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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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条款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
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1.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价格、质量、数量、酬金、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又称给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特点:
(1)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2)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权利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是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是决定合同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产生原因: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附随义务: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合同的成立是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要件:
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中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争对合同的形式而言,合同的生效是针对合同的内容而言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无效合同
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的原因:
☆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
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性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出作了意思表示
胁迫种类: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2)胁近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胁迫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3)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特征:
1.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
4.与无效合同的补正不同
5.此类合同效力的补正并不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而是通过有权人进行承认的方式进行的。
原因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和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3.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3)无权处分行为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
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2.履行标的:
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3.履行期限: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4.履行地点: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5.履行方式:
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
6.履行费用:
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履行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要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待给付义务
2.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要件1.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2.对方财产明显恶化,难以对待给付
三、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示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合同的担保,也是债的担保的一种
合同担保特征:
从属性、补充性、保障性
保证
是指保证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征:
1.从属性:
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概念、特征、成立、生效要件
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特征:
1.单务合同2.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4.要式合同5.附条件的合同6.从合同。
成立:
保证合同诺成性合同,只要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该保证事项与权力义务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即告成立,同时也要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方能生效。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种类:
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
抵押物的财产范围:
1.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2.应当是特定物3.应当为非消耗物。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征:
1.仅限于动产2、具有可转让性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质押种类:
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
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
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即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
3.留置权的存在和行使,以债权人已经并持续地占有该标的物为前提
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第一层效力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拒绝权;第二层效力是债权人对于留置物变价中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成立要条件:
1.积极条件,即留置权的成立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事实:
(1)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
(2)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
(3)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又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
2.消极要件,即留置权的行使和成立产生限制的要件:
(1)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
(2)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
(3)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留置权的行使没有排除性的约定。
定金☆
所谓金定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
当债务人按合同履行债务之后,该笔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予以收回。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定金;而当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定金罚则。
法律特征:
1.具有惩罚性2.具有从属性3.具有实践性
4.定金的支付具有实效性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定金的种类:
1.立约定金2.解约定金3.成约定金4.证约定金5.违约定金
定金的效力:
1.担保上的效力2.预先付款的效力3.证约的效力
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的条款,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以免过分加重违约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终止就是合同消灭。
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物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5.债务相互抵消6.债权人免除债务7.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分类:
1.约定解除:
合同法归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协议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经过协凋一致,以协议的形式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得以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前,一方当事人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
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得以消灭的行为。
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1.清偿:
是指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目的的给付行为。
2.提存:
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无法清偿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行为。
3.混同:
是指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4.抵消:
提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互相充低,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
5.免除:
是指合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第二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价款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的效力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条件:
(1)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
(2)交付有关辅助单证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5)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不被第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也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价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代价。
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方式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合同价款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价款
(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种类履行付款义务,但国内买卖合同只能以人民币支付。
2、受领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应负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受领义务的条件:
(1)标的物须要买受人受领。
(2)须以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
如果当事人是同一国籍的两家公司,只要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他们订立的合同仍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反之,如果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处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即使他们的国籍不同,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也不能认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确定进行买卖的货物必须越过国境。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约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
(5)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6)货物的交付一般并非由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多由承运人转交。
(7)买卖双方由于处于不同国家,信任不够,因此直接付款的情况少,通过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多。
(8)国际货物买卖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
(9)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即买方取得货物提单便取得货物所有权,并有权处置货物,而货物风险转移则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遵从贸易惯例。
(10)当事人可以较为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地点。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一节政府采购总述
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行为。
政府采购法是指国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内产业保护,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实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一部基本法律。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异同
1.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之所以有相似的地方,在于它们的基本目标、动作程序和步骤、所遵循的一般市场法则是基本一致的。
2.政府采购的与私人采购的不同点
(1)政府采购所支出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公司业主或公司法人的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开支,要实施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
(2)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采购机关或部门之用。
通常它们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的目的。
(3)从事和管理采购职能的人员没有公司雇员需要赢利的动机。
(4)采购过程应该在完全公开下进行。
(5)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
(6)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7)由于政府采购的影响力很大,使得政府的采购官员处于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位置,有可能滥用他们的职权。
政府采购的范围
1.货物: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
具体分为6类
一是通用类设备:
各类车辆、电梯、大型工器具等
二是专用类设备:
医疗设备、教学仪器、体育器材、消防设备等
三是办公家具类:
办公桌椅、保险柜、空调、沙发等
四是现代化设备类:
电视、电话、电脑及网络设备等
五是日常办公用品类:
大宗的纸、笔、墨、工作服装等
六是药品类:
成品药、注射器等
2.工程:
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房屋、修建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
包括:
一是工程投资类与房屋维修类:
道路、桥梁、房屋建设和维修等
二是设备安装类:
设备购置及安装
三是锅炉购置改造工程类:
锅炉、管道等
四是市政建设类:
植树、花草种养、街道养护等。
3.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
一是车辆的维修、保险和加油类:
对修配厂、保险公司、加油站等进行公开招标后定点
二是会议、大型接待及医疗保健服务类:
对宾馆、医院、疗养院等进行公开竞标后定点
政府采购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2.公平竞争原则
1)公平原则:
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2)竞争原则:
实现主要是通过招标广告或竞争邀请来实现。
3)公正原则:
主要由政府机关、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来执行。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
第二节政府采购模式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织方式。
按照集权与分权性质的不同,政府采购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集中采购模式:
依据国家法律,将国家政府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的一种采购模式。
2)分散采购模式:
在财的监督下,由需求单位和部门自主进行采购的模式
3)半集中增分散采购模式:
重要的、通用的物品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而另外一部分个性化的、零碎的物品则由使用主体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1招标性采购:
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分为: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
2.非招标性采购:
1)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通过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就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3)询价采购:
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六章其他重要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折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其价值取向从这点出发,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
1.安全价值2.公平交易价值3.福利价值
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三方面理解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权力:
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
如下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授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
5.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1.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2.提供真实信息
3.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4.出具凭证或单据
5.保证质量6.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
7.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8.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争议的解决
1.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产品质量与责任
(一)产品、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
中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标准
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