带有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标签。
说明:
如果产品上贴有FSC标签,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FSC认证的产品可同时带有FSC声明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声明。
5.5组织销售完全从小规模或者社区生产者获得投入材料的产品时,可在销售文件中添加以下声明“来自小规模或者社区林业生产者”。
此声明能被证书持有者在供应链上传递。
5.6如果产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户是通过FSC认证的企业,组织可只销售那些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带有“FSC受控木材”声明的产品。
5.7如果FSC声明和/或证书号码不能在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体现,组织应通过补充文件(例如,补充信件)将要求的信息提供给客户,这种情况下,组织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应存在可以将补充文件和销售或交付文件连接的清楚的信息;
b)不能够有使客户误解补充文件中哪些产品是FSC认证的,哪些不是FSC认证产品的风险;
c)如果销售文件中包含带有不同FSC声明的多种产品,在补充文件中应为每个产品交互引用其FSC声明。
5.8销售定制产品的组织(例如,木工,建筑承包商,建筑公司),不需要在补充文件中按照条款5.1对发票的要求那样列出FSC认证的产品,组织可为建筑发票或者其他相关服务发票提供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应包含下列信息:
a)能够充分将服务发票与补充文件连接的参考信息;
b)用于相关数量和FSC声明的FSC认证组成清单;
c)组织的证书号码。
5.9组织可选择如图A中所示的降低产出的FSC声明等级,FSC标签与销售文件上的FSC声明相符,除非是零售商将最终产品和贴标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
说明:
由100%回收材料制成的产品只能降级为FSC回收。
图A.产出FSC声明的降级规则
6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规
6.1组织应确保其FSC认证的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组织应至少:
a)有适当的程序确保其进口和/或出口的FSC认证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1;
b)如有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或法规要求的更加详细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和/或供应链下游的,需要此信息来遵守法律法规的组织。
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说明:
如果组织没有树种和原产地的信息,相关要求应传递到上游供应商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确保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回收纸张除外)的FSC认证产品出售给位于实行木材合法性法规国家的公司时,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i)消费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据FSC-STD-40-005FSC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通知其客户产品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要求的客户的尽职调查体系。
说明:
FSC证书持有者应用选项c(i)时,可应用FSC-STD-40-005V3-0列出的对共产物的要求。
说明:
1贸易和海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林产品出口的禁令,配额和其他限制(例如,出口未经加工原木或者粗锯材的禁令)
.木材或林产品的出口许可证要求
.官方授权木材和林产品可要求适用于林产品出口的出口税和关税。
第二部分:
FSC声明的控制
说明:
产品组范例和FSC控制体系的要求分别在附录A和附录B中提供
7为控制FSC声明建立产品组
7.1组织应为控制FSC产出声明和贴标的产品建立产品组。
产品组应由具有以下特点的一种或者多种产出的产品组成:
a)在FSC-STD-40-004a产品分类标准中归属于相同的产品类型;
b)被相同的FSC控制体系控制。
7.2在百分比体系和信用体系下建立产品组要满足下列条件:
a)所有的产品应有相同的转换因数。
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也可将其划分为相同的产品组,但应为以FSC百分比或FSC信用声明销售的那部分产出产品使用其相应的转换因数;
b)所有的产品应由相同的投入材料(例如,松木板材)或者相同投入材料的组合构成(例如,由等价材料和/或树种制造的刨花板和胶合板组成的胶合刨花板)。
说明:
如果产品组的投入材料和/或树种可以被其他材料和/或树种代替,则这些材料和/或树种是等价的。
在相同产品组内,多种材料或产品尺寸或形状是可以接受的。
不同种类的木浆可被视为等价的投入材料。
插文4.产品组中投入材料的替代
在不造成以下产出产品特征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投入的材料和/或树种是可以被替代的,则材料和/或树种是等价的:
a)产品类型(按照FSC-STD-40-004a)的改变;或
b)产品功能的改变;或
c)产品价格的增加(价格不宜当做引起可能变化的一个独立的指标,例如,市场需求,价格谈判,采购或销售的数量;但是,它可以与造成产出产品特征变化的其他指标结合使用);或
d)产品等级的增加;或
e)产品外观的改变(外观由内在的材料特征决定。
这里不包含印刷,着色和其他后续工序)。
7.3组织应保留一份最新的产品组清单,该清单包含以下信息:
a)按照FSC-STD-40-004a中列出的产品类型;
b)产出产品适用的FSC声明。
如果组织想要在FSC证书数据库中公开其产品有资格粘贴FSC小规模或者社区企业的标签,也可以说明;
c)树种(包括学名和常用名),当树种信息决定产品特征时。
8转换体系
插文5.转换体系的应用
转换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为做出产出的声明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方法,直接将投入的FSC声明转换成产出。
在组织加工的整个阶段,通过保证与不合格材料的分离,将投入和产出的材料连接。
转换体系可以被用于所有产品组类型,FSC声明和活动中。
由于消费前回收的木材没有有效的产出声明,因为不能作为转换体系的合格投入。
说明:
以食品和药品为目的的非木质林产品只能使用转换体系。
8.1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为做出的单独的FSC声明规定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8.2针对单独材料类别,具有相同FSC声明投入的声明期或者工作任务单,组织应确定此投入声明与产出的FSC声明一致。
8.3针对不同材料类别或相关百分比声明或信用声明的材料混合投入的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组织应采用投入的最低FSC声明作为产出的FSC声明,如表D所示。
表D.使用转换体系时,可能的FSC投入组合及产生的产出声明
9百分比体系
插文6.百分比体系的应用
百分比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可以出售具有百分比声明的全部产出,该百分比声明与一个确定声明期的投入声明贡献的比例相符。
百分比体系能用于单个地点或者多个实体地点水平上的FSC混合和FSC回收产品组。
百分比体系也可用于带有FSC小规模和社区标签的产品。
百分比体系不能用于下列活动:
a)出售带有FSC100%声明的产品;
b)交易或者分销成品木质品和纸制品(例如,纸商);
c)没有物理所有权的交易;
d)交易或加工非木质林产品,不包括竹子和从树上获取的非木质林产品(例如,软木塞,树脂,树皮)。
9.1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为做出的独立的FSC百分比声明规定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
9.2针对FSC混合或FSC回收投入,组织应使用供应商发票上的百分比声明和信用声明来确定能够贡献声明的投入的数量。
说明:
供应的带有信用声明的材料应将全部数量作为能够贡献声明的投入。
9.3组织应使用下列公示来为每个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计算FSC百分比:
FSC%=QCx100
QT
FSC%=FSC百分比
QC=投入材料的声明贡献数量
QT=林产品投入的总量
9.4如果在多个实际地点上使用百分比体系,百分比的计算应基于所有地点上收到投入的平均百分比;
a)百分比计算应仅限于相同产品组中的产品;
b)所有地点都应在一个共同的所有权结构中独立证书或者多地址证书的范围内;
c)所有地点应在同一国家或在欧盟区内;
d)所有地点应使用同一综合管理软件;
e)所有参与交互地点百分比计算的地点的FSC百分比应至少达到50%
说明:
FSC将监测在多地点水平上应用百分比体系组织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收益和成本,并于2年后进行再评估。
在多地点水平上应用百分比体系的组织应按照FSC的要求来提供信息并参与到监测过程中。
9.5针对每个产品组,组织应基于以下信息计算FSC百分比:
a)相同声明期或工作任务单的投入(单个百分比);或
b)特定数量的先前声明期的投入(滚动平均百分比)。
9.6计算投入百分比的时间段不应超过12个月,除非业务性质的特殊要求,并要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
9.7使用单个百分比方法的企业可将计算出的FSC百分比用于产出产品的FSC声明,可以是在相同声明期/工作任务单中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下个声明期中的生产的产品。
9.8使用滚动平均百分比方法的企业应将从特定数量先前声明期中计算的FSC百分比用于后续声明期中产出产品的FSC声明。
9.9按照条款9.7和9.8,在后续声明期中使用FSC百分比的组织应确保投入材料供应的波动不会用于增加以FSC声明出售的产出产品的百分比。
组织应证明,在报告期限内,其年度数量汇总报告中,以FSC声明销售的产品数量与其接收到的投入材料对声明贡献的数量和转换因数是匹配的。
9.10组织能出售一个声明期或者工作任务单中带有FSC混合或FSC回收百分比声明的全部产出,该百分比声明等于或者低于计算的投入百分比。
10信用体系
插文7.信用体系应用
信用体系是FSC控制体系的一种,允许出售带有FSC信用声明的一部分产出。
该部分产出应与投入贡献声明的数量和使用的产品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