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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自查报告

交易中心自查报告

第1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查报告

零陵区政务中心关于执行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的自查报告

按照市政务办的要求,零陵区政务中心收到《永州市人民政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后,中心班子高度重视,立即召集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开会研究,并就具体工作进行安排就绪,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落实和梳理,现将《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我区认真贯彻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拟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

该模式采取“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政务中心管理和协调服务,中介机构代理,市场化运作”的政府资源交易运行机制,设立零陵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协调和领导。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管委会及下设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交易中心上报市编委办拟设定为区政府直属管理的正科级事业类常设机构,并将原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区国土交易中心、区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归并到交易中心,领导职数为交易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副科级),纪检组长1名(副科级)。

2、自2021年起,零陵区就将政府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集中采购,建立一套可靠可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管”、“采”分离,相互制衡机制。

即将政府采购的两大职能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分开,分别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处理投诉和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政府采购中心行使执行职能,主要通过招标开展集中采购。

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采取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特约监督员,定期发布采购信息等形式,将政府采购所有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三是建立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三个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监督办法,开展检查活动,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权威性。

四是建立新闻监督机制。

凡是重大的招投标活动都要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将投标、评标、定标等整个活动置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

从2021起专门设立招标办管理工程建设方面招投标,印发了《零陵区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并把招标评标的地点设在政务中心,坚持招管分离、采管分离、管办分离,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透明高效的原则。

零陵区政务中心

2021年12月4日

第2篇:

山东煤炭交易中心设备自查报告

山东煤炭交易中心设备自查报告

根据《兖矿总调传字[2021]41号》文件,项目组对山东煤炭交易中心大厦工程工地现场的设备的运转情况、设备的供配电情况、现场的易燃易爆物使用及存储情况、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等,进行了安全检查。

因施工材料,设备未到场,目前施工现场处于停工状态。

因此,项目组着重对办公区域的设备安全和临时用电等进行了安全检查。

硬件配置方面:

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相关法规的消防硬件配置要求,在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共配置灭火器40个(主要以二氧化碳灭火器为主)、消防水桶一个,目前已投入使用的消防器材已经达到了消防硬件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的临时配电箱按规定要求上锁,按照规范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

严禁乱接乱放等现象。

施工现场实行区域负责人制度,每个区域的负责人对各自区域的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废料,严禁废料集中堆放。

日常管理方面:

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组长的安全检查小队,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已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对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通过检查,项目组管理人员的安全和消防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我单位将已此次自查为契机。

切实落实设备安全和消防安全,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公司上级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

特此报告。

第3篇:

交易中心调研报告

营子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调研报告

2021年5月27日

鹰手营子矿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2021年,隶属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服务。

由鹰手营子矿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过程和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局和财政局实行现场监管。

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下,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搞好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累计完成招投标项目24项,中标成交金16799万元,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其中施工招标19项,监理招标5项。

一、中心运行情况

(一)强化制度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中心自成立以来健全了招投标交易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职责》、《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开、评标工作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规范化服务标准、廉政制度、学习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强化效能建设,推行服务承诺制,及时、高效的完成每一项招标采购任务,突出一个“快“字;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积极优化招标形式,高质量地完成招标任务,突出一个“好”字。

(二)规范招标行为,实现“阳光操作”

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规定,将招标行为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严格规范招标程序。

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

共确定了招标申请核准、招标资料备案审核、发布招标公告、报名及审查投标人资格、现场踏勘及答疑、投标文件的递交、组织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与项目备案等十一道运行程序。

同时做到四个“必须”:

项目招标方式必须经过区发改部门核准,资金落实后才能进入招标程序;项目必须经过设计、图审和编制清单及预算后才能启动招标程序;国有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清单报价;国有投资项目概算必须经过“一编一审”,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控制价。

严把招标文件编制关,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审核,最后由业主签字确认。

三是严格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在资格审查上,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利用资格预审环节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减少了围标串标的可能,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在评审过程中,实行技术标、商务标的分步评审,通过合理、公正的评审、咨询、比较后确定中标候选

人。

开、评标过程邀请纪检、检察相关监管部门到位监督,评标专家现场抽取,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在网上公示。

(三)积极推进计算机评标,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人工评标工作量大且容易出错,工作效率较低,实现评标的自动化是大势所趋。

我们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事项网上发布公告、网上报名、网上评标、网上公示,达到招标现场网络化管理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的科学性和公开性,有效杜绝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四)动态管理评标专家,确保公正评标。

交易中心成立后,逐步充实评标专家库,将区内名评标专家统一纳入河北省住建厅的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同时,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强化考核措施,规定每次开标结束,由招标单位和监管部门对评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打分确认,得分作为年底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由交易中心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部门共同抽取专家,或采取异地评标抽取专家的方式,确保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区招标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由于资金问题,我区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软硬件设施还不能完全达到要求。

没有独立的开标厅、评标厅,未安装监控设备和屏蔽设备,评标室没有实现完全

封闭。

二是交易中心的功能和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外,其他行业的招投标交易活动还没有实现统一进场。

五、今后的工作安排

2021年将按照纪检部门的统一部署,与发改、交通、国土等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我区招投标的综合交易中心,为各项招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一、以《行政监察法》、《建筑法》、《土地法》、《招投标法》、《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职责分工为依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及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出让等活动,将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区政基础设施等所有工程类建设方案的交易活动及国有政府投资方案代建单位、方案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出让等活动,统一纳入招投标综合交易中心进行,实现集中监管,统一交易,分头办理;实现“交易场所、网络信息、交易规则、运作程序、评标专家库”五统一,为工程建设、土地、矿业权、政府采购等要素区场提供服务,创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招投标区场环境。

二、继续优化和完善招投标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

对进场交易的方案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收集、存贮、发布工程建设、公共资讯;发布

招标交易公告、公示,接受报名,统一安排交易时间;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各方交易主体、监管部门提供良好的交易场所;维护和管理专家评委库;统一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资金安全合法,及时收退;负责建立招投标交易方案交易档案;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

研究制定出投标队伍、施工队伍、各类中介组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规定,明确各种违法违规处罚办法,建立信誉档案,严格落实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黑名单”,健全工程招投标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4篇: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21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21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

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

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

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

2021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此外,2021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21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21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21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21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

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21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为保持持续稳健经营,考虑外部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公司拟定《南京银行2021-2021年总体战略规划》。

规划明确了2021-2021年整体战略、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并适时根据外部环境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

篇二:

关联交易研究报告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21.1《公司法》(2021)............................................................................................................21.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21).....................................................2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07修订).................................................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1)....................................................4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4

二、关联交易...................................................................................................................................52.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21).....................................................52.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07修订).................................................5

三、关联交易审议...........................................................................................................................63.1《公司法》(2021)............................................................................................................63.2《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修订)...........................................................63.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21)........................................73.4《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21)............................................................73.5《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4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2021).................................................................................83.6其他相关规定.....................................................................................................................9

四、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104.1监管审核关注点...............................................................................................................104.2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审查的要求...................................................................................12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清理.....................................................................................................135.1关联方的清理...................................................................................................................135.2关联交易的清理...............................................................................................................145.3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14

六、典型案例.................................................................................................................................156.1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156.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76.3烟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附录................................................................................................................................................22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21)对关联方的规定....................................222.《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的比较分析.........................................................233.表决关联交易时,需回避的董事和股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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