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供电设备的安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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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供电设备的安装
第五章仪表供电设备的安装
第一节供电设备
第5.1.1条安装前应检查设备的外观和技术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继电器、接触器及开关的触点,接触应紧密可靠,动作灵活,无锈蚀、损坏;
二、固定和接线用的紧固件、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损,且无污物和锈蚀;
三、防爆设备、密封设备的密封垫、填料函,应完整、密封;
四、设备的电气绝缘、输出电压值、熔断器的容量以及备用供电设备的切换时间,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五、设备的附件齐全,不应缺损。
第5.1.2条不宜将设备安装在高温、潮湿、多尘、有爆炸及火灾危险、有腐蚀作用、振动及可能干扰其附近仪表等场所。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5.1.3条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选在便于检查、维修、拆卸,通风良好,且不影响人行和邻近设备安装与解体的场所。
第5.1.4条设备的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设备位号、端子编号、用途标牌、操作标志及其他标记,应完整无缺,书写正确清楚。
第5.1.5条检查、清洗或安装设备时,不应损伤设备的绝缘、内部接线和触点部分。
无特殊原因时,不应将设备上已密封的可调装置及密封罩启封。
当必须启封时,启封后应重新密封,并做好记录。
第5.1.6条固定设备时,应使设备受力均匀。
第5.1.7条盘上安装的供电设备,其裸露带电体相互间或与其他裸露导电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毫米,当无法满足时,相互间必须可靠绝缘。
第5.1.8条供电箱安装在混凝土墙、柱或基础上时,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箱体中心离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米;
二、成排安装的供电箱,应排列整齐、美观。
第5.1.9条金属供电箱应有明显的接地标记;接地线连接应牢固可靠。
第5.1.10条整流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其输出电压,电压值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5.1.11条稳压器在使用前应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波动值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5.1.12条不间断电源系统安装完毕,应检查其自动切换装置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及切换电压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5.1.13条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时,不应小于5兆欧。
当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
第5.1.14条供电系统送电前,系统内所有的开关,均应置于“断”的位置,并应检查熔断器容量。
第六章仪表用电气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1.1条电缆(线)敷设前,应做外观及导通检查,并用直流500伏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电阻值不应小于5兆欧;当有特殊规定时,应符合其规定。
第6.1.2条线路应按最短途径集中敷设、横平竖直、整齐美观,不宜交叉。
第6.1.3条线路不应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有腐蚀性介质排放、潮湿以及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区域。
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或屏蔽措施。
第6.1.4条线路不应敷设在影响操作,妨碍设备检修、运输和人行的位置。
第6.1.5条当线路周围环境温度超过65℃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处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火源场所时,应加防火措施。
第6.1.6条线路不宜平行敷设在高温工艺设备、管道的上方和具有腐蚀性液体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的下方。
第6.1.7条线路与绝热的工艺设备、管道绝热层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0毫米,与其他工艺设备、管道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毫米。
第6.1.8条架空敷设的线路从户外进入室内时,应有防水措施。
第6.1.9条线路的终端接线处以及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处,应留有适当的余度。
第6.1.10条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当无法避免时,应在分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宜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用无腐蚀性的焊药。
补偿导线宜采用压接。
同轴电缆及高频电缆应采用专用接头。
第6.1.11条敷设线路时,不宜在混凝土梁、柱上凿安装孔,在防腐蚀的厂房内不应破坏防腐层。
第6.1.12条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组及标号,并按本规范 第6.1.1条的规定,测量绝缘电阻。
第6.1.13条测量线路绝缘电阻时,必须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元件断开。
第6.1.14条在线路的终端处和地下人井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在其正上方地面上加标检;标志牌和标桩应坚固、明显、防腐蚀,其上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第二节支架的安装
第6.2.1条制作支架时应将材料矫正、平直。
切口处不应有卷边和毛刺。
制作好的支架应牢固、平正、尺寸准确。
第6.2.2条安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金属结构上和混凝土构筑物的预埋件上,应采用焊接固定。
二、在混凝土上,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三、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工艺管道上,应采用“U”型螺栓或卡子固定。
四、在允许焊接支架的金属工艺设备、管道上,可采用焊接固定。
当工艺设备、管道与支架不是同一种材质或需要增加强度时,应预先焊接一块与工艺设备、管道材质相同的加强板后,再在其上面焊接支架。
五、支架应固定牢固、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在同一直经段上的支架间距应均匀。
六、支架安装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构架上时,其安装坡度应与电缆沟或建筑物构架的坡度相同;安装在有弧度的设备或构架上时,其安装弧度应与设备或构架的弧度相同。
第6.2.3条支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宜安装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构筑物上。
第6.2.4条水平安装的汇线槽及保护管用的金属支架间距宜为2米,在拐弯处、终端处及其他需要的位置可适当减小间相;垂直安装时可适当增大间里。
第6.2.5条电缆支架间距宜为:
当电缆水平敷设时为0.8米,垂直敷设时为1.0米。
第三节汇线槽的安装
第6.3.1条制作好的汇线槽应平整,内部光洁、无毛刺,加工尺寸准确。
第6.3.2条汇线槽采用焊接连接时应牢固,不应有显著变形。
第6.3.3条汇线槽采用螺栓连接或固定时,宜用平滑的半回头螺栓,螺母应在汇线槽的外侧,固定应牢固。
第6.3.4条汇线槽的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其上部与天花板(或楼板)之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间。
垂直排列的汇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
第6.3.5条槽与槽之间、槽与仪表盘(箱)之间、槽与盖之间、盖与盖之间的连接处,应对合严密。
第6.3.8条汇线槽安装在工艺管架上时,宜在工艺管道的侧面或上方。
注:
对于高温管道,不应在其上方.
第6.3.7条汇缆槽拐直角弯时,其最小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相内最粗电缆外径的10倍。
第6.3.8条当直接由汇线槽内引出电缆时,应用机械加工方法开孔,并采用合适的护圈保护电缆.
第6.3.5条汇线槽应有排水孔。
第6.3.10条汇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第四节电缆(线)保护管的敷设
第6.4.1条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其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
第6.4.2条埋入混凝土内的保护管,管外不应涂漆。
第6.4.3条弯制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管的弯成角度不应小于90度;
二、保护管的弯曲半径:
当穿无铠装的电缆且明敷设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6倍;当穿铠装电缆以及理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不应小于保护管外径的10倍;
三、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
四、单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宜超过两个。
第6.4.4条当保护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米或弯曲角度的总和超过270度时,应在其中间加装拉线盒。
第6.4.5条保护管的两端管口应带护线箍或打成喇叭形。
第6.4.6条金属保护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敷设时宜采用螺纹连接,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的1/2。
二、埋设时宜采用套管焊接,管子的对口处应处于套管的中心位置;焊接应牢固,焊口应严密,并应做防腐处理。
三、镀锌管及薄壁管应采用螺纹连接。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可能有粉尘、液体、蒸汽、腐蚀性或潮湿气体进入管内的地方敷设的保护管,其两端管口应密封。
五、保护管连接后应保证整个系统的电气连续性.
第6.4.7条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就地仪表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并有防水弯。
与就地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拉线盒等连接时应密封,并用锁紧螺母将管固定牢固。
第6.3.8条埋设的保护管应选最短途径敷设,埋入墙或混凝土内时,离表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毫米。
第6.4.9条保护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
用管卡固定时管卡间距应均匀。
第6.4.10条保护管有可能受到雨水或潮湿气体浸入时,应在其可能积水的位置安装排水设施。
第6.4.11条埋设的保护管与公路或铁路交叉时,管顶埋入深度不应小于三米;与排水沟交叉时,离沟底净距离不应小于0.5米;并应延伸出路基或排水沟外l米以上;与地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第6.5.12条的规定。
第6.4.12条穿墙保护管段(或保护罩)两端延伸出墙面的长度,不应大于30毫米。
第6.4.13条穿过楼板(或平台)继续向前明敷设电缆的保护管段,宜高出楼板(或平台)1米。
第6.4.14条埋设的保护管引出地面时,管口宜高出地面200毫米;当从地下引入落地式仪表盘(箱)时,宜高出盘(箱)内地面50毫米。
第6.4.15条敷设在电缆沟道内的保护管,不应紧靠沟壁。
第6.4.16条在户外和潮湿场所敷设的保护管,引入分线箱或仪表盘(箱)时,宜从底部进入。
第6.4.17条现场分钱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周围环境温度不宜高于45℃;
二、到各检测点的距离应适当,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米;
三、不应影响操作、通行和设备维修。
第6.4.18条拉线盒、接线盒和分线箱均应密封,分线箱应标明编号。
第6.4.19条采用硬质塑料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弯管时加热应均匀,管子不应有明显变形与烧焦。
二、用套管加热连接时,管子插入管内的深度宜大于其外径的1.5倍;当使用粘合剂连接时,应大于1.1倍。
三、支架的间距水宜大于1.5米,对直径小于25毫米的管子不宜大于1米。
四、在管端及连接部件的两侧300毫米处应加以固定。
五、管的直线长度大于30米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六、与未绝热的高温工艺设备、管道表面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毫米。
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6.4.20条采用混凝土排管作保护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管的内壁和管口应光滑;
二、排管应有不小于1:
1000的泄水坡;
三、然管对口连接时,相对两孔中心线的偏差不宜大于5毫米;接口处应用水泥密封;
四、排管在改变方向、分支及进出口处.应筑电缆井,并应垫砂;
五、埋入地下的深度及与地下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第6.4.11条的规定;埋在入行道下时不应小于500毫米;
六、排管上表面宜涂红色耐腐蚀的颜料作为明显标记。
第五节电缆的敷设
第6.5.1条敷设电缆时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交链聚乙烯电缆0℃。
二、低压塑料电线-20℃。
三、橡皮及聚氯乙烯保护套橡皮绝缘电缆-15℃.
四、裸铅包橡皮绝缘电缆-20℃.
五、其它外护套层橡皮绝缘电缆-7℃。
第6.5.2条敷设电缆应合理安排,不宜交叉;敷设时应防止电缆之间及电缆与其他硬物体之间的摩擦;固定时,松紧应适度。
第6.5.3条塑料绝缘、橡皮绝缘多芯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一、有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10倍;
二、无铠装的电缆为其外径的6倍。
第6.5.4条仪表信号电缆(线)与电力电缆(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当平行敷设时,其相互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5.5条在同一汇线槽内的不同信号、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应分类布置;对于交流仪表电源线路和安全联锁线路,应用隔板与无屏蔽的仪表信号线路隔开敷设。
第6.5.6条电缆引人或引出建筑物、隧道、地面,穿过铁路、公路、沟渠、楼板、墙壁时,应安装一段保护管,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 第6.4.11、6.4.12、6.4.13和6.4.14条的规定.
第6.5.7条电缆沿支架或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固定牢固:
一、当电缆倾斜坡度超过45度或垂直排列时,在每一个支架上.
二、当电缆倾斜坡度不超过45度且水平排列时,在每隔l~2个支架上。
三、在线路拐弯处和补偿余度两侧以及保护管两端的第一、二两个支架上。
四、在引入仪表盘(箱)、供电盘(箱)前300~400毫米处。
五、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毫米处。
第6.5.8条数条汇线槽垂直分层安装时,电缆应按下列规定顺序从上至下排列:
一、仪表信号线路;
二、安全联锁线路;
三、仪表用交流和直流供电线路。
第6.5.9条明敷设的仪表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和强静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米;当采用屏蔽电缆或穿金属保护管以及在汇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米。
第6.5.10条电缆在直接埋地敷设时,其上下应铺100毫米厚的砂子,砂子上面盖一层砖或混凝土护板,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边线两侧50毫米;电缆应埋在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损坏电缆的措施,但埋入深度不应小于700毫米。
第6.5.11条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与建筑物地下基础间的最小净距离宜为0.6米,与电力电缆间的最小净距离应为0.5米。
第6.5.12条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不应沿任何地下管道的上方或下方平行敷设。
当沿地下管道两侧平行敷设或与其交叉时,最小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平行时为1.0米,交叉时为0.5米。
二、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为2.0米,交叉时为0.5米,当电缆周围土壤温升超过1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三、与水管道或其他工艺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均为0.5米。
第6.5.15条电缆在隧道或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汇线槽内。
当电缆进入建筑物后,电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第6.5.14条电缆敷设后,两端应做电缆头.
第6.5.15条制作电缆头时,绝缘带应干燥、清洁、无折皱、层间无空隙,抽出屏蔽接地级时,不应损坏绝缘;在潮湿或有油污的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潮、防油措施。
第六节补偿导线和电线的敷设
第6.6.1条补偿导线直穿保护管或在汇线槽内敷设,不应直接埋地敷设。
第6.6.2条当补偿导线和测量仪表之间不采用切换开关或将端温度补偿器时,宜将补偿导线直接和仪表连接。
第6.6.3条当补偿导线进行中间和终端接线时,严禁接错极性。
第6.6.4条补偿导线不应与其他线路在同一根保护管内敷设。
第6.6.5条电线宜穿保护管敷设。
第6.6.6条补偿导线和电线穿管前应清扫保护管,穿管时不应损伤导线。
第6.6.7条仪表信号线路、仪表供电线路、安全联锁线路、本质安全型仪表线路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仪表信号线路,应分别采用各自的保护管。
第七章电气防爆和接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本节规定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的场所.
第7.1.2条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仪表、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具有符合现行国家或部颁防爆质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文件和“防爆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其外部应无损伤和裂纹。
第7.1.3条当汇线槽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第7.1.4条敷设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缆(线)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管之间及保护管与接线盒、分线箱、拉线盒之间,应采用圆柱省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应在6扣以上,螺纹处宜涂导电性防锈脂,并用锁紧螺母锁紧,不宜缠麻、涂铅油。
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二、保护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用防爆管件做充填密封;
三、保护管与现场仅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盘及拉线盒连接时,应安装隔爆密封管件并做充填密封;密封管件与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盒及拉线盒间的距离不应超过0.45米;密封管件与现场仅表、检测元件和电气设备间,应按其所在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隔层型、安全防爆型或防尘型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0.45米;
四、全部保护管系统必须页确保密封;
五、保护管应采用管卡固定牢固,不应采用焊接固定。
第7.1.5条线路沿工艺管架敷设时,其位置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侧;当工艺管道内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的密度大于空气时,应在工艺管道的上方;反之,应在其下方。
第7.1.6条线路在现场接线或分线时,必须按危险场所和区域的类、级别的不同,分别采用防爆型或隔爆密闭型分线箱或接线盒,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第7.1.7条采用正压通风防爆仪表箱的通民管必须保持畅通,且不宜安装切断间。
第7.1.8条采用正压通风防爆的仪表箱,安装后应保证箱内能维持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压力值;当有低压力联锁或报警装置时,其动作应准确、可靠。
第7.1.9条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盘及防爆仪表、电气设备引入电线时,应采用防爆密封填料函进行密封;外壳上多余的孔应做防爆密封。
第7.1.10条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仪表箱以及仪表和电气设备,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第7.1.11条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按本规范第7.1.2、7.1.3、7.1.5条和第7.1.4条二款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质安全线路和非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二、当采用芯线无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电线时,两个及其一以上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保护管。
三、本质安全线路敷设完毕,应采用50赫兹正弦交流电压过进行一分钟的绝缘强度试验,不应击穿。
试验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质安全线路对地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的两倍。
当其值小于500伏时为500伏。
2.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之和的两倍加1000伏。
当其值小于1500伏时为1500伏。
四、本质安全线路及其附件,应具有耐久性兰色标记。
五、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在同一汇线槽或同一沟道内敷设时,应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具有足够耐压强度的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毫米并分别固定牢固。
六、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共用一个分线箱时,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接线端子之间,应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七、仪表盘(箱、架)内的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所使用的接线端子板带电都分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用沿板面的延长里离不小于50毫米的绝缘板隔离;线路应走各自的路径,分开敷设,绑扎牢固。
八、凡有本质安全线路的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线,线路的最末一个绑扎固定点离仪表或端子板间的距离,应尽可能短,端子上宜加绝缘盖板。
九、仪表盘(箱、架)以及本质安全线路等的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连接应牢固,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十、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如各种类型的安全栅、电流隔离器等)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场所一侧,并应可靠接地。
十一、采用屏蔽电级(线)时,屏蔽层不应接到电路接地式安全栅(如并联二极管安全栅等)的接地端子上。
十二、线路敷设完毕,回路内线路的电阻和设备的电阻的总值,不应超过仪表最大负载电阻值。
十三、本质安全线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1.本质安全线路对地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的两倍。
当其值小于500伏时为500伏。
2.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之间为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工作电压值之和的两倍加1000伏。
当其值小于1500伏时为1500伏。
十四、本质安全线路及其附件,应具有耐久性兰色标记。
十五、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在同一汇线槽或同一沟道内敷设时,应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具有足够耐压强度的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毫米并分别固定牢固。
十六、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共用一个分线箱时,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接线端子之间,应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十七、仪表盘(箱、架)内的本质安全线路与非本质安全线路所使用的接线端子板带电都分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用沿板面的延长里离不小于50毫米的绝缘板隔离;线路应走各自的路径,分开敷设,绑扎牢固。
十八、凡有本质安全线路的仪表盘(箱、架)内的配线,线路的最末一个绑扎固定点离仪表或端子板间的距离,应尽可能短,端子上宜加绝缘盖板。
十九、仪表盘(箱、架)以及本质安全线路等的接地端子与接地线的连接应牢固,并应加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二十、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如各种类型的安全栅、电流隔离器等)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场所一侧,并应可靠接地。
二十一、采用屏蔽电级(线)时,屏蔽层不应接到电路接地式安全栅(如并联二极管安全栅等)的接地端子上。
二十二、线路敷设完毕,回路内线路的电阻和设备的电阻的总值,不应超过仪表最大负载电阻值。
二十三、本质安全线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二十四、本质安全线路不应受到其他电路的强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设形式应符合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五、不同系列的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其技术性能具有相容性,并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方可相互代替。
二十六、本质安全产品防爆合格证编号后有“x”字样者,禁止使用镉、锌、镁、铝材质及其镀层的金属件作为电气连接件、紧固件、导电体和接地体。
第二节接地
第7.2.1条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均应做保护接地。
本质安全型仪表金属外壳当仪表使用说明书无接地规定时,不做保护接地,当规定接地时,应直接与其关联设备接地的接地极连接。
第7.2.2条保护接地可接到电气工程低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网上,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联接地。
第7.2.3条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4条在建筑物上安装的汇线槽及电缆(线)保护管。
当设计不规定只能一点接地时,可以多点接地。
第7.2.5条信号回路接地与屏蔽接地可共用一个单独的接地极。
同一信号回路或同一线路的屏蔽层,只能有一个接地点。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7.2.6条信号回路的接地点应在显示仪表侧,当采用接地型热电偶和检测部分已接地的仪表时,不应再在显示仪表侧接地。
第7.2.7条屏蔽电缆(线)屏蔽层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的规定;同一线路的屏蔽层应具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第7.2.8条当有防干扰要求时,多芯电缆中的备用芯线应在一点接地。
屏蔽电缆的备用芯线与电缆屏蔽层,应在同一侧接地。
第7.2.9条仪表盘(箱、架)内的保护接地、信号回路接地、屏蔽接地和本质安全型仪表系统接地,应分别接到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