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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粤码头由来doc

1总论

1.1项目由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经济外向型程度不断提高,港口作为物流的枢纽和开放的窗口,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

东莞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丰富而优越的建港岸线资源。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东莞市提出在西部沿海建设沿海经济带(地跨麻涌、沙田、虎门、长安四镇)、统一管理沿海港口的战略构想,结合虎门港的建设,推行沿海经济带“高配套、大流通”的发展战略,策划沿海经济带港口及城镇的整体发展,以加快东莞市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建设步伐,从而成为了东莞重要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之一。

根据《东莞市虎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所定位虎门港的性质,虎门港是东莞市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依托,是珠江三角洲港口群的组成部分,是广州港和深圳港等国家主枢纽港的延伸和补充,是广东省地方重要港口。

虎门港将逐步发展壮大,其近期主要以工业港和贸易港为主,结合发展建设专用泊位,渔港、客运泊位。

以港口带动和促进东莞市沿海城镇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临海大工业的崛起。

虎门港的远期发展将以临海城镇的发展和临海大工业发展为依托和基础,充分利用其有利条件和开发潜力,港口腹地向纵深发展,大力发展港口建设,建立起以散杂货为主的发展方向,以发展石油化工、能源、轧钢、造船等大型工业港为骨干,客货兼顾,内外贸结合,工商运并举的多功能现代化港口,成为珠江三角洲港口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交通集团属下专业从事生产资料物流业务的控股公司,依托省交通集团,以高速公路基建项目为基点,主要从事沥青、钢材等工程材料的招标、代理、采购、配送及管理工作,不断向供应链的上下游及纵深拓展。

同时作为工程材料供应商,参与省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地方市政工程及省外高速公路材料供应市场竞争。

作为省交通集团属下唯一的材料专业管理公司,在当前环境下,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创建新的优势,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正积极调整和完善自己的业务经营方向,拟依托港口这一物流的枢纽和开放的窗口建设发展物流储运中心。

经实地调研与比较,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拟在东莞市沙田港区内,建设5000吨级和1000吨级泊位各一个,以满足年装卸建材件杂货58万吨和接卸沥青20万吨的需要。

广东南粤物流储运中心项目分为码头工程和沥青库工程两部分,本次评价的对象为码头工程,具体包括港池、码头和陆域建材堆场,其余工程属沥青库工程项目。

沥青库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经完成,其环评文件已由东莞市环保局批复同意建设。

广东南粤物流储运中心项目码头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东南粤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东莞市沙田港区广东南粤物流储运中心项目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组织课题组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进行了踏勘,在调查现状及收集有关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编制依据与法规

1.2.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9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

(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9号,2005年11月23日);

(11)《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

(12)“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60号,2003年4月2日);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00号,2003年12月27日);

(1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1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

(16)《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2号);

(17)《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45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30号)。

1.2.2地方法规和政策

(1)《广东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9月);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

(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02年3月);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04年1月14日);

(6)《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3月);

(8)《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

(9)《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

(10)《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9】553号,1999年11月25日);

(11)《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7】29号文);

(12)《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9年);

(1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2004年9月);

(14)《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1】46号文);

(15)《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27号,1999年4月1日);

(16)《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文,1999年11月);

(17)《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1】286号,2001年7月4日);

(18)《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1】7号文);

(1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2】71号,2002年9月28日);

(20)《关于深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3】808号,2003年9月30日);

(21)“关于印发《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4】8号,2004年3月31日);

(22)《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2004年4月1日);

(23)《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4)《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

1.2.3技术规范和依据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2-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1995);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5)《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

(6)《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16-87);

(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04);

(1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11)《化学品危险性实验鉴别与分类评估报告》(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2006081701);

(12)《关于同意在东莞水道兴建南粤佳富储运码头的复函》(粤航道函[2007]169号);

(13)《关于东江南支流多用途码头岸线使用单位变更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7]195号)。

1.3评价标准

1.3.1质量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3-1996)。

1.3.2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3)《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1.4评价目的

通过对拟选址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该建设项目拟建址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现状;结合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情况,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染物有针对性地提出避免污染或减小污染的防治措施及对策,使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

最后,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本项目拟选址及环保措施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1.5评价区域所属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1)环境空气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建设项目所在地为交通居民混合区,属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排放标准选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表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单位:

mg/m3,B[a]P:

μg/m3

污染物

SO2

PM10

NO2

TSP

苯并[a]芘

非甲烷总烃

日平均

0.15

0.15

0.12

0.30

0.01

——

1小时平均

0.50

——

0.24

——

——

2.0

采用标准名称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以色列标准

表1-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二氧化硫

500(其它)

60

4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

64

80

84

90

110

100

140

二氧化氮

120(其它)

60

1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2(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

19

80

26

90

33

100

43

颗粒物

120(其它)

15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4.8

30

19

40

32

50

49

60

70

苯并[a]芘

0.3×10-3(沥青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

15

0.04×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8μg/m3

20

0.07×10-3

30

0.24×10-3

40

0.41×10-3

50

0.63×10-3

60

0.91×10-3

非甲烷总烃

120

15

8.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20

14

30

44

40

84

(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项目所在地属东江南支流邻近狮子洋河段,码头位置距离狮子洋约1.5km。

码头所在东江南支流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水功能区划见图1-1。

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及船舶污水的处理排放全部纳入后方沥青库工程项目。

根据沥青库环评文件及东莞市环保局的批复意见,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全部安排在邻近的沙田镇,生活排水利用现有排水设施,因此本次评价不再对施工期生活污水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施工船舶和运营期的进港船舶的含油污水用油水分离器处理,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8)的要求后再交由海事局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接收统一处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石油类排放浓度≤15mg/L。

表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mg/L,pH值除外)

分类

pH

DO

石油类

CODCr

BOD5

氨氮

Ⅲ类

6~9

5

0.05

20

4

1.0

Ⅳ类

6~9

3

0.5

30

6

1.5

表1-4运营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mg/L)

污染物名称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BOD5

300

CODCr

500

SS

400

氨氮

石油类

20

(3)海洋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项目所在水域属于港口区和保留区,同时还属于广东省近岸海域南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实行凭证捕鱼制度,严禁乱捕乱采,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维持渔业生产秩序。

(4)声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东江南支流属于广东省的主航道,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靠近航道两侧30m范围内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4类标准,30m以外的范围执行2类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表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dB(A))

声环境功能区划

昼间

夜间

2

60

50

4

70

55

表1-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昼间限值

夜间限值

土石方

推土机、载重机、挖掘机等

75

55

打桩阶段

各种打桩机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电锯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1.6评价工作等级

1.6.1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将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水质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及对其水质功能的要求确定。

本项目外排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污水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污水排放量<1000m3/d,污水排放后进入市政管网,根据HJ/T2.3-93对“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的规定,定为三级评价。

1.6.2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等标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

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沥青接卸时管道阀门泄漏的少量沥青气,主要成分包括非甲烷总烃和苯并[a]芘。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所在地属复杂地形,大气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2.5×108m3/h,本项目的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6.3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以及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6.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拟建址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影响范围小于20km2,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6.5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中,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二级。

本项目营运期吞吐货种为建材件杂货和沥青,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本项目装卸沥青的鉴定,该种类沥青无毒害,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运营期的风险主要为运输船舶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燃油泄漏风险。

因此风险评价等级定为二级。

1.7评价范围

1.7.1水环境评价范围

本项目营运期外排污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排放统一纳入后方库区工程。

项目施工期由于港池疏浚会产生泥沙悬浮物,水环境评价范围定为码头选址所在东江南支流及狮子洋水域,总长度约为6km。

1.7.2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以本项目拟选址为中心,边长为4km的矩形范围作为环境空气的评价范围。

1.7.3声环境评价范围

拟建项目场地内及边界外100m范围的区域作为本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

1.7.4生态环境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生态因子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是划定评价范围的原则和依据。

非污染生态影响评价的范围主要根据评价区域与周边环境的生态完整性确定。

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范围按照评价因子受影响的方向为扩展距离,不应小于1~2km。

本项目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主要是项目拟建址周围陆地生态环境以及东江南支流和狮子洋的水生生态环境。

1.8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特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应为营运期大气环境的影响评价。

另外,本项目施工期间会对东江南支流水体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施工期水环境影响评价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也将是本评价的重点。

1.9环境保护目标

1979年广东省海洋水产主管部门将狮子洋水域和伶仃洋北部水域划为“经济鱼类繁育保护区”(广东省水产局“(79)粤水产字第511号”文件)和“幼鱼幼虾保护区”(广东省水产厅“(82)粤水产字第009号”文件)。

“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或者“幼鱼幼虾保护区”的具体边界为上游从狮子洋莲花断面起,一直到下游伶仃洋的珠海市金星门水道铜鼓角一一内伶仃岛东角沮一一深圳市妈湾下角断面。

“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的保护期为农历正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日;保护期间禁止大缯、企门缯、装箩、掺缯、布罟、闸箔及机拖作业。

“幼鱼幼虾保护区”的保护期为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保护期间禁止底拖网渔船和拖虾渔船及以捕捞幼鱼幼虾为主的其它作业渔船进入生产,珠江口水产资源保护区参见图1-3。

从以上保护区内容和发布保护区的部门业务范围来看,两个保护区均属水产渔业部门的保护措施。

《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粤计农[2001]1239号,2001.12.30)已经将上述幼鱼幼虾保护区易名为“禁渔区”,将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易名为“经济幼鱼禁渔区”。

两个“禁渔区”的范围与易名前没有调整,但却被划入“整治利用区”的功能区域范畴。

功能区域上,该水域已不属于保护区。

目前,广东省海洋渔业部门已编制了新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已正式生效实施,本项目所在水域已规划为港口区。

见图1-2和图1-3。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89号《中国海洋渔业水域图(第一批)》之中的南海保护区分布,珠江口经济鱼类繁育保护区范围从珠海市金星门水道的铜鼓角起,经内伶仃岛东角咀至深圳市妈湾下角止三点连线以北,广州市番禺区的莲花山至东莞市的新沙二点连线以南的水域,其保护对象为珠江河口经济鱼虾等的繁殖和生长,禁渔期为每年的农历4月20日至7月20日。

幼鱼幼虾保护区包括伶仃岛、万山群岛一20m等深线以内的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主要保护要求为在保护期内将禁示保护区内除刺网、钓具和笼捕外所有渔业捕捞作业。

本项目选址所在水域属于东江南支流下游,综上分析,该水域不属于水产资源保护区。

通过现场踏勘,本项目大气、地表水和生态环境的敏感目标见表1-7。

表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环境要素

名称

方位及距离

内容

大气

坭尾围

西北,1.3km

居民区,约200人

泗盛

东北,1.5km

居民区,约300人

三盛

东北,1.6km

居民区,约300人

赖家庄

东,1.0km

居民区,约200人

山边

东,1.5km

居民区,约200人

南环

东南,1.2km

居民区,约300人

桂枝

南,1.3km

居民区,约200人

民田仔

东南,1.7km

居民区,约200人

福禄沙

南,1.8km

居民区,约500人

地表水

东江南支流

紧邻建设项目北侧

地表Ⅲ类水

狮子洋

建设项目西侧,约距1.5km

地表Ⅳ类水

陆生生态

项目选址所在地陆生植被

水生生态

东江南支流和狮子洋水生生物

珠江口幼鱼幼虾及经济鱼类保护区,位于珠江口,距离码头约40km

大虎山咸淡水鱼产卵场保护区,位于狮子洋,距离码头约10km

黄唇鱼保护区,位于狮子洋,距离码头约15km

 

1.10评价工作程序

 

2工程概况与分析

2.1评价对象与范围

东莞市沙田港区广东南粤物流储运中心项目的建设分为后方库区和前方码头及建材件杂货堆场两部分。

后方库区的设计以及环评工作已经完成,其环评文件已由东莞市环保局批复同意建设。

本次评价的对象为前方码头及建材件杂货堆场,具体包括:

码头工程、护岸、航道和相应的水域、陆域前方建材件杂货堆场、件杂货装卸工艺、相应的配套工程。

表2-1评价对象明细表

工程名称

码头工程

库区工程

包含内容

码头、护岸、航道和相应的水域、陆域前方建材件杂货堆场、件杂货装卸工艺、相应道路和土建工程

沥青罐区、沥青装卸工艺、导热油炉及空压机房、办公楼、道路、供电、通信、供水系统、污水处理排放系统

备注

本次评价对象

2.2工程地理位置

本工程处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河口作业区内,项目地址位于东江南支流与狮子洋交接处的南岸,距离狮子洋约1.5km。

项目水路距广州约50km,距广州新沙港区约20km,距香港约90km,距桂山锚地约80km。

陆路距莞城25km,距广州约60km。

2.3工程建设规模

根据港口吞吐量需求分析,结合本项目实际用地范围、码头岸线长度、码头前沿水深条件及各货类水运航线的实用船型,项目建设规模确定为:

建设5000吨级和1000吨级泊位各一个,以满足年装卸建材件杂货58万吨(主要为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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