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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证核发问题解答

养殖证核发问题解答

1、对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绿证)》的性质是什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物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的规定,由养殖生产者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确定了养殖生产者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该证是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授权,准许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确定的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证明文件,是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

使用者在批准期限内使用该水域、滩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不享有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权利,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其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

该证的性质是什么,应该由谁持有?

  答:

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土地均"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生产"(第十二条),以及2002年8月29日全民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在承包双方确认承包关系、依法签订有效合同后,承包方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造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确认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持证者的养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红证)是人民政府对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养殖水域滩涂这一特定农村土地的具体体现。

国家为保护和确认通过承包取得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后由人民政府登记核发。

红证经申请,依据承包合同发给承包方(即承包方持有)。

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法进行养殖水域滩涂流转时(即承包方与使用者不一致时),应进行变更登记,在登记栏中载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什么要分为绿证和红证?

如何区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分为绿证和红证是根据《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不同权属情况的水域滩涂实施不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的。

绿证和红证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一定区别,但在贯彻中央农村政策、保持农村稳定、保护渔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

因此,为统一、规范管理养殖水域滩涂,使广大渔民群众易于理解接受,绿证和红证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名称。

凡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4、对拒不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

在全民所有水域无证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据《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即:

"①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用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行、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给谁?

  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首先应按《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以承包方式将其具有使用权的水域、滩涂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由于其内部经营方式多样,各地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地方养殖水域滩涂养殖的实际情况,在签订有铲的承包合同基础上,可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养殖使用证上登记注明,也可对承包人发红证,具体视各地养殖管理需要而定。

  6、在农用地上开挖池塘,养殖户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又要求核发养殖证时,应如何处理?

  答:

在已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红证)。

如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红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7、由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等原因,在农业种植用地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是否发给养殖证?

  答:

由于此部分农用地使用用途经常发生变化,养殖生产活动不稳定,生产者随时可能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作业结构,农用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原则上不发给养殖证。

如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对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按上述第6个问题,可发给临时养殖证。

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照承包合同,核发临时养殖证(红证)。

  8、开发利用荒滩、盐碱地等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核发养殖证,发哪种证?

  答:

根据我国对"四荒"开发的政策,本着"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区分养殖水域滩涂权属情况和使用情况后,分别发给绿证或红证。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全民所有的"四荒"从事养殖生产的,可发给开发者绿色养殖证,确认养殖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后发包的,依照有效的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核发红色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9、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养殖水域、滩涂转包、出租给他人的,对转包人、承租人发不发养殖证?

  答:

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的,对受让方不再发养殖证,但按规定应先报发包方备案,并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10、甲、乙、丙或更多人联合承包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养殖证发给谁?

  答:

一本养殖证(红色)确认一个养殖承包经营权。

甲、乙、丙或更多主体联合承包的,均只发一本养殖证(红),并在"养殖证使用人"栏内同时填写承包方姓名,承包方人数较多的可在备注栏中填写。

  11、由于历史原因,当地政府向养殖水域滩涂开发者(生产者)发放了长期有效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书,是否要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如何换发?

  答:

首先要保持政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权威性,认定该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保障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律法规,可提请当地政府(发放权属证书的相应政府)明确处理意见,通告权属证书持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确保权属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持续保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具体发给谁手中为好?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应尽可能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开发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绿证)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该水域滩涂发包的,凡依法签订有效承包经营合同的,可凭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上登记注明,或向承包方发放养殖证(红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经营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不再发养殖证;单位或个人流转该水域滩涂的,不再发证。

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所有以及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的,承包方将该水域流转的,不再发证,但要在养殖证变更栏中注明。

  13、水库的养殖的养殖证如何发?

  答:

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水库的,按照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规定处理。

使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集体所有水库的,按照使用集体所有水域的规定处理。

考虑水库使用的多功能性,养殖证发放时,应注意征求水库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发给临时养殖证。

  14、在养殖规划尚未制订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养殖证核发与规划的关系?

  答:

在不违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的基础上,抓紧编制规划的同时,可对传统养殖区以及其他尚未确定功能的养殖水域滩涂优先发放养殖证。

  15、水域滩涂的总面积、养殖面积应分别如何界定?

  答:

水域滩涂总面积是申请使用面积及承包合同确定的面积,养殖面积为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面积的总和。

  16、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具体到乡?

还是村?

  答:

水域滩涂位置坐落应具体到村或附近的永久性建筑物。

  17、有些连片池塘,多户承包,距可参照物距离较远,测量误差较大,在填写时,能否填写左邻右舍的名字?

如:

东至张某某池塘15米,西至李某池塘20米。

  答:

连片池塘或难以找到可参照物的养殖水域滩涂,可人为设置相对固定参照点,并测定该参照点的坐标,同时将连片池塘进行整体定位后编号,标明该水域滩涂的具体方位及其周边水域滩涂编号。

  18、对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界至图有何要求?

  答:

申请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所提供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应由具有滩涂从业资格的绘图员绘制,绘图员、审核员签名,或加盖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公章;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

  使用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面积较大的参照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测绘要求执行;面积较小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人员勘测绘制,经承包双方签章确认。

  19、提供的一式三份水域滩涂界至图有何用途?

  答:

一份粘贴在养殖证上,其余两份界至图一份粘贴在《审批表》上,在粘贴接缝处加盖骑缝章,另一份存档。

审批表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呈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0、用于增殖的水域滩涂是否发养殖证?

  答:

由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多是政府的公益行为,增殖后的海域将用于开放捕捞。

为保障捕捞渔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发放程序及填写规范》第二条16项注意事项中第4项规定增殖的水域暂不发证,这部分水域是指作为渔业资源增殖区的水域。

但对于底播增殖的,由于其投苗、管理属非公益性行为,因此,应向从事生产的养殖者核发养殖证,但持证者不得阻挠对其生产无影响的和无害通过等行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批表"养殖使用权属情况"栏应如何填写?

  答:

根据水域滩涂权属性质分别填写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22、审批表和养殖证由啊一部门填写?

  答:

审批表由负责调查踏勘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加具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发养殖证,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或养殖证专用章。

  23、养殖证如何编号?

  答:

养殖证编号标准格式"()养证[]第号"。

  ""填写人民政府简字,如:

凌海府;

  "()"海水养殖填写(海),淡水养殖填写(淡);

  "[]"为填写年份如[2002];

  "第号"由养殖方式代码和发证顺序号组成,养殖方式代码,滩涂代码为T,浅海为Q,淡水为S,发证顺序号按年度顺序号由"0001"依次编起。

  24、水域滩涂编号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如F-49-137-(9)

  答:

水域滩涂编号:

如F-49-137-(9)是指测绘人员测量经纬度后绘制成的地图上划分若干小区并编成号,这主要用于滩涂海域方面;对于内陆水域,以水域附近的明显参照物来设定并在四至坐标上详细说明。

  25、发证机关盖章处应加盖什么样的公章?

  答:

养殖证发证机关处应加盖"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公章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颏制的养殖证专用章,但不得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代替。

  26、使用界至图骑缝章和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内是否有文字要求?

  答:

使用界至图骑缝章内容为"××市(县)养殖使用证骑缝章",养殖使用期限核准章内容为"××市(县)养殖使用证核准章",文字字体不限。

  27、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

养殖证期限核定原则是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

浅海、滩涂养殖15年,深海养殖30年,池塘养殖30年,湖泊、水库、河沟养殖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确定养殖承包经营关系的养殖证(红证)的养殖期限,当承包合同期限不超过上述最长核定使用期限的,按承包合同期限填写;当承包合同期限超过养殖期限核定最高年限的,按最高年限填写,在养殖证期满后,凭承包合同换证。

  28、非折线(直线)围成的不规则形状的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如何填写?

  答:

养殖水域滩涂的"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填使用养殖水域滩涂最东、最西、最南、最北点的坐标,形状不规则难以表述的,可填写"详见水域滩涂界至图"。

非规则形状的水域滩涂,"地理坐标及四至范围"最后一小栏填写"其他各折点坐标见水域滩涂界至图"。

  29、申领养殖使用证须提交的"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

申领养殖使用证时主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

  ②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如:

承包经营合同、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③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④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应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30、工厂化养殖是否发证?

其面积应如何计算?

  答:

工厂化养殖场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不再核发养殖证。

若没有上述证件,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的,可发养殖证,面积按土地面积核定。

  31、网箱养殖发证的,其养殖面积如何计算?

  答:

从事网箱养殖的按所占的水域面积计算,包括网箱周围水域及通道。

  32、如何一个承包人有多个承包地点,应该发几个证?

  答:

一本养殖证(红)确认一个承包关系,因此,应按承包合同数分别核发。

  33、池塘养殖面积如何确定?

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如何发证?

  答:

池塘养殖属承包取得的,按承包合同面积计算,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含该养殖池塘塘堤)。

在承包养殖水域滩涂旁新开发的养殖水域,属全民所有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核发养殖证(绿);属集体所有的,在确认承包关系后,按承包合同核发养殖证(红),未确认承包关系的不发证。

  34、在水库的坝(堤)内外建设的苗种繁育池、养殖场,如何核发养殖证?

  答:

水库坝(堤)内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根据水库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绿证或红证),集体所有水库管理单位自行生产的不发证。

使用水库坝(堤)外的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或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的,按水域滩涂或土地的权属性质核发养殖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本经济组织所有水域滩涂或土地,自行组织养殖生产的不发证。

  35、机构改革后,一些市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事业单位或水产技术(服务)总站,但仍继续承担行政职能,这些单位能否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职能?

  答:

凡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其行使渔业管理行政职能的,该单位仍可以受理养殖使用申请并行使养殖证审核的职能,但养殖证仍需以人民政府名义发放。

  36、临时养殖证是部局统一负责印制还是各省自行负责印制?

格式与正式养殖证是否一样?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包括绿证、红证)及其申请表、审批表格式均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临时养殖证格式参照养殖证格式由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定,审批发放程序可以简化。

  37、单位和个人具体指什么?

  答: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指除个人以外一切使用水域滩涂的民事主体,个人指申请使用水域滩涂的自然人;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单位或个人指承包方。

  38、养殖证能否由发包方统一代为办理?

  答:

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但养殖证应发给承包方。

  39、农垦、兵团管辖范畴内的养殖证由谁核发?

  答:

依照《渔业法》,养殖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但考虑到我国农垦、兵团的特殊历史情况,可由其代为发放养殖证,并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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