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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班级金融10-2班

姓名司永亮

学号09104176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化特征凸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矛盾与冲突加剧,国际市场及利益分配格局发生改变。

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是中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课题。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

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等研究领域内,主要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从广义上而言,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下列几个客体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和标志,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从狭义上理解,知识产权仅仅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并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1.2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

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外国人如何在我国取得知识产权和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是哪个。

另一方面,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保护。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际保护、涉外保护,还包括边境保护。

1.3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及组织

我国现行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国际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

另外,国际上还设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五大知识产权局(IP5)、以及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来保护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化特征 

2.1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日益渗透到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剧扩大,贸易额急剧增长。

据统计,世界知识产权贸易额从1993年的380多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3000多亿美元,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与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

2.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主要内容 

鉴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发达国家为了利用知识产权争夺资源与市场,极力推动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系。

WTO签署的TRIPS 协议, 与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共同成为WTO主要制度内容。

2.3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渗透到各国的对外贸易 

2.3.1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贸易政策中的渗透 

随着发达国家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

发达国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 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

如美国综合贸易法案的“ 301条款”与关税法的“ 337 条款”已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法最为引人注目的制度。

 

2.3.2知识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的渗透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市场减少。

随着TRIPS协议的诞生,使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

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

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国际贸易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

3.1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 国际市场上假冒侵权产品猖獗,据估计,全球每年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6000美元,相当于世界贸易总额的7%。

假冒侵权产品的贸易,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管理和世界的安全。

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3.2有助于增加知识产权贸易与中间品贸易量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有直接关系。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敏感产品及中间品的贸易。

知识产权敏感产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特别重要以及技术易被模仿的产品,中间品是指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产品。

因此,发展中国家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促进发达国家中间品的出口。

 

3.3易于形成贸易壁垒并增加贸易争端 

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边境措施与临时措施的滥用、贸易“ 内部化”、特别立法、其他技术要求等,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

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增长,国家/地区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不断增多。

自1995年1月1日起,截至2002年10月16日,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268件。

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争端共有19件,占比为7.1% 。

 

3.4使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趋势更加明显 

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 中心- 外围”的状态, 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后,虽然从长远来看可能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有利,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绝对垄断优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决定了贸易利益的重新配置,两极分化趋势将更加明显。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

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

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

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第四,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

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

  而要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就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四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4.1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

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

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4.2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

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3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的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

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判庭。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

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五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5.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 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大部分企业的还是比较淡薄,没有引起各个企业的重视。

中国不少企业还不懂得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确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5.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距。

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

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

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5.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

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确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大概占到40%左右,而所占比例最少的是发明创造方面的专利,仅占27%。

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见表一。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发明专利与申请

中国

0.24

0.25

0.26

0.25

0.26

国外

0.86

0.86

0.85

0.85

0.85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中国

0.43

0.41

0.37

0.35

0.32

国外

0.023

0.017

0.017

0.012

0.01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中国

0.35

0.37

0.41

0.40

0.41

国外

0.14

0.125

0.127

0.129

0.130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共计83,850件,同比2011年上升了44% 。

其中,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9件,同比上升了8.18%。

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1至5月,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4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36.6%,其中涉外案件504件。

而前一段时间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带给我们更加深刻的思考。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归其所有并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最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内地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

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六中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对策 

6.1建立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特点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

从理论研究、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管理机构、政策协调、媒体宣传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并将其与产业政策、科技战略、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紧密结合。

 

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

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特殊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背的。

可见,对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目前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

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

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

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

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

 

参考文献

[1]于吉辰、王爱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

  [2]杨芳、杨永忠: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

  [3]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页。

  [4]李小伟:

《论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关系》,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年第2期。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81页。

  [6]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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