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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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安府办发〔2010〕11号

 

 

安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关于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为做好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萍乡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的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指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与津贴补贴规范工作相结合进行,对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清理核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区卫生局具体实施。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卫生局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卫生局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实行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区卫生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计发办法见附件。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卫生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卫生局批准后,由单位公布实施。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卫生局根据对其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见附件)。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时,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绩效工资标准按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

在岗位设置完成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设置完成后,从聘用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对新进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起薪之日起,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对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的工作人员,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绩效工资。

(七)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从计发基本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补贴。

(八)在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否则,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财政全额负担。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和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中应上缴财政的部分,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

绩效工资原则上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实施要求

(一)各镇街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把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区计生委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镇街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

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区卫生局负责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和政策宣传工作。

 

附件: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计发办法

 

 

附件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计发办法

                   

一、绩效工资总额核定:

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年人均15000元核定。

二、职工人数核定:

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职工人数以年初预算确定的在编在职的财政负担人数为准,退休人员也以财政负担人数为准。

三、经费负担:

区镇街两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实行“核定单位收支,统筹单位资金,差额财政补助”的办法。

实施改革前,单位实际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按2008年、2009年两年发放平均数核定)已达到规范后绩效工资水平的,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

单位实际发放的津贴补贴与规范后绩效工资存在缺口的,缺口部分由财政通过综合预算统筹安排解决。

四、发放标准: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30%。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分别按附件1和附件2标准执行。

在职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控制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发放。

五、新聘用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标准: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对应办事员(管理十级)或员级(技术十三级)岗位标准执行。

大学本科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见习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对应科员(管理九级)或助理级(技术十二级)岗位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实行初期工资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对应乡科副职(管理八级)或助理级(技术十一级)岗位标准执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实行初期工资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对应乡科正职(管理七级)或中级(技术十级)岗位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在学徒期、熟练期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初级工及以下标准执行。

(三)未明确岗位的其他新聘用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比照同行同条件人员确定。

 

 

附件:

1.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岗位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表

岗位

类别

主要岗位

(职务)序列

系数

在职人员

基础性绩效

工资(元)

 

专业

技术

岗位

正 高

1.4

1080

12960

 

副 高

1.3

1000

12000

 

中 级

1.2

920

11040

 

助理级

1.1

850

10200

 

员级及以下

1

770

9240

 

管理

岗位

县处级正职

1.4

1080

12960

 

县处级副职

1.3

1000

12000

 

乡科级正职

1.2

920

11040

 

乡科级副职

1.1

850

10200

 

科员及以下

1

770

9240

 

工勤

岗位

高级技师

1.2

920

11040

技师

1.1

850

10200

 

高级工

1.0

770

9240

 

中级工

0.9

690

8280

 

初级工及以下

0.8

620

7440

附件2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生活补贴标准表

 

岗位类别

主要岗位(职务)序列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元)

专业

技术

岗位

正 高

1160

13920

副 高

1048

12576

中 级

936

11232

助理级

896

10752

员级及以下

856

10272

管理岗位

县处级正职

1160

13920

县处级副职

1048

12576

乡科级正职

968

11616

乡科级副职

936

11232

科员及以下

896

10752

工勤岗位

高级技师

1008

12096

技师

968

11616

高级工

936

11232

中级工

896

10752

初级工及以下

856

10272

 

 

 

 

 

 

 

 

 

 

 

 

 

 

 

 

 

 

主题词:

工资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武装部政工科,

       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安源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办。

                                             

 安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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