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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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
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
工程设计一般采用方案设计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设计招标项目的告知登记;
(三)受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
(四)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备案;
(五)监督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对开标和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七)受理设计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八)调处设计招标投标争议;
(九)对设计合同进行监管与备案;
(十)受理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开招标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设计招标由招标人负责,由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建设资金已满足设计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
第十五条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及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人不符合赣建招〔2004〕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发布设计招标公告或发送设计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并制定评标办法;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预审合格通知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报名人发送不合格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答疑材料分发给各投标人;
(八)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招标人依法定标后,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十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十三)向对项目有管理权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工程投资等;
(二)设计任务书;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城市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建设场地勘察报告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五)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六)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评标标准;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九)设计取费应在设计收费标准20%以内上下浮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可上浮25%以内;
(十)未中标单位的补偿办法及金额;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或倾向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并在发出招标文件变更和补充前,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变更或补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各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资质等级不同时,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设计业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国家勘察设计收费估算总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参加设计投标的设计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外省进赣设计单位,应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投标邀请函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二)单位简况、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三)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含专业工程相关注册资格)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年来承担的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情况,正在设计的主要业务等。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技术标:
1、设计说明书;
2、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
(5)效果图;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图纸。
3、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标电子光盘。
(二)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的商务标: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书;
2、联合投标协议书;
3、投标人资格文件的复印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设计服务承诺及主要业绩;
5、项目设计组织结构(项目设计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名单);
6、设计收费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
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三)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串通围标投标行为:
(一)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单位,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人在开标前按专业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设计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大型工程一般为7人以上,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中建筑学专家不少于专家的50%。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按专业和规定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方案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经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
(二)未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盖章)或者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要求报价的;
(五)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以联合体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供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了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三条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法评标,择优推荐中标候选方案。
技术标应按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和安全等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按招标文件和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评审,方案设计技术标综合评分分值权重不得小于80%。
商务标应按设计资质、业绩、信誉、设计人员能力、报价等进行评审。
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3个中标候选方案。
候选方案不排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十四条方案设计知识产权属该设计的投标人。
招标人或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五条中标方案确定后,招标人应在7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未中标人发送未中标通知书。
并通知其领回投标资料。
中标人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订立书面设计合同,并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的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九条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串通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违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2号)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禁止转让和租借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一经查实,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四十条 建立设计招标投标设计单位信用档案制度。
对违法、违规、违章的设计单位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设计单位同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不得参加本单位已取得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的设计投标。
外省进赣设计单位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拒收。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
在设计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不良行为记录:
1、向投标报名人收取报名费的;
2、明显高出发放资料成本收取资料费的;
3、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不合理门槛,或者歧视性条件的;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拒绝潜在投标人报名的;
5、代理招标时,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邀参加评标,招标人应支付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好处、透露评标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应进行设计招标投标而没有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生纠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双方协商解决,调解和协商不成时,可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设计招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设计(市政、规划)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工程设计(市政、规划)招标示范格式文本》由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制定下发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