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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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汇总

附件

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类型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未用于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减免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9 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丢失、损坏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20份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20份以上50份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20元以下罚款;

2.限改期满后30日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限改期满后30日以上120日以内改正的,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限改期满后120日以上改正的或者当年内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一)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2.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30%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2.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五)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严重伤害,或者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罚款;

2.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未缴纳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30%以上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3.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主动缴纳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罚款;

2.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缴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未缴纳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对银行、金融机构处10万元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2.拒不纠正的,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纠正的,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纠正的,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纠正的,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发票管理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限期内改正的,且未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限期内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具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未开具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多次实施本违法行为或未开具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日处以10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总额在500元以下;从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处以50元的罚款,最高罚款总额在2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拆本使用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拆本使用发票1本以上,4本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拆本使用发票4本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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