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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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标准名称

应用范围

烟囱高度规定

如何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

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烟囱高度不够即造成全厂SO2排放量超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

①根据锅炉房总容量确定烟囱最低高度;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以内建筑物3m以上; 

③锅炉>28MW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如达不到左栏第②项要求时,执行排放标准时要加严一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不包括炼焦、焚烧、水泥

①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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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除执行上述两项外,还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

如达不到左栏任何一项时,执行标准时,要加严50%。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

未明文规定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

按单机生产能力确定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对一般水泥厂配套设备仅要求高出屋面3m。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标准之外的大气污染

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内建筑物5m以上

如达不到烟囱高度标准时,要加严50%。

焚烧炉

 

未明文规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烟尘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燃

  煤

  锅

  炉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一类区100801

  二、三类区150120

  其它锅炉一类区100801

  二类区250200

  三类区350250

  燃

  油

  锅

  炉轻柴油、煤油一类区80801

  二、三类区100100

  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二、三类区20015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

   

  注: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适用区域SO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

  燃煤锅炉全部区域1200900//

  燃

  油

  锅

  炉轻柴油、煤油全部区域700500/400

  其它燃料油全部区域1200900*/40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100100/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燃煤收到基灰分(%)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Ⅱ时段

  层

  燃

  锅

  炉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1501201

  其它锅炉(≤2.8MW(4t/h))Aar≤25%180016001

  Aar>25%20001800

  其它锅炉(≤2.8MW(4t/h))Aar≤25%200018001

  Aar>25%22002000

  沸腾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15000150001

  其它沸腾锅炉/2000018000

  抛煤机锅炉/500050001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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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MW<0.70.7~<1.41.4~<2.82.8~<77~<1414~<28

  t/h<11~<22~<44~<1010~<20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折算项目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α=1.8

  燃油、燃气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α=1.2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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