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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资料

第1章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注意:

劳动法并不调整所有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而只调整其中一部分关系,即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家庭佣人、学徒、个体户?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

主要包括: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

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事业、机团体单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完全不适用:

公务员:

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人员

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企业农场工人除外)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2.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是劳动社会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强调劳动过程,与物物交换的民事关系相区别。

②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人与无国籍人),要参加到另一方的有关单位中,成为该单位成员,执行某种工作,并遵守有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④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⑤即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不属劳动法调整范畴。

3、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差异性?

4、什么是雇佣关系?

第四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前者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经济基础的范畴;后者是一种思想或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的范畴。

(2)前者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后者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前者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后者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联系:

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应。

4、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联系?

两者都在劳动法调整范畴内,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定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或者火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虽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当事人所设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5、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

公民依据劳动法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

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同: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

我国公民从出生开始一直到死亡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年满18周岁开始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同时产生的,不是统一的,是可以分割的。

所有公民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他单位兼职,必须经过有关领导部门批准,而且,在这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中,还要有主次之分。

3、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依法来行使,不能由他人代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10周岁以下的幼年人和年满10周岁而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借助法定监护人代理或协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委托别人代理自己行使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4、某些工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有所限制的;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不受限制的。

5、一个劳动者一般只准许存在一种劳动法律关系;而公民行使自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时允许同时发生几个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他单位兼职,必须经过有关领导部门批准,而且,在这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中,还要有主次之分。

6、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

1、法人在民法和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同时产生的,但前者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拥有,直至法人撤消,后者在法人依法成立后确定招工范围和规模时才拥有。

2、法人在劳动法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职能机构或代理人实现的,对由此造成的法律范围内的后果,法人负完全责任。

3、对于法人录用一些特殊人群(退役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与国务院另有规定。

3、对于法人录用一些特殊人群(退役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与国务院另有规定。

7一个劳动者一般只准许存在一种劳动法律关系;而公民行使自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时允许同时发生几个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他单位兼职,必须经过有关领导部门批准,而且,在这两个劳动法律关系中,还要有主次之分。

8.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劳动法律事实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行为

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这种行为既有合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事实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行为还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等。

(二)事件

是指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既包括自然灾害等自然现象,也包括患病、伤残、死亡等劳动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9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它必须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行政指令或者合同)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它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引起这种变更的一般是发生变更工作地点、变更工作职务或工种的劳动法律事实。

一般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但有时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也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注意: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当事人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当事人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的行为主要是合法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和事件。

10、实践中,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情形有:

因有效期届满或目的实现而终止;因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资格而终止;因辞职、辞退或协议而终止;因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而终止。

第六章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

11,《企业法》第52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五项职权:

1.审议建议权:

企业发展重大事项

2.审查通过权:

职工工资、奖金、劳保、奖惩等

3.审议决定权:

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住宅分配及其他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各级行政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选举厂长权:

根据主管部门决定选举,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劳动就业

12,劳动就业:

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注意:

虽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第八章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都具有法律的特定性,是由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来决定的。

2、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形成一定的隶属关系,具体表现是:

1、身份上的从属性

2、义务履行的从属性

3、经济上的从属性

“从属性”是劳动合同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显著标志。

14,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以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以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1、录用合同

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和择优录用

2、聘任合同

具有特定技术和经验的劳动者

3、借调合同

急需的技术工人和职员

4、委派合同

委派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被委派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以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长短为标准,可以分为: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平均数超过一定小时(日均4小时,周均24小时)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

15,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平均数超过一定小时(日均4小时,周均24小时)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后边讲,用人单位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第40条第

(1)项和第

(2)项规定的情形(后边讲,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特征:

A.劳动合同不约定存续期限,这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征;

B.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该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解除。

需要提及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约定解除的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的解腺条件作为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这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专业性或者技术性较强的职务、工种.或者工龄达到一定年限的劳动者。

17,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必要内容

也称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具体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

2、劳动合同的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二)商定内容

并非必不可少,但须协商一致,不得违法

1、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于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限。

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成正比例: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培训

3、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4、竞业限制:

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可就范围、地域、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注意:

(1)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应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3)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18,劳动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普遍遵守效力的劳动规则,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3)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的关系

学术界还有争议

当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应该按照“有利(劳动者)原则”的标准确定哪一个效力优先的问题。

19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

完全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

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

2.合法原则

(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2)内容必须合法

20,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劳动合同履行中止的概念

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法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合同履行中止的事由,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待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中止的情形

1、由于劳动者的原因

(1)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

(2)劳动者因健康或其他的个人原因(请事假)

医疗:

医疗救济费

事假:

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手续和待遇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1)职工下岗

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2)其他原因,如企业拆迁、搬场、停工待料超过一定的时间等。

3、由于双方原因,如停薪留职

22,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三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3,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4,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劳动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如调整生产任务、转产等;

2、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作;

3、外部客观原因,如自然灾害,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

概念:

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

2、单方解除的条件

(1)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5、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经济补偿金、发放条件与标准?

概念:

有的国家或地区称为“资遣费”、“离职补贴”或“解雇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过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地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

条件:

1、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

(1)劳动者依法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终止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情形除外。

2、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过错

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中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8、劳务派遣的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和就业形式。

29、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

1、被派遣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和随时通知(包括无需通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遵守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3、用工单位只有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和第40条第

(1)(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项(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规定情形时,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九章集体合同

30、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雇主组织)就各项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而缔结的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当事人不同:

全体劳动者与劳动者个人

(二)内容不同:

前者是关于全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问题,涉及具有全体性和整体性的劳动关系问题,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后者涉及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问题,只适用于单位和劳动者个人。

(三)效力不同:

前者高于后者

第十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工作时间:

又称劳动时间,劳动法学意义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限度。

它包括劳动者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标准工作日:

又称标准长度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

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32、加班与加点的异同之处

加班与加点的相同之处:

1、均属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

2、均有时间限制;

3、均加发工资报酬。

加班与加点的不同之处:

1、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限于法定节日或周休息日;加点时间是任意的,可在任何工作日。

2、加班有的予以补休(休息日加班),有的不予补休(法定节日);加点则不予补休。

3、加班的工资报酬高于加点的工资报酬。

33、年休假:

指职工工作满1年后,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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