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现场勘查及办案程序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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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现场勘查及办案程序讲解

第一章抢劫案件现场勘查

第一节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访问

一、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的对象和内容

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抢劫案件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正面查询的一项侦查活动。

现场访问是发现、收集抢劫犯罪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

现场访问要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为对象,通过对案发地点及周围人员的查访、询问,发现、收集储存于其大脑中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

(一)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向侦查机关提供情况的义务。

1.被害人。

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抢劫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比较清楚和具体。

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访问可以获得一些对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发现、收集侦查线索,查缉犯罪嫌疑人有重要作用。

因此,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点对象。

2.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我国法律对证人资格未作特殊限制,凡是了解案件情况且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都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证据来源之一,具有证人资格而又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故意隐匿罪证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同时,侦查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现场访问的内容

在进行现场访问时因具体案件性质的不同,访问的对象不同,所要查明的问题不同,其访问内容是有区别的,每个案件都有其访问的重点。

一般来说,现场访问抢劫犯罪案件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抢劫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

(1)抢劫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发现的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和接近被害人的方法;

(3)犯罪嫌疑人采用什么手段作案,是否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4)犯罪嫌疑人抢劫作案的先后过程;

(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的时间、乘用的交通工具和逃离的方向;

(6)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人数、体貌特征、行为特征;

(7)发现案件现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8)发现时现场的状况是否变动过,变动的原因及变动变化的具体情况;

(9)发现时有谁在场或出入过现场;

(10)发现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2.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抢劫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个体特征、作案过程等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也就是作案人数;

(2)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包括姓名、绰号、性别、年龄、体型、面貌、口音、动作习惯、穿着打扮、生理特征等;

(3)作案过程,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全部活动情况。

3.抢劫被害人的情况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质、人际交流、财产、经济状况、职业特点、婚恋状况、心理生理状况以及案前案后的言行表现等;

(2)被害人生活习惯、作息规律和个人爱好情况等;

(3)被害人受害经过。

即被侵犯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加害于被害人;

(4)被害人家庭及社会关系的情况。

4.现场遗留物的情况。

现场遗留物不但是现场勘验的客体,也是现场访问重点查询的内容。

犯罪嫌疑人常会把自己或者从别处带来的物品有意无意地遗弃或者遗落在抢劫现场。

查明现场遗留物的情况对发现侦查线索和证据有重要的意义。

围绕现场遗留物要向周围群众和有关专业人员查清物品的性质、用途、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销售使用范围,以及使用、修理过程所形成的各种特征,什么人曾使用过或拥有此物品等情况。

5.被侵犯财物的情况。

被侵犯财物,包括被抢的钱财和物品。

对于这方面的情况,现场访问中,应调查清楚被侵犯财产的来源、存放情况、使用情况和知情范围。

财物的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

包括名称、种类、颜色、数量、质量、重量、体积、形状、价值、用途、生产时间、产地、产品号码、商标、印记、暗记、新旧程度、包装方法、维修特征等:

对于票证等有价证券要详细问明数额、票面值、号码、使用范围、有效期;对包装物品,要问明捆扎包扎包装方法及特征。

另外,如果是拦路抢劫,应查明财物携带、运送情况,行走、运送的时间、路线是否有固定的规律等。

6.案发前后的疑人疑事。

抢劫犯罪案件发案前后的疑人疑事,很可能成为侦查破案的重大线索。

在现场访问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收集这方面的情况,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发前后有无可疑人在现场附近徘徊、逗留;

(2)在现场周围有无发现或捡到过可疑物品;

(3)案发后有无可疑人员言行举止反常;

(4)有无人员处理过现场上损失的物品,打听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有无其他可疑迹象出现过。

二、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的方法

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策略性及时机性很强的工作。

因此为了顺利进行现场访问,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因人而异,采取适当的方法,才可能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

(一)发现和确定访问对象

1.发现访问对象的方法

(1)从现场围观的人群中发现访问对象。

侦查人员通过探听现场围观人员的谈话,或者与其谈话,或者通过访问报案人、发现人、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同事、亲友等来发现访问对象。

(2)深入到现场周围去发现访问对象。

侦查人员与发案地管辖民警、巡警、基层保卫人员等一起走访在现场周围居住、工作的人员以发现访问对象。

(3)从途经现场的来往人员中去发现。

侦查人员根据现场环境、现场周围人员流动的情况与案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采取适当的方法,有目的地去寻找发现访问对象。

(4)从案件现场的特点,寻找访问对象。

侦查人员根据现场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作案特点,现场上遗留的物品及其赃物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访问对象可能居住、生活、工作的范围,从中发现访问对象。

(5)围绕被害人的关系人进行查访,发现访问对象。

被害人的关系人,主要是被害人的同学、同事、亲友、邻居等人员。

侦查人员通过走访以上人员,不仅可以了解到被害人的一些情况,而且还可能寻找直接知道与案件有关情况的访问对象获得更有价值的材料..

(6)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寻找发现访问对象。

(二)选择访问地点

侦查人员访问证人、被害人时,应当从方便证人作证、被害人陈述、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访问地点。

现场访问地点的选择和确定,要根据案件性质、犯罪危害后果、现场所处环境和访问对象的人数及心理特点,以不影响现场勘查工作正常进行,不变动现场,不影响访问对象情绪和便于联络、保密为前提。

选择适当的访问地点,能创造一个良好的陈述环境和气氛,使访问对象毫无顾虑、毫不保留、客观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访问地点的选择要注意;一是不宜离现场太远,要便于与勘查人员特别是指挥员进行联络,便于及时汇集访问获得的信息。

二是不妨碍现场勘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是有利于保密。

四是不影响访问对象的情绪,要避免使访问对象产生伤感和恐惧的心理。

五是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

(三)创造良好的气氛,讲究问话艺术

现场访问是向了解抢劫案件情况的人所进行的一种调查取证活动。

为了保证证人、被害人能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如实陈述他所了解的抢劫犯罪案件情况,在访问时侦查人员要讲究问话的方式、方法,在时间、地点、气氛等客观方面给访问对象创造一个充分陈述的环境条件。

保证访问对象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陈述,并且在陈述中不受干扰。

在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之后提出问题让他们回答,具体来讲分为三个阶段:

1.导入阶段。

为使对方镇静下来,先是不拘形式地谈一些无关紧要的、能调节气氛的话题,如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以消除相互间的陌生感和紧张情绪。

2.实质阶段。

侦查人员与访问对象通过简短的交谈后,要适当地将交谈内容转移到发生的抢劫犯罪案件上来,选择时机,提出问题让他回答。

提出问题是要使对方理解我们的意图,让对方把所知道的情况,毫不隐瞒地如实说出来。

3.终结阶段。

在访问中除要制作访问笔录外,还要针对访问对象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收集亲笔证词。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访问中自始至终要注意访问期间的气氛。

另外,在访问中,如果认为有谎报抢劫的可能,要不动声色,先耐心听其陈述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不要打断他的陈述,让其充分表演、暴露意图,待其表演完毕,宣读记录并签字盖章后,再运用一定的政策,通过巧妙的发问去揭露矛盾,步步逼进,揭示实质。

(四)做好访问对象的心理转化工作

现场访问是侦查人员与访问对象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思想交流。

在这一交流过程中,询问难免有一些心理接触。

由于现场访问对象的自身状况不同,心态各异,因而在现场访问中对待访问的态度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了解和掌握访问对象的心理活动,做好其心理转化工作十分重要。

侦查人员在访问时,要全面考虑访问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教养、道德品质、性格气质以及与案件的关系等情况,并据此采用适当的访问方法和对策。

l.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特点进行访问。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的访问最好采用走访的方式,对一些被害人还可以征求他的意见选择访问的时间和地点。

访问被害人时首先安定其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对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危害表示愤恨,并表示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从而使其极其悲愤、紧张的心理得到缓解。

待其心情平静下来后,再进行访问。

尤其是对因遭受暴力抢劫而不知所措的被害人应首先缓解其高度紧张的情绪,用比较亲切的谈话方式问一些与案件有关但又不直接的边缘性问题,逐渐唤起其回忆。

对于有的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说出被侵害的真实情况的,侦查人员应针对其心理障碍进行疏导,打消其顾虑。

对于抢劫案件中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在设法抢救的同时,应当争取时间,在医护人员的配合下,抓紧访问。

2.根据证人的心理特点进行访问。

证人是指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其心理特点比较复杂。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和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心理特点也不一样。

侦查人员在访问证人前,应当了解清楚访问对象是否与抢劫犯罪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一般能比较客观地陈述自己知道的情况。

但是也有人对访问采取消极、被动、甚至拒绝的态度。

侦查人员在访问时要帮助其消除内心的紧张感和思想顾虑,应该尽量用自然随便的谈话方式引出所要访问的问题。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一般都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一方。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律教育工作,促使其如实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要积极设法保护证人,对证人的姓名、身份要保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证人打击报复。

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应予以补偿。

(五)针对不同访问对象,采取不同访问策略

1.对未成年人的访问。

对未成年人访问可以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访问情况。

侦查人员应与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家长、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进行思想上的沟通,让法定代理人配合侦查人员做好访问工作。

2.对老年人的访问。

对老年人的访问应注意:

一是要持尊重的态度;二是要放慢访问时问话的节奏,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回忆和陈述;三是提问应简单明了;四是访问老年人的时间不宜太长并注意让其休息。

3.对女性的访问。

女性是现场访问经常遇到的对象,她们由于生理、心理的差异,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对象的特点。

访问时侦查人员要注意:

一是要提供良好的谈话环境,营造平和的谈话氛围,让对方感到安全、宁静、信任;二是访问时,要有女侦查人员参加,如果一时无女侦查人员时,可邀请女干部或老年妇女同志陪同。

在访问前要动其感情、消其顾虑,使其认识到作证的意义和作用。

对那些确知抢劫犯罪案件事实,但思想顾虑特别大的女访问对象,在做好思想工作后,可离开当地,到适合的场所或地点进行访问。

4.对聋哑人的访问。

访问时侦查人员应注意:

访问前,应了解其属于先天聋哑还是后天聋哑,对于受过教育的聋哑人可用笔谈的方式进行访问;对于未受过教育无法以文字表达意思的聋哑人则只能通过通晓哑语的人与其通过手势交谈。

访问时侦查人员的态度要诚恳、真诚要表现出对聋哑人的尊重,要耐心听取其“陈述”,要仔细观察其“陈述”的表情和动作,以便准确理解其所要表达的意思。

5.对盲人的访问。

侦查人员在访问盲人之前应了解其是先天失明还是后天失明,了解其智力发育情况以及听觉、触觉和嗅觉的灵敏程度,特别是要注意其有无习惯性感知误差。

访问盲人时要特别注意语言和语气,要表现出诚恳的态度和对盲人的尊重,要努力打消对方心中的疑虑,取得其信任;要耐心听取其陈述,不要干扰其回忆过程,要注意发挥盲人的感知优势,对于其感知能力较强的那些方面的情况可以要求其详细描述,对于其感知不清的情况不要反复追问,以免引起其反感或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而随口编造谎言。

(六)结束访问

在应当访问的问题问完后,就应当及时结束访问。

在结束访问时,侦查人员首先要核实访问对象是否还有补充内容,从问话上核实访问对象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然后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对制作的访问笔录。

访问结束,证人、被害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侦查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

访问中,访问对象提供的其他证据,侦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收取。

三、抢劫犯罪案件现场访问记录

(一)现场访问笔录

现场访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访问时,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访问对象陈述的文字记录。

笔录经调查核实后,不仅能成为侦查破案的线索,而且可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部分。

(二)《亲笔证词》

亲笔证词是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应侦查人员的要求或证人的申请,由证人自行书写的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材料。

访问对象的《亲笔证词》经过查证属实后,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三)现场访问录音

现场访问录音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记录访问的全过程,有利于对访问对象所陈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检查访问工作的质量。

它同时还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

l.录音的方法

(1)录音时,最好选用体积小、性能好、便于携带或隐藏的录音机。

(2)针对不同的访问对象采用公开录音或秘密录音。

(3)公开录音时,要打消被访问对象的顾虑。

2.录音的要求

(1)访问中的录音要做到完整、准确、全面、清晰。

(2)制作录音时要将交谈双方的谈话内容都录制下来。

(3)访问结束后,将录音磁带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存。

第二节抢劫犯罪案件的现场勘验

一、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对象

抢劫案件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依法对抢劫犯罪现场进行实地查寻与检验的一项侦查活动。

它是现场勘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现场勘验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通过现场勘验所获得的结果,可以验证现场访问所获得的材料,也是进行案情分析的客观依据。

(一)抢劫案件犯罪场所的勘验

对抢劫案件犯罪场所的勘验,既要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进行整体勘验,从宏观上把握整个犯罪现场,又要对全部勘验活动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的全面、深刻的认识。

因此犯罪场所勘验的范围,应包括全部的抢劫案件犯罪现场。

1.现场中心部位。

现场中心部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主要地点。

每个抢劫案件现场必定有中心部位存在,现场中心部位往往留有较多的痕迹物品,是现场勘验的重点。

2.现场外围部位。

现场外围部位是在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犯罪嫌疑人活动过的场所。

如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在现场周围潜伏、窥视、守候、等待时机的地点;犯罪嫌疑人抢劫后在现场周围抛弃或隐藏赃物和其他物品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来去路线等。

3.犯罪嫌疑人预备抢劫的地点和专门处理赃物、罪证的地点。

当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来完成犯罪活动时,就可能出现预备犯罪的地点和专门处理赃物和其他罪证的地点,这些地点都属于抢劫案件犯罪场所勘验的范围。

通过对抢劫案件犯罪场所的勘验,要求达到以下目的:

查明抢劫案件犯罪现场的位置、数量及其环境;发现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周围活动的情况,查明实施抢劫犯罪活动的过程;查明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查明犯罪嫌疑人侵入现场的方式及进出现场的道口;查明犯罪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查明现场的性质,即查明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

(二)抢劫案件犯罪痕迹的勘验

抢劫案件犯罪痕迹是指与抢劫犯罪有关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反映形象。

其主要勘验范围如下:

1.反映人体特征的痕迹。

反映人体特征的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犯罪痕迹,如手印、赤脚印、牙印、唇印、耳廓印等。

2.反映交通工具的痕迹。

反映交通工具的痕迹有车轮痕迹、车体痕迹、车辆支架痕迹、车辆滴落的液体形成的痕迹、车辆行驶过程中喷溅的水迹、泥浆痕迹等。

3.其他痕迹。

其他痕迹主要指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牲畜蹄迹、纺织品痕迹等。

通过对犯罪痕迹的勘验,要求达到以下目的:

为检验鉴定提供检材;判断抢劫案件性质及其他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点、职业特点;判断作案工具的种类;排除与犯罪无关人员留下的痕迹。

(三)抢劫案件犯罪物品的勘验

抢劫案件犯罪物品也称抢劫案件的犯罪相关物品,是指与抢劫犯罪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品、物质。

这些物品、物质,有的是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或从现场上带走的,有的是被害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

其主要勘验范围如下:

l.犯罪嫌疑人遗留在抢劫案件现场上的各种物品、物质;

2.抢劫犯罪行为触动、破坏和侵犯的物质客体;

3.抢劫犯罪行为引起或造成的各种物质;

4.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物质;

5.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黏附的物品、物质。

通过对抢劫案件犯罪物品的勘验,要求达到以下目的:

查明哪些物品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查明哪些物品是被害人留下的;查明犯罪嫌疑人触动、破坏过哪些物品;分析抢劫案件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初步查明犯罪物品的种类、数量、成分、产地等。

(四)抢劫案件中的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分为对被害人人身检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人身检查。

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检查,侦查人员不得强制检查。

2.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

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

犯罪嫌疑人无权拒绝检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女侦查人员主持下由医师进行检查;人身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医师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人身检查,要求达到以下目的:

人身识别;查明伤害情况;判明生理状态;查明在抢劫犯罪中是否实施了强奸犯罪等。

二、抢劫案件现场勘验的步骤

抢劫现场勘验通常按从整体到局部、从局部到个体的步骤进行。

(一)整体巡视

整体巡视,又称巡视现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了解抢劫案件现场的内外状态及周围环境,而围绕现场进行观察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1.整体巡视的要求

(1)不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

整体巡视时,勘验人员一般不进入抢劫现场内部,只是在现场周围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总体观察。

整体巡视是一种静态勘验,巡视时一般不变动现场状态,以确保现场保持原始状态。

不改变现场的原始状态是整体巡视提出的原则要求,但不能绝对化。

有时整体巡视时发现了易消逝的犯罪痕迹,则应及时进行固定提取;有时发现有紧急情况存在,则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2)从宏观上进行观察。

整体巡视是勘验人员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进行总体观察研究,应着眼于从宏观上了解现场情况:

在巡视现场前,要听取现场保护人员对案件和现场的情况介绍,以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有初步的认识。

在巡视过程中,要边走边看边问边想,对难于把握的情况要积极提问,结合现场保护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求在客观上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形成正确的认识。

(3)做好相关记录。

整体巡视是现场勘验的第一步工作,对巡视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提取的痕迹物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具体事实要作相应的记录,并对抢劫案件现场的环境、方位进行记录。

2.整体巡视的方法

(1)室外现场的巡视方法。

对于室外抢劫案件现场,一般应先观察现场中心部位的状况,然后观察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地形地物等。

(2)室内现场的巡视方法。

室内现场往往也有室外部分,因此,对于室内现场,一般应先观察、了解周围环境的情况,再进入室内适当的位置继续观察内部状态。

3.整体巡视的目的

(1)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有一个较完整的认识。

通过整体巡视,并结合适当的现场访问,对整个抢劫案件犯罪现场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以对下一步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和条件。

(2)划定勘验的范围。

对抢劫案件犯罪现场有了整体的正确认识,可以对勘验的范围作出划定,同时对保护现场的范围和措施是否需要调整提出意见,以确保现场勘验工作能正确、顺利地进行。

划定勘验范围时可适当把范围划的大一些,在勘验过程中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3)确定勘验的重点。

在整体巡视时,指挥人员应对现场需重点勘验、检查、搜索的部位、地段、客体作出选择和决定。

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要遵循“突出重点、照顾全面”的原则。

(4)确定勘验的顺序。

勘验顺序的确定,应以抢劫案件现场所处的环境、勘验人员的多少、痕迹物品的分布及对现场的整体认识为依据,从有利于对痕迹物品的保护、顺利进行现场勘验的角度出发来确定。

(5)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

选择进入现场的路线,应着眼于对现场痕迹、物品的保护。

(二)局部勘验

局部勘验,是在不变动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原始状态的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勘验范围和顺序,把现场分成若干部分,逐一进行观察、记录、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局部勘验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记录固定现场状况。

如进行现场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对有关的现场空间关系进行测量记录;对现场重要痕迹、物品及与其他物质环境的关系绘制现场图或制作勘验笔录等。

2.观察现场各部分明显的痕迹物品及其分布状况、位置、形态和相互关系。

3.判断痕迹物品与犯罪的关系及其形成机制。

对明显易见的痕迹物品要进行分析研究,以判断痕迹物品与抢劫犯罪行为的关系、形成的过程和机制,要重点分析犯罪嫌疑人在抢劫过程中采取的动作、活动的过程。

4.分析研究现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及与整个现场的联系。

5.分析研究痕迹物品有无矛盾或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现象。

6.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包括出入现场的方式、往来现场的路线、现场内的行走路线、实施抢劫的动作、作案人数、作案时间等。

(三)个体勘验

个体勘验,也称为详细勘验,是侦查人员对抢劫案件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品、人身、尸体逐一进行观察、检验、记录和提取的一项勘验活动。

个体勘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勘验工作,要求勘验人员按个体勘验的程序进行操作。

个体勘验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寻找发现痕迹物品。

对于在自然条件下不易发现的痕迹物品,要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仔细观察,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客体进行反复查看、观察。

2.研究检验痕迹、物品、尸体和人身。

对已发现的痕迹物品,要研究其与抢劫犯罪活动的关系。

对痕迹物品还要进行现场检验,确定痕迹物品的有关特征、特性,犯罪痕迹是否由某嫌疑对象所留等。

对抢劫犯罪现场上的尸体及有关人身的检验也是个体勘验的内容之一。

3.记录固定痕迹、物品、尸体。

在个体勘验阶段,要对发现的痕迹、物品、尸体加以记录固定。

即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的形式来实现对犯罪痕迹、物品、尸体的记录固定。

4.提取保存痕迹物品。

提取保存痕迹物品,是抢劫犯罪案件现场勘验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用照相法、复印法、制模法、提取原物法提取犯罪痕迹,用照相法、提取原物法提取犯罪物品。

另外,在个体勘验阶段,各勘验人员应充分沟通情况,防止痕迹物品在发现、固定、研究、检验等某个环节上存在不足,影响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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