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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docx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文件审批

岗位

签名/日期

起草人

万生药业安全部主管

郭亚杰

审核人

万生药业101/103车间主任

王啸东

万生药业102车间及技术中心主任

志东

万生药业工程部经理

春鹤

万生药业设备动力部经理

梁玉琪

万生药业储运部主管

文胜

万生药业质量部经理

荣臣

万生药业人力行政部主管

王荣杰

万生药业环保部主管

周淑青

批准人

万生药业安全副总经理

王力

文件颁发

颁发部门:

安全部

生效日期:

2016.09.10

分发份数:

8

分发部门:

万生药业工程部、万生药业质量管理部、万生药业101/103车间、万生药业102车间及技术中心、万生药业设备动力部、万生药业储运部、万生药业人力行政部、万生药业环保部

文件审核周期

2年

文件变更历史

文件编号+版序号

替代文件

变更理由、容

生效日期

SMP3716003-00

------

新建文件

2016.09.10

 

1目的

为规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围

公司区域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管理、设备动力、工程、生产等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容

4.1作业容

4.1.1动火作业:

包括动用气割、气焊、电焊、塑料焊、电炉、火炉、喷灯、电铬铁、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以及非防爆型电动机具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高温等非常规作业。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非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1.4高处作业:

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5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工程。

4.1.6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坑探等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4.1.8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填写JSA表。

4.2.2作业单位填写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如实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规定的其他容,不得空缺,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安全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二级动火、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部门审批。

一级动火、一级以上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由安全部审批。

特殊动火由主管安全副总审批。

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设备动力部审核后,报安全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设备动力部审批。

动土作业由工程部审批。

断路作业报工程部审核后,报安全部审批。

表1:

各种作业审批权限

作业种类

车间(部门)

工程部

设备动力部

安全部

主管副总

二级动火作业

一级高处作业

特殊动火

一级动火

一级以上高处作业

起吊重物

受限空间作业

盲板作业

临时用电

动土作业

断路作业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到安全部领取作业票后填写相关容签字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主管安全副总审批。

4.3.5所有作业审批人员必须经安全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4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任何人员都有权阻止无《安全作业许可证》作业,并上报安全部。

公司将对阻止者给予奖励。

4.6作业许可证存档

《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白色联由安全部保存,红色联由现场监管使用,最终由操作执行部门保存,黄色一区域由申请部门保存。

《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防爆区围

5.1.1.1各车间生产区域及附属库房均为防爆区。

5.1.1.2各原料、成品仓库、气瓶仓库和一切堆放有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均为防爆区。

5.1.1.3公司各化学试剂仓库、资料室、档案室和设有“严禁烟火”警示牌的场所均为防爆区。

5.1.1.4在化工生产区,为了零星设备检维修和实验、化验等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固定动火区,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a.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少于30米。

b.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一般事故时,易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c.室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室道路要畅通。

d.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的标志,四周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e.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安全部审查,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

5.1.2动火级别

防爆区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可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共三级。

5.1.2.1特殊危险动火: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或较难估计危险源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2.2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架的动火按一级动火管理)。

5.1.2.3二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2.4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程序

5.1.3.1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凡是在防爆区动火,必须提前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办理动火手续不得擅自动火。

5.1.3.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经办。

5.1.3.3特殊危险动火的《安全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签发,动火规定时间在8h以。

一级动火的《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负责审批签发,动火规定时间在8h以,二级动火的《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发,动火规定时间在72h以,若在上述规定时间不能完成作业的,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5.1.4动火职责

安全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制度或动火危及安全时,可立即阻止动火作业,并根据情节酌情处理。

5.1.4.1动火部门负责人职责

动火部门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订,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安全作业许可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安全许可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4.2动火人职责

a.动火人接到《安全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看清《安全许可作业证》上所写容,特别是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安全措施等,确认后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名认可。

b.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

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c.在动火过程中如发生险情或动火监护人要求立即停止动火时,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危险消除并经动火监护人同意后,方可恢复动火。

d.动火人对违反本制度的动火作业指令有权拒绝,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e.当动火结束或暂停动火时,动火人应消除火种、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才可离开现场。

5.1.4.3动火监护人职责

a.动火监护人必须掌握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b.按《安全作业许可证》要求逐条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现场符合动火要求后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名认可。

c.动火监护人应做到持证监护,动火期间不得随意离开现场,遇有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d.发现违章动火或因安全需要时,动火监护人有权阻止动火作业,并向安全部报告。

e.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4.4安全员职责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1.4.5《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a.确定动火具体部位及动火所需时间,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b.根据动火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确定动火级别提供依据。

c.落实动火前各项安全措施,负责《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传递签字工作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d.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1.4.6《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a.根据动火区域、周围环境等情况按规定确定动火级别。

b.必须亲临现场检查,提出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后方可签发《安全作业许可证》。

c.负责指派责任心强、熟悉动火现场、安全素质好和有监护经验的人担任动火监护人。

5.1.4.7动火气体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气体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气体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1.4.8动火部位负责人

a.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b.检查、确认《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c.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4.9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a.动火间距动火点30m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动火点10m围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b.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再加堵盲板,经彻底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等进行通风换气,并经动火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设备、容器动火,在进入之前应先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才能动火。

c.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道动火时,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达到19.5%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d.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e.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f.动火前必须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中,动火区周围严禁排放可燃物质。

g动火工具应完好,安全附件符合要求;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严禁将乙炔瓶卧放或放在烈日曝晒。

h.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i.防爆区严禁无阻火器的一切机动车辆通行。

5.1.4.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一、二级动火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和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必须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被动火作业部门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11设备、管道动火气体分析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气体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在较大的设备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c.化验分析合格后,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也应重新采样分析(经过彻底处理后的正常停工检维修不受此项限制)。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d.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e动火数据分析人员应对分析数据负责,做到准确无误,并在动火作业证上签字。

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及高空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2安全隔绝

5.2.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基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5.2.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2.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2.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常见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No

中文名(CASNo.)

英文名

MAC

TWA

*STEL

超限倍数

超限值

1

苯(皮)(71-43-2)

Benzene(skin)

--

6

10

2

丙酮(67-64-1)

Acetone

--

300

450

3

丁酮(78-93-3)

Methylethylketone

--

300

600

4

二甲苯(1330-20-7;95-47-6;108-38-3)

Xylene(allisomers)

--

50

100

5

二氯甲烷(75-09-2)

Dichloromethane

--

200

--

1.5

300

6

二氧化硫(7446-09-5)

Sulfurdioxide

--

5

10

7

二氧化碳(124-38-9)

Carbondioxide

--

9000

18000

8

甲苯(皮)(108-88-3)

Toluene(skin)

--

50

100

9

甲醇(皮)(67-56-1)

Methanol(skin)

--

25

50

10

甲醛(50-00-0)

Formaldehyde

0.5

--

--

11

硫化氢(7783-06-4)

Hydrogensulfide

10

--

--

12

氯乙烯(75-01-4)

Vinylchloride

--

10

--

2.5

25

13

氢氧化钠1310-73-2

Sodiumhydroxide

2

--

--

14

一氧化碳(630-08-0)

非高原

notinhighaltitudearea

--

20

30

15

乙二醇(107-21-1)

Ethyleneglycol

--

20

40

16

乙酸乙酯(141-78-6)

Ethylacetate

--

200

300

17

正己烷(皮)(110-54-3)

n-Hexane(skin)

--

100

180

5.2.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2.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2.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5.2.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监测

5.2.5.1作业前30min,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作业中应定时气体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乖防噪声护具。

5.2.7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不得少于2人)。

5.2.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其它安全要求

5.2.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并合理放置。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将乙炔气和氧气泄漏在容器以防爆炸;作业暂停时,应将割具和焊枪放在容器的外部。

5.2.9.10严禁涂改、转借《安全作业许可证》,变改作业容,扩大作业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2.9.11对《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2.9.1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但不得通入纯氧。

对通风不良及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5.2.9.13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不得随意解下安全带和防毒面具。

5.2.9.14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5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a.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b.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c.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d.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e.对未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监护人员的职责

a.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b.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c.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d.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a.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c.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d.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e.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f.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审批人员的职责

a.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b.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外情况。

c.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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