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习题解答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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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习题解答完整版
第1章认识保险
1.什么是风险?
风险的要素有哪些?
答:
由于不同学者对风险的研究角度不同,对风险的理解亦有不同,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对风险的定义给出统一的表述。
保险学中涉及的风险属于狭义的风险概念,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凤险要素包括风险事故、风险因素和损失。
2.什么是保险?
保险涉及的常见术语有哪些?
答:
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涉及到的常见术语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利益等。
3.常见的保险分类方式有哪些?
答:
按保障的对象分类
⑴财产保险是以风险事故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广义的财产保险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业务。
⑵人身保险是一种以人为对象,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⑶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
⑷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
⑸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②按保险单保额的确定方式分类
⑴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保险标的固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⑵不定值保险是定值保险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在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从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③按经营主体分类
⑴公营保险是指由政府出面经营的保险,一般包括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或自治团体经营的保险,包括国家强制设立的保险机关经营的保险或国家机关提供补助金的保险。
⑵私营保险是指私人投资经营的各种保险业务。
④按实施形式分类
⑴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保险关系。
⑵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强制实施的保险。
⑤按保险性质分类
⑴商业保险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⑵政策保险是指政府机构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为了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以政策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某些领域给予保护或扶持的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
⑥按业务的承保方式分类
⑴原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关系。
⑵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及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⑶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⑷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投保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就同一标的的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理解保险运行的各项原则?
答: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如下: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保险标的以及承保风险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可以投保的权益。
②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③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指的是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④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⑤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⑥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
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构成重复保险,为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在保险人之间根据不同比例分摊此损失金额。
第2章汽车保险基础
1.汽车保险的内涵是什么?
汽车保险有哪些职能?
答:
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因使用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是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
2.汽车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答:
汽车保险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1.汽车保险标的出现率高;2.汽车保险的业务量大、投保率高;3.保险对象具有广泛性和差异性的特点;4.汽车保险使得保险的利益得到扩大;5.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3.我国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有哪些?
答:
汽车保险合同自身的法律特点:
(1)汽车保险合同是综合性保险合同;
(2)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4)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5)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6)汽车保险合同是标准的、附和性合同;(7)汽车保险合同属于条件性合同;(8)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享有对第三者的追偿权;(9)汽车保险合同属于最大诚信合同;(10)汽车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1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12)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
主体部分、客体部分、合同的条款以及其他声明事项。
其中合同的条款又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以及保证条款。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单、批单等。
4.汽车保险的模式有哪些?
汽车保险模式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费率模式和汽车保险服务模式。
其中,汽车保险费率模式包括从车费率模式、从人费率模式、车型定价模式。
汽车保险的服务模式主要有全国范围内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基于“互联网+”的汽车保险服务创新模式、人性化的快速理赔服务模式等。
5.我国现行汽车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我国现行汽车保险产品体系分为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强制保险。
其中商业保险又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6.我国汽车保险的服务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汽车保险的服务体现在售前、售中、售后和附加值服务四个方面,其中售后服务是汽车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
该环节涉及的服务大致包括防灾防损服务、车险理赔服务以及处理顾客投诉服务等。
7.我国汽车保险的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我国汽车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地银保监局等。
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它的保障对象是什么?
答:
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有哪些?
答:
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各项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是什么?
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如下:
①实施的性质不同
交强险实施的是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的商业三责险实施的是投保人自愿投保,保险人自愿承保。
②保障范围不同
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个别责任免除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而且交强险不设免赔额、免赔率。
而商业三责险中,为了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有效控制风险,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以及多项责任免除事项。
③赔偿原则不同
交强险实施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这一原则,交通事故中,无论保险车辆方的相关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务损失,保险人均需在相应的交强险各项责任限额内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实施按责论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内来确定赔偿责任。
④责任限额不同
交强险赔付按被保险人一方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有责和无责情况的责任限额都分三种:
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且各分项责任限额固定。
而商业三责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成不同的档次供投保人自由选择。
⑤不同的费率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
基于交强险实施的公益性的初衷,交强险保险费率的厘定坚持“不盈不亏”原则。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而且采用基础费率同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费率厘定要基于保险公司的盈利,所以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厘定,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允许存在差异,保险人一般根据被保险人有无历史赔款记录进行费率浮动。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负责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答:
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5.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郑州市区与王某发生碰撞,致使王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系醉酒驾车,应负涉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保险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系在保险期限内。
后周某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
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保险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驾驶人周某系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思考:
交强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抢救费用,后期保险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4章机动车商业保险
1.简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答:
各险种保险责任分别如下;
三者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车损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坠落、火灾、倒塌、雷击、地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合同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员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切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些?
机动车交强险与三者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机动车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体现在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两方面。
交强险的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更强调对第三人的利益保障。
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三者险在本质上是一款商业保险,投保人自愿申请投保,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没有强制性承保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承保。
(2)赔偿责任不同
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是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三者险是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确定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3)责任范围不同
机动车交强险几平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并且不设置免赔率和免赔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设置诸多条例的责任免赔项,并且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赔额、免赔率或事故责任免除事项也不同。
(4)保险费率不同
机动车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
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费率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其费率因保险人不同而不同。
三者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商业险种。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
机动车交强险依据保险条例规定分项责任限额制,即分为有责的死亡伤残赔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的赠偿限额(无责死亡残赔偿限额、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机动车三者险的责任赔偿限额分为不同档次,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购买。
3.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
答: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先支付交强险的赔付金额,超过该金额之后,按照保险条例中的责任比例,选择正确的免赔金额和免赔率,根据保险条例中车损险赔款的计算赔付给被保险人,若存在合理的施救费用,则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赔偿金额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机动车辆出险后,常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包括哪些项?
答:
机动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比如,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托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等。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责任免除项有哪些?
答:
三者险的主要责任免除有: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抢、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4)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反应、核辐射。
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恶让人未及时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保险程度显著增加。
(5)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4)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都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6)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7)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或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现行机动车损失险的免赔率如何确定?
答:
保险人在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1)被保险机动车辆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的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3)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4)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7.什么是附加险种?
不同附加险种的购买条件是否一致?
车辆附加险简称附加险,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的范畴,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等。
不同附加险种的购买条件不一致。
在投保相应的主险前提下才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种。
例如,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机动车,可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等。
第5章汽车保险的承保及理赔实务
1.什么是汽车保险的承保?
汽车保险承保的业务流程包括哪些?
答:
汽车保险的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继而同意接受其投保申请,并确定如何承保的过程。
其业务流程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展业人员设计承保方案;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验车、验证及初审;录入投保信息(打印投保单、投保人签字);复核后提交业务中心审核(超权限和特殊保单报上级核准、核保未通过、及时反馈意见);缮制及签单;收保险费、出保单;批改;归档。
2.简述汽车投保时应该重点检查哪些车辆。
对重点车辆应做哪些重点检查?
答:
应重点检查以下几种车辆:
首次投保的车辆;未按期投保标的的车辆;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又申请加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申请增加投保附加险,如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特种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重点检查:
(1)车辆牌照、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颜色是否与车辆行驶证一致,避免拼装车;
(2)车辆是否有效年检,避免报废车或不合格车;(3)车辆的设备齐全性(消防配备、防盗装置等),控制风险;(4)车辆技术状况,确定车辆的新旧程度;(5)车辆有无受损,确定车辆的新旧程度;(6)车辆操纵安全性:
转向\制动\灯光\喇叭l刮水器等,确定车辆的新旧程度。
3.什么是汽车核保?
核保的程序有哪些?
答:
汽车保险核保是指保险人在对投保人投保的保险标的信息的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
其程序大致包括审核投保单、查验车辆、核定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核保等必要程序。
4.汽车保险单证有哪些类型?
保险单证应该怎样进行管理?
答:
保险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险证等。
保险单证应由业务人员清理归档。
保险单证的清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费收据和保险证,业务人员应进行清理归类,投保单的附表要粘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2)送到财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
保险费收据(会计留存联)、 保险单副本。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
保险单副本、投保单及附表、保险费收据(业务留存联)。
所有单证应按保险单号码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封面及装订要按档案规定办理,并标明档案保存的期限。
5.分析汽车商业保险退保的原因。
退保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汽车险的退保一般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①保险标的达到报废条件。
②汽车转卖他人。
③重复保险,即为同一辆汽车投保了两份相同的保险。
④对保险公司不满,想更换保险公司。
⑤新车主对所买的险种不太了解,熟悉条款后想终止保险责任。
机动车退保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才可以选择退保:
①车辆的保险单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
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内,该车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过的可退保,从保险公司得到过补偿的车辆不可退保,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未得到补偿的车辆也不可退保。
汽车保险的退保大致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①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
②由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出具退保批单。
③到保险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应退保险费。
6.什么是续保?
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
续保是指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或者期满时,投保人对同一保险人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汽车保险的保险事宜。
续保业务一般在原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办理续保手续时,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都可以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或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做其他变动。
7.什么是批改?
办理批改手续的条件有哪些?
批改作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