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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13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市建机分会”)对租赁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租赁企业应当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备案申请信息,确认并保存信息后,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场地照片;

(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其中,

(一)、

(二)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三)、(四)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扫描件;(五)应当提供企业文件扫描件。

已办理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清单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不必提交证件材料。

第六条租赁企业按照第五条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系统即时受理。

租赁企业通过备案的,获取全市统一的企业备案登记编号。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

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

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综合情况中的企业管理情况由市建机分会人工录入;企业综合情况中的设备资产情况从既有信息系统采集;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由租赁企业人工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工录入。

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应当在系统中填报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

填报完成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建机分会审核。

市建机分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计算加分。

企业综合情况中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和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并报市建机分会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后,系统自动计算扣分。

企业综合情况中的企业管理情况得分,在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获得。

市建机分会对租赁企业的企业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并扣除相应分值。

被抽查的租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2),明确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等,并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

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租赁企业分为四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

(一)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

(二)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含5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二星级”;

(三)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含40分)至50分(不含5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一星级”;

(四)信用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不含40分)的,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的企业为租赁信用不良的租赁企业,在系统中亮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当租赁企业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将公布首次信用评价等级。

此后,系统每季度末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于次季度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截至上一季度的信用评价等级。

首次信用评价完成后、季度信用评价完成后或信用评价等级发生变化后,租赁企业应当在系统自行打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记录单》)。

第十三条租赁企业认为信用评价评分中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异议,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保留原有信息;经核实确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租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租赁企业在1至6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内,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关规定出租设备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履行对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配齐安全装置等法定安全职责,导致施工现场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对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拆除设备的要求,拒不履行的;

(四)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备案、使用登记备案时,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五)在办理企业信息注册(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信用评价时,向市建机分会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

(六)伪造检测报告或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的;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1至6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五条租赁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租赁企业在6至12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内,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无星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面负有责任的;

(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6至12个月内整改的情形。

第十六条限期整改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租赁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整改合格的,恢复对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整改不合格的,继续责令租赁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备案前查看《记录单》,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和“二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对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单位予以记分处理;

(二)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强化差别化监管,加强对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首次信用评价时,应当将第五条

(一)至(五)材料的原件提交市建机分会查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建机分会发现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租赁企业进行整改,并作如下处理:

(一)未通过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对租赁企业进行备案。

在租赁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该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

(二)已通过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销企业备案登记编号。

在注销企业备案登记编号之日起6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该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租赁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系统上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并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租赁企业应当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有关资料提交市建机分会审核,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通过后自行重新打印《记录单》。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或市建机分会工作人员故意错填企业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并由市建机分会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开展首次信用评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单》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企业公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组织机构

代码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企业总人数

设备管理人员人数

特种作业人员(司机)人数

设备总数

其中

塔式

起重机

施工

升降机

物料

提升机

 

序号

登记编号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二、已办理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清单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清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岗位工种

证书编号

下次复核时间

四、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序号

场地用途

(维修/存放)

地址

面积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证书类型

证书编号

发证单位

证书有效期至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1.总则

1.1为指导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本评价标准。

1.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按照此评价标准提供有关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建机分会按照此评价标准进行信用评价评分。

1.3此评价标准同时作为促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参考。

2.信用信息构成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

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2.1企业综合情况包括:

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

2.2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综合实力信息、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

2.3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3.信用评价得分

信用评价得分=初始分值+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良好信用评价得分-不良信用评价得分。

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初始分值为20分。

具体如下:

项目

明细项目

最高分

初始分值

———

20

企业综合情况评价得分

企业管理情况

60

设备资产情况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

良好信用评价得分

综合实力信息

20

科技进步信息

获得奖励信息

不良信用评价得分

执法检查信息

扣分

通报批评信息

责任事故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4.信用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

按照以下评价项目和评分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

4.1企业综合情况(60分)

4.1.1企业管理情况(10分)

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和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

4.1.1.1企业综合管理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应当具有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2

组织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企业组织机构图。

(二)应当具有任命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成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文件。

3

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教育培训记录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企业所包含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应当具有企业全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时间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记录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可行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包括事故报告流程图、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相关组织人员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的器材、设备等。

(二)应当具有事故记录,记录内容应当详细、全面。

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整改措施要落实。

5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台账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台账。

(二)应当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及台账。

4.1.1.2企业设备管理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登记编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1分

(一)项0.4分,

(二)(三)(四)项各0.2分

(一)应当具有设备登记编号原件。

(二)应当具有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三)应当具有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原件。

(四)应当具有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适用于出厂日期在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设备)。

2

进(退)场验收记录资料、安装验收及检测资料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设备历次的进(退)场验收记录资料。

(二)应当具有设备历次的安装验收及检测资料。

3

交接班及运转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1分

(一)、

(二)项各0.5分

(一)应当具有人员交接班及设备运转记录。

(二)应当具有设备历次使用过程中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4

维护保养记录

1分

应当具有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5

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

1分

应当具有设备定期检查及隐患整改的台账。

4.1.2设备资产情况(20分)

序号

设备折合数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300台以上(含300台)

20分

1台塔式起重机=1台折合设备;

1台购置费用高于50万元的高速施工升降机=1台折合设备

2台购置费用低于50万元(含)的施工升降机=1台折合设备

15台物料提升机=1台折合设备

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为3000kN.m(含)以上的,每台设备另记0.5分。

设备折合数为5台以下的,此项分值为0。

获取备案管理系统的设备登记情况,并由市建机分会进行二次认定后计算设备折合数。

购置费用高于50万元的高速施工升降机应当具有购买发票和产品说明书。

2

100-300台(含100台)

17分

3

50-100台(含50台)

14分

4

30-50台(含30台)

11分

5

10-30台(含10台)

8分

6

5-10台(含5台)

5分

7

5台以下

0分

4.1.3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20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1

机械或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

3分/人

6分

20分

应当具有机械或电气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发证单位应当具有职称评审的资格。

应当具有本人在企业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

机械或电气专业工程师

2分/人

4分

3

高级技师

2分/人

4分

应当为与机械设备有关的司机、安拆、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测量等工种。

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分别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和“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上查询。

应当具有本人在企业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

技师

1分/人

2分

5

高级技工

0.5分/人

1分

6

注册安全工程师

2分/人

4分

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能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查询,证书上的聘用单位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网站上公示信息中的聘用单位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

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分/人

5分

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三类人员C本),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

8

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

1分/人

5分

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查询,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证书在有效期内。

4.1.4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10分)

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包括场地情况(5分)和生产设施情况(5分)。

4.1.4.1场地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设备维修场地

2分

应当具有场地使用证明和照片。

场地为自有的,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明;场地为租用的,应当具有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等。

场地使用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

照片应当能反映场地全貌,应当能体现出维修、存放、办公的功能。

2

设备存放场地

2分

3

企业办公场地

1分

4.1.4.2生产设施情况(5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认定依据

1

流动式起重机

2分

应当具有购买生产设施的发票,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

生产设施为其他企业转让的,应当具有原始发票和转让合同。

 

2

经纬仪

1分

3

绝缘电阻表

0.5分

4

接地电阻表

0.5分

5

电子或机械吊秤

1分

4.2良好信用(20分)

4.2.1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10分)

类别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综合实力信息

1

取得行业确认证书

2分

10分

应当具有“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能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网站上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分

应当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3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分

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1分

科技进步信息

5

主编国家标准

3分

应当作为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有关标准,标准应当在实施期内。

6

主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分

7

参编国家标准

2分

8

参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分

9

取得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的专利

3分

应当具有专利证书,能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查询,证书在有效期内。

10

实行信息化管理

3分

应当具有设备远程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运用信息系统辅助企业管理。

4.2.2获得奖励信息(10分)

类别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获得奖励信息

1

国家级政府部门先进单位

3分

以获奖时间(文件印发日期)之日起二年内为有效加分期,超过1年,不再予以加分。

有效加分期内,同一获奖项目不累计加分。

10分

应当具有评选单位的文件。

 

2

国家级行业协会先进单位

2分

3

省级政府部门先进单位

2分

4

省级行业协会先进单位

1分

6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一等奖或个人第一名

3分

7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二等奖或个人第二名

2分

8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竞赛集体三等奖或第三名

1分

9

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通报表扬

3分

4.3不良信用(扣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认定依据

1

执法检查信息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一次扣2分。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被责令整改的,一次扣1分。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次或12个月内,抽检3台及以上,整机合格率低于60%的,扣2分。

以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之日起一年内为有效扣分期,超过1年,不再予以扣分。

不设上限。

应当为本市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执法检查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平台获取,责令整改信息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施工现场形成的抽查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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