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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宝煤业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篇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

第1条改变通风系统无报批手续或掘进巷道贯通无措施,罚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

第2条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罚通风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200—1000元。

第3条巷道失修率超过《规程》规定,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三分之二,罚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

第4条主扇停风后,不及时打开防爆门,给予责任单位500—2000元罚款,给予责任者200—500元罚款,不听从检身人员命令,擅自入井的人员罚款200—500元。

第5条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罚200—1000元。

第6条主扇房工业卫生差,各种记录不及时填写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

第1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发生循环风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不加胶垫,罚责任单位200元;局部通风机设备附件配备不全,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2条随意停开局扇,无计划停风,罚款1000元/次。

第3条局扇无人兼管,局扇及其开关因故障停风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4条无“三专两闭锁”或使用不正常,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5条不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次,不能自动切换的罚200—1000元/次,每天不进行试验的罚200元/次,不填写记录的罚200元/次。

第6条风筒接口不严密或双反边使用不规范,风筒有破口,破口大于10mm,不及时粘补,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第7条风筒吊挂不平直,有环不挂,不进行编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第8条风筒拐死弯,不使用骨架风筒,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第9条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班组长罚款100元/次,每超1米加罚200元,瓦检员不汇报罚200元/次。

第10条井下风筒乱堆乱放,罚款100元/处。

第11条擅自断风筒或把备用风筒作其它使用,罚款200元/次。

第12条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罚当班班长500元/次,罚瓦检员200元/次。

第三节瓦斯管理

第1条瓦斯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通风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各100~500元。

第2条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1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次罚款;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罚当班班长500~1000元/次。

第3条瓦斯检查不坚持制度,瓦检员携带的光学瓦斯检查仪不完好、光路不清晰、气路漏气、药品失效,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出现“漏检、假检、空班、虚报瓦斯或委托他人填写牌板”时,罚瓦检员500元/次。

第4条瓦检员不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楚的,罚款500元/次。

第5条瓦检员入井必须携带:

瓦斯检查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查杖、笔及其他检查仪器、仪表及工具。

携带不齐罚款200元/项。

第6条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汇报不及时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7条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不对口,对瓦检员罚款200元/次。

第8条瓦检员岗上睡觉,罚款500元/次,因睡觉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追究责任。

第9条临时停风后,瓦检员和班长不立即断电、撤人,不设置栅栏和揭示警标的,对带班责任人和瓦检员各罚款200元/次。

第10条瓦检牌填写不清,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11条掘进工作面停风必须立即撤人,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12条扩散通风不执行规定,盲巷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封闭,罚通风责任人500~1000元。

第14条无排放瓦斯措施的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200—500元/次,未按措施执行或审批的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四节防灭火管理

第1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在1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封闭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罚责任人500—2000元。

第2条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措施不齐全、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灭火器不定期检验维修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

第3条电气焊作业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

第4条严格控制井下明火作业,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电焊、气焊等,要实行作业一次,审批一次安全技术措施,不准代用或通用安全措施,否则罚200—1000元。

第5条应设灭火器材的地点,每缺一项或失效,数量不足,罚该管理单位200—500元。

第6条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输送机头,不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的灭火器,罚款200—500元。

第7条不按规定对火区进行检查、管理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8条不按规定进行佩戴自救器,损坏或随意启封自救器,不按要求使用的,下班后不交者,罚使用者200—500元。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

第1条随意在通风设施前乱堆浮煤或其它物品,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条通风设施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按通风部下达的施工设计施工,否则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

第3条施工单位未按通风部指定的位置施工,必须重新施工,并给予1000元的罚款;如果延误时间,给予2000元的罚款。

第4条密闭的掏槽、砌墙、抹面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并经通风部门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必须返工,并罚款2000元。

第5条对密闭掏槽深度不够,水泥标号、灰沙比例、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沙浆搅拌不均匀,污水搅拌沙浆,干砖砌墙,沙浆不饱满、不均匀,墙体有重缝、裂缝、空缝,裙边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墙面不平整(1m2范围内的凸凹度超过1cm),抹面厚度不符合规定的,每有一项不合格罚款2000元。

所施工工程必须推倒重砌,否则不予验收,不支付工程款。

第6条施工单位如偷工减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7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用沙浆砌墙,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8条风门的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每一项不合格,罚款500元。

第9条调节风窗要设在设施(风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可调节的调节板,否则罚款500元。

第10条施工地点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要做到工完料净。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处。

第11条未经通风部门允许随意打开挡风墙穿电缆或水管,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负责修复好。

第12条看风门工没有执行现场交接班、脱岗、睡觉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次。

第13条随意损坏通风设施,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10000元/次罚款,并责令及时恢复通风设施原状。

第14条人员或车辆经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次。

第15条随意打开风门、板壁造成风流短路者,随意打开栅栏者,罚款500~1000元/次。

第16条随意开、关调节风窗者,罚款1000元/次。

第17条用车撞击风门者,罚责任者1000元/次。

第18条通风设施5米范围内杂物、积水、淤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1000元。

第六节综合防尘

第1条井下所属施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2条运输机开启后,不开启水幕及转载点喷雾的,不连接管路,不能正常使用,喷头堵塞,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3条矿井防尘系统不全、不到位,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不安装净化水幕,井下所有转载点没有上齐喷雾装置,安设不符合要求,采掘机无内外喷雾,放炮作业的采掘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喷雾装置损坏后不处理,罚使用单位200~500元

第4条各巷道、转载点、设备上、设施处浮煤和煤尘堆积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5条掘进工作面综掘机工作时不按规定使用内外喷雾,罚司机200元,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6条隔爆设施安装不符合规定不挂设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填写数据虚假、脱钩及挂钩角度不对、长度不够、间距不合规定、总水量不足罚责任单位100—500元;距工作面超过规定(60-200m)每超1m罚20元。

第二篇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机构设置要求,建立专门“一通三防”队伍。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三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项“一通三防”会议,落实解决矿井存在的各种“一通三防”问题。

第四条按时报送年度、月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总结。

第五条每年要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按计划进行,已装备的安全措施设备应正常发挥效益。

第六条有“图、板、记录、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七条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第八条通风部要有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管理制度,各工种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特殊工种都要制定计划,定期培训,每次培训都要考核,有记录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有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第十条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一通三防”会议制度

第一条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性“一通三防”会议。

第二条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可委托总工程师主持。

第三条会议由矿总工程师、安全通风副总、技术负责人、通风部、调度室、安全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队和其他相关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会议由通风科汇报当前矿井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并由会议统一落实解决。

第五条会议应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政策、指示和方针。

第六条由通风部负责记录、备案。

第三章“一通三防”检查制度

第一条矿通风部及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格执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好单位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矿安全部、通风部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

第三条检查内容:

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瓦斯管理、井下爆破管理、通风安全监控、瓦斯抽放、防治自燃发火、通风设施、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次检查问题必须及时通报,落实责任人。

第五条每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单位,限定解决日期并报安检科备案。

第四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要建立健全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合理,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

第二条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检查一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改变全矿井一翼和一个水平的通风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采区及采区内通风系统的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风科具体负责操作,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必须串联通风时,应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由通风科制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巷道、独立通风的硐室及巷道配风量按《风量分配细则》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以风定掘,通风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风量核定,通风队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系统调整时随时做出风量分配计划。

第六条为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完整、稳定、可靠、经济,矿井与周围煤矿贯通时,要及时封闭。

第七条根据《测风制度》和《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日常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及时调整,安全可靠。

第八条每年由通风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根据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分配;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通风科、机电科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风队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第九条矿井投产前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生产期间每五年对主扇进行一次测定,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测定,通风、机电、生产部门根据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第十条矿井在开拓期间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一条禁止在主要进回风巷道内堆积杂物和设备等,影响矿井通风。

第五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技术部在进行生产设计时,必须全盘考虑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符合通风系统的要求。

第二条通风设施的质量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中有关通风设施的规定。

由通风部提报工程计划,并出具施工派遣单,通风队负责现场监督工作。

第三条通风设施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采、掘队及其他生产、施工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辖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管线穿通风设施墙体时,必须预先打管线孔,严禁随意穿过风门墙体或调节风窗。

第四条井下作业人员、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用车辆、重物撞开风门;人员、车辆通过后,必须将风门全部关闭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在两道风门中间停放车辆时,不得支顶风门,从而造成风门启闭困难或漏风。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盲巷前的栅栏内,由于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时,要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通风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六条通风队要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损坏、改动通风设施,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时,生产单位必须提前三天提出书面报告,征得通风科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

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上穿孔(洞)时,必须与通风科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

第六章反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由矿组织通风、机电部进行检查。

第二条检查内容:

主扇的运转情况,主扇的电器开关等完好情况,轴流式主扇风硐闸门等的完好情况;防爆门、井下反向风门完好情况;回风巷支护状况。

第三条每次检查主要通风机情况,机电部门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防爆门、反向风门、巷道支护情况由通风部记录。

第七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机电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到货验收和地面库存风机的保养检修工作;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实行“两闭锁”杜绝电气失爆和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二条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及风筒安装、运送、维护及拆除回收工作,负责运行期间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连续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

第三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使用单位在运送及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完好。

第四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要合理,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发现循环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作业人员撤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停止风机运转,并汇报矿调度室、通风科,组织处理。

第五条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

牌板上应填写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包机人、风机入口风量及风筒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及安设地点、百米漏风率、瓦斯浓度等内容。

第六条施工队负责局部通风机定期检修。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时间累计不能超过半年,必须按时升井检修。

运转中的局部通风机每月要安排检查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

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每月中旬对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风、机电、安检人员参与,机电科应有检查记录。

第七条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机电科制定相应停电措施,通风科制定相应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已停工进行回撤设备及材料的局部通风巷道要及时回撤,回撤完毕后在24小时内巷道封闭完毕。

第九条坚持掘进工作面投产前局部通风机及安全设施的验收管理。

凡发现局部通风机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两闭锁”、消音器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第十条节假日期间停工不得停止局扇运转。

若因衔接及工程安排较长时间停掘、停采的工作面确需停风时,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即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并根据停工时间长短确定在盲巷口做临时或永久密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风筒管理,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补修,吊挂要平直,风筒严密不漏风。

第十二条风筒出口风量,根据《作业规程》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并保证巷道风速不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

停工区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在24小时内,在距盲巷巷口不超过2米的地方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点检查。

第十四条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方5米处必须安设甲烷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0.5%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十五条对于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需要进入盲巷进行检查时,由班组长或安检员与瓦斯检查员按“盲巷检查瓦斯办法”执行:

进入前先检查自救器是否完好,瓦检员与班组长(安检员)前后保持3~5米距离,后者负责监护;前行时瓦斯检查员要不断检查呼吸水平瓦斯浓度,当发现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时,应立即返回,停止观测。

进入停风巷道时要时刻注意巷道帮、顶及支护状态,并且要避免引起一切坚硬物体的撞击。

第八章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条建立通风管理人员“一通三防”巡回检查制度,其检查人员、次数规定:

1、由通风部、通风队人员组成。

2、每15天对矿井“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条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巡回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内容。

第三条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便携瓦检仪、风表。

第四条检查人员对检查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综合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巷道有无微风、无风现象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隐患应帮助瓦检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矿调度室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六条检查内容必须填表存档。

第九章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员、采掘班队长、组长、通风部门管理层、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安检员等下井,必须佩带瓦斯便携仪;瓦检员必须佩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第二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有人作业地点都必须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

第三条按规定设置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监测、断电装置。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每班至少三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瓦斯喷出危险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五条封闭墙、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高冒点等地点至少每七天必须进行一次一氧化碳、气体温度的检查,检查气体异常必须及时取样化验,汇报相关领导。

第六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条气体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自检查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检查手册,并认真填写记录牌板。

第八条通风队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报表,气体分析报表,掌握瓦斯、一氧化碳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通风瓦斯日报表、气体分析报表必须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章瓦检员巡回检查及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瓦检员入井必须携带:

瓦斯检查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巡回图表、光学瓦检仪(长度不少于2m的胶管)便携瓦检仪、温度计、瓦斯检查杖、笔及其他检查仪器、仪表、工具。

第二条瓦检员配备:

1、综采工作面:

必须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

2、掘进工作面:

超过500m单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超过500m双巷掘进,两巷之间有联巷的工作面可设一名瓦检员检查;炮掘工作面瓦检员在不影响“一炮三检”情况下可兼其它检查点。

3、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井下电氧焊、喷灯热塑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

4、其它检查地点:

根据矿实际情况,各采区设瓦检员检查。

第三条巡回路线:

每月月初由通风队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巡回路线计划表,并且要根据采掘队组的生产变化及时更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第四条检查次数:

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二次;矿井总回风、采区回风巷、所有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高顶区、煤仓、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地面原煤仓(上、下)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手册上填写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巷道支护情况,同时向矿调度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值,做到检查手册、牌板、调度台帐、监测探头数值“四对口”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让带班班、组长签字。

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矿调度、通风部、通风队汇报。

第六条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第七条凡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并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出现供风巷道停风后应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栅栏、警标,向矿调度及通风科、通风队汇报。

瓦斯超限时,按三级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八条凡瓦检员发现“一通三防”隐患时,对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汇报,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矿调度、通风部、通风队请示汇报。

第九条瓦检员必须在指定位置交接班。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注意事项,并在对方检查手册上签字交接;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局扇或瓦斯排放没有结束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第十条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结果审查制,所有瓦检员在班后必须将检查手册交回通风队,由通风队值班人员进行审查并签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矿调度。

第十一条通风队要每日填报“矿井瓦斯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报表中注明当日存在的主要“一通三防”隐患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安全部、通风部、通风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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