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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税讨价还价的公私合作项目

版税讨价还价的公私合作项目:

对三阶段博弈竞价模式理论的见解

Chao-ChungKanga,1,Tsun-SiouLeeb,2,Szu-ChiHuangb,*

a:

静宜大学,工商管理研究所系200仲池,路,沙鹿,台中433,台湾

b:

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系,1号,第4节,台北罗斯福路

摘要:

本文旨在研究一种变换后的第一价格拍卖与独立的私人值,以此来确定均衡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的公共—私营伙伴关系。

该模型指出,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受到投标者真实报价的影响,政府是从外部股权而不是从其议价能力获得其收益。

而且,这样的收益对于投标者围标的情况下来讲是不稳定的。

一个现实中的例子也详细地阐述如何确定在不同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

关键词:

公私合作版税补贴投标议价

1.介绍

公私伙伴关系(ppp)是公认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通过联合投资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的资源汇聚在一起而获益。

公私伙伴关系涉及公权力和行政权力,包含行政权利的政治、建设、运营和维护。

公共-私营伙伴关系没有一般的定义,它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涵盖了广泛的经济活动并且在不断演变。

然而,如拉尔等人所指的那样,公私伙伴关系的大多数定义包括某些关键特性,如最终公共部门的责任资产、公共和私营实体之间共享和风险分担、公共和私营伙伴资源的贡献、合同协议和转让到传统的公共责任的私营部门。

公私伙伴关系也有不同的形式。

公私伙伴关系在许多领域已用于世界各地,包括现代化建筑公园、可再生的传统能源项目、水和废水公共事业、政府大楼和国防工程。

公私合营项目的典型例子是英法海底隧道工程、法国的迪斯尼乐园、台湾高速铁路BOT项目、台北港货柜物流BOT项目(工程委员会2001年)、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以及墨西哥Tribasa收费公路项目(沃克和史密森,1995;芬那,1996)。

由于这些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在财政紧缩的限制范围内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恩格尔等人,2001;芬那蒂,1996),因此被广泛使用。

在交通运输领域,有超过10种不同形式的公私伙伴关系作为加快交通项目的交付手段。

其中,建设-经营-转让(BOT)是最常见的手段。

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私营部门提供资金用于支付成本和投资,无论是来自于设备的收入还是来自于公共部门的补偿。

因此,财政上的可行性是保证公私合营项目成功的关键(Chen等,2002;芬那,1996)。

在无利可图的公私合营项目中,公共部门可以将其赤字用于补贴私人合作伙伴,以提高特许经营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与此相反,在有利可图的公私合营项目中,可以征收私人合作伙伴的特许权使用费来防止私人部门获得过多的保费(Kang等人,2003,2007;和邱兰,2006).从公共部门的角度来看,专营项目的全球金融生存能力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赚钱的项目收集的补贴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帮助那些靠赤字维持生存的部门。

然而,对于如何确定公权力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的最佳值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部门可以有效地单独做出决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谈判中,一些策略可以帮助当局获得更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为了澄清这些误解,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模型来解释如何根据共同的分配程序来确定版权和补贴。

而对于分配程序不同的项目,这项研究提出了现实中普遍存在且构造简单的模型。

此外,该模型是一个变换后的具有独立的私人价值的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涉及招投标中的第一阶段和议价子博弈的第二阶段。

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等因素能够影响招投标报价,包括合同条件、围标现象、评标标准、风险分担、合理性、政府担保、竞价时间和成本、透明度等。

为了确定最优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这些因素被看作外生变量。

该模型在三个方面不同于已有文献所含的模型。

首先,它是一个理论性的三阶段博弈模型,该模型属于寻址变换后的第一价格密封投标拍卖。

有许多类型的招标程序提出的项目,比如单级选择性招标、多级选择性招标、一级密封拍卖机制以及二级密封拍卖机制。

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些拍卖形式和规则,而没有深入研究投标程序(恩格尔等人,2001;罗默贝拉和德罗斯2004)。

这里介绍的是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机制,因而是值得研究的。

其次,该模型可以用来确定最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

绝大多数确定专利权的文献中所用模型并不适用于测定补贴(康等人,2012;何邱兰,2006)。

最后,该模型考虑了特许权招标和议价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

之前的研究已经确定了唯一的投标策略或议价行为,但不能同时使用(恩格尔等人,2001;罗默贝拉和德罗斯,2004)。

因此,招标和议价行为在专营权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没有深入研究。

本研究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

第2章综述文献,接下来介绍提出的三阶段博弈模型框架,其次是官商勾结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补贴的影响说明,这个描述也可以看作该模型的扩展。

随后,第5章详细介绍了案例研究和已被讨论的调查结果。

最后,在第6章给出结果。

2、文献综述

以往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关系以及融资方式(唐等人,2010)。

竞争性采购程序也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沃克和史密斯,1995;提勇和阿拉姆,1997;张,2004)。

正如张(2004)所描述的那样,许多因素都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用于投标评估。

如:

建议的电费、租金、在负责项目的运营期、政府担保、补贴、版税和特许权使用费。

像特许权经营期、补贴、提成、定价以及收费等因素被认为是评标中的关键标准。

因此,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些因素。

例如,何邱兰(2006)采用数学规划方法确定专利权。

相比于康等人(2012)采用双层规划(BLP)模型替代使用费的方法,兴和吴(2001)使用了BLP模型来确定私营电力生产和定价。

从谈判理论的观点来看,特许经营期(沈等,2007)或检查财务可行性BOT项目(陈等,2002),为特许权经营公路的收费确定定价的研究也已经完成(杨蒙,2000;谭和杨,2012)。

一些研究还扩展到其他问题,比如:

灵活的长期特许经营权合同、容量选择、激烈竞争中的拍卖价格制定(恩格尔等人,2001;罗默贝拉和德罗斯,2004;陈,杨,2012)。

例如,恩格尔等人(2001)论述的高速公路BOT项目的特征最优风险分担合同,并提出最低当代价值-收入的(LPVR)拍卖实施合同。

Ubbels和Verhoef(2008)引入了不同的标准,包括最小广义价格、产能最大化、最小化补贴,并尽量减少旅行费用和补贴四个不同的拍卖规则。

然后,他们分析了在这些拍卖规则设置的收费和容量的选择均衡报价策略。

Tiong和Alum(1997)调查了可能影响竞争性招标的因素,并认为技术解决方案的优势、财务方案的分化显著影响了投标谈判进程。

他们进一步发现,“与政府分享的利润和收入”是谈判的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

Kang等人(2012)还确定了专利权谈判是在特许权协议的重要谈判议题。

此外,何邱兰(2006)和Kang等人(2003,2007)讨论了特许权使用费和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何邱兰(2006)指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受到特许权使用费的影响。

Kang等人(2003,2007)设计的专利费为公共和私营实体之间的收入分成方案。

为了设计版税,何邱兰(2006)采用了两个模糊和非模糊数学规划方法,以制定在不确定需求的情况下税前利润、总收入和赞助的专利费公式。

Kang等人(2012)使用了BLP技术来构建一个专利费谈判模型。

他们模拟双方的协商行为,并提出替代版税策略。

总的来说,这些研究要么忽略版税谈判的重要性,要么假设参与者在谈判过程中的领导者-追随者关系。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要参与者之间协商,而且谈判过程是一个交流的讨价还价过程。

目前的研究还没有涉及这两个重要的课题。

此外,特许公司可通过与其他投标人事前串通投标来改变谈判结果。

官商勾结在政府采购中得到广泛研究(哼德里克斯和波特,1989;韦伯,1997;克拉姆顿和施瓦茨,2000;格林和沃夫斯特,2003;提摩太,2004)。

也有很多对串通拍卖的形式(罗宾逊,1985;克里希纳,2002;格拉汉姆和马歇尔,1987;米尔拉斯和泽姆斯基,1991;麦克阿菲和麦克米兰,1992)的研究。

然而,据笔者所知,很少有研究讨论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中的勾结。

Anandalingam(1987)建立了一个讨价还价模型,该模型是针对利润分享并认为在其代理串通离开该国并退出谈判构成威胁的策略。

因此,本文使用带有外部选择的鲁宾斯坦轮流出价模型来研究特许权使用费的议价过程(鲁宾斯坦,1982)。

相对于其他诸如数学规划与仿真等方法,鲁宾斯坦模型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讨论中具有了两个重要优点。

首先,该模型具有独特的平衡,可以防止或消除存在多个均衡的不确定性。

其次,该模型比其他方法更适用于实践中的谈判程序(Mutoo,1999,2006)。

本文为了弥补文献的不足还讨论了官商勾结的转化拍卖公私伙伴关系。

3.模型

一个政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基础设施项目。

一个政府发起并呼吁投标人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宣布其计划是最赚钱的,或者需要最少政府财政援助的投标人将被赋予特许权。

然后,投标人提交他们的投资计划和相关目标项目的详细业务计划。

政府从中选择一个特许权获得者,然后对其获利进行讨价还价。

他们在谈判达成协议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另一方面,政府承诺如果特许公私亏损将对其进行补偿。

为简单起见,此种情况下政府承诺永远不会与特许公司讨价还价。

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业计划在业务范围、业务类型、服务水平甚至在基础设施技术上都存在差异。

这些独特的业务计划由于推出不同的项目值而被赋予目标项目与独立的私人价值属性,对于投标人的真实现金流的估计,政府没有先验知识。

根据上述过程,提出一个三阶段博弈并示图1,该模型是一个变换后的具有独立私人信息的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是一个在第一阶段投标竞价、第二阶段谈判的子博弈。

在第一阶段,将一个目标项目拍卖给N个潜在的投标者,各投标人根据对该项目未来估计而报出他们的现期价格。

拍卖规则要求最高报价者中标并成为特许权获得者,同时要求政府和特许权获得者就下一阶段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博弈。

否则,政府将对特许权获得者进行赔偿。

这种情况下,跳过谈判阶段(第二阶段),在第三阶段实现回报。

业主、政府、投标人都假定为风险中性者且时间成本为零,通过逆向归纳法求解该博弈。

时间t

123

投标议价收益

图1博弈的时间序

3.1.议价

当且仅当第一阶段博弈中标者的报价信息是积极的,中标者、政府将进入第二阶段的子博弈—议价子博弈。

因此,3.1节只考虑中标者报价积极的情况。

在第二阶段中,根据拍卖规则,政府和特许权获得者根据有关目标项目的现金估价信息就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议价。

因此,谈判被认为是完全信息博弈,因为博弈双方都认为特许权获得者的报价信息反映了目标项目的价格。

本文改进了鲁宾斯坦双方轮流出价模型(鲁宾斯坦,1982;宾摩尔,1985;慕斯,1999,2006)来描述议价子博弈。

当X>0时,两位竞标者、政府、特许权获得者对X的溢价进行讨价还价,X代表特许权获得者在第一阶段博弈的报价。

政府在谈判阶段的目标是最大化其共享溢价,同时,特许权获得者追求政府共享溢价最小化。

鲁宾斯坦的双方轮流出价模型要求博弈双方在议价阶段设置折现率以反映其议价成本,议价的成本是指博弈一方在其对手报价被拒绝后做出还价的等待时间。

这种等待时间会推迟协议的执行,进而使公共项目的实施被推迟。

从公共部门的角度来看,这种推迟很可能给政府造成压力,损害经济与社会福利,目标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的价值都会受到影响。

至于特许权获得者,目标项目以及所有相关投资机会也有可能受到影响,特别是在特许权获得者的目标项目与一组投资机会息息相关的时候。

需要注意的是,鲁宾斯坦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每个博弈方的议价能力取决于其议价成本的相对值而非其绝对值。

设rg和rp分别表示议价阶段政府和特许权获得者的贴现率,此外,设δg和δp分别表示议价阶段政府和特许权获得者的贴现因子。

即:

δp=exp(-rp

),0<δp<1;δg=exp(-rg

),0<δg<1.其中,

是指两个连续报价在谈判阶段的间隔时间。

当博弈一方退出谈判,政府可以行使购股权,包括废止的招标项目和自行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当政府承担其外部选择时,它获得Wg的回报,其中Wg

相反,特许权获得者不具有任何外部选择。

此外,每个博弈方的外部期权收益被假定是公共知识。

鲁宾斯坦的双方轮流出价模型的僵局点(гg,гp)=(0,0)定义为博弈方获得的收益,如果博弈一方既不接受议价约定也不在接受还价后退出博弈。

设Rin(i=g,p)表示博弈方i在时间nΔ内的报价,其中n=0,1,2……报价表示的是溢价投保人的份额,因此“X减去报价”是其对手所占的份额。

换句话说,如果在时间nΔ内就Rin达成协议,则博弈方i的得益是δinRin,博弈方j(j

i)的得益是δjn(X-Rin)。

命题1指出了议价子博弈在一个竞标博弈下的均衡。

命题1外部选择和贴现的议价模型的唯一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PNE)如下:

(i).政府始终提供Rg*0,此外,政府始终接受还价当且仅当Rp≤Rg*0。

同时,政府在接受还价后退出,还价Rp>Rg*0当且仅当δgRg*0≤wg。

(ii).特许权获得者始终提供Rp*0,此外,特许权获得者始终接受还价Rg当且仅当Rg≤Rg*0。

(1)

(2)

其中:

μg=(1-δp)/(1-δgδp),μp=(1-δg)/(1-δgδp)

随着签订协议与还价之间的时间趋于零,可通过观察命题1直接得到推论1.

推论1随着Δ

0,政府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Rg*1收敛到

(3)

其中:

ηg=rp/(rg+rp),同时特许权获得者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Rp*1收敛到X-Rg*1.

命题1指出了博弈双方在议价子博弈的均衡议价策略。

此外,随着议价子博弈中报价与还价之间的时间间隔趋于零,命题1的均衡议价策略将接近推论1.推论1表明,在均衡状态政府始终提供Rg*1而特许权获得者始终提供Rp*1。

因此,无论谁先开始报价,,只要特许权获得者在第一阶段传递一个积极的信号并中标他将向政府提交特许权使用费Rg*1,进而达成协议。

根据公式(3),鲁宾斯坦模型两个最大特点是:

(1)、特许权使用费受到政府的议价能力和政府从外部股权获益的影响;

(2)、特许权使用费至少要和政府从外部股权获益一样大。

在鲁宾斯坦双方轮流出价模型与外部选择达到均衡时,协议将达成且该结果是帕累托有效的。

尽管这看起来不太现实,因为谈判在现实中大多需要时间。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鲁宾斯坦模型只适合一个高度简化的在完全信息情况下转化拍卖与单一问题的议价博弈。

而大多数现实情况下,由于投标策略是多维的且有很多合同条款需要协商,因此议价问题是不完全信息的。

这种议价博弈需要考虑议程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均衡结果在现实中往往是低效率的。

3.2.招标

由第二阶段的子博弈均衡结果可以被预见,第一阶段投标博弈也能够得到解决。

第一阶段博弈涉及由N个潜在竞标者出价的单一目标项目,投标者i对目标项目报价Xit且每个Xit独立同分布于[Xt,Xt],投标人i只知道由Xit来实现xit。

投标者i在竞价博弈中要求报出其报价Xi,拍卖规则要求最高报价Xi中标并成为特许权获得者。

如果最高报价Xi是积极的,政府和特许权获得者将在下一阶段博弈根据报价Xi就版权进行议价。

相反,如果最高报价Xi是不积极的,拍卖规则将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补贴以达到最高报价值。

此外,报价Xi是真实价值Xit的函数,这是在招投标博弈中所使用的策略。

该模型使用的对称均衡投标策略是由具有独立私人信息的一级价格密封拍卖(Vickrey,1961,1962;迈尔森,1981;莱利和萨缪尔森,1981)的传统模型得到。

假设有一个对称的递增均衡三阶段拍卖,竞标者的期望支付与一级价格密封拍卖中的支付一样,都为Max[Wg,Xt]。

根据收益等价原则,这个对称均衡将给卖方带来与一级价格密封拍卖相同的收益。

由推论1知,根据预测出的第二阶段议价子博弈均衡,第一阶段投标博弈可以很容易地从一级价格密封拍卖的对称均衡推导出来。

命题2对于任何报价为xit(xit≥Wg)的投标者来讲,其对称均衡竞价策略将根据下列信息得到:

Xi=

h(xit)h(xit)≥0

Xi=h(xit)h(xit)<0

其中:

h(xit)=E(max[Y1,Wg]|Y1

这里h(xit)是投标者i在一级价格密封拍卖的对称均衡报价策略(见奎诗那,第二章)。

根据命题2,如果h(xit)是积极的,投标者i将会在第一阶段报出一个积极的价格Xi并且根据第二阶段的报价就特许权使用费与政府进行议价。

相反,如果h(xit)是不积极的,投标者i将会在第一阶段报出一个消极的价格Xi并且向政府索要补贴以弥补其损失。

命题2指出三阶段拍卖与一级价格密封拍卖都对应于相同的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因此,这两个拍卖标准对同一个拍卖者而言将带来相同的预期收益。

此外,投标者i的真实报价xit和他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补贴)之差是他的信息租。

对于一个积极决定了议价过程中的额外费用的报价Xi,投标者i的信息租等于(xit-ηgXi)。

相反,对于一个消极报价Xi,其信息租等于(xit-Xi)。

这个三阶段拍卖的赢家支付的h(xit)必须至少和政府从外部股权所获得的收益一样大,即:

h(xit)=E(max[Y1,Wg]|Y1

当h(xit)积极时投标者i将报价Xi,这样ηgXi=h(xit)≥Wg。

反之,根据推论1,政府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Rg*1总是收敛到Rg*1=ηgXi。

根据无外部股权的鲁宾斯坦模型,特许权使用费总是等于政府所占的份额。

然而,转化拍卖的积极的特许权使用费并非由3.1节中政府的议价能力决定,而是由投标人可分配到的目标项目的真实价值和政府从外部股权所获收益决定,因为Rg*1=E(max[Y1,Wg]|Y1

总之,在一个竞争性投标中,推论1表明:

在预计拍卖第二阶段均衡(议价子博弈)中,投标者根据命题2的一级价格密封拍卖均衡报价策略报出价格Xi。

竞标博弈中最高报价的中标者成为特许权获得者,如果该最高报价是积极的,特许权获得者和政府将根据在第二阶段的最高报价进行议价。

随着报价和还价之间的时间间隔趋于零,政府的均衡报价将收敛到Rg*1=ηgXi,而特许权获得者的均衡报价将收敛到Rp*1=Xi-Rg*1。

最终,政府接受版税ηgXi。

反之,如果最高报价不是积极的,政府将提供充足的亏损补贴,该补贴相对与最高真实报价的绝对值|Xi|。

3.3模型讨论

该模型所采用的拍卖规则要求政府要么就版税进行讨论,要么对特许权获得者进行补贴。

一些人可能会怀疑:

是否政府能够在招标结束后利用用特许权获得者的真实报价信息(xit)。

然而这种担忧并未发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称分离均衡并不存在。

假设报价博弈有一个对称且递增的均衡,而且考虑另一种拍卖规则,该规则要求政府根据特许权获得者的真实报价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议价。

如果最高报价信息是积极的,转化拍卖中标者的支付将变为ηgxit。

这种特许权违背了税收对等原则。

为了提高效率,政府设计拍卖规则以确保招投标博弈存在对称分离均衡。

对称分离均衡使得政府能够选择出价最高的投标者成为特许权获得者,因为正如命题2所指出的那样,投标者的报价(Xi)在其真实报价(xit)基础上递增。

此外,政府需要保证无论是在随后的议价过程中还是在决定对其进行补贴,都不使用特许权获得者的真实报价信息。

否则,在以后的实际中将不会出现均衡。

这可能是政府通过竞价博弈选择多个候选人而不是单个候选人。

有些人认为,选择入围参选者是政府为了获得有利的谈判结果而使用的一个威胁策略。

然而,正如命题2所指,报最高价的竞标者总是事前关注报价第二的投标人。

根据收益等价原则,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权获得者在拍卖中用于转化得来,并非完全在议价子博弈中决定,第二阶段子博弈的改变会导致第一阶段投标博弈的对称分离均衡发生相应的变化。

因此,尽管政府选择多个候选人来竞标,但是政府的期望收益却保持不变。

最终,选择入围参选者对政府获得更多的收入在本研究中并不发挥作用。

第三,相对于以往的研究,在本文的补充文献中不仅考虑投标而且考虑特许经营方式的议价行为。

当何邱兰(2006)、康等人(2003,2007)推导出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公式时,特许权使用非并不是由拍卖和博弈双方协商决定的。

同样,恩格尔等人(2001)提出的最少现值拍卖模型不考虑政府和竞标者之间的议价行为。

本研究在一个模型中考虑政府和投标者之间的招投标报价行为,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来描述均衡报价和议价策略。

4.扩展模型——操作

如果各投标人组成卡特尔扭曲报价信息,这意味着目标项目更加无利可图。

那么政府可能认为这个目标项目价值较低,然后要求一个更小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提供更多的亏损补贴。

这种合谋的激励存在于每个基础设施招标中,政府假定无人接应检测和起诉,这看起来似乎仍然很幼稚,因为政府无法在信息不对称的竞争性招标的共谋均衡中区分低值结果。

为简单起见,考虑一个在招投标阶段包容各方的卡特尔,最高报价的竞标者向其他卡特尔成员支付以补偿他们报低价的损失。

只有卡特尔代表报出最高价格,这个环节的作用是:

比如,在第一价格拍卖前踢除。

刑事协议被反复通报,这是有道理的,合格的承包商和项目发起人在一个小范围内强制执行。

假设在共谋情况下卡特尔代表扭曲报价X´,此外,当卡特尔控制基础设施的关键技术时,卡特尔能够减少政府从外部股权所获得的收益。

如果这些合格的承包商和项目发起人组成卡特尔,阻止政府访问目标项目的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政府将面临有限的自行建立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的选择,而这将影响政府从外部股权获得的收益。

令Wg´为政府从外部股权所获收益,且Wg≤Wg´。

然后卡特尔代表的报价策略为xi≥Wg´。

X´=

Wg´Wg´>0(5)

X´=Wg´Wg´≤0

如果Wg>0,随着Δ→0,第二阶段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将收敛到

Rg*2=ηgX´(6)

Rp*2=(1-ηg)X´(7)

与命题2和推论1不同,那里给出了竞争性投标均衡报价和政府与投标人的议价策略。

而公式(5)-(7)则给出了共谋投标的情形。

相比于命题2中的公式(4),公式(5)指出中标者将在竞标阶段报出更低的价格,因为h(xit)≥Wg≥W-gt进而X´≤X.此外,与推论1相比,公式(6)和(7)指出,在共谋情形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将会更低,因为Rg*2=ηgX´且X´≤X。

5.案例研究

5.1.目标项目背景介绍

一个与台湾地铁站项目相关联的由BOT和OT两部分组成的目标项目,该地铁站工程项目包括一个新的地铁站,包括地下室3的铁路平台、地下室1的高速铁路平台、地下室2的链接地铁站与地铁系统的走廊。

该地铁站面积为42,610.16平方米,目标项目BOT和OT含有四个新的建筑,这是政府兴建的地铁站和新的建筑之一。

同时,特许权获得者建造其他三个建筑,并且将从这四个新的建筑中获益。

因此,由政府建造的新建筑涉及部分OT专利项目,而其他三个由特许权获得者建造的建筑也涉及了该项目的BOT部分。

参与该项目的OT部分建筑已经完成,并于2009年10月交付给特许权获得者。

由于数据的限制,只能获得中标者的投资计划和其商业计划。

如果其他投标者的相关信息在以后可利用,这种情况将制定更加详细的机会。

根据中标者的商业计划,这四个建筑规划多用于运输和商业。

在OT部分的建筑将包括一个水疗中心、书店和餐厅,参与BOT部分的三个建筑中,有一个将被用作停车场,另外两个建筑将包括一个智能写字楼、一个会议中心和一个购物商场。

OT部分建筑的特许权期限为2010年至2059年,同时BOT部分包括从2011年至2013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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