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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普世价值哲学研究

怎样看“普世价值”

李德顺

[提要]“普世价值”或人类普遍价值,首先是一种“价值”。

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已经构成20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课题和成果之一。

但国内近年的有关争论却表现出对此吸收不够,而是仍停留于旧的思维方式和意向化层面,因而导致了科学性和建设性不足。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研究的成果,试就有关概念和问题做一些基础性的批判思考,以结合现实重新探讨“普世价值”的实质和意义,为我们的价值观念体系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价值、普世价值、和而不同、普遍共赢、公平正义

Understanding'universalvalues'

Abstract:

The'Universalvalues',orasetofprincipalvaluesfortheentirehumankind,are,aboveall,values.Studiesontheissueofvalueconsistoneofthemostimportanttopicsandthemostfruitfulcontributionstothephilosophicalresearchofthe20thcentury.ButdiscussionsandargumentsonsuchissueamongChinesescholarsimplicatesaninsufficientandpartialunderstandingofthegeneralintellectualscope,andisstillconfinedtotheoldwayofthinking.Thishasresultedinalackofscientificityandconstructiveapproachinthearea.ThispaperdrawsonthemajorcontributionsofMarxistvaluestudiesandtriestorethinktherelatedkeyconceptsandissuescritically.Thentoputthediscussionofthegistandimplicationsof‘universalvalues’backtotherealisticpractices,thusitcanserveasanconstructivereferenceforthebuildingofourvaluesystem.

Keywords:

value,universalvalues,agreeingtothedisagree,generalbenefits,justice

围绕“普世价值”问题,曾在国内发生过一场引人注目的争论。

从一个价值和价值观念研究者的角度看来,这场争论固然触及了一些有重要意义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却由于在理论前提和问题关节点上缺少必要的沟通、澄清和共识,使之未能引向更加深入的、建设性的思考,未免令人遗憾。

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学理角度做一些梳理和分析,重新探讨一下“普世价值”的实质和它的意义,以期为我们的价值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问题的症结

开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普世价值”之争,直接起因于《南方周末》5月22日发表的编辑部文章《汶川震痛,痛出一个新中国》。

文章称:

“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拐点,执政理念全面刷新的拐点,中国全面融入现代文明的拐点。

”这个判断将普世价值当作了一个政治原则,并赋予它以极高的地位,因此引来了强烈的质疑和批判。

由此形成的争论,集中于是否承认世界上有“普世价值”,以及人权、自由、民主等是否属于普世价值。

对立的双方表现出了超乎寻常的政治激情和道德义愤:

一方抬出“否认普世价值就是自绝于人类”之类的大帽子压人(邵建:

《拒绝普世价值,如同自拒人类》,见2008年7月1日现代快报);另一方则认为“通过“普世价值”干预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以期终结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结构,是这一讨论的核心”。

(见侯惠勤:

《“普世价值”的理论误区和实践危害》,载2008年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报)然而在激烈争吵的背后,却表现出双方在知识和理论背景方面,有以下两点是层次相同、基本一致的:

(一)双方都不加批判地采用了西方的传统说法,即对“价值”与“价值观念”不加区别。

表现为只是在观念的层面上谈论普世价值(例如周新城认为,普世价值就是一切人、一切时代都认同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的价值观念。

见?

2008年09月16日《光明日报》),却未回答人类生存发展中实际的、实践意义上的客观关系中,是否有共同的基础、特点和取向。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把“价值”与“价值观念”相混同,就意味着混淆甚至颠倒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范畴的关系。

例如有人提出要区分“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但认为客观上不存在普世价值,人们只可以去寻求主观上的“价值共识”(参见陈先达:

《论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4期)。

这岂不是说,人们之间的价值共识,是可以在没有客观价值基础的情况下,仅凭统一思想就建立起来的么?

这种说法当然也遭到了质疑(参见董晋骞《论普遍价值》,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因为它看似欲调和当下的意识形态冲突,实际上却像是主张一种主观主义的价值论或一种唯心史观的观点。

总之可以看出,这里讨论问题的理论依据,不仅需要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成果的应用,更需要对唯物史观基本逻辑的坚持和贯彻。

(二)双方实际上都混淆了“普世价值”与“普遍真理”。

争论中对于何为“价值”,当它被冠以“普世”之后意味着什么,并无深入思考和交锋,却一味在“普世”的标准及其意义上做着文章。

这表明在潜意识里,人们仍然套用习惯的认识论逻辑,用知识、真理的普遍性去理解价值的普遍性,并以此来肯定或否定普世价值(参见俞宣孟:

《对所谓普遍价值的质疑》,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10期第9__11页)。

因为按照知识论普遍主义的思路就等于说,承认某一“普世价值”,就意味着承认它具有相当于“普遍真理”一样的效力,就等于在某个价值问题上得到了唯一正确的结论和权威标准,任何人都应予遵从。

在对“普世价值”意义的这一理解背景上似乎并无多大分歧,于是争论的焦点就难免转化成“谁有权认定和解释普世价值?

”就是说,对唯一真理性结论的解释权、话语权,成了争论的背景和潜台词。

这就难怪争论中不时显露出话语迷信和精神强迫的气氛了。

总之,人们未能先就“价值”的本义和特征进行切磋,似乎正是学理和逻辑上的问题所在。

其实,若是理解了“价值”,就会发现“普世价值”并不神秘,也并非想象中那样神圣,原本无须发生如此严重的对峙。

“价值”能否是“普世”的

“普世价值”或人类普遍价值,首先是一种价值。

说到价值,对它的研究已经构成20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课题和成果之一。

在马克思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价值论这里,价值是一个以人为本,表达主客体关系性质的哲学范畴。

价值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即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状态。

价值以主体为尺度,就意味着它是因人(主体)而易的。

价值不同于真理的根本之处就在于:

现实中的真理总是一元的,而价值常常是多元的。

既然价值是多元的,那么在人与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的乃至普遍的价值?

如果深入考察它的涵义,那么上述关于价值本性的叙述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回答这个问题的基本逻辑和方法。

这就是:

价值“因人而易”表明,主体之间的不同点,决定了价值的各异性和多元化;同样也就理所当然地意味着,主体之间的共同点,决定了价值的共同性和普遍性。

也就是说,无论普遍性还是特殊性,价值都联系着主体,都只是表现着主体之间在存在、生命、生活、实践中的“同”和“异”状况。

因此可以而且应该依据主体间的差别来解释价值的特殊性和多元化,同时依据主体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来解释共同价值和普遍价值。

所谓主体间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是以人的存在之普遍性为基础的。

马克思认为,人的普遍性是人超越于动物的特性之一:

“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

……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2卷第95页)作为这种普遍性的表现之一,马恩还提出了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概念,并强调:

“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卷第84页)就是说,包括人们之间利益共同性在内的人的普遍性,不仅一定程度上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而且首先作为社会实践关系存在于人的现实之中。

历史唯物主义地看待价值,就要从人的社会存在说起。

从人的存在之普遍性视角去观察,可以看到,普遍性的价值不仅存在,而且是随时随地发生着的。

地球上人类的众多个体之间,必然有着很多共同的、普遍的基本需要和实现需要的基本能力,也就是普遍共同的价值尺度。

现实生活中个体之间的共同点,要远远多于他们之间的差异。

例如按照美国学者马斯洛的归纳,已知人的一般需要,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知的需要、美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等多个层次和类型。

其中每一基本需要都是人之为人、人与人之间共同的普遍需要;与每一需要对应的价值,因此也都具有普世的意义。

例如“健康”、“温饱”、“安全”、“幸福”等,在古往今来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中,都是在实践中被普遍追求,在观念上被普遍认同的价值。

这样的“普世价值”自然而然地存在,理所当然地成立,而且其数量不胜计数,本无须大惊小怪。

如果再具体形象一些,可以用语言之间的互通来判断共同价值的存在。

语言是文化的最典型载体,每种文化的核心都是一定的价值体系。

地球上的人类族群之间,有各种不同的语言文字,相互之间差异很大,这是由于各族群历史文化的个性所造成的;但各种语言文字之间,却最终都能够互相翻译,彼此交流,这又足以证明人们之间不仅在生理、生活和生产等存在方式层面,而且在深层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之间,都是有共同性的。

这种共同性来自人作为同“类”的自然和社会生命体,其生存发展方式的必然性,亦即实践方式的必然性。

有共同的基本结构和生活方式,就意味着有共同的基本需要、共同的基本价值。

如果要对此给出一个量的估算,可以大体上说,这种共同性事实上超过了百分之九十。

因为不同语言之间能够互译的内容,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只有那不到百分之十无法互译的内容,才显示出不同族群及其文化之间的绝对差异。

正因为有这样的共同性基础,人类的知识、科学、技术、财富、艺术、道德和宗教等,才得以程度不同地普遍流行,也才有整个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和历史进步过程。

总之,如果以人的存在为价值的根基,以主体尺度来理解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那么就会毫不犹豫地承认“普世价值”的存在。

但也许正是由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共同性对人们来说已经太自然、太平常了,以至于像“鱼不见水”一样,可以视而不见,不加珍惜;而于对尚有百分之十的不同之点,人们仍不满足,还想进一步统一起来,达到百分之百。

在这种看似幼稚的完美主义诉求中,实际包含了某种一元绝对主义的僭妄,对它也必然形成截然不同的反应,进而导致了“普世价值”之争中的偏执。

“普世价值”指什么?

当人们争辩“到底有没有普世价值”的时候,其“普世价值”往往各有所指,用意不同,因此形成了争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撇开带有“救世主义”宗教色彩的“普世”涵义不说,我们从科学的角度思考问题,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往往包含了以下几种主要的不同涵义和所指:

1、指普遍共享的客体。

把“价值”与“价值物”(客体)直接等同,以共同客体来标识普世价值,是这种理解方式的特点。

一些人说的普世价值,常常是指对地球上所有人都具有宝贵价值的“东西”,即普遍需要的对象和普世共享的客体。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等自然资源,以及基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社会资源和财富,还包括人类自己创造的精神财富,如知识、科学、技术、真理等等。

显而易见,它们的存在就意味着对人类有根本的价值,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

这样说来,世界上有普世价值的东西当然数不胜数。

例如:

若没有数学的公理和定律,便不会有今天的人类文明,因此数学公理和定律具有普世价值;再如,有人提出“否认普世价值就意味着否认马克思主义”,其理由也是说:

马克思主义既然是普遍真理,也就意味着它有普世价值。

可见,这种以客体为标识的普世价值观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示我们,要尊重和珍惜与人类生存发展有关的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成果。

2、指普遍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认为价值不是有价值的事物本身,而是人们自己追求的目标、结果或效果。

在这种意义上形成了另一种理解普世价值的方式。

一些人说的普世价值,实际上指“是人都要追求的目标”。

它把对人来说最终是必需的、有益的、美好的事物,确认为普世价值,实际上表达了对人的本质、本性、需要和能力的理解和信念。

例如“劳动”、“温饱”、“安全”、“幸福”、“尊严”等,是在历史中形成,今天已为人人都离不开的生存发展条件;“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等,也已经是人类崇尚的共同价值目标(至少在口头上,谁也不会表示自己认同“假、恶、丑”和“不义”);等等。

这些作为人类已经认可,任何人都不应该也不会拒绝的价值目标、价值情境和价值成果,反映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必然走向,是人之为人的共同追求,称它们是“普世价值”并不为过。

对这些普世价值的认同,意味着人们有了决定自己行为的理由,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有了可以相互比较、沟通、理解的基础,有了可以作为判断是非曲直标准的前提。

可见,这种以目标共识为标志的普世价值观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示我们,要注意保持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性和“以人为本”的方向性。

3、指普遍遵循的规则和规范。

从确认对象到实现目标之间,是人的行为。

保持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的价值取向,是关于普世价值思考的又一个角度和重心。

一些人说的普世价值,实际是指“所有人都要遵循的价值规则和规范”,重在强调把某些价值原则当作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例如“尊重生命和人权”,“坚持自由、平等和宽容”,“追求和平和非暴力”,“实行民主和法治”,“保护环境和生态”等,就曾先后被一些国际组织宣布为全球伦理或普世价值的原则。

同时,还配有许多具体的探索和总结,力求将诸如人类生活质量指标、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标、环境保护指标等加以形式化、量化的努力,更表现出追求这种普世价值的意向和意义。

这种以普遍规则和规范为核心的普世价值观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提示我们,要注意普世价值在人类实践中具体化的表现形式和意义。

上述三种不同的涵义和所指,虽然彼此之间有内在的关联,但属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和意义。

当人们不注意这里的区别,而将它们笼统地混为一谈的时候,就很容易产生逻辑混乱和彼此间的误会。

认同“普世价值”意味着什么?

承认普世价值的存在似乎并不困难,困难往往在于进一步的问题:

承认普世价值意味着什么?

承认了以后怎样?

在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期待:

承认了某一普世价值,就是在某个问题上获得了唯一正确的、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的结论、标准和模式,从而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走向完全一致、整齐划一,不再有根本的差异、对立和冲突?

问题恰恰是出在这种诉求和期待上。

如本文前面所说,这种诉求和期待实际是把“普世价值”的意义完全混同于“普遍真理”的意义了。

这里需要澄清的正是,作为价值的普世价值,无论是它上述三种涵义中的哪一种,本身都不必然具有这样的性质和意义;在有多元主体的现实面前,“普世价值”具体地意味着什么,最终取决于具体的主体。

首先看第一种情况。

在现实中,仅有普遍共享的客体,并不意味着多元主体之间一定会形成共同的目标和规范。

说到底,价值的根据不在于客体,客体的价值不等于客体本身,共享客体也不等于共同的价值目标和规范。

正如“土地是财富之母”、“黄金是好东西”,并不等于土地和黄金对一切人都是等值的,也不等于人们对土地和黄金的态度可以完全一致。

譬如,地球上森林对于人来说具有普世价值。

然而,如果从个体和同时态的角度看,森林对于不同人的价值其实是不同的:

森林对当地居民的资源价值,对伐木人和木材加工业的经济价值,对旅游者和艺术家的观赏价值、艺术价值等等之间,显然意味着不同的行为取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普世价值”意味着人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尺度来占有和利用森林,那么它就恰恰成为人们之间竞争和争夺的理由,而未必是统一与和谐的根据。

正如已往历史所昭示的那样,事情往往是,越是被所有人都追求的东西,就越可能成为争夺的焦点,甚至成为冲突、暴力和灾难的场所。

这样说来,就应该从人类整体和历时态的角度去理解:

森林对于人类的价值,并不是单一不变、从来如此的,而是一个以人的发展为尺度,不断增长、不断丰富的过程。

森林最初是人类起源的条件和栖息地;后来通过取火具有了能源价值;再后来成为建筑资源;再后来具有了审美艺术价值;……,以至于到了今天,我们更意识到了它的环境生态价值;等等。

因之,森林对人类“有”价值这一点是永恒的,而有何种具体的价值,则是多向度的,并随着人的发展而发展着。

正因为如此,森林本身的存在固然是第一个前提,而人类(包括未来的人)成为一个整体的主体,即要求全体人类在一个共同点上一致起来,共同担负起维护森林存在的权利和责任,才是森林的“普世价值”概念所提供的第一个真实的意义。

可见,普遍共享客体的存在和对它的认同,本身并不足以说明“普世价值”的涵义和本质。

在共同客体面前所表现出来的,实际是主体之间权利和责任的权衡。

只有当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形成了彼此利益相关的、共同的权利和责任时,才能够为人类在价值领域实现平等和合作奠定基础。

这正是针对客体强调其“普世价值”时,所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

再看第二种情况。

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的目标和结果的普世价值,也不意味着一定保证多元主体遵守方向一致的行为规则,更未必会带来使人们思想和行动整齐划一的效果。

相反,有时它却是造成差异、分歧和竞争的起点。

就象足球比赛时,所有的球队都希望赢球(假球除外),而“赢球”的含义却正是打败对方。

在价值领域里,必须注意区分“普遍”与“同质”。

所谓普遍认同的目标和结果,实际上也是主体性的、因人而异的。

例如,“温饱”是一个最基本的普世价值,而温饱价值的实现,对于每一主体来说都是个别的、具体的,既不可能相互转移和代替,也不可能通过结果的平均化来实现。

一个人吃饱了,另一个人饿着,不能将他们的状况平均成“两个半饱”;地区发展之间的不平衡,也不能用平均数来抹平。

“幸福”也是如此,在每个人生活的层次上,“幸福”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态和实现路径;在人类整体层次上,“幸福”是对每个人幸福生活中共同性、普遍性特征的抽象,而不是对某个人幸福模式的简单放大或复制。

作为普遍认同的目标和结果的普世价值,并不意味着可以实现同质、单一的价值过程和结果。

这也就是为什么,越是“安全”、“自由”、“幸福”、“尊严”、“发展”等人权概念被人们所认同,围绕这些人权问题的具体争议也越来越频繁和尖锐的缘故。

在社会生活中,这种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的矛盾,作为基本的价值矛盾而普遍存在着。

这种矛盾,归根到底也要用价值的主体性来解释。

例如,所谓“共同目标”,往往只是指构成一定共同体的人们之间的目标共识,它只是对于共同体内的成员(如“赢球”的目标对于本队的全体球员)来说,才具有统一的效力;对于共同体之外的多元主体(如对方球队、裁判、观众等)来说,则并无此同样的效力。

因此,只有当不同主体之间结合起来,构成了更高层次或更大范围的共同主体的时候,这个包括自我和他者在内的更高层次的“共主体”的目标,才能够切实地成为各个具体主体的“共同目标”。

就像体育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目标是追求体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这一目标远远高于比赛中的输赢价值。

只有当这一点成为所有参与比赛活动者的共同准则时,各支球队才能够以健康的心态参与竞争。

否则,就会像锦标主义必然恶化比赛风气一样,导致相反的结果。

可见,作为人类普遍追求目标和结果的“普世价值”,在不同的主体层次上也有不同的意义。

只有充分理解普遍主体构成的现实基础,以及多层次、多元化主体之间权利与责任的界限,才能充分理解人类普遍追求的目标和结果的现实意义。

最后看第三种情况。

将对共同客体和共同目标的认同转化为普遍的行为规则和规范,这是落实和体现“普世价值”意义的重要一步。

但这一步的迈出,却并非如想像中那样简单和直接,而是必然遇到现实主体多元化所产生的各种问题:

规则的权力和标准何在?

例如,“保护环境”无疑是当下已经最没有争议的“普世价值”观念和规则之一,在它之下的二级规则“减少碳排放”,也已经是各国政府认可的正当目标和规则。

然而,在历次制定减少碳排放措施(更加具体化的规则)的国际会议上,却总是争吵不休,难有进展。

情况表明:

在“环保”和“减排”这样的层级上,各国之间对“普世价值”的认同确已达到了一致(至少在口头上是如此);而分歧却总是要发生在下一个层级的价值诉求之中:

各国在实施减排方案中的具体权利和责任如何?

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贯彻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分配这些权利和责任的规则由谁来决定?

依据什么决定?

怎样决定?

决定了以后谁来执行和监督?

……。

围绕签定“京都议定书”,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峰会,直到刚刚结束的天津会议、坎昆会议,历次谈判进程的艰难曲折已为众所周知。

谈判中的难点,正是围绕“减排”规则的上述内容,特别是围绕规则权问题展开的。

在“环保”和“减排”问题上如此,在其他涉及普世价值规则的问题上更是如此。

即便认同了某一作为一级、二级概念的普世价值,之后也还会在三级、四级概念上发生分歧。

这种情况表明,越是“普世”公认的价值,其表述就越是抽象和理想化;越是进入到行为规则和规范的层面,价值的主体性越是表现得具体和鲜明,人们价值取向的自主意识和现实感越是强烈。

这是因为,在实践的意义上,价值的主体性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而规则权就是主体的自主权、主动权甚至生存权。

普遍价值的规则和规范,必须来自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才能是普遍有效的。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主体,企图将自己的特殊价值标准普遍化,或单方面为其他主体制定规则,都会导致主体间权利和责任脱节,以至于使共同主体瓦解,最终必然是普遍规则难以形成和生效。

可见,越是将普世价值具体化,越是力求将其落实为多元主体行动的具体规则,就越是不得不面对多元主体的个性,越是需要理解和尊重多元主体各自的权利、责任和选择,越是依赖于多元主体之间对制定规则的权力、标准和程序的认同。

否则任何普世价值的规则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这是价值和价值观念领域特有的必然现象。

价值与真理的最大不同,也正是通过这种现象显现出来。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分析,可以对普世价值究竟“意味着什么,不意味着什么”,得到一个大体的印象:

普世价值意味着人的生命普遍性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不意味着某种人的个性和特殊利益的绝对统治;意味着人们对自己普遍权利和责任的自觉担当,不意味着取消多元主体和剥夺人的个性;意味着它是人们相互尊重、理解、交流和合作的基础,不意味着它可以成为任何人制造霸权、专制、迷信、强迫和恐惧的借口;总之一句话,意味着“和而不同”,不意味着任何人“唯我独尊”。

我们怎样对待“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并不是外在于我们生活的异己之物,它无非就是人类长期生存发展中从自发到自觉地追求着的一切有益的、美好的前景的名称。

所以,认同普世价值,本质上就是认同自己作为人类成员的普遍权利和责任;认同某一具体的普世价值,就是自觉地担当起自己在追求某一共同目标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而且普世价值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并没有简单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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