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签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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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签证
该如何控制签证呢?
一、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项目: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二、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
1、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2、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3、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
4、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
5、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三、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9、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1、熟悉图纸,了解投标工程量清单,看有无此项目。
2、看是否为施工单位原因,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签证。
3、是否在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有无必要增加,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
4、考虑业主一些因素,是否愿意,看业主定。
因为你是监理,他是甲方。
对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性认识
项目人要有索赔观念。
索赔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
对人的管理首先落实到人的观念、人的意识上,即项目人从合同谈判起就要有索赔这种理念,并把这种理念贯穿始终。
第一,要求项目一把手对工程索赔要有主动认知、主动作为的冲动;第二,项目主要管理者和管理层要有强烈的索赔意识;第三,要求项目管理层要有捕捉索赔机会的敏感度;第四,要有从索赔走向理赔并获得赔(补)偿的完整运作思路与具体方法、实施计划。
索赔的必然性。
索赔事项不是通过加强管理、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就能消除的。
“管理”和“精心”只能减少局部量的出现而不能避免索赔事项的发生。
排除主观故意的个案之外,从自然属性上讲,索赔的发生与业主、监理的“管理水平”和“精心水平”没有必然联系。
需要的应是提前面对、科学面对、依法面对,如,国际上通常在报价书建安价格的基础上加计10%左右的不可预见费(或称暂定金),即是提前面对和科学面对索赔的一种有效方式。
从广义上讲没有开展施工索赔的工程项目是不可思议的、不正常的和残缺的项目管理。
施工索赔的特质。
施工索赔具有五个不同于其它索赔事项的特点:
一是施工索赔具有必然性,它不以合同任一方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二是施工索赔不光关注对费用损失的赔付,还要关注对工期损失的赔付;三是施工索赔具有双向性,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四是索赔方必须自行举证并整理索赔报告;五是索赔资料整编具有原始积累性、长期性和能否被确认的不定性。
“四位一体”的理念。
一个工程项目的完成,需要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目标一致,齐心合力,小事不计较,大事讲原则;需要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友情勾通,拾遗补缺,而不是得理不饶人,只有体现一种“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理念,才能把共同的目标—建筑产品—推向按期、质优、价廉、效宏的境地。
索赔的逻辑顺序。
索赔的逻辑顺序是:
弥补损失或盈利需要索赔—索赔需要合适的理由—理由需要合法的依据支撑(取证)—有了依据需要受损失方举证—整理证据并计算索赔额—按规定编制索赔报告—按时限递交索赔报告—报告得到批准或否定—获得赔偿或产生索赔争议—提交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施工索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依据
作为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合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期间约定的“合同组成文件”,施工履约中的“业主、监理指令”和“往来函件”为依据,合法地、合情合理地进行施工索赔和施工索赔管理,达到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
以业主违约理论为基础的索赔,通常称之为“违约索赔”;以合同变更为基础的索赔,通常称之为“变更索赔”;以不可抗力(即发生地震、战争、敌对行动、核装置泄露、恐怖事件、暴乱、地质灾害从而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理论为基础的索赔,称之为“不可抗力索赔”;以道义理论为基础的补助(即因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低价中标,在施工中处于欲干无法干,欲退则双方损失更大的境地时,业主对承包商进行的补偿),称之为“道义索赔”。
索赔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很详细的规定,如: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其二是《合同文件》和“国际惯例”。
《合同文件》是指以国家颁布的“格式合同文本”为母本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即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及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往来且经后期再予以确认的函件和其它文件等。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2000-0201),《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等。
这些合同中对工程的施工索赔都有专门专项的条款和要求。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1规定: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规定: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所谓“国际惯例”是指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如“FIDIC合同条款”或“JCT合同条款”等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
这些条款对工程索赔都有相应规定。
如FIDIC(1999年版本)仅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明示条款就有20多条,这些条款不但明确地列出了可索赔的工期和费用,而且还列出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索赔利润,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还有若干默示的索赔条款,这些需要承包商因人因事地深入理解和分析其规定的含义。
施工索赔的机会和条件
合同谈判中的索赔。
合同谈判中的索赔是施工索赔的一个特例。
一是意外情况使投标保证金延长,造成承包方多支付财务费用;二是招标期间国家通涨太快,履约就会涉及价差调整,与其履约中谈还不如提前在签约时谈;三是招标资料中的个别疏漏、条款或图纸上的矛盾等,会给未签约的承包方造成损失或有潜在的损失需要在签约前进行调整。
合同文件的文本错误引起的索赔。
第一种是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引起的索赔。
如,某省某电站在标书中既规定执行国家和部颁规范,但又在“技术文件”中对混凝土的入仓温度进行了比规范低2℃的调整,引起单项价差索赔。
第二种是合同文字缺陷引起的索赔。
如,四川某工程在技术文件中把岩石坚固系数f16~f19误标为f6~f9,造成石方开挖单价的价差索赔。
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引起的索赔。
第一种是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条件差异较大造成索赔。
如,四川阿坝某工程2#支洞地下水比标书提供的地下水超出5~6倍,承包商按合同条款“变更”的规定向业主提出了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二种是工程量误差造成索赔。
如,最终发现或途中预测到工程量增减≥15%时,承包商对这种增大或减少所直接影响的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或工期损失应提出索赔。
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更引起的索赔。
如,广西某高速公路某合同段的路基土方挖填因承载力问题改土方挖填为借石渣换填、改边坡刚性挡墙为柔性挡墙,即为设计变更和施工条件变更索赔。
不可抗力、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如,2004年震惊世界的B国G电站的中国工程师被绑架的“人质事件”这一不可抗力的特殊风险,就使得中方承包商有了向业主进行索赔或补偿的机会。
业主违约或业主责任引起的索赔。
一是业主征地、移民、拆迁、赔付等原因无法按规定提交施工场地或提供的施工场地与合同不符,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困难和费用的增加或经济损失的索赔。
二是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融资成本增加或施工费用增加的索赔。
三是业主占有部份永久工程引起的索赔。
如提前占用给承包商带来施工不便或是经济上、工期上的损失时,承包商可以提出适当的索赔或提出分享因其提前占用所带来的收益。
四是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时,业主应对其不当行为负责并给予受损方以补偿。
五是业主要求赶工造成的索赔。
在施工实践中,业主要求承包商对其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赶工,迫使承包商投入更多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人工及其他必须增加的资源,从而导致施工成本巨增而产生索赔。
六是合同终止的索赔。
由于意外情况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在各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得不终止合同,这种合同终止,其双方应通过讨论、协商作出合理安排并对承包商的损失进行补偿。
监理工程师的违约或责任引起的索赔。
第一种是图纸延期提供或拖延审批施工方案。
图纸延期提供或拖延审批施工方案,造成承包商施工网络的关键结点拖后,承包商不仅要对工期索赔,还包括延期后的窝工损失的索赔,和追赶工期的“赶工费”等的补偿。
第二种是对各种合同外的试验、检验费的索赔。
这种索赔应视同增加工作量,并按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变更”或监理工程师责任进行索赔。
第三种是监理协调不力带来的索赔。
一般来讲,如果监理对多个承包商同时在同一现场平行施工或流水施工协调不力,造成某承包商不能按时完成上一工序工作,并向下一工序提交工作面或使相应工期推迟时,应按规定或根据监理违约提出相应索赔与补偿。
第四种是监理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干预造成的索赔。
如,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乃至施工资源配置进行不合理的干预,所增加的费用必然要由索赔来解决。
通货膨胀、物价变化、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如,四川的RT工程就因通膨与汇率变化有过多次索赔与补偿。
同时,也说明在合同谈判中对“材料调差公式”及相应各“调价因子的权重谈判”与“汇率的谈判”的重要性,在谈判中不可轻易做出让步与承诺。
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管理
引进11.09亿美元国际贷款的黄河小浪底工程,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经过激烈竞争,以意大利英波吉罗公司为责任方的联合体中标大坝工程(Ⅰ标);以德国旭普林公司为责任方的联合体中标泄洪工程(Ⅱ标);以法国杜美兹公司为责任方的联合体中标发电设施工程(Ⅲ标)。
这些公司中标后,又将各自的部分工程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其他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
如此,在小浪底形成错综复杂的生产关系,工地上共有51个国家的七百多名外商和上万名中国建设者参加进来,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小联合国”。
1994年9月12日,小浪底主体工程开工,中国人面对的是陌生的一切;在这里大家遵循的唯一准则就是FIDIC合同条款,于是发生了一系列令中国人心绪难平的事件。
一名中国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管理人员马上派人拍照。
不久,中方收到这样一封信函:
浪费材料,索赔28万元。
合同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干净有序。
某工程局导流洞开挖时收到外方一封信函:
“施工现场有积水和淤泥,根据合同××条款,限期清理干净,否则我方将派人前往清理,费用由你方支付”。
起初,中方颇不以为然:
洞子开挖,能没有积水和淤泥?
过了两天,外方果然派来90多名劳务前来帮助清理,当然外方不会白干,各种费用合计,外方要求索赔200万元。
某隧道局,3000多人,辛辛苦苦干了9个月,得到的报酬是被外方索赔5700多万元,而他们全部劳务费用只有5400万元。
几年来,中方收到的各种索赔信函达2000多份,起初中国人想不通,有人甚至跑到外方营地抗议,然而,不管想通想不通,低报价、高索赔,这是国际工程承包的惯用做法。
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
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这正是与国际接轨迈出第一步,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逐步深入,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管理势在必行。
1、索赔的含义
要加强索赔管理,首先应明确索赔的含义。
索赔一词来源于英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力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
下了飞机去提取随机托运的行李,看到写有“BaggageClaim”的地方,就是行李提取处,并不是丢了行李要求赔偿的地方。
所以索赔应是顺理成章的权利主张。
我国工程师认为这种事很难办,要大家认陪,很难接受,赔钱小事,面子事大,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要与国际接轨,必须转变观念。
外国人法制观念强,一切按合同办事,他们理解的承包商提出的“Claim”是应该给予承包方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增量”与“增值”。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存在要他们承认错而难以再相处的问题。
只要“事出有因,查有实据,索价合理”,他们就认账。
而钱给多少恰巧是认账的主要考虑。
若是由于甲方的失误以致造成乙方的损失,这才含有赔偿的意思,但从承包方来讲,也是根据合同的一种权利要求,仍然可以包含在Claim的词义中。
通常为区别起见,特点标明是“补偿要求”(ClaimofIndemnity)或叫“损失赔偿”(ClaimofDamages)。
明白了索赔的含义,我们就不会为发生在小浪底工程中的索赔现象而疑惑不解。
实际上我国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也有不少成功索赔的例子。
索赔实例之一:
中冶尼日利亚合营公司承揽的NKDWS工程,在1983年7月签约,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合同期为29个月。
合同执行结果,合同拖延12个月,实际收款额达到了2330万美元,超收330万美元,其中依靠索赔增加的款额为303万美元,占合同总额的15.15%;索赔实例之二,我国某公司在中东某国承包了一项住宅工程,合同额为5000万美元,合同期为2年,工程于1981年5月26日开工,结果到1987年7月完工,拖期4年,在此情况下,公司于1983年专门成立了索赔班子,经过4年多的艰苦努力,认真准备索赔论证资料,仔细计算索赔款项,通过对业主的索赔,最后业主不仅免除了罚款,而且还支付给我方一笔可观的变更工程款和附加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如果没有索赔,我方经受的经济损失将十分惨痛。
2、索赔的内容
2.1合同的索赔
合同一旦签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很宽,最主要的是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图纸和工程量表。
在索赔案例中,有关合同条件、工程量和价格表方面出现的问题较多。
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以下两个方面。
2.1.1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
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业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
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
2.1.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
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对此,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承包商执行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则有权为此提出索赔。
2.2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
2.2.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也就是说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2.2特殊风险
合同文件中规定应有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承包商除可以获得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润、中断施工的损失、修复和重建费用外,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2.2.3不利自然条件
不利自然条件是指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也无法合理预见到的不利施工条件。
如施工中遇到丰富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等,影响到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速度或增大工程量,承包商可要求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2.4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构筑物
只要是施工中遇到合同文件中未注明的地下文物或构筑物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变更工程处理,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2.3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这些错误包括:
(1)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2)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3)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即使是总价合同,如果工程量有较大出入,承包商也有权提出索赔。
2.4业主应负的责任
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迟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现场。
因自然灾害影响或施工现场的搬迁工作进展不顺利等原因,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
(2)拖延支付工程款。
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工程款,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支付工程款的拖延将影响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3)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
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
如果不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不良后果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提前占用的部分永久工程如果造成损坏,应由业主负责;二是提前占用的部分工程如果影响了承包商的后续工程,且该部分又是位于承包商施工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承包商将会提出索赔。
(4)业主要求赶工引起的索赔。
当工程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内容而必须拖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投产指标)坚持不予展延,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在施工现场不合理的投入较多的机械和劳务,虽然总进度上可能加快,但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机械和人工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率而导致成本的增加。
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对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由此可见,可以引起承包商索赔的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只要承包商提高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成功的索赔并不难办到。
3、索赔的程序
3.1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
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
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3.2索赔的准备
当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就应进行索赔处理工作,直到正式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
这一阶段包括许多具体的复杂的工作,主要有:
(1)事态调查,即寻找索赔机会。
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发现索赔机会,则应对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翔实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即分析这些损害事件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一般只有非承包商责任的损害事件才有可能提出索赔;
(3)索赔根据,即索赔理由,主要指合同文件。
必须按合同判明这些索赔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在合同规定的索赔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
(4)损失调查,即为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
它主要表现在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如果索赔事件不造成损失,则无索赔可言。
调查损失的重点是收集、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计算索赔值;
(5)收集证据,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就应抓紧收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当时记录。
同样,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
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资料,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在实际工程中,许多索赔要求都因没有或缺少书面证据而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所以承包商必须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重视。
通常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并保持当时记录,并接受工程师的审查;
(6)起草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上述各项工作的结果和概括,它表达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它决定了承包商索赔的地位,是索赔要求能否获得有利和合理解决的关键。
3.3索赔报告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件发生的原因、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持续存在,28天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承包商从签署合同协议书以后,至他出具的同意与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结清单”生效,都拥有索赔的权利。
4、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不失时机提出索赔要求,不要错过时间期限。
(2)索赔项目应一事一办,不要采取算总账的办法,算总账可能会因金额巨大而受业主或工程师的拒绝。
(3)编号索赔报告,对发生的事件要实事求是,索赔的工期和金额要合情合理。
文字要简明扼要,材料完整。
(4)从事索赔工作的人员要精通工程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做好原始记录及保管工作。
(5)要讲究方法,注意策略,从全局出发,不能因小失大。
在谈判中要刚柔结合,以理服人。
(6)注意搞好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关系。
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理解和同情,以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由于感情上的障碍而影响索赔的顺利进行。
5、结束语
索赔工作在工程施工中至关重要,只要合同执行者有强烈的索赔意识,对合同中索赔事项了如指掌,加上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索赔成功很容易做到。
加强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管理对与国际接轨也大有好处。
施工索赔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针对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均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状,我查看了公司现有的资料,均未发现有关工程索赔方面的记录,又因公司运行体制的改革,即实行项目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